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效港立“競爭法”仍有大段距離 林宇滔:行政不作為致經營壟斷 澳門日報 2016-01-02 B07 | 澳聞

效港立“競爭法”仍有大段距離
林宇滔:行政不作為致經營壟斷

澳門日報       2016-01-02   B07 | 澳聞


     【本報消息】香港《競爭條例》上月全面生效後,供應商不可再建議零售價,波鞋、手機等商品的價格隨即下調。聯合訂價問題在澳亦為人詬病,但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形容本澳仍處於“假開放,真壟斷”階段,連最起碼的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政推動市場競爭的措施都沒有,距離“競爭法”立法仍有一段距離,低過香港層次一大截。目前首要修好“消保法”,並從行政上推動市場有效競爭,長遠才有條件立“競爭法”。

電訊業仍一家獨大

     林宇滔指出,香港是經過長時間市場開放,汰弱留強後出現壟斷行為,與本澳現時市場仍未真正開放的聯合訂價行為層次不同。他舉例,燃油市場就是長期聯合訂價的例子,政府在行政上已令到市場未能有效競爭,如石油氣中途倉只提供予七家營運商使用,對新經營者進場形成重重障礙,油站亦多年無再引入新競爭者。
     電信市場方面,一一年澳門電訊專營合同到期,“專營設備”歸政府所有,理應市場開放,但四年過去,至今未形成競爭,連新加入的營運者要借用管道鋪設網絡都不成事;甚至現時的電話亭賣的廣告仍是澳門電訊獨家。“這些設施屬於政府,為何政府冇積極發揮傾斜作用,為何讓原有經營者繼續強勢,令到價格未能真正下調及形成競爭,政府行政上不作為,根本冇推動過市場競爭。”

“消保法”修改冇影

     林宇滔表示,本澳現階段連真正市場開放都未成事,遑論立“競爭法”,居民現時埋怨最多的是明顯有違市場競爭的行為,故首先應從保障居民消費權益做起。但“消保法”一九八八年訂立後多年未修改,消委會連強制要求商戶提供資訊的權限都沒有,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政府雖然一四年曾就“消保法”進行諮詢,應在去年完成立法,但至今是否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都未見蹤影,教人失望。

     林宇滔認為,政府應盡快修訂“消保法”,賦予消委會更大權力,保護好消費者權益,才能令市場有秩序。長遠隨著市場有效競爭,汰弱留強後出現反競爭行為時,就有必要立“競爭法”,逐步規範競爭行為。 



2016年1月2日 星期六

效港立“競爭法”仍有大段距離 林宇滔:行政不作為致經營壟斷 澳門日報 2016-01-02 B07

效港立“競爭法”仍有大段距離 林宇滔:行政不作為致經營壟斷   
澳門日報       2016-01-02 B07 

【本報消息】香港《競爭條例》上月全面生效後,供應商不可再建議零售價,波鞋、手機等商品的價格隨即下調。聯合訂價問題在澳亦為人詬病,但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形容本澳仍處於“假開放,真壟斷”階段,連最起碼的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政推動市場競爭的措施都沒有,距離“競爭法”立法仍有一段距離,低過香港層次一大截。目前首要修好“消保法”,並從行政上推動市場有效競爭,長遠才有條件立“競爭法”。
電訊業仍一家獨大
林宇滔指出,香港是經過長時間市場開放,汰弱留強後出現壟斷行為,與本澳現時市場仍未真正開放的聯合訂價行為層次不同。他舉例,燃油市場就是長期聯合訂價的例子,政府在行政上已令到市場未能有效競爭,如石油氣中途倉只提供予七家營運商使用,對新經營者進場形成重重障礙,油站亦多年無再引入新競爭者。
電信市場方面,一一年澳門電訊專營合同到期,“專營設備”歸政府所有,理應市場開放,但四年過去,至今未形成競爭,連新加入的營運者要借用管道鋪設網絡都不成事;甚至現時的電話亭賣的廣告仍是澳門電訊獨家。“這些設施屬於政府,為何政府冇積極發揮傾斜作用,為何讓原有經營者繼續強勢,令到價格未能真正下調及形成競爭,政府行政上不作為,根本冇推動過市場競爭。”
“消保法”修改冇影
林宇滔表示,本澳現階段連真正市場開放都未成事,遑論立“競爭法”,居民現時埋怨最多的是明顯有違市場競爭的行為,故首先應從保障居民消費權益做起。但“消保法”一九八八年訂立後多年未修改,消委會連強制要求商戶提供資訊的權限都沒有,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政府雖然一四年曾就“消保法”進行諮詢,應在去年完成立法,但至今是否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都未見蹤影,教人失望。

林宇滔認為,政府應盡快修訂“消保法”,賦予消委會更大權力,保護好消費者權益,才能令市場有秩序。長遠隨著市場有效競爭,汰弱留強後出現反競爭行為時,就有必要立“競爭法”,逐步規範競爭行為。 

澳門仍有土地無需挖山建屋 林宇滔敦促政府透過城規善用現有土地資源 市民日報 2016-01-02 P01 | 要聞 | 頭條

澳門仍有土地無需挖山建屋林宇滔敦促政府透過城規善用現有土地資源   

市民日報       2016-01-02  P01 | 要聞 | 頭條

     【本報訊】近期社會上有不少聲音要求開發路環建公屋,令路環這個僅有的市肺面臨威脅。聚賢同心副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澳門未到要去開挖山體創造空間的地步,澳門有閒置土地,5幅新城填海土地,再加上舊區重整等,可以預見未來澳門有較多的土地供應,應付社會發展所需。而且若要創造土地空間,填海發展土地空間比挖山更有效益、成本更低,「挖咗個山去起樓係最後嘅選擇。」從整體城規上,澳門功能分區定位具有必要性,他促請政府從整體規劃,保留僅有的山體,令自然生態功能發揮得更加好。

    林宇滔直言,任何一個地方的發展都不會將所有山鏟平變成高樓,因為無論從城規、環境、人的居住空間等都是不合適的。他舉例,即使香港近期正討論是否開發郊野公園作為未來的土地儲備,也未打算整座山移平,只是在郊野公園邊緣地帶研究是否可以進行開發。香港郊野公園的管理和保護在大城市中屬典範,香港有超過四成面積是郊野公園,屬法定保護區,不能開發也不能發展。所以即使香港居住密度高,但假期時居民可以到郊野公園去享受自然環境,令身心得到平衡。新加坡土地也很緊絀,但也保留了超過三成的森林面積,也是不能開發的,綠化方面更不手軟,香港和新加坡綠化面超過城市面積7成。

    澳門綠化率嚴重低於其他城市

他說,反觀澳門的綠化面積則是沿用內地標準,將所有廣場、道路中間的花圃等計入綠化面積中,使本澳綠化率高於4成,但自然生態的綠地率不到兩成且近年持續下跌,比例小得可憐。無論綠化或綠地面積,澳門是一個資源嚴重短缺的地方。即使日後5幅新城填海地用來做森林,澳門的綠地率仍無法追得上香港和新加坡,所以澳門是否應用僅有的山體來發展其他需求呢?

     他指出,無論從實際操作或澳門土地的資源來看,澳門未到要去開挖山體創造空間的地步。澳門閒置土地、5幅新城填海土地,再加上舊區重整等,可以預見未來澳門有較大的土地供應,尤其是可以透過新城填海區置換舊區人口,舊區可以騰出更多土地空間,未來新城A、B區相關其他新填海區發展會較快,C、D、E區應用作未來10至20年的土地儲備,所以澳門仍有足夠的土地去應付社會發展所需。澳門有很多工業區,例如青洲,長期是低密度發展,有很多更被人用來做貨倉,政府應透過整體城規,將一些工業區重新整合定位,令其更加集中,同時更可以釋放更多土地和空間。
林宇滔認為,從整體城規上,澳門功能分區定位具有必要性,根據環保局「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中,將環境保護區要分三級別,一是環境嚴格保護區,二是環境引導開發區,三是環境優化控制區,路環的山體就屬環境嚴格保護區,一棵樹的背後生態環境很複雜,不是砍了再新種幾棵就可以取代,無論從宜居、休閒旅遊城市角度,這些生態區應得到保護和保留。

     填海造地成本低相對較可取

林宇滔續表示,鄰近地區均是透過填海來創造更多的發展空間,因為挖山的成本未必比填海低,尤其是澳門位於珠江口,沙泥淤塞河口嚴重,在填海造地上具有優勢,故對澳門來說填海發展土地空間是較為有效率益和成本較平方法,在山上建樓宇和交通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挖咗個山去起樓係最後嘅選擇。」林宇滔說:「如果連路環都開發埋,澳門就似一個開發式的單位,大家係咪只係滿足於一個石屎森林中整幾塊公園就滿足呢?就如有泳池是否就不需要有海灘?」將生態綠地公園化,對社會的持續發展和人的心理都是不利。路環是澳門的市肺,一定要保留,若要發展,寧願在其他地方發展密度較高,也要保留路環讓居民閒暇時可以「放風」感受一下自然環境。他促請政府從整體規劃,保留僅有的山體,令自然生態功能發揮得更加好,同時鼓勵更多人去認識澳門的自然生態和山體,設更多便的途徑,令居民可以方更享受這些自然資源。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林宇滔:膠袋徵費的象徵意義比實際環保效益大 2015-12-24 P04 | 澳門新聞|大眾報

林宇滔:膠袋徵費的象徵意義比實際環保效益大   


大眾報       2015-12-24
P04 | 澳門新聞     


【特訊】環保局就推行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作公開諮詢,建議實行膠袋收費,優先在超級市場、便利店、藥房、百貨公司、食品類手信店、麵包店、化妝美容衛生用品店推行。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表示,過去政府主要停留在提高市民環保意識,青年一代的環保意識大大提高,但缺乏環保政策配套,行動上「差一點」。雖然起步晚,但社會爭議不大。認為「推行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之制度」是推動「污染者自付」重要一步,象徵意義比實際產生的環保效益更大,相信能達到局方預期措施推出後受規管的塑膠購物袋用量能減幅5成的目標。

文本建議每個塑膠袋收費 1元,基於衛生及食品安全所用的塑膠購物袋毋需收費。林宇滔表示,認同該文本收費費用、豁免範圍、監管制度等內容,尤其是文本參考了鄰近地區經驗,對豁免收費的膠袋亦有清晰指引。但現時的關鍵是何時可實施。他擔心措施實施後出現監管困難情況,巡查執法上有困難。

被問及會否擔心過了一段時間後市民對徵稅措施的接受度提升,使用膠袋量可能又會回升?林宇滔回應表示,這種「反彈」情況在很多實施膠袋徵費的地區會發生,但總體來講,措施實施後,市民使用膠袋比未收費前減少,冀局方隨著政策推行,對覆蓋範圍、收費等內容作出適當調整,以配合社會發展。



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林宇滔:應將Uber等手機叫車服務發牌監管 社諮委議程前發言 2015-11-04


應將Uber等手機叫車服務發牌監管

林宇滔
社諮委議程前發言
2015-11-04


        Uber原意是以共享經濟的模式,提供一個便捷的網上叫車平台,讓私人車輛的車主在閒置時間提供出租車服務,但此類服務僅有極小數的地區容許,故Uber在其他地方調整策略,包括進入香港時,先提供叫的士的平台,及後轉為提供叫豪華出租車服務。根據香港法例,持“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可合法提供租車服務,原意是為商業人士、偏遠地區居住或殘疾人士提供接戴服務,故Uber在香港提供此類型車輛的叫車服務是完全合法,較早前香港警方被拘捕的司機均是使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人車輛去接客。

  相對而言,近日澳門高調打擊UBER,確實有選擇性執法之嫌!必須指出,本澳現行法律容許旅行社註冊車輛可提供租車服務,作為旅行社之補充業務,但沒有明確租車服務之範圍,故目前Uber提供的車輛均屬旅遊註冊車輛,提供預約式租車服務,而非在街上兜客,並不屬「白牌車」。事實上,在Uber未進入澳門前,澳門亦曾有手機程式與旅行社會合作推出租車服務,酒店和口岸亦有提供類似的豪華車輛租車服務,一直沒有任何問題。

  綜合本澳法律,只能說UBER以旅遊社註冊車輛提供租車服務確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日前,治安警以接載乘客明顯不是作旅遊用途為由,高調檢控 3宗透過UBER叫車的白牌車個案,向2名司機各開出3萬元的罰單。但事件中,司機明顯是根據僱主指示接載客人,早前行政法院曾判署政府在一宗「白牌車」案敗訴,原因就是司機根據公司指示接載客人並不屬「白牌車」。

       旅遊局對此則表示,旅行社車輛不可以交予第三方作非旅遊活動,查證若有足夠證據,會透過行政程序處罰旅行社,罰則五千至一萬元,但至今仍未對UBER作出起訴。

  若按照當局對法律的擴張性理解,目前本澳不少團體或學校等都有租用旅遊車接載本地居民往返活動目的地的做法,甚至博企穿梭巴士及員工巴士亦有租用旅行社車輛,都不符旅遊目的或旅行社租的法律,這些情況政府一向知悉,到底是當局長年有法不執?還是法律容許旅行社按補充服務規定出租車輛而不須符合旅遊用途的定義?當局至今仍顧左右而言他,欠公眾一個清晰的交待!但作為旅行社司機,卻可能因為警方對法律的演繹而誤墮法網,甚至成為代罪羔羊!

  本人認為,如果Uber僅在本澳法律框架的灰色地帶運作,包括不使用私人冊車輛及在街上兜客,而是在豪華租車的市場上讓居民有多一個選擇,政府根本不應以高壓打擊和排除心態作處理。相反,為何僅僅數架UBER已能引起社會如此大的反響,政府和業界也應深刻反思本澳的士服務為何會令社會產生如此多的埋怨!

  很明顯,Uber提供的豪華租車服務對正招標的特別的士牌照確帶來衝擊,特別是政府在今次特別的士發牌中,仍停留在以“純電召為主,手機叫車為輔"的落後思維,競投者不單要負擔沉重的Call台運作成本,以電召模式調動車輛亦根本無法與Uber等新一代手機叫車程式的高效和方便作競爭。

  故政府應盡快明晰未來特別的士的發展和政策方向,明晰區別豪華租車市場和特別的士服務市場的不同定位,否則勢必令目前特別的士的競投反應將會很冷淡。

  如果今次無人競投特別的士牌照,政府更應開放思維,將今後特別的士的競投方向,面向Uber等網上叫車程式發牌,使其方向改為: “以手機叫車為主,客服Call台為輔"的模式"才能回應社會對的士或租車服務的最新要求,亦能令Uber等網上叫車平台同樣要面對競爭,防止壟斷。

  本人也必須指出,Uber亦有其負面效應,過去在美國部分地區和印度,Uber曾發生一些治安、車資、意外保險等問題。可以預期,隨着Uber在澳門正式大量提供服務,同樣會衍生上述各種問題,出事之後再對其進行監管已經太遲。

  內地已開始對網上叫車程序發牌和作監管,為此,若本準備對Uber等網上叫車程式發出特別的士牌照,也應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當中包括明晰如司機要求、車輛需為特定註冊車輛、明晰最低服務車輛數目、成功應召率,以及訂定收取費用標準等。同時也要防止個別平台壟斷巿場,妨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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