2020-03-06 訊報 P01 | 頭條 | By 林宇滔 | 經屋申請「低調」改違法要求不問責又過骨?
房屋局周三「突然」發新聞稿宣佈,將「經濟房屋申請期延長至四月廿七日,補交文件期則延長至五月廿五日。」考慮到經屋申請一月廿六日因應疫情暫停,原來三月廿六日的限期至今僅餘不到一個月,今次延長一個月實屬合理之舉!新聞稿最後也提及:「曾參加2013期多戶型經屋申請的家團或個人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時,毋須附同放棄該期申請。」此舉也算回應筆者本專欄早前批評,房屋局龜速審批七年仍未完成上期千九經屋單位申請的責任,無理由要由申請者承擔,這尤其對可能分配到上期經屋的邊緣申請者極不公平!但若細心留意內容,真正的重大改變是「簡化」申請手續。
延期「掩護」取消會計師違法要求新聞稿聲稱:根據最新的公報「為了簡化申請手續,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時,毋須附同不動產估價報告及放棄申請書,另外,附同的財務報告,亦毋須由會計師簽署。除上述內容外,申請人仍須按照房屋局公告,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實際上,就是取消年初被筆者指為違法且不可能做到的文件要求——要求營商或自僱人士除遞交收入及資產聲明外,也要遞交由 「由註冊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告 (須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及由註冊會計師簽署的《申請表第三部分–附頁 B (Ⅱ) 財務報告摘要》。」首先,根據《經濟房屋法》第二十一條「申請」第二款一項,法律僅要求申請者須提交「是否符合第十四條第三款所指收入及資產限額的聲明;」第二十六條「實質審查」第三款第二及第二項,僅要求提交「家團成員或個人的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和「資產聲明書」。」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五項雖然提到申請人要提供「房屋局認為有助於審查的其他文件」,但筆者翻查當時立法會的意見書 :「法案增加了要求提供房屋局認為有助於審查的資料內容(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五項),對此委員會存在疑問。」政府當時解釋,「這種規定不是針對所有申請人的一般要求,只是針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本身不清晰或不充份,譬如申請人為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購買單位而需提交相應資料。」細則審議曾承諾不增一般要求這意味著《經屋法》的立法原意明顯並未賦予房屋局權限,在申請及實質審查階段,增加要求所有營商額外遞交註冊會計師核實和簽署的財務報表,故房屋局原有要求是在《經屋法》「僭建」的違法要求。
近年特區政府採取多項政策鼓勵年輕人創業,本澳擁有商業企業或自僱的人士為數不少,但普遍收入不多且不穩定,故就算是財政局的所得補充稅申報,也容許個人企業主、公司資本額低於一百萬或過去三年平均利潤低於五十萬元的小企,以不須聘請註冊會計師簽署帳目的B組方式報稅,減省成本和便利中小企營商。更諷刺是,今年一月生效的修法,更將三年平均利潤低於五十萬元大幅放寬至一百萬,讓更多小微企不用會計帳報稅,便利營商。
經屋「做大契」交財報同違法未交待要知道,聘用註冊會計師及核數師費用不菲,且審計帳目需時,也要提交大量相關資料。此外,筆者也收到市民反映,房屋局早前在業興大廈等經屋做「大契」時,已「低調」要求有營商的購買者提供註冊會計師核實的帳目,此造法同樣違法。
由於房屋局要求於理不合且明顯違法,筆者去年十二月廿六日已正式發公開信給行政長官,要求房屋局糾正違法錯誤,並必須向有關官員問責,並採取有力措施避免問題出現。
在專欄文章刊出後,有資深會計師更向筆者指出,表面上政府的措施或可減少市民的僥倖心態,但實際上小微企商號的人很少會儲齊單據,根本難以符合核帳要求,故在財政局大幅放寬須核實會計帳目報稅的限制以便利營商,房屋局竟反其道要求申請人提交「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告」,變相是剝奪了有關人士的資格!業內人士更批評,房屋局的法律意識太低,在制訂申請要求時,竟然連澳門實行了多年的《會計師通則》也未看清楚,因為通則明確規定澳門會計師不可核數!
要交財報無範本龍門任搬操生死雖然房屋局今次取消了遞交會計師簽署財報的要求,但筆者必須指出,當局仍要求申請人提交「財務報告(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的規定,仍屬僭建要求!必須強調,筆者絕對尊重房屋局依法嚴格審核申請者的資格,確保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善用,故申請經屋時要求申請人提交收入和資產聲明書,以及現有證明文件,如財政局報稅文件等實屬無可厚非。
《經屋法》僅賦權房屋局要求申請者在「申請」階段提交「收入及資產限額的聲明」,「實質審查」階段提交「收入證明」和「資產聲明書」;但根據上文提及的《經屋法》意見書內容可清楚看出, 「房屋局認為有助於審查的資料內容」(如今次將提交「財務報告」)不能當作是一般文件要求,只有申請人聲明有問題時,房屋局才有權要求提交相應補充資料。
就算不談違法,房屋局連損益表的範本也沒提供,申請者提交損益表是否「符合要求」,僅由當局自訂龍門,對申請者極為不公,也足證房屋局刁難申請者的心態根本無變!
違法要求未全糾正廉署應介入另外,房屋局也未明確交待,會否取消之前要求包括業興大廈在內的經屋購買者做「大契」時,須提交註冊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告等要求?
由於房屋局未能完全修正所有違法僭建要求,也未有解釋當局會如何處理部分可能受違法要求影響的申請人?筆者期望廉政公署要就此作合法性要求(筆者去年底的公開信已同步抄送給廉政公署)。
賀:重犯同樣錯誤是死性不改筆者必須指出,房屋局公然違法的問題並非首次!早在二零一七年,突然推翻原有給經屋申請者的指引,並違反《經濟房屋法》的規定違法強制要求申請人將配偶強制納入家團,被廉署批評,「公共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遵從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賦予的權力範圍內進行,而且只能在尊重居民的權利及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前提下謀求公共利益。??這一問題的解決不能僅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一個行政指令,而是必須透過修改現行《經濟房屋法》的相關規定才能達至」。當年同樣有不少家團受此事困擾,甚至付費聘請律師處理,房屋局從未就此公開道歉!
去年除夕,上任不久的賀一誠召集所有主要官員及局級的官員們開會,特別提到:「可以容忍犯錯,但不能犯同樣錯誤兩次,因為這是死性不改。」。房屋局在經屋申請中已第兩次違反《經屋法》,新增「法外要求」,到底屬不屬「死性不改」?將是新一屆政府落實官員問責制決心的風向標,筆者希望「一哥」能交出一個符合公眾期望的答案!
房局刁難心態不改小市民任由折騰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筆者收到不少居民反映,經屋申請文件複雜核對需時,申請者及工作人員近百人擠在空間極有限的室內申請地點,且每日處理個案經常要到晚上九至十點,疫情風險極大,房屋局有必要簡化手續。加上因目前僅接受「網上填寫申請表」,申請人網上填寫後必須列印及親筆簽署,再親臨房屋局遞交,房屋局應接受網上申請或如經濟局中小企申請般,接受網上交表後,再安排簽名確認等,減少申請時間及聚集。但筆者必須指出,房屋局依法要求和審批經屋資料是應有之責,關鍵是局方對申請者態度是刻意刁難、還是抱持嚴謹但善意的原則,只要當局強人所難的心態一日不變,受折騰的仍是一眾小市民!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