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 星期三

天眼法無賦權使用人臉識別 警方解釋牽強個資避答 2020-01-17 | 訊報


2020-01-17  訊報  P03  |   宇論滔滔  |  天眼法無賦權使用人臉識別 警方解釋牽強個資避答
社會近期一直關注警方擬在“天眼”加入人臉識別技術會否侵犯個人私隱,甚至會否成為監控個人活動的工具等?正如筆者去年九月的專欄所提到,就本澳天眼系統加入人臉識別,經過社會多番質疑警方對此解說混亂,且講法也多次出現變化、甚至前後矛盾。
直到去年十一月的電台節目,警方公開表示“後台模式”的人臉識別僅替代人手翻查已攝錄影像,不屬於天眼的組成部分,不單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也不需要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報。而個資辦亦“配合地”回應:認為“後台”操作人臉識別技術是保安當局考量,不屬《天眼法》強制徵詢個資辦約束力意見的範圍。保安當局只是出於審慎及尊重,徵詢個資辦意見。
個資辦竟指人臉識別不屬約束意見範圍?
日前在立法會口頭質詢上,警方才以圖文並茂的方式,較詳細介紹擬引入的人臉識別系統使用原理,且強調從來沒有考慮過擱置計劃。據警方介紹,計劃測試在天眼中加入“後台”人臉辨識技術,只是協助警方在天眼錄得的影像中,篩選有犯罪嫌疑人出現片段的工具,強調“完全唔會睇到任何一個面容。”而“後台”人臉辨識只會向警員提供有嫌疑人出現的片段時間和“天眼”鏡頭的序號,警方便會根據《天眼法》規定作登記查看錄像,並強調人臉識別系統不會生成資料庫。
警方強調,除非天眼片段涉及案件,否則被錄影的人不會被翻查,而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有完善監督機制,申請查閱“天眼”需局長批准,警員所看過的每段錄像,都有電腦記錄及需填寫表格,如有疏忽可能會受到紀律、甚至刑事懲罰。
筆者無意妖魔化人臉識別技術在天眼中的使用,但站在依法施政的角度,筆者對於保安當局和個資辦對法律的理解和回應,實在大感詫異!
首先,按照警方的講法,“後台”的人臉識別雖不會看到任何面容,但會協助警方篩選有犯罪嫌疑人出現的日期和“天眼”鏡頭的序號,警員將根據《天眼法》規定作登記查看錄像。很明顯,“後台”人臉識別明顯已介入和處理“天眼”錄得的受保護影像資料庫,這個“後台”從技術上和法律上也絕不可能不屬“天眼系統”的一部分,也必須接受《天眼法》的規範。
後台已可起底卻不受《天眼法》規管更重要是,若從批判角度去看,按照警方所述程序,警員只要輸入目標人物資料,人臉識別系統就可以提供天眼系統中,目標人物曾經出現的時間和鏡頭序號,意味其行?已被起底,只要警方不“執著”要看被目標人物的“真身”,根本就不用按《個資法》填寫表格和獲得局長批准及留有翻查紀錄,實際結果是明確嚴重侵犯了個人私隱!
筆者必須指出,警方所謂“後台”人臉識別系統無論從實際操作,還是法律規定,均明顯屬天眼系統的一部分,而且其對天眼系統的資料處理,毋庸置疑也屬《天眼法》規管的範疇。再者,《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一款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並應符合將該等權力賦予該機關所擬達致之目的。”簡單而言,就是公共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一般市民則為“法無禁止即可為”);但筆者翻查整個《天眼法》,並沒有任何條文提及或容許警方在天眼系統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當中也僅有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條提及容許對車輛的電子識別,且僅可用於道路違法的刑事或輕微違反,及刑事訴訟調查。
去信個資辦問法律理據四個月仍未覆為此,筆者早在去年九月十二日去信個資辦,要求回應《天眼法》中有何條文容許保安當局能夠在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以及法律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有否明確和具體的限制?可惜個資辦一直迴避,至今四個月仍沒有回覆?既然當局認為“後台”不屬天眼系統,為何不正面回應筆者的問題,以正視聽?
此外,個資辦按慣例會在網站公佈不同部門、機構就個人資料使用問題之意見書、許可等,但至今仍未見公佈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的意見書。就算個資辦認為“後台”人臉識別“不屬”天眼系統,既然保安當局只是出於審慎及尊重,徵詢個資辦意見,從開誠布公的角度,當局為何不公佈個資辦的詳細意見書增加透明度?
不諱言,社會對現時警方不斷增加天眼鏡頭,卻未有同步加強保障個人私隱,設立獨立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早有不少憂慮。為此,筆者一直倡議,為使公共安全和個人私隱保護中取得更合適的平衡,本澳應設立類似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第三方專員監督機制,確保本澳在截取通訊、監察事務(即跟?)、天眼資料及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均受到獨立第三方專員(法官或退休法官擔任)的恆常有效監督,每年通過年報公佈有關統計數字,違規情況之處理及就相關守則的持續完善提出建議等,並對相關的使用規範和守則作持續的完善,以便在公共安全和個人私隱保護之間取得平衡點,並加強公眾對有關制度的信心。
天眼增第三方監督引識別須提案修法最後,必須強調,筆者並不想將天眼的人臉識別技術妖魔化和無限上綱,但當局若想在天眼系統中引入臉識別提升執法效率,必須依法提交修改《天眼法》的法案,加入容許人臉識別的條文,並訂出相應的要求和規範,以便爭取公眾理解和信任。
筆者也必須提醒,當局若對社會的合理質疑不作正面回應,甚至試圖繞過法律規範霸王硬上弓!只會令陰謀懷疑論不脛而走,甚至可能會產生“蝴蝶效應”,對特區政府管治威信、甚至社會穩定帶來意想不到的衝擊!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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