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 星期二

業主舉報非旅免封屋助終租約可即實行較刑事化更具實效 2019-11-22 | 訊報


訊報
2019-11-22  
 P03  |   宇論滔滔  |   By 林宇滔

業主舉報非旅免封屋助終租約可即實行較刑事化更具實效


非法旅館問題屢禁不止,社會有聲音認為應將非法旅館刑事化加強阻嚇力,社文司譚俊榮去年亦公開表示由於僅罰款了事,犯罪成本太低,故應刑事化加強阻嚇力!但保安司黃少澤則認為,刑事化證據要求更嚴格、程序長且司法成本過高,且大多只判緩刑,認為推行出租屋登記才能治本。
由於兩司各執一詞,政府去年底成立由行政法務司陳海帆統籌的「研究經營非法旅館刑事化問題跨部門工作小組」,並在本月中公佈了「對經營非法旅館應否刑事化的分析報告(下簡稱「報告」)」,結論是「刑事化並非解決現存非法旅館問題的有效手段。」報告其他建議措施無落實時間表「報告」被坊間調侃跨部門研究一年後終得出「阿媽係女人」的結論,綜觀全份報告,連過去九年對非法旅館巡查和檢控的詳細分類統計也沒有,部分數據甚至要援引二零一四年立法會小組報告的內容,公眾如何客觀全面了解過去九年《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執法情況和非法旅館的變化趨勢?「報告」最後雖有提出一些具體建議和具執行性的改善措施,但當局卻沒有提出任何的的落實時間表,實難逃公眾「為研究而研究」的質疑。
「報告」結論雖受支持非法旅館刑事化意見的批評,但客觀而言,本澳對經營非法旅館可罰款二十至八十萬元,招攬入住也可罰款二至十萬元,加上行政處罰斷水斷電和查封單位最長六個月且可續期等,已遠較鄰近地區嚴格,只要被當局證實屬非法旅館,目前措施已有相當阻嚇力!
行政斷水斷電封屋已有阻嚇力觀乎台灣、內地和葡萄牙都僅以罰款處理非法旅館,金額也遠較澳門為低;香港雖屬刑事可判罰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香港審計署批評絕大多數個案僅罰款一百至六萬元,且少數被判刑者大多也非真正幕後經營者!新加坡初犯最高罰款二千坡元,只是對重犯者除罰款外可判監最多六個月。
必須指出,刑事化必然意味著蒐證要求更嚴格、且須經複雜司法程序,除非有人能提出具體方案,在刑事化同時又不影響現時斷水斷電及封屋等行政處罰的執行效率,否則筆者也不認同刑事化的方向!面對屢禁不止的非法旅館,筆者認為政府和社會與其就刑不刑事化無了期糾纏,倒不如認真總結過去九年的執法經驗,調整策略採取針對性打擊措施更為實際。
九成未罰款個案已不能入境根據政府在二零一四年向立法會提供的資料(今次調查報告竟然無最新的成功處罰數字!),當時被檢控為非法旅館相關的二百五十八個行政處罰中,僅一成能夠成功收取罰款!因為大部分違法者均為外地人士,這些人士持不同證件進出境離澳後就難以追查,且外地人在澳沒有財產可封,目前僅能按第五二╱九九╱M號法令第十八條,在未繳交罰款前不得進入本澳作處罰。
筆者認為,保安當局及旅遊局必須認真協商如何提升執罰成功率,但即使罰款執行率極低,但也意味著九成犯案者已不能入境澳門重犯,數字正好反映對證實屬非法旅館的個案,現有措施尚能遏止有關違法行為!
現時本澳非法旅館主要有兩大類,一種是用網上平台將整個單位出租給旅客,這種單位大多是真正旅遊人士入住,雖屬不法,但對周邊居民影響相對較小,而最困擾市民的是將單位房間、甚至以床位分租的非法旅館,入住的多數是與賭場周邊利益相關人士、品流複雜,也是罪惡溫床,對居民影響亦最大。根據二零一四年旅遊局的資料,非法旅館分佈為港澳碼頭區百分之三十、新口岸區百分之二十九、皇朝區百分之八、北區百分之七、?仔百分之六,其他地區零星分佈,非法旅館大多數分佈在賭場周邊地區,也符合上述的推論。
刑事化無助處理法律灰色地帶對於前一類非法旅館,由於目前對旅客沒有罰則,若入住旅客不配合提供證據,執法部門確實難以舉證,若將來對入住非法旅館的旅客有相應責任,如不配合調查可作處罰等,或可增加成功舉證處罰的機率。但對於後一類非法旅館,由於根據第三╱二0一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無牌在非酒店用途單位內向非本澳居民提供住宿服務就屬非法提供住宿,但以下三種情況可豁免:一、宿者有合法逗留許可如外僱或外地學生;二、有穩定的租賃關係及向財政局遞交申報書;三、提供住宿者與入住者入住前已認識且屬免費提供住宿(如免費招待親戚朋友)。
故單看條文,若提供住宿人士和住宿人士堅持「一早認識」且不配合調查,法律上確難以舉證他們事前並不認識且屬有償提供住宿;事實上,也有不少熟識法律人?準這灰色地帶,大模廝樣「招呼親朋好友」,令執法者無從入手!但此問題就算刑事化,也未必能處理!
值得留意,截至今年二月底,被檢控經營非法旅館共有一千二百三十九人次,其中本澳居民佔百分之二十點五八,非本澳居民佔百分之七十九點四二。若按與單位關係分類,由業主經營的僅佔百分之零點五六,由承租人經營佔百分之七十三點五三,屬其他情況佔百分之二十五點九一;招攬他人入住被檢控的承租人為四十六人次,沒有任何業主。
經營非法旅館九成九非業主上述統計不難看出,經營非法旅館八成為非澳門居民,且業主自行經營僅佔百分之零點五六。近年筆者收到不少業主求助,發現租客擅將單位作非法旅館,本要求租客停止或搬走否則報警,但不少租客惡人先告狀稱若業主報警單位將被查封,業主將損失半年租金。業主向當局查詢時,獲回覆亦指就算業主舉報也要按程序查封單位半年(法律實際寫法為可查封最長六個月,有需要可續期),業主進退兩難,故只好息事寧人,免收按金租金等「請」走租客。可以預計,這些識途老馬很快就會租用其他單位作非法旅館用途,令下一個業主受害!
業主本身就是最容易察覺單位用途有異的當事人,故筆者認為,當局應設有類似污點證人機制,當業主有依法向財政局申報租賃單位,且發現單位懷疑被租客用作非法旅館時有主動向當局舉報,應有明確機制減少、甚至豁免目前最長半年的查封時間。此外,當局應該有跨部門協助機制,協助業主依法終止租約收回單位,這不單能鼓勵業主主動舉報,同時也避免「私了」令不法經營者逍遙法外,繼續租用其他單位用作非法旅館,兩個建議都不用修法,只要當局行政上配合就可即時實施!
手機舉報旅遊局專人與警察巡查此外「報告」亦提到,目前旅遊局沒有專責稽查打擊非法旅館,針對近年非法旅館屢禁不止,加上不少品流複雜,旅遊局是否應有專門隊伍及人員與治安警更積極主動聯合巡查高危區域,都同樣需要跨司長的落實執行。筆者也認為,參考市政署的「市政在線」,讓市民及業主可用手機網上舉報,並隨時查詢個案跟進狀況提升透明度等,相信都可提升打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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