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日 星期六

效港立“競爭法”仍有大段距離 林宇滔:行政不作為致經營壟斷 澳門日報 2016-01-02 B07

效港立“競爭法”仍有大段距離 林宇滔:行政不作為致經營壟斷   
澳門日報       2016-01-02 B07 

【本報消息】香港《競爭條例》上月全面生效後,供應商不可再建議零售價,波鞋、手機等商品的價格隨即下調。聯合訂價問題在澳亦為人詬病,但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形容本澳仍處於“假開放,真壟斷”階段,連最起碼的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政推動市場競爭的措施都沒有,距離“競爭法”立法仍有一段距離,低過香港層次一大截。目前首要修好“消保法”,並從行政上推動市場有效競爭,長遠才有條件立“競爭法”。
電訊業仍一家獨大
林宇滔指出,香港是經過長時間市場開放,汰弱留強後出現壟斷行為,與本澳現時市場仍未真正開放的聯合訂價行為層次不同。他舉例,燃油市場就是長期聯合訂價的例子,政府在行政上已令到市場未能有效競爭,如石油氣中途倉只提供予七家營運商使用,對新經營者進場形成重重障礙,油站亦多年無再引入新競爭者。
電信市場方面,一一年澳門電訊專營合同到期,“專營設備”歸政府所有,理應市場開放,但四年過去,至今未形成競爭,連新加入的營運者要借用管道鋪設網絡都不成事;甚至現時的電話亭賣的廣告仍是澳門電訊獨家。“這些設施屬於政府,為何政府冇積極發揮傾斜作用,為何讓原有經營者繼續強勢,令到價格未能真正下調及形成競爭,政府行政上不作為,根本冇推動過市場競爭。”
“消保法”修改冇影
林宇滔表示,本澳現階段連真正市場開放都未成事,遑論立“競爭法”,居民現時埋怨最多的是明顯有違市場競爭的行為,故首先應從保障居民消費權益做起。但“消保法”一九八八年訂立後多年未修改,消委會連強制要求商戶提供資訊的權限都沒有,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政府雖然一四年曾就“消保法”進行諮詢,應在去年完成立法,但至今是否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都未見蹤影,教人失望。

林宇滔認為,政府應盡快修訂“消保法”,賦予消委會更大權力,保護好消費者權益,才能令市場有秩序。長遠隨著市場有效競爭,汰弱留強後出現反競爭行為時,就有必要立“競爭法”,逐步規範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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