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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2018年8月6日|澳門日報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本報消息】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卻於二○一五年獲續地十年。據工務局回覆,該電子廠的使用准照至今仍有效,且由於該地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屬確定批給,故即使無名無實也可自動續期。坊間意見批評工務局失職,一來不巡查土地的有效使用,二來明知建築物荒廢多年,也大條道理任由土地資源浪費。

早前,逸園擬租借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以打造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不過,該工業用地早被地產商購得,原有的電子廠亦已荒廢多年,完全不符當年的批地要求,卻於二○一五年獲續期十年。

電子廠招牌早已變為邦迪物流,內部亦已清空。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有關電子廠於一九九三年七月獲發使用准照,用作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生產,准照至今一直有效。
另外,根據新《土地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適用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

因此,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有賃批給每十年可自動續期一次而無須申請。

亦即,只要於二○一四年三月前轉為確定批給,無論該地的使用准照是否有效、建築的經營與用途是否相符,便可不理甚麼原因,照舊獲得續期。

電子廠已荒廢多年,其使用准照卻長生不老,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准照有效係因為你冇巡,你冇做過任何嘢!批評工務局的土地巡查及管理千瘡百孔,過去對臨時批給的使用期零監督;對於確定批給的土地按合約使用上,則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缺乏監管。除非當局能拿出數字或證據,證明該廠有效運作,否則,只能反映當局巡查不足,造成准照仍有效。

不可收回理據欠奉
工務局主張新《土地法》前的確定批給,便一律續期,林宇滔認為,第二百一十六條要求租賃批給的承批人,要在該法生效一年內,聲明該批給依舊法規範,直至其批給合同期或續期屆滿為止。新《土地法》於一四年生效,電子廠用地於一五年續期,理應以新法處理收回。

再者,《土地法》列明確保適時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原則,政府站在保護土地的角度,理應有機制處理這些已確定利用,但後來又被閒置的土地,佢嘅荒廢係無容置疑,但係唔係確定利用就任佢荒廢、政府完全唔理呢?收唔到地係唔係就坐咗喺度呢?如果係呢種態度,工務局同樣失職。



2018年5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2018年5月25日|訊報專欄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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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上周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促請政府釐清「過期不能完成利用的土地」的責任誰屬,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

南灣湖先後詳規再批地填海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南灣C區地段的高度除C十二為九十點九米及C十七為五十到七十一米外,其餘均二、三十米,承批人是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由承批人負責填海造地及獲得土地發展權,過去曾被批評建築風格幢幢一樣的皇朝區,就是同期公佈的另一規劃核准外港新填海區都巿規劃章程(詳見第六八∕九一∕M號訓令)。然而,到二00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直至二00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個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亦牽涉違法放高,根本不可能合法化,地段本應要按原則興建,但因有承批人是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則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

舊法已有廿五年收回案例
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筆者理解發展商尤其對於個別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個案或有不滿,包括如石排灣蝴蝶谷地段因政府遲遲不公佈新規劃,令承批人未能發展等,但必須強調,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內,承批人有足夠時間為保護自己權益採取法律行動。

作為修改《土地法》的辯論,筆者有責任向公眾澄清,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新《土地法》才加入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

新《土地法》二0一三年三月才生效,早在二00六及二00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地段(詳見第八九╱二00七號及第二0╱二00六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就因土地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這兩個案例實證舊《土地法》同樣有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的規定,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的裁量權沒有太多規限,政府慣常以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廉署倡修法明確利用期非大限
支持修改《土地法》的意見有提出,廉署在《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中指出:「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對新《土地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作出更明確的界定或更清晰的指引,以便行政當局在處理逾期未完成利用的個案時能更充分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報告確有以上總結,但廉署所指的法例修訂是臨時批給的「利用期」,即批出土地後,土地合同一般規定承批人要在兩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土地合同要求的所有發展,臨時批給才可轉為確定批給。

廉署報告批評當局對「利用期」管理混亂,且新舊《土地法》未就「可歸責」釐定準則,報告甚至明確指出,可歸責於承批人未在「利用期」發展的土地,就可以啟動收回程序,不需等待「廿五年大限」。廉署只是認為當局在批準臨時土地「利用期」延長裁量權過大,建議應明確標準、並增加批准延長「利用期」的透明度及加重延誤利用土地的罰則。報告亦有專門章節強調,已過廿五年土地批給必須依法宣告失效。

廉署指承批人應清楚大限
廉署在報告第十三頁確認:「無論是按照舊《土地法》還是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如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尚未完成利用,則有關批給將會失效,行政當局須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宣告批給失效」。第十四頁亦提到:「作為承批人,亦應清楚了解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法律後果。」廉署更批評,「行政當局未能及時宣告臨時批給屆滿的土地批給失效屬行政上的不作為,這不僅會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會因土地法律狀況不明確,對善意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風險。」在多次的司法判決,司法機關亦一再明確臨時批給不得續期這個觀點。而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政府在討論《土地法》時,就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態度非常清晰和堅定。

筆者認同廉署報告,對於《土地法》「利用期」可否歸責的準則應有更明確的標準,亦要有更高透明度和加重罰則,但相對舊法而言,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

十六幅不可歸責地無南灣湖
可以預見,若按廉署報告的方向,加強「利用期」的管理,未來不會、也不可能再出現過「廿五年大限」的情況。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然而,現時支持《土地法》修訂的焦點均集中在臨時批給的「廿五年大限」能否延期或被中止 。先不討論筆者前述的理據,但若按此方向,結果顯而易見只得兩個,修法對不可歸責承批人的要求定得太緊,看不到可解多少個案;若規定太鬆,就變相「放生」所有閒置土地!

儘管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與修改《土地法》綑綁,但筆者必須強調,「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且已有終審判決,修改《土地法》也解決不了「海一居」的問題;且按新《土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2018年5月9日 | 澳門日報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傳新澳門協會質疑青洲山土地登記、劃界和土地屬性,已向廉署提交資料促請調查青洲山土地,確保國有土地不被侵佔。

國有土地不可侵佔
傳新澳門協會昨日上午十一時半在會址舉行記者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該會近期翻查資料時發現,一直牽涉衆多業權糾紛的青洲山土地,儘管早在一百三十多年前就進行官方登記為私人土地,但其登記資料及歷史背景,以及土地屬性、界線及面積等均存在衆多疑問,並與疊石塘及益隆個案有不少相似。

私地建碉堡不合理
外界俗稱青洲山的土地編號為二五○六,法律制度為“私有產權地”,但其屬性、劃界及面積等有多個疑點。特別是文化局至今已在該山“私人土地”發現至少十一個軍事碉堡或建築,部分標有年份,最早為一九五三年份,亦有建於一九五五年。

廉署早前對疊石塘山的軍事碉堡有如下陳述:“根據文化局向廉署提供的資料,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內的軍事碉堡屬一八八四年建造的路環砲台的輔助軍事設施,在一九○三年崔霖購買田畔街土地的時候,該軍事碉堡應該已經存在。假如當年崔霖購買的土地真的位於疊石塘山,那當中的軍事碉堡無論是在購買前還是在購買後興建都違反常理。”

業主允許有證明?
按照同一邏輯,若青洲山早在一八二八年已屬私人土地,之後再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碉堡同樣不合常理,即使可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設施,又有否任何正式文件證明其軍事設施的興建得到業權人之同意?

再者,根據一九三三年葡萄牙憲法,軍事禁區均視為公地,雖未有無官方文件證實,但衆所周知,青洲過去一直以軍事禁區方式管理。

林宇滔稱,由於本澳土地資訊不透明公開,無論是疊石塘山或益隆等涉及回歸前複雜的土地登記、劃界及土地屬性等存在衆多疑問的個案,若非由廉署等具權限部門作全面深入調查,公衆根本無從查證。更重要的是,青洲山山體、修道院及避靜所等均已屬“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築文物)”,且根據民署一二年的“古樹名木調查”,青洲山受保護的古樹多達三十六棵,但礙於青洲山地權問題多年來爭議和糾紛不斷,青洲山的文物建築及古樹等的情況已越來越差,部分古樹更已枯死,青洲山土地屬性問題一日不清晰,青洲山的有效保育根本無從談起。

古樹保育無從談起

該會已將資料轉交廉署,要求當局按權限依法調查,尤其要徹查青洲山土地登記及土地屬性的合法性,以及劃界及面積計算等是否全部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國有土地不會因為不合法的登記劃界而被侵佔私有化。


2018年4月6日 星期五

「牛皮廠」批給疑點甚多 廉署應作合法性審查 2018年4月6日|訊報專欄

「牛皮廠」批給疑點甚多 廉署應作合法性審查   

上月底,特區政府刊登第6/2018號運輸工務司長批示,被終審法院證實涉及歐案獲不法放高、「爛尾」多年的漁翁街十五及十七號「牛皮廠」地段(下簡稱「牛皮廠」),正式獲修改土地批給合同,興建一幢19層高(由6層高裙樓及兩幢13層高塔樓組成)作商住用途及有停車場之樓宇。

翻查歷史資料,「牛皮廠」早在1993年已獲批改建為商住樓宇,並在1996年獲修改為興建一幢 18 層高的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但因當時地產巿道低迷,發展商未有按利用期發展,政府最後甚至被抵押銀行將土地以1,657萬轉手至目前的發展商,但新發展商未有按原計劃發展。

項目涉歐案賄款二百萬
根據終審法院第53/2008號合議庭裁判,已證實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受賄200萬港元,作不法透過第1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牛皮廠」放高至32層(6層裙樓及兩座26層高塔樓),並將建築面積更大幅放寬至近6萬平方米。及後,政府透過第9/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上述放寬批示無效,但卻以「鑒於《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該法典第八條所述的善意原則,承批人可暫時保留在上述土地已建成的建築結構。」被確認涉及歐案的「牛皮廠」項目獲得重新啟動,當然受到社會關注,當中有三大關注要點,值得公眾及相關部門高度關注:一是溢價金問題,根據最新批示,「牛皮廠」項目並無提及溢價金問題,只要求承建商建設兩天橋及步行系統,在傳媒追問下,當局才回覆「牛皮廠」項目按九三年批示支付一千四百多萬元的溢價金,其後分別於九六年及今年修改合同,項目總建築面積「一減再減」,故按照法律毋須額外收取溢價金。

溢價金仍用回歸前標準
筆者認為,政府於一九九三年曾收取「牛皮廠」項目逾千四萬元的溢價金,但由九三至今年的廿五年期間,土地溢價金計算方式已幾度調整,當中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價值及項目利潤都翻了約十倍,無論按公式計算的溢價金價值,還是項目的實際價值,與廿五年前已有天淵之別。再加上,廿多年來,項目都是因承批人無能力及項目涉貪等不可歸責特區政府的原因被拖延發展廿多年,若今年政府仍簡單以項目因總建築面積減少而豁免收溢價金,即使合法,都絕對不合情理。

特別要指出,06年被證實涉貪的批示原將項目約4.2萬平方米的總建築面積大幅放寬至5.9萬平方米,當時批示明確指出承建商「無須因建築面積的增加而繳付溢價金,因其價值低於由承批公司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的成本」,而按照新批示,總建築面積被減至3.8萬平方米,但興建天橋及步行系統等特別負擔卻一樣維持,筆者實在要質疑,上述批示明確被法院因涉貪裁定無效,為何在項目建築面積大減下,當局不依法按最新的溢價金指引重新計算溢價金,而沿用一個已被宣告失效的不法批示之同樣特別負擔?這是當局必須正面回應的。

長期租借地違利用期可收回
二是「牛皮廠」項目在重新利用期間,多次超出政府規定的利用期仍未發展,重新利用逾廿五年仍未完成,且被法院證實涉及不法行為,為何政府不收回土地。工務局指,地段是以長期租借的方式批給,沒有批給的年限。

筆者必須指出,法院判決只是確定2006年的批示涉貪。「承批人可暫時保留在上述土地已建成的建築結構。」僅是政府根據法院判決裁決作出的行政決定,並非法院判決,當中確有斟酌地方。如已完成發展的長期租借地,雖沒有批給期限,但長期租借地若處重新利用狀態,且未按利用期完成發展,《土地法》有條文可解除合同或宣告土地失效。對於該幅土地,政府是否完全無法收回,筆者實在極度懷疑!

三是「牛皮廠」自歐案後一直停工,但又「醒目」地在20131126日順利獲發新的街道準線圖,並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即2014115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相關修改建築計劃,又快速地在五個月內迅速獲批,成功規避20143月生效的《城規法》,跳過城規會審批階段。

新批給順利避開所有公示
按照公開資料,「牛皮廠」 從獲街線圖到遞交修改圖則,再到獲有條件核准,確實剛剛好避開了《城規法》生效的所有公示程序,且進度異常順利,但實際公佈批示卻在四年多後,若項目沒有問題為何一直不公佈?若有問題為何不要求重新入則及向城規會申請規劃條件圖?筆者實在難以想出合理的答案,也實在難免公眾認為有規避《城規法》、繞過城規會公開審批之嫌。筆者在此促請政府必須交待,尚有多少仍以街道準線圖作入則且仍處於審批階段的個案(疊石塘山項目就是其一)?以及個案一直拖延未獲批卻又不明確拒絕的原因。

筆者認為,作為被法院涉及確認涉歐案的 「牛皮廠」項目,公眾肯定會高度關注,政府在相關行政程序處理時本應更主動公開透明,但該項目的審批,卻碰巧順利地繞過《城規法》等相關的公示程序,且在溢價金計算,以及土地在重新利用期間拖延多年,政府為何不啟動收回程序等,政府未能有說服公眾的有效回應。為了確保特區的土地利益,以及重拾公眾對土地管理的信心,項目應由廉政公署依法作合法性審查,以釋除利益輸送的疑慮。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2018年2月9日|訊報專欄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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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公布《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震撼力較2016年公布的「益隆爆竹廠換地案」更甚!當中由澳葡時代無中生有亂認阿爺亂指土地亂講面積等,再到回歸後突破公開的規劃指引一再放寬地段的高度和地積比,土地戲法較不少電影劇情更出神入化,再次凸顯政府的土地管理、項目審批從回歸前到回歸後的亂象,也反映出政府根本未有汲取歐案教訓,徹底強化審批制度和全面公開審批資料,難怪廉政專員批評如果個個都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呢種情況!。疊石塘案亦帶來一個疑問,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當中還有多少同類個案存在?

個個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
根據報告,今次疊石塘的地段在澳葡時代經過法院兩次確認!第一次是1991年至1992年間,黃姓兄弟透過向法院提訴,冒認是不同姓氏阿爺的繼承人,法院在沒有任何實證下,竟獲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並到物業登記局成功轉名。自1992年開始,6150地段業權人已由崔霖轉至黃姓兄弟名下,但因沒有面積登記,故兩人通過一份自行填寫的房屋稅申報表聲稱該土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並獲法院將文件確認和轉錄到物業登記。

及後,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土地位置,不知有心還是無意,將土地位置錯誤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這個證明行為並沒得到法院確認為參與。期間兩兄弟曾兩次要求地籍局發出地籍圖,地籍局均因資料不全而拒發,但最後,地籍局卻以當事人無法院確認的聲明資料,發出目前疊石塘山的地籍圖。廉署曾詢問回歸前及回歸後的地籍局領導及技術人員,根本無可能以上述條件批出地籍圖。

根據今次報告和過去很多資料推斷,登記在崔霖名下的 6150土地,自1903年後近九十年原封不動,卻在1991年有後人繼承。碰巧地,早前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桃花崗,也是在1904年被登記為私家農地,五十年代被佔有,後再經繼承等複雜程序,直至七十年代才被人買賣,但數十年來,桃花崗被民署以公地為由向小販發牌,買方卻一直不作聲,在2000年向法院以取得時效和平佔有提訴,獲確認為土地擁有權及作出登記,並在2012年以逾六千萬轉手至現有發展商。

私有產權確需尊重和保護,但上述土地權的變法,即使合法,也絕不合情合理,明顯是一些熟識土地登記資料的人士,看準一些已有登記、但無人管理的土地的漏洞(回歸後無登記的土地均屬國有,不可作和平佔有),裹應外合進行冒認繼承或買賣 當中,疊石塘更是難得有登記、無面積、有無限開發潛力"的優質盤

主動排查類高危私地保公益
根據2008年《土地法》諮詢文本的資料,目前本澳的私家地,最大部分在澳門舊城區,離島主要集中在氹仔舊區及氹北,路環則集中在舊巿區,當中多少有類似不合理取得的問題?外界不得而之,但可以肯定的說,有問題的絕不止疊石塘一個!
筆者作為當日向廉署檢舉疊石塘項目的投訴人之一,必須讚揚廉署在今次調查的努力、仔細和深入程度。但公眾對回歸前登記的土地擁有權的眾多疑問,根本無條件查證。筆者認為,繼益隆及疊石塘問題後,工務局實有責任配合廉署,主動排查可能存在的私有土地問題。對於一些有登記但長期無人處理的無主土地,更應作出適當的跟進,避免有信息又有心人士依法據為己用。

公開私地資料開放網上查冊
當局也應公開更多資料,包括在08年《土地法》諮詢中,曾公開可顯示所有地段位置的資料,如是否私家地段的資料加入地籍資訊網,讓公眾隨時查閱地段的屬性,地籍網也應上載如地段歷年的街線圖及地籍圖等資料,更應將目前已開放予政府部門、銀行、法律界及地產界的網上查屋紙系統,進一步開放予公眾使用,讓公眾能更全面查察和監督土地的相關資料。必須強調,若政府施政今日仍只停留在被動按文件、按本子辦事的水平,誰可當澳門土地的守護者?

除土地管理方面,今次疊石塘項目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工務局在未有任何合理理由下,違反曾公佈的內部指引,在2011年的街線圖將項目由八點九米大幅放寬到 一百米,地積比(建築面積計)亦由原來的五倍,放寬到淨地積比(實用面積計)八倍,故廉署認為工務局明顯違反行政指引規定及有約束力規劃條件的法律法規,應取消該街線圖及以此街線圖批給的工程計劃草案。儘管《城市規劃法》生效後,項目必須通過申請規劃條件圖作公示諮詢,項目限高及地積比已必須接受公眾監督,但目前仍處於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過渡階段,要徹底解決問題,當局有必要按《城規法》盡快完成總體規劃及分區詳細規劃,才是治本之道!

項目環評淪為擋箭牌
報告亦提出,儘管環保局及民署均認為項目破壞生態,目前本澳的環評及綠化同樣沒有法律規範,僅靠部門提出指引或技術意見,對建築項目及工務局均沒有約束力,且也無法跟進發展商有否落實報告的承諾,一針見血指出澳門環評問題的困局。筆者也想在此提出,礙於目前本澳沒有標準和法規,項目環評基本一定可獲通過,環評已成為個別項目硬上馬的擋箭牌。政府必須加快設立環評標準、法律及制度,才能讓環評真正有益、有效發揮作用。

有人會批評,疊石塘項目報告公布後,當局會否放生責任人?必須承認,事件不少操作出現在九十年代,澳門法律追溯期最長僅二十年,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只有十年和五年追溯期,不排除有某些情況已超過追溯時效,但正如廉政專員所指,調查不應因可能過追溯期而停止,將事件責任徹查,並向公眾交待結果是廉署和特區政府應有之責,否則根本難以取信公眾!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2月7日 星期三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2018年2月7日|力報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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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在公眾層面來說也認為疊石塘山個案非常兒戲,甚至離譜。這一個案也正揭示出現時多項機制上的問題,例如土地業權的取得,測量地界,甚至環境評估制度上的問題。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究竟當中還有幾多類似的個案存在?

限高規定存在任意裁量權
在建築項目的街線圖違反方面,當時的公開資料也查出這個項目是違反現有內部的限高規定,也正正反映出這些限高規定中是「存在任意裁量權」,從中導致「鬼鼠嘢」發生,他促請政府主動排查及交代清楚。

政府應重新檢視回歸前土地權的取得,並在現有機制上是否能避免同樣情況再次發生。
林宇滔又指,疊石塘山前後發出多個街道準線圖,但現時的地籍網只可查詢最新的街道準線圖,那過去的街道準線圖是否有需要公布?除了這個個案外,其他有問題的個案是否也可通過公開資訊上讓公眾監督?

質疑環評制度建立時間
另外,政府也要盡快推出總體城市規劃,避免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問題;在綠化環境評估方面,目前並沒有明確法規,只有部門指引,反映澳門在環評上是沒有法律制度,只是根據部門的裁量指引,究竟環評制度何時才能建立?這一系列的問題,必須檢視現有制度的灰色地帶,政府必須有措施更正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更重要是排查過去會否有同類型案件,林宇滔促請政府在這方面應該交代和跟進。


2016年1月2日 星期六

澳門仍有土地無需挖山建屋 林宇滔敦促政府透過城規善用現有土地資源 市民日報 2016-01-02 P01 | 要聞 | 頭條

澳門仍有土地無需挖山建屋林宇滔敦促政府透過城規善用現有土地資源   

市民日報       2016-01-02  P01 | 要聞 | 頭條

     【本報訊】近期社會上有不少聲音要求開發路環建公屋,令路環這個僅有的市肺面臨威脅。聚賢同心副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澳門未到要去開挖山體創造空間的地步,澳門有閒置土地,5幅新城填海土地,再加上舊區重整等,可以預見未來澳門有較多的土地供應,應付社會發展所需。而且若要創造土地空間,填海發展土地空間比挖山更有效益、成本更低,「挖咗個山去起樓係最後嘅選擇。」從整體城規上,澳門功能分區定位具有必要性,他促請政府從整體規劃,保留僅有的山體,令自然生態功能發揮得更加好。

    林宇滔直言,任何一個地方的發展都不會將所有山鏟平變成高樓,因為無論從城規、環境、人的居住空間等都是不合適的。他舉例,即使香港近期正討論是否開發郊野公園作為未來的土地儲備,也未打算整座山移平,只是在郊野公園邊緣地帶研究是否可以進行開發。香港郊野公園的管理和保護在大城市中屬典範,香港有超過四成面積是郊野公園,屬法定保護區,不能開發也不能發展。所以即使香港居住密度高,但假期時居民可以到郊野公園去享受自然環境,令身心得到平衡。新加坡土地也很緊絀,但也保留了超過三成的森林面積,也是不能開發的,綠化方面更不手軟,香港和新加坡綠化面超過城市面積7成。

    澳門綠化率嚴重低於其他城市

他說,反觀澳門的綠化面積則是沿用內地標準,將所有廣場、道路中間的花圃等計入綠化面積中,使本澳綠化率高於4成,但自然生態的綠地率不到兩成且近年持續下跌,比例小得可憐。無論綠化或綠地面積,澳門是一個資源嚴重短缺的地方。即使日後5幅新城填海地用來做森林,澳門的綠地率仍無法追得上香港和新加坡,所以澳門是否應用僅有的山體來發展其他需求呢?

     他指出,無論從實際操作或澳門土地的資源來看,澳門未到要去開挖山體創造空間的地步。澳門閒置土地、5幅新城填海土地,再加上舊區重整等,可以預見未來澳門有較大的土地供應,尤其是可以透過新城填海區置換舊區人口,舊區可以騰出更多土地空間,未來新城A、B區相關其他新填海區發展會較快,C、D、E區應用作未來10至20年的土地儲備,所以澳門仍有足夠的土地去應付社會發展所需。澳門有很多工業區,例如青洲,長期是低密度發展,有很多更被人用來做貨倉,政府應透過整體城規,將一些工業區重新整合定位,令其更加集中,同時更可以釋放更多土地和空間。
林宇滔認為,從整體城規上,澳門功能分區定位具有必要性,根據環保局「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中,將環境保護區要分三級別,一是環境嚴格保護區,二是環境引導開發區,三是環境優化控制區,路環的山體就屬環境嚴格保護區,一棵樹的背後生態環境很複雜,不是砍了再新種幾棵就可以取代,無論從宜居、休閒旅遊城市角度,這些生態區應得到保護和保留。

     填海造地成本低相對較可取

林宇滔續表示,鄰近地區均是透過填海來創造更多的發展空間,因為挖山的成本未必比填海低,尤其是澳門位於珠江口,沙泥淤塞河口嚴重,在填海造地上具有優勢,故對澳門來說填海發展土地空間是較為有效率益和成本較平方法,在山上建樓宇和交通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挖咗個山去起樓係最後嘅選擇。」林宇滔說:「如果連路環都開發埋,澳門就似一個開發式的單位,大家係咪只係滿足於一個石屎森林中整幾塊公園就滿足呢?就如有泳池是否就不需要有海灘?」將生態綠地公園化,對社會的持續發展和人的心理都是不利。路環是澳門的市肺,一定要保留,若要發展,寧願在其他地方發展密度較高,也要保留路環讓居民閒暇時可以「放風」感受一下自然環境。他促請政府從整體規劃,保留僅有的山體,令自然生態功能發揮得更加好,同時鼓勵更多人去認識澳門的自然生態和山體,設更多便的途徑,令居民可以方更享受這些自然資源。




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剝奪公衆知情權種不信任禍根 林宇滔:土地發展資訊須公開透明 澳門日報 2015-07-02 A07 | 澳聞

剝奪公衆知情權種不信任禍根林宇滔:土地發展資訊須公開透明   

澳門日報       2015-07-02   A07 | 澳聞

        中區社諮委林宇滔指出,本澳目前並無系統性的土地資訊公開透明機制,城規會成員亦多次稱當局從無交代本澳整體土地的利用和使用狀況,連城規委員的資訊都十分不足,公衆如何能對規劃條件圖,乃至新城填海規劃提出理性、成熟和符合需求的意見?資訊的不對稱和不全面,難令社會在本澳整體城規方向尋求共識,徒添不必要的爭議。

推搪塞責漠視公衆

     社諮委林宇滔議程前發言表示,《土地法》、“城規法”和“文遺法”去年三月正式生效,規劃條件圖的公示制度等,對本澳土地管理資訊的公開透明確是一大進步。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該局轄下的土地管理廳的職責包括:“確保本地區所批出土地之實際利用,並負責監管批地合同或修訂批地合同條款之嚴格履行。”意味政府是有專責部門對批地合同作出恆常和嚴格的監管。

    令人質疑的是,近年每當社會、甚至立法會專責小組要求政府交代本澳土地利用情況,以及閒置土地的情況時,當局卻一直以要整理資料為由推搪,做法完全違背了《土地法》和“城規法”資訊公開原則,不單剝奪了公衆的知情權,亦種下了公衆對本澳土地管理不信任的禍根。
 
      近年本澳經濟高速發展、人口增長快,再加上樓價高企,社會不單對公屋訴求甚殷,對各類型的社區設施,以及休憩空間需求亦大增,但當社會有訴求要增建公屋或各類社會設施時,不同部門都會不厭其煩地以“無地”為擋箭牌。到底本澳是真的沒有任何可用之地?還是當局土地管理不善?甚或是土地早已留作其他用途?

澳真的無地可用?

       林宇滔促政府恪守《土地法》和“城規法”的公開透明原則,立即採取切實措施向社會系統性全面公佈本澳土地資訊和利用情況,對土地資訊掌握的對稱和充足,才能讓社會各界對土地使用性質能有更全面客觀的討論,進而平衡與取捨。他更期望當局在制訂城市總體規劃時,訂立清晰的綠化、醫療、教育、休憩和社區設施的人均指標,未來各區的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甚至每個項目的規劃條件圖亦應以此人均標準作制訂標準,才能逐步改善本澳各區的生活環境。

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社諮委員促公開土地資訊制訂社區設施人均標準 濠江日報 2015-07-02 B04


社諮委員促公開土地資訊制訂社區設施人均標準   

濠江日報       2015-07-02  B04


【特訊】中區社諮會昨日下午3時在三盞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5樓舉行會議,會上多位委員就關注問題發表意見,其中委員林宇滔指出,本澳目前無系統性的土地資訊公開透明機制,就連城規會對本澳整體土地的利用和使用狀況的質詢都十分不足,社會難以就本澳整體城規方向尋求共識。故促請當局向社會系統性全面公佈本澳土地資訊和利用情況,並期望當局在制訂城市總體規劃時,應訂立清晰的綠化、醫療、教育、休憩和社區設施的人均指標。

林宇滔指出,礙於本澳目前並無系統性的土地資訊公開透明機制,就連城規會成員亦多次表示當局無交代本澳整體土地的利用和使用狀況,城規會和社會根本難以衡量項目的用途和發展密度是否真正符合本澳整體發展所需,更難對本澳整體城規提出真正符合社會需求和長遠發展的建設性意見。他認為,連城規委員的資訊都十分不足,公眾更難以對規劃條件圖,乃至新城填海規劃提出理性、成熟和符合真正需求的意見及建議,亦不利於社會就本澳整體城規方向尋求共識,只會徒添更多不必要的爭議。

他指出,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政府是有專責部門對批地合同作出恆常和嚴格的監管;又根據工務局2008年出版的《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初步檢討建議諮詢文本》中,當局早有本澳土地利用狀況的詳細系統性資料,只是當局一直不肯對公眾全面公開。更令人質疑的是,近年每當社會,甚至立法會專責小組要求政府交代本澳土地利用情況,以及閒置土地情況時,當局卻一直以要整理資料為由作為推搪,做法違背了《土地法》和《城規法》資訊公開原則,不單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亦種下了公眾對本澳土地管理不信任的禍根。

林宇滔續稱,現時社會不單對公共房屋的訴求甚殷,對各類型的社區設施如托兒、安老、教育、街市、社區等設施,以及休憩空間的需求大增,但當社會有訴求要增建公屋或各類社會設施時,不同部門都會不厭其煩地以「無地」為擋箭牌。因此,他促請當局恪守《土地法》和《城規法》的公開透明原則,向社會系統性全面公佈本澳土地資訊和利用情況,並期望當局在制訂城市總體規劃時,應訂立清晰的綠化、醫療、教育、休憩和社區設施的人均指標,未來各區的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甚至每個項目的規劃條件圖亦應以此人均標準作制訂標準,才能逐步改善本澳各區的生活環境,提升各區居民的生活質素,讓本澳真正朝宜居城市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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