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 星期三

房屋局龜速六年未審妥申請資料 要申請人交會計師帳屬違法荒謬 2020-01-03 | 訊報


2020-01-03   訊報  P01  |   頭條  |   By 林宇滔  |  房屋局龜速六年未審妥申請資料 要申請人交會計師帳屬違法荒謬
房屋局正進行新一期三千零十一個經屋的公開申請,申請期由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今年三月二十六日止。首月(截至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共收到一千一百零八份申請表,其中一大零十一份已齊備申請中,一人家團佔超過一半,達百分之五十點三,其次是三人或以上家團,佔百分之二十九點四,二人家團佔百分之二十點三。近日新城填海A區多個用作興建公共房屋及公共設施的地段展開試驗椿工程,包括今次接受申請的經屋單位。
經屋審批龜速舊隊只能二選一重開經屋申請是社會殷切的需求,但近日筆者收到不少準備申請經屋的市民反映,經屋申請提交的文件和程序十分複雜,例如正在輪候二零一三年經屋多戶型經屋的申請人因該次經屋申請仍未完成,若要參加今次申請,必須填寫放棄申請書取消前次申請,否則兩個申請都可能被取消!
筆者認為,政府用六年時間亦未完成一千九百個經屋單位的分配,這龜速甚至較輕軌建設更荒唐,更何況立法會二零一五年已同意政府的修法提案,將經屋申請改為「先抽籤後審查」,當時政府指若「先審查後申請」,審查可能要兩年,修法可減一半時間!但實際上,修法後房屋局竟六年仍未完成上樓程序,反映出官僚思維和迂腐較法律滯後更可怕。
但更重要是,房屋局審批龜速令仍在輪候二零一三年多戶型經屋居民只能二選一,尤其是屬可能分配到上期多戶型經屋最後一批單位的邊緣人士,變相少了一次機會!筆者也特別提醒,為防房屋局官僚思維再「新創作」,但凡過去曾入表申請經屋的人士,無論該次申請是否完結,也應主動問清楚房屋局是否需要撤銷之前的經屋申請,免再跌入官僚陷阱!
經屋善用應依法嚴審非增違法要求此外,雖然今次經屋申請仍沿用之前申請一樣的《經屋法》,但房屋局繼二零一七年違法不批准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的配偶不屬於家團的申請後,今次「再創新猶」,新增要求申請人倘屬商業企業主或自僱人士,除要遞交相關的收入聲明書外,只要有營商收入就必須提交「由註冊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告 (須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及由註冊會計師簽署及由註冊會計師簽署的《申請表第三部分–附頁 B (Ⅱ) 財務報告摘要》。 」必須強調,筆者絕對尊重房屋局依法嚴格審核申請者的資格,確保公共房屋資源的合理善用,故申請經屋時要求申請人提交收入和資產聲明書,以及現有證明文件,如財政局報稅文件等實屬無可厚非。但房屋局要求商業企業主或自僱人士申請經屋時,只要有營商收入就要額外提交由註冊會計師核實行署財務報告,實有強人所難之嫌,且房屋局此前的經屋公開申請從沒有相關要求!
況且,《經濟房屋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僅規定:「申請表內尚須載明:(一)是否符合第十四條第三款所指收入及資產限額的聲明??」證明立法原意僅容許房屋局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收入及資產的聲明書。
業興造大契已違法要求會計師帳目《經屋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五項雖然提到申請人要提供「房屋局認為有助於審查的其他文件」,但筆者翻查當時立法會的意見書 :「法案增加了要求提供房屋局認為有助於審查的資料內容(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五項),對此委員會存在疑問。政府當時解釋,「這種規定不是針對所有申請人的一般要求,只是針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本身不清晰或不充份,譬如申請人為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購買單位而需提交相應資料。」這意味著《經屋法》的立法原意明顯並未賦予房屋局權限,在申請及實質審查階段,增加要求所有營商額外遞交註冊會計師核實和簽署的財務報表。可見,房屋局是次要求明顯僭越《經屋法》的有關規定。筆者也收到市民反映,房屋局早前在業興大廈造「大契時」,已「低調」要求有營商的經屋購買者提供註冊會計師的核實的帳目,此造法同樣有「違法」之嫌!
再者,近年特區政府採取多項政策鼓勵年輕人創業,本澳擁有商業企業或自僱的人士為數不少,但普遍收入不多且不穩定。故就算是財政局的所得補充稅申報,也容許個人企業主、公司資本額低於一百萬或過去三年平均利潤低於五十萬元的小企,以不須聘請註冊會計師簽署帳目的B組方式報稅,減省成本和便利中小企營商。
財局免會計師報稅下限今月倍升更重要是,去年底剛獲立法會通過,並在本月生效的「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目前是將B組報稅的三年平均利潤低於五十萬的下限,上調一倍至一百萬,以配合近年澳門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便利營商。
要知道,聘用註冊會計師及核數師費用不菲,且審計帳目需時,也要提交大量相關資料,房屋局今次要B組納稅人為經屋申請而要提交註冊會計師及核數師簽署的財務報表也明顯與現行的整個稅務系統不匹配。同時亦明顯違反《經屋法》「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的目的。」筆者認為,無論是對《經屋法》的系統分析,還是從當年立法會的細則性審議的意見書來看,房屋局於今期經屋申請公告內容中,額外制定關於遞交註冊會計師核實簽署的財務報表要求,是明顯違反和僭越了《經屋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房局公告僭《經屋法》違《立法法》筆者必須強調,根據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下稱《立法法》)第三條二款規定:「法律優於其他所有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即使該等文件的生效後於法律。」作為訂定具體申請辦法的房屋局局長公告,其位階甚至低於補充性行政法規,故房屋局公告的內容僅能為了執行《經屋法》而絕對不能增加新的要求或規範內容。
筆者認為,《立法法》生效已十年,本澳的不少行政機關仍然不能深刻理解其自身的權限,沒有將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的合法性原則放在首位。更不能在日常工作中貫徹《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和非官僚化原則,尤其旨在為市民解決住屋困難的公共房屋申請中,房屋局近年已不止一次脫離法律原意,設下層層關卡,嚴重影響居民依法申請經屋的權益。
為此,筆者日前已去函特首賀一誠,要求糾正有關錯誤,以便保障營商人士在是次申請經屋的合理權益,不因當局違法要求而受影響,更必須向相關官員問責,並採取有力措施檢視相關問題避免問題重複出現。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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