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2018年8月6日|澳門日報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本報消息】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卻於二○一五年獲續地十年。據工務局回覆,該電子廠的使用准照至今仍有效,且由於該地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屬確定批給,故即使無名無實也可自動續期。坊間意見批評工務局失職,一來不巡查土地的有效使用,二來明知建築物荒廢多年,也大條道理任由土地資源浪費。

早前,逸園擬租借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以打造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不過,該工業用地早被地產商購得,原有的電子廠亦已荒廢多年,完全不符當年的批地要求,卻於二○一五年獲續期十年。

電子廠招牌早已變為邦迪物流,內部亦已清空。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有關電子廠於一九九三年七月獲發使用准照,用作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生產,准照至今一直有效。
另外,根據新《土地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適用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

因此,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有賃批給每十年可自動續期一次而無須申請。

亦即,只要於二○一四年三月前轉為確定批給,無論該地的使用准照是否有效、建築的經營與用途是否相符,便可不理甚麼原因,照舊獲得續期。

電子廠已荒廢多年,其使用准照卻長生不老,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准照有效係因為你冇巡,你冇做過任何嘢!批評工務局的土地巡查及管理千瘡百孔,過去對臨時批給的使用期零監督;對於確定批給的土地按合約使用上,則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缺乏監管。除非當局能拿出數字或證據,證明該廠有效運作,否則,只能反映當局巡查不足,造成准照仍有效。

不可收回理據欠奉
工務局主張新《土地法》前的確定批給,便一律續期,林宇滔認為,第二百一十六條要求租賃批給的承批人,要在該法生效一年內,聲明該批給依舊法規範,直至其批給合同期或續期屆滿為止。新《土地法》於一四年生效,電子廠用地於一五年續期,理應以新法處理收回。

再者,《土地法》列明確保適時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原則,政府站在保護土地的角度,理應有機制處理這些已確定利用,但後來又被閒置的土地,佢嘅荒廢係無容置疑,但係唔係確定利用就任佢荒廢、政府完全唔理呢?收唔到地係唔係就坐咗喺度呢?如果係呢種態度,工務局同樣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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