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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 星期五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2018年8月10日|訊報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近日地產界及法律界再度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一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票聲明」,大力「發功」要求修改《土地法》,並盛傳行政長官會在昨日的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會議上宣佈修改《土地法》!

九票僅一票反對卻被大造文章
執筆為此文時會議尚未召開,但按筆者判斷,特首宣佈修改《土地法》機會不大,相信業界近期頻密造勢,更可能是一廂情願!因現屆政府餘下不足一年半的任期內,若要修法放生「閒置地」時間所剩無幾,現時差不多是最後一擊,否則待個案上訴至終審作最後宣判,「閒置地」勢必放生無望。

必須強調,馮官的「落敗票聲明」僅是中院七月中旬宣判三宗收回土地案上訴案、三個合議庭九票中,唯一認同應撤銷土地批給失效批示的一票,聲明亦僅認為行政當局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一條的決定原則及第八條之善意原則,但並無可指明有何法律可處理若撤銷失效的後續跟進。

筆者多次公開及在本專欄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的新《土地法》新增條文。早在零六及零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兩地段,就因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並沒收溢價金,只是當時再次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發展商和法律界絕對清楚舊《土地法》也有這個遊戲規則。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可任意演繹,加上溢價金低,也沒有公示程序讓公眾監督,故政府「慣常」以豁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批地僅批廿五年發展權非私產
有業界形容,政府廿五年強行收地,變相是「強搶私產」。但筆者必須強調,澳門私人地發展與不發展,政府確實無從干預,但批租地從來是公產,政府批出的是土地發展權,發展商需按合同在二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發展,若有合理原因,利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土地法》明確規定,不論任何原因,倘廿五年內仍未完成發展,合同自動失效不得續期,政府收回土地天經地義。從公眾角度去看,一塊地在承批人手上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承批人真的還有面子繼續拖下去?

目前最強烈要求修法的土地承批人,主要包括南灣湖及石排灣工業區。南灣土地承批人一直批評政府行政審批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C區除兩幅土地分別高七十及九十米外,其餘僅二、三十米,承批人是完全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才取得填海造地及獲得部分土地發展權。

然而,到二零零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南灣湖錯在放高 蝴蝶谷屬免公開 
直至二零零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無先兆下批示廢止南灣海灣的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牽涉的大幅放高,根本不可能獲社會接受,但因有人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

石排灣工業區方面,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有發展商拿出一九九三年政府曾發函「石排灣工業區(俗稱蝴蝶谷)」承批人,政府擬將該區改為發展商住地,承批人廿年來多次發信詢問,仍未獲發街線圖,直至廿五 年大限到期前數月才獲發規劃條件圖。

筆者理解發展商認為此個案政府確有失職及責無旁貸,但必須強調,「石排灣工業區」土地都是在八九年前後免公開競投批出作工業用途,若政府九三年聲稱想改規劃為商住用途且遲遲未行動,承批人確可選擇放棄。根據第一三/,二零零一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政府亦同意石排灣工業區「SB」地段承批人放棄該土地,並豁免承批人支付合同訂定的溢價金和租金。即使承批人不放棄土地,承批人仍有足夠時間通過司法途徑要求政府落實更改商住的規劃發展。若選擇既不放棄,也不追究政府的「佛系」應對期望奇蹟,土地超過廿五年大限被收回,確實是可預期的唯一結果,但只要有足夠證據,收回土地也不會阻礙承批人通過民事訴訟向政府索償其損失。

工務局土地管理失職責任難逃
筆者必須承認,政府在目前很多閒置個案當中確實存在失職,尤其是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從來無按《土地法》嚴格執行承批人有否按合同遵守利用期和土地契約,否則根本不會出現廿五年仍未完成發展的情況,也不會出現近日擬作安置格力犬的北安電子廠,在長期未有從事電子業務下其使用准照仍然生效,並在二零一五年獲續期十年的事情出現。

就業界指新《土地法》完全剝奪行政長官就豁免公開競投批給的裁量權。筆者也不能苟同,但同意政府在運用裁量權十分消極。必須承認,由於回歸後,特區政府濫用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地,至今僅有三幅住宅用地是通過公開競投批出,明顯違反《土地法》應優先以公開競投批地的立法原則,社會有強烈意見收緊政府可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的裁量權。但筆者想強調,新《土地法》並非如業界所言,只是新法明確規範豁免公開競投的條件,且必須事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處理路環住民批地區分霸地
例如就路環舊區、黑沙及九澳村原住民的居住權問題,政府在零九年十月曾推出先導計劃「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在符合城規下,透過免公開競投批給土地,讓路環原住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筆者對此亦贊同,並認為計劃應盡快推廣至黑沙及九澳村(兩村所有地均屬政府土地,法律上均屬霸地),先易後難逐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路環土地問題,亦避免問題因繼承、買賣等變得更複雜。筆者亦相信,先將合情合理原住問題合法規範,並與非法霸地的分途處理,九澳黑沙村才能得到合理的維護和發展,政府才能集中精力處理杜絕「真霸地」行為。

新法剛見效修法想重回亂象?
然而,根據政府資料,截止二零一四年三月底,政府共收到二十四宗關於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之申請,但至今僅五個申請已獲批。去年四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對此回應:「政府過去確實批出過申請計劃,允許持紗紙契土地的路環舊城區居民維修樓宇,但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因此該申請計劃已停止。」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最後,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除非我們想要回去任由批給土地閒置的亂象繼續,否則,我看不到要修法鬆綁放生土地的理由。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2018年8月9日|市民日報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本報訊】在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闡釋施政前夕,有發展商和法律界再度「發功」,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指很多土地個案未能如期發展是因政府行政失當所致,惟法律並無歸責一律要收回地地,他們促請政府盡快修改《土地法》,恢復行政長官對批給土地既有的裁量權。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指出: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明確訂定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並非新法新增。他認為,倘因政府行政失當造成土地承批人有損失,便應該告政府,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林宇滔表示,留意到近日有地產界和法律界對新《土地法》有很多不同見解,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認為對到期土地,要分歸責和不歸責,不能「一切刀」;前官委議員唐曉晴則認為透過法律的解釋臨時批租期滿是可以延長等等,但那些提出修法的人士中,從來沒有提過不論舊《土地法》,或新《土地法》,均寫明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這並不是新法才新增的內容。只是舊法容許政府豁免公開競投直接批給土地,而且過去政府對土地管理態度放任,沒有嚴格執法。

新法限制政府豁免公開競投
他指出:新法收緊土地豁免公開競投是回應社會訴求,因為自回歸後,只有3幅土地經過公開競投批出,其餘土地均是豁免公開競投批出,但舊《土地法》對土地批出規定以批賣為主,除非特殊原因才會豁免公開競投,明顯過去政府違反了《土地法》原意,所以限制政府可以豁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很重要。

對於土地批給合同,分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以及利用期,當中若發展商未能在利用期期限內如期發展土地,若有合理理由,可以延期,過去政府無論發展商有沒有合理理由均會延長土地利用期,但25年的臨時批租期則是底線,當25年到期未能完成發展則不會延長,例如以前的聯生工業邨、豪庭都會均超過25年未發展被政府收回土地。

他指出:新《土地法》則對土地利用期更加嚴格,利用期屆滿未發展土地亦會被收回,本澳周邊地區亦有相同規定,如果發展商在利用期未能發展好土地,則會被收回土地。

他亦不認同,有意見指政府在臨時批租期25年屆滿收回未發展土地是「強搶私產」的言論,澳門有私人土地,但有爭議的土地均不是私人土地,是政府批租地,政府批出土地的發展權,發展商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發展,受合同規範,發展商需在26年的土地利用期內按期發展,倘25年內仍不發展,批給合同就會取消,合約精神清晰,相關土地也非發展商私產。

多幅爭議土地因改用途出事
他強調,「利用期做唔好,政府就可以收番(土地),25年完全是一個底線,新舊《土地法》也是如此,且過去有個案可依,作為發展商同法律人士係好清楚有呢條底線嘅,無人質疑。」林宇滔說:「喺咁多個案,政府不會無責任,佢責任係從來無監督利用期;又例如逸園計劃於北安前地218E地段設立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的土地,原為電子零件製造工廠,已荒廢多年卻在20153月獲續期10年,就是因為政府無監管!」政府在土地管理上有很大責任,過去對利用期從來都執法不嚴,甚至有土地承批人連溢價金都沒有交,也有對發展商查詢不積極回應,城規遲遲不出台情況。不過,業界日前在傳媒面前提出的個案,包括蝴蝶谷、南灣湖CD區等,均是有規劃的,只是後來因改變土地用途,例如1993年蝴蝶谷由工業土地變住宅土地,土地承批人認為有利可圖,故沒有放棄土地批給合同,既然等待10年政府都沒回覆,而導致發展商損失,為何發展商不告政府?這些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特首有裁量權惟須開誠布公
他質疑:「法治社會,做乜唔告政府?大家點解唔告?在工業上佢哋(土地承批人)都無做開荒牛,因為都無做過任何嘢!其實佢(土地承批人)唔做工業(政府)應該收番晒佢哋。」他又提到南灣湖CD區,承批人在取得土地時政府詳細規劃已出台,只是之後涉及歐文龍貪污案,發出違法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導致新規劃不被社會接受,土地承批人為博得更高利潤而按舊規劃發展土地,一直拖到批租期滿。

林宇滔認為,無論新、舊《土地法》立法原意都為確保土地有效利用,新法生效後發揮效用,令土地承批人嚴格執行土地利用期,一些項目得到迅速發展。


他又不認同有意見指新《土地法》令行政長官失去土地批給的裁量權說法。他批評指,由於過去行政長官的不作為,以致黑沙村「紗紙契」問題遲遲未能得到解決,事實上,上述問題在新《土地法》有方法可以處理,《土地法》容許行政長官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相關土地批租給現有居民繼續使用,當時政府只做了3個個案便停止相關計劃,在新《土地法》下行政長官對土地有裁量權,問題是行政長官敢不敢開誠布公公開所有豁免公開競投土地資料及免公開競投原因?


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2018年8月6日|澳門日報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本報消息】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卻於二○一五年獲續地十年。據工務局回覆,該電子廠的使用准照至今仍有效,且由於該地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屬確定批給,故即使無名無實也可自動續期。坊間意見批評工務局失職,一來不巡查土地的有效使用,二來明知建築物荒廢多年,也大條道理任由土地資源浪費。

早前,逸園擬租借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以打造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不過,該工業用地早被地產商購得,原有的電子廠亦已荒廢多年,完全不符當年的批地要求,卻於二○一五年獲續期十年。

電子廠招牌早已變為邦迪物流,內部亦已清空。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有關電子廠於一九九三年七月獲發使用准照,用作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生產,准照至今一直有效。
另外,根據新《土地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適用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

因此,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有賃批給每十年可自動續期一次而無須申請。

亦即,只要於二○一四年三月前轉為確定批給,無論該地的使用准照是否有效、建築的經營與用途是否相符,便可不理甚麼原因,照舊獲得續期。

電子廠已荒廢多年,其使用准照卻長生不老,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准照有效係因為你冇巡,你冇做過任何嘢!批評工務局的土地巡查及管理千瘡百孔,過去對臨時批給的使用期零監督;對於確定批給的土地按合約使用上,則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缺乏監管。除非當局能拿出數字或證據,證明該廠有效運作,否則,只能反映當局巡查不足,造成准照仍有效。

不可收回理據欠奉
工務局主張新《土地法》前的確定批給,便一律續期,林宇滔認為,第二百一十六條要求租賃批給的承批人,要在該法生效一年內,聲明該批給依舊法規範,直至其批給合同期或續期屆滿為止。新《土地法》於一四年生效,電子廠用地於一五年續期,理應以新法處理收回。

再者,《土地法》列明確保適時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原則,政府站在保護土地的角度,理應有機制處理這些已確定利用,但後來又被閒置的土地,佢嘅荒廢係無容置疑,但係唔係確定利用就任佢荒廢、政府完全唔理呢?收唔到地係唔係就坐咗喺度呢?如果係呢種態度,工務局同樣失職。



2018年8月3日 星期五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2018年8月3日|澳門日報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本報消息】北安前地的電子廠用途早已變質,其一五年獲續期的理據成疑。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有感此僅為冰山一角,工務局過去在土地使用監管上存在眾多不足,應向公眾交代各批給土地到底有沒有嚴格依法利用,並於官網上公佈巡查情況。

土地用途為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零件製造廠的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早已被房地產公司購入,電子廠僅餘空殼,卻仍獲續地十年。林宇滔指出,此個案只是本澳眾多土地個案其中之一,過去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在土地批出、利用、廿五年大限等環節監管上並不嚴謹,除根本沒有發展的閒置地外,即使曾按要求興建建築物、轉為確定利用的土地,現時有關建築的使用情況亦未必與批地合同要求相符,正如呢個電子廠,可能曾經做過電子廠,甚至唔知有冇做過,而家好明顯係丟空。

公開土地巡查資料
他主張,政府應負起責任,按《土地法》及土地合同處理,即使針對確定批給的可操作空間較小,惟當其已背離用途,是否便無計可施?北安空置嘅(土地)唔止一塊,空置嘅唔止北安!工務局過去在確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工作上明顯不足,應當面對及向公眾交代,包括有沒有巡查?續期原因為何?甚至應在地籍資訊網上公開所有批給土地的巡查資料,邊塊地有用、邊塊地冇用,邊塊地續到期、邊塊唔續,做咩要擠牙膏?本身呢啲嘢都要放晒上網啦。

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仍獲續期原因有待政府解畫,逸園如欲設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有關承批人要先申請更改用途。林宇滔關心,領養中心的性質到底為何?是臨時還是永久中心?一般來說,當格力犬被順利領養後,中心便功成身退,為何又有人提出要再接收內地犬隻?令人模糊。

認同民署延領犬期
有擔心改用途建領養中心,只是又一齣土地戲法。他認為,逸園最新提出的別墅方案亦有可能違反《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甚至會滋擾周邊居民。要在澳門覓地飼養五百多隻格力犬非易事,北安該地對周邊的影響較小;惟政府在此事下要開誠布公,若然有人申請轉用途,應就土地批給合同的履約情況,土地轉用途的理據是否充分、是否涉及溢價金、轉用途的期限等問題,都應詳細向公眾交代,絕不能為他人借轉用途謀利留有空間,唔應該通過格力犬過橋,改變成其他用途。


故此,他認同民署批准延長逸園的領犬期,唔延長又可以點呢?罰錢唔係最有效嘅解決方案,罰完逸園就完全無責任、金蟬脫殼。主張若六十日後逸園又走數,則再處罰也不遲,若現時要民署揹起五百多隻格力犬的責任,則不知何時事情才能終結。



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2018年5月9日 | 澳門日報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傳新澳門協會質疑青洲山土地登記、劃界和土地屬性,已向廉署提交資料促請調查青洲山土地,確保國有土地不被侵佔。

國有土地不可侵佔
傳新澳門協會昨日上午十一時半在會址舉行記者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該會近期翻查資料時發現,一直牽涉衆多業權糾紛的青洲山土地,儘管早在一百三十多年前就進行官方登記為私人土地,但其登記資料及歷史背景,以及土地屬性、界線及面積等均存在衆多疑問,並與疊石塘及益隆個案有不少相似。

私地建碉堡不合理
外界俗稱青洲山的土地編號為二五○六,法律制度為“私有產權地”,但其屬性、劃界及面積等有多個疑點。特別是文化局至今已在該山“私人土地”發現至少十一個軍事碉堡或建築,部分標有年份,最早為一九五三年份,亦有建於一九五五年。

廉署早前對疊石塘山的軍事碉堡有如下陳述:“根據文化局向廉署提供的資料,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內的軍事碉堡屬一八八四年建造的路環砲台的輔助軍事設施,在一九○三年崔霖購買田畔街土地的時候,該軍事碉堡應該已經存在。假如當年崔霖購買的土地真的位於疊石塘山,那當中的軍事碉堡無論是在購買前還是在購買後興建都違反常理。”

業主允許有證明?
按照同一邏輯,若青洲山早在一八二八年已屬私人土地,之後再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碉堡同樣不合常理,即使可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設施,又有否任何正式文件證明其軍事設施的興建得到業權人之同意?

再者,根據一九三三年葡萄牙憲法,軍事禁區均視為公地,雖未有無官方文件證實,但衆所周知,青洲過去一直以軍事禁區方式管理。

林宇滔稱,由於本澳土地資訊不透明公開,無論是疊石塘山或益隆等涉及回歸前複雜的土地登記、劃界及土地屬性等存在衆多疑問的個案,若非由廉署等具權限部門作全面深入調查,公衆根本無從查證。更重要的是,青洲山山體、修道院及避靜所等均已屬“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築文物)”,且根據民署一二年的“古樹名木調查”,青洲山受保護的古樹多達三十六棵,但礙於青洲山地權問題多年來爭議和糾紛不斷,青洲山的文物建築及古樹等的情況已越來越差,部分古樹更已枯死,青洲山土地屬性問題一日不清晰,青洲山的有效保育根本無從談起。

古樹保育無從談起

該會已將資料轉交廉署,要求當局按權限依法調查,尤其要徹查青洲山土地登記及土地屬性的合法性,以及劃界及面積計算等是否全部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國有土地不會因為不合法的登記劃界而被侵佔私有化。


2018年4月6日 星期五

「牛皮廠」批給疑點甚多 廉署應作合法性審查 2018年4月6日|訊報專欄

「牛皮廠」批給疑點甚多 廉署應作合法性審查   

上月底,特區政府刊登第6/2018號運輸工務司長批示,被終審法院證實涉及歐案獲不法放高、「爛尾」多年的漁翁街十五及十七號「牛皮廠」地段(下簡稱「牛皮廠」),正式獲修改土地批給合同,興建一幢19層高(由6層高裙樓及兩幢13層高塔樓組成)作商住用途及有停車場之樓宇。

翻查歷史資料,「牛皮廠」早在1993年已獲批改建為商住樓宇,並在1996年獲修改為興建一幢 18 層高的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但因當時地產巿道低迷,發展商未有按利用期發展,政府最後甚至被抵押銀行將土地以1,657萬轉手至目前的發展商,但新發展商未有按原計劃發展。

項目涉歐案賄款二百萬
根據終審法院第53/2008號合議庭裁判,已證實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受賄200萬港元,作不法透過第1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牛皮廠」放高至32層(6層裙樓及兩座26層高塔樓),並將建築面積更大幅放寬至近6萬平方米。及後,政府透過第9/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上述放寬批示無效,但卻以「鑒於《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該法典第八條所述的善意原則,承批人可暫時保留在上述土地已建成的建築結構。」被確認涉及歐案的「牛皮廠」項目獲得重新啟動,當然受到社會關注,當中有三大關注要點,值得公眾及相關部門高度關注:一是溢價金問題,根據最新批示,「牛皮廠」項目並無提及溢價金問題,只要求承建商建設兩天橋及步行系統,在傳媒追問下,當局才回覆「牛皮廠」項目按九三年批示支付一千四百多萬元的溢價金,其後分別於九六年及今年修改合同,項目總建築面積「一減再減」,故按照法律毋須額外收取溢價金。

溢價金仍用回歸前標準
筆者認為,政府於一九九三年曾收取「牛皮廠」項目逾千四萬元的溢價金,但由九三至今年的廿五年期間,土地溢價金計算方式已幾度調整,當中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價值及項目利潤都翻了約十倍,無論按公式計算的溢價金價值,還是項目的實際價值,與廿五年前已有天淵之別。再加上,廿多年來,項目都是因承批人無能力及項目涉貪等不可歸責特區政府的原因被拖延發展廿多年,若今年政府仍簡單以項目因總建築面積減少而豁免收溢價金,即使合法,都絕對不合情理。

特別要指出,06年被證實涉貪的批示原將項目約4.2萬平方米的總建築面積大幅放寬至5.9萬平方米,當時批示明確指出承建商「無須因建築面積的增加而繳付溢價金,因其價值低於由承批公司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的成本」,而按照新批示,總建築面積被減至3.8萬平方米,但興建天橋及步行系統等特別負擔卻一樣維持,筆者實在要質疑,上述批示明確被法院因涉貪裁定無效,為何在項目建築面積大減下,當局不依法按最新的溢價金指引重新計算溢價金,而沿用一個已被宣告失效的不法批示之同樣特別負擔?這是當局必須正面回應的。

長期租借地違利用期可收回
二是「牛皮廠」項目在重新利用期間,多次超出政府規定的利用期仍未發展,重新利用逾廿五年仍未完成,且被法院證實涉及不法行為,為何政府不收回土地。工務局指,地段是以長期租借的方式批給,沒有批給的年限。

筆者必須指出,法院判決只是確定2006年的批示涉貪。「承批人可暫時保留在上述土地已建成的建築結構。」僅是政府根據法院判決裁決作出的行政決定,並非法院判決,當中確有斟酌地方。如已完成發展的長期租借地,雖沒有批給期限,但長期租借地若處重新利用狀態,且未按利用期完成發展,《土地法》有條文可解除合同或宣告土地失效。對於該幅土地,政府是否完全無法收回,筆者實在極度懷疑!

三是「牛皮廠」自歐案後一直停工,但又「醒目」地在20131126日順利獲發新的街道準線圖,並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即2014115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相關修改建築計劃,又快速地在五個月內迅速獲批,成功規避20143月生效的《城規法》,跳過城規會審批階段。

新批給順利避開所有公示
按照公開資料,「牛皮廠」 從獲街線圖到遞交修改圖則,再到獲有條件核准,確實剛剛好避開了《城規法》生效的所有公示程序,且進度異常順利,但實際公佈批示卻在四年多後,若項目沒有問題為何一直不公佈?若有問題為何不要求重新入則及向城規會申請規劃條件圖?筆者實在難以想出合理的答案,也實在難免公眾認為有規避《城規法》、繞過城規會公開審批之嫌。筆者在此促請政府必須交待,尚有多少仍以街道準線圖作入則且仍處於審批階段的個案(疊石塘山項目就是其一)?以及個案一直拖延未獲批卻又不明確拒絕的原因。

筆者認為,作為被法院涉及確認涉歐案的 「牛皮廠」項目,公眾肯定會高度關注,政府在相關行政程序處理時本應更主動公開透明,但該項目的審批,卻碰巧順利地繞過《城規法》等相關的公示程序,且在溢價金計算,以及土地在重新利用期間拖延多年,政府為何不啟動收回程序等,政府未能有說服公眾的有效回應。為了確保特區的土地利益,以及重拾公眾對土地管理的信心,項目應由廉政公署依法作合法性審查,以釋除利益輸送的疑慮。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廿五年溢價金數度調整豁免唔啱數 林宇滔倡廉署介入審查 2018年4月2日|澳門日報

廿五年溢價金數度調整豁免唔啱數 林宇滔倡廉署介入審查   


【本報消息】涉及貪汙案的漁翁街牛皮廠項目,今年獲政府批准修改合同繼續發展,但獲豁免收取溢價金、遲遲未完成發展等問題,引發社會議論紛紛。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有感該批給項目疑點多,存在合法不合理,建議由第三方獨立機構,如廉署介入作合法性審查,釋除公眾疑慮。

即使合法不合情理
政府於一九九三年曾收取牛皮廠項目逾千四萬元的溢價金,其後由於總建築面積有所減少,而一再豁免重新計算溢價金。林宇滔表示,由九三至今年的廿五年期間,土地溢價金計算方式已幾度調整,當中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價值及項目利潤都翻了約十倍,現時的溢價金與廿幾年前已有天淵之別。

對於牛皮廠項目因總建築面積減少而豁免收溢價金,林宇滔認為,即使合法,都絕對不合情理。事隔廿多年,項目溢價金已相差十倍,仍然計當年溢價金?係咪項目總建築面積無增加,就毋須再計算溢價金?他質疑現時的法律是否存在漏洞,政府有無辦法保障溢價金的合理收取,及維護公共利益。

高度質疑無法收地
政府指牛皮廠項目屬長期租借地,沒有批給年期,但隻字無提利用期問題。林宇滔表示,已完成發展的長期租借地,確可自動續期。但對於重新利用的土地,即使屬長期租借,倘超過利用期仍未完成發展,土地法已賦予政府權力,去解除合同或宣告土地失效。對於該幅土地,政府是否完全無法收回,他抱持著高度質疑。

疑繞過城規會審批
另外,坊間也質疑牛皮廠地段街道準線圖的有效期為一年,為何項目仍可以四年多前的街道準線圖獲批核建築圖則?

林宇滔指出,雖然承批人在一年有效期內,向政府提交建築圖則,該街線圖仍然視為有效。但該個案拖了這麼久,圖則若無問題為何一直不獲批?若有問題為何不要求重新入則及向城規會申請規劃條件圖?認為情況不正常,亦有規避城規法、繞過城規會公開審批之嫌。他促政府交代,尚有多少仍以街道準線圖作入則且仍處於審批的個案?


林宇滔認為,涉及貪汙案的牛皮廠項目,公眾高度關注,政府在行政程序處理應更主動公開透明。而且該項目涉及多項爭議,亦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建議應由第三方機構,如廉署作出合法性審查,以釋除利益輸送的疑慮。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2018年2月9日|訊報專欄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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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公布《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震撼力較2016年公布的「益隆爆竹廠換地案」更甚!當中由澳葡時代無中生有亂認阿爺亂指土地亂講面積等,再到回歸後突破公開的規劃指引一再放寬地段的高度和地積比,土地戲法較不少電影劇情更出神入化,再次凸顯政府的土地管理、項目審批從回歸前到回歸後的亂象,也反映出政府根本未有汲取歐案教訓,徹底強化審批制度和全面公開審批資料,難怪廉政專員批評如果個個都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呢種情況!。疊石塘案亦帶來一個疑問,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當中還有多少同類個案存在?

個個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
根據報告,今次疊石塘的地段在澳葡時代經過法院兩次確認!第一次是1991年至1992年間,黃姓兄弟透過向法院提訴,冒認是不同姓氏阿爺的繼承人,法院在沒有任何實證下,竟獲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並到物業登記局成功轉名。自1992年開始,6150地段業權人已由崔霖轉至黃姓兄弟名下,但因沒有面積登記,故兩人通過一份自行填寫的房屋稅申報表聲稱該土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並獲法院將文件確認和轉錄到物業登記。

及後,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土地位置,不知有心還是無意,將土地位置錯誤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這個證明行為並沒得到法院確認為參與。期間兩兄弟曾兩次要求地籍局發出地籍圖,地籍局均因資料不全而拒發,但最後,地籍局卻以當事人無法院確認的聲明資料,發出目前疊石塘山的地籍圖。廉署曾詢問回歸前及回歸後的地籍局領導及技術人員,根本無可能以上述條件批出地籍圖。

根據今次報告和過去很多資料推斷,登記在崔霖名下的 6150土地,自1903年後近九十年原封不動,卻在1991年有後人繼承。碰巧地,早前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桃花崗,也是在1904年被登記為私家農地,五十年代被佔有,後再經繼承等複雜程序,直至七十年代才被人買賣,但數十年來,桃花崗被民署以公地為由向小販發牌,買方卻一直不作聲,在2000年向法院以取得時效和平佔有提訴,獲確認為土地擁有權及作出登記,並在2012年以逾六千萬轉手至現有發展商。

私有產權確需尊重和保護,但上述土地權的變法,即使合法,也絕不合情合理,明顯是一些熟識土地登記資料的人士,看準一些已有登記、但無人管理的土地的漏洞(回歸後無登記的土地均屬國有,不可作和平佔有),裹應外合進行冒認繼承或買賣 當中,疊石塘更是難得有登記、無面積、有無限開發潛力"的優質盤

主動排查類高危私地保公益
根據2008年《土地法》諮詢文本的資料,目前本澳的私家地,最大部分在澳門舊城區,離島主要集中在氹仔舊區及氹北,路環則集中在舊巿區,當中多少有類似不合理取得的問題?外界不得而之,但可以肯定的說,有問題的絕不止疊石塘一個!
筆者作為當日向廉署檢舉疊石塘項目的投訴人之一,必須讚揚廉署在今次調查的努力、仔細和深入程度。但公眾對回歸前登記的土地擁有權的眾多疑問,根本無條件查證。筆者認為,繼益隆及疊石塘問題後,工務局實有責任配合廉署,主動排查可能存在的私有土地問題。對於一些有登記但長期無人處理的無主土地,更應作出適當的跟進,避免有信息又有心人士依法據為己用。

公開私地資料開放網上查冊
當局也應公開更多資料,包括在08年《土地法》諮詢中,曾公開可顯示所有地段位置的資料,如是否私家地段的資料加入地籍資訊網,讓公眾隨時查閱地段的屬性,地籍網也應上載如地段歷年的街線圖及地籍圖等資料,更應將目前已開放予政府部門、銀行、法律界及地產界的網上查屋紙系統,進一步開放予公眾使用,讓公眾能更全面查察和監督土地的相關資料。必須強調,若政府施政今日仍只停留在被動按文件、按本子辦事的水平,誰可當澳門土地的守護者?

除土地管理方面,今次疊石塘項目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工務局在未有任何合理理由下,違反曾公佈的內部指引,在2011年的街線圖將項目由八點九米大幅放寬到 一百米,地積比(建築面積計)亦由原來的五倍,放寬到淨地積比(實用面積計)八倍,故廉署認為工務局明顯違反行政指引規定及有約束力規劃條件的法律法規,應取消該街線圖及以此街線圖批給的工程計劃草案。儘管《城市規劃法》生效後,項目必須通過申請規劃條件圖作公示諮詢,項目限高及地積比已必須接受公眾監督,但目前仍處於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過渡階段,要徹底解決問題,當局有必要按《城規法》盡快完成總體規劃及分區詳細規劃,才是治本之道!

項目環評淪為擋箭牌
報告亦提出,儘管環保局及民署均認為項目破壞生態,目前本澳的環評及綠化同樣沒有法律規範,僅靠部門提出指引或技術意見,對建築項目及工務局均沒有約束力,且也無法跟進發展商有否落實報告的承諾,一針見血指出澳門環評問題的困局。筆者也想在此提出,礙於目前本澳沒有標準和法規,項目環評基本一定可獲通過,環評已成為個別項目硬上馬的擋箭牌。政府必須加快設立環評標準、法律及制度,才能讓環評真正有益、有效發揮作用。

有人會批評,疊石塘項目報告公布後,當局會否放生責任人?必須承認,事件不少操作出現在九十年代,澳門法律追溯期最長僅二十年,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只有十年和五年追溯期,不排除有某些情況已超過追溯時效,但正如廉政專員所指,調查不應因可能過追溯期而停止,將事件責任徹查,並向公眾交待結果是廉署和特區政府應有之責,否則根本難以取信公眾!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2月7日 星期三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2018年2月7日|力報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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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在公眾層面來說也認為疊石塘山個案非常兒戲,甚至離譜。這一個案也正揭示出現時多項機制上的問題,例如土地業權的取得,測量地界,甚至環境評估制度上的問題。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究竟當中還有幾多類似的個案存在?

限高規定存在任意裁量權
在建築項目的街線圖違反方面,當時的公開資料也查出這個項目是違反現有內部的限高規定,也正正反映出這些限高規定中是「存在任意裁量權」,從中導致「鬼鼠嘢」發生,他促請政府主動排查及交代清楚。

政府應重新檢視回歸前土地權的取得,並在現有機制上是否能避免同樣情況再次發生。
林宇滔又指,疊石塘山前後發出多個街道準線圖,但現時的地籍網只可查詢最新的街道準線圖,那過去的街道準線圖是否有需要公布?除了這個個案外,其他有問題的個案是否也可通過公開資訊上讓公眾監督?

質疑環評制度建立時間
另外,政府也要盡快推出總體城市規劃,避免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問題;在綠化環境評估方面,目前並沒有明確法規,只有部門指引,反映澳門在環評上是沒有法律制度,只是根據部門的裁量指引,究竟環評制度何時才能建立?這一系列的問題,必須檢視現有制度的灰色地帶,政府必須有措施更正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更重要是排查過去會否有同類型案件,林宇滔促請政府在這方面應該交代和跟進。


2017年4月4日 星期二

城規會明討論偉龍馬路公屋項目 林宇滔:土地資源應集約利用 偉龍公屋項目爭議相關報道╱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時間:2017年04月4日 18:18

城規會明討論偉龍馬路公屋項目

林宇滔:土地資源應集約利用


偉龍公屋項目爭議相關報道╱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時間:2017年04月4日 18:18

     政府規劃氹仔偉龍馬路原「御海南灣」地段將建逾8千個公屋單位,相關項目的規劃條件圖將於明天再次於城規會進行討論。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面對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及交通疏導等問題,偉龍馬路地段雖非完全不能興建住宅,但樓宇高度、密度應大幅降低,以減少污染對居民的影響。他亦指,本澳土地資源應集約利用,在工業區附近興建住宅勢必增加矛盾,認為北安應保留作工業區,而其他工業區的土地資源應釋放作住宅或社區設施用途。並認為在路環蝴蝶谷興建公屋比偉龍更適合,與石排灣共享社區設施,效益更大。

     林宇滔指出,不論是「御海南灣」項目及現在的公屋項目,樓宇高度均達到海拔155米,與大潭山海拔高度160米相差不遠,亦與垃圾焚化中心煙囪高度相若。將來公屋項目建成後,大潭山體將發揮不了阻擋污染物飄往民居的作用。早於2009年工務局就「御海南灣」項目的土地批給舉辦公眾旁聽會時,環保局官員已就相關問題提出疑問,質疑樓宇高度會否阻礙污染物擴散或直接接觸。加上本澳夏天的盛行風為東南或西南風,焚化中心污染物對偉龍公屋的影響較少,相反冬天的盛行風為東北風,偉龍地段處於焚化中心的下風位,污染情況會更嚴重。

     另一方面,偉龍地段正對著澳門國際機場,航班升降所帶來的噪音污染亦十分嚴重。林宇滔指,在當年的土地批給公開旁聽會上,環保局官員亦有提出相關質疑,但發展商回應時卻指,當噪音不大時就可以開窗,他形容「呢個係好被動式嘅處理。」
 
    林宇滔續指,除了空氣及噪音污染外,交通問題亦是重中之重。他憶述當時無論政府還是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都有針對交通問題作出質疑。但他指,御海南灣這個私人項目的規模只是26棟塔樓合共4千多個單位,但現時公屋項目提供達8千個單位,數字翻一翻,「相信以現時嘅規劃,人口密度當然更迫。」他亦指,雖然偉龍地段與石排灣公屋居雅大廈、樂群樓及業興大廈地段面積相若,但偉龍地段更狹長,交通等各方面問題更難處理。

北安工業區遷不走 本澳土地應集約利用


     上世紀八十年代,本澳工業起飛,青洲、黑沙環、氹仔北安、路環石排灣等地可見大大小小的工業區。但工業發展自九十年代開始放緩,發展商紛紛將原有工業區地段改為住宅用途,不少住宅樓宇都位處於工廈旁邊。林宇滔指,在工業區中「見縫插針」興建住宅,按照這個方向發展,不同用途項目之間的矛盾只會愈來愈大,「金峰南岸係聯生工業村,周邊都有工廠,亦有水泥場,污染唔細。相信未來隨住金峰南岸入哂伙,都會有一啲投訴。」
      「究竟澳門需唔需要工業區?究竟邊個工業區需要留?需要從整體劃上去思考。」林宇滔認為,北安是本澳唯一要保留的工業區,指該區既有焚化中心、污水廠、建築廢料堆填區等環保基礎設施,亦有機場、墳場等設施,難以遷離原址,「中央經常講土地要集約利用,係功能區上分野。既然係咁,點解唔將所有工業規劃都集中係呢區?咁大家個影響咪最低。而其他工業區就要釋放土地資源,用嚟做住宅項目或者社區發展,咁先係最有效嘅土地利用。」


路環蝴蝶谷發展公屋 與石排灣共享社區設施效益更大


     林宇滔批評,現時政府的做法就像「為搵地而為地,為追公屋數量而起咁多」,質疑偉龍地段是否真能興建8千個公屋單位,「難道8千個單位大部分都係一房?我相信係,以而家嘅空間,人地豪宅就起4千個,你起到8千個,我好擔心政府做唔做到人口、交通及一系列社會配套。」他亦疑,即使偉龍地段西側用作興建公屋,東側為社會設施,「問題係你起得幾多社會設施?係咪每區都要起一個?」

他認為,與其在偉龍地段興建高密度公屋群,不如利用路環蝴蝶谷地段所收回的閒置土地用作興建公屋,「鄰近嘅石排灣已經發展成社區,即使蝴蝶谷用嚟起公屋,都可以利用埋石排灣嘅社區設施,無論對蝴蝶谷抑或石排灣嘅社區都會好啲,效益更大。呢啲點解唔考慮吓?至於北安,作為一個污染、噪音嚴重嘅地方,不如保留成工業區,做返工業應做嘅嘢?這樣才能用盡每一塊土地。」

林:偉龍地段應與週邊整合 倡建廚餘處理設施


    林宇滔認為,比起興建公屋,偉龍馬路地段應與周邊地區作整合,如發展成機場的輔助設施,或是焚化中心的廚餘處理設施。他指出,政府早前承諾會興建大型廚餘回收設施,但因一直找不到面積達25,000平方米的土地,才一直無法落實,「一旦興建廚餘回收設施,就可即時將焚化中心壓力大減,因每日處理垃圾量中,有三份之一都係廚餘,就算做到一半,都可以減到六份之一嘅壓力。」

     政府經常抱怨「無地起公屋」,但林宇滔指,當政府於2014年提出慕拉士發電廠、氹仔運動場、氹仔花城警局等公屋規劃時,至今卻「郁都未郁過。」認為當局不應單純利用偉龍地段來解決公屋供應問題,亦應將之前規劃的4,600個單位,加上閒置地的利用,才是重要的方向,「普羅大眾唔了解北安環境,其他地方乜都無,政府當然把握住社會對公屋嘅急切需求,先會批准起8千個。但係嗰度會唔會大部分都係一房單位?係咪適合家庭長遠發展?我好有疑問。究竟政府計劃起幾多社屋、經屋單位?政府唔交代清楚就係問題,點叫我哋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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