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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 星期五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2018年8月10日|訊報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近日地產界及法律界再度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一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票聲明」,大力「發功」要求修改《土地法》,並盛傳行政長官會在昨日的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會議上宣佈修改《土地法》!

九票僅一票反對卻被大造文章
執筆為此文時會議尚未召開,但按筆者判斷,特首宣佈修改《土地法》機會不大,相信業界近期頻密造勢,更可能是一廂情願!因現屆政府餘下不足一年半的任期內,若要修法放生「閒置地」時間所剩無幾,現時差不多是最後一擊,否則待個案上訴至終審作最後宣判,「閒置地」勢必放生無望。

必須強調,馮官的「落敗票聲明」僅是中院七月中旬宣判三宗收回土地案上訴案、三個合議庭九票中,唯一認同應撤銷土地批給失效批示的一票,聲明亦僅認為行政當局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一條的決定原則及第八條之善意原則,但並無可指明有何法律可處理若撤銷失效的後續跟進。

筆者多次公開及在本專欄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的新《土地法》新增條文。早在零六及零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兩地段,就因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並沒收溢價金,只是當時再次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發展商和法律界絕對清楚舊《土地法》也有這個遊戲規則。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可任意演繹,加上溢價金低,也沒有公示程序讓公眾監督,故政府「慣常」以豁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批地僅批廿五年發展權非私產
有業界形容,政府廿五年強行收地,變相是「強搶私產」。但筆者必須強調,澳門私人地發展與不發展,政府確實無從干預,但批租地從來是公產,政府批出的是土地發展權,發展商需按合同在二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發展,若有合理原因,利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土地法》明確規定,不論任何原因,倘廿五年內仍未完成發展,合同自動失效不得續期,政府收回土地天經地義。從公眾角度去看,一塊地在承批人手上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承批人真的還有面子繼續拖下去?

目前最強烈要求修法的土地承批人,主要包括南灣湖及石排灣工業區。南灣土地承批人一直批評政府行政審批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C區除兩幅土地分別高七十及九十米外,其餘僅二、三十米,承批人是完全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才取得填海造地及獲得部分土地發展權。

然而,到二零零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南灣湖錯在放高 蝴蝶谷屬免公開 
直至二零零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無先兆下批示廢止南灣海灣的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牽涉的大幅放高,根本不可能獲社會接受,但因有人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

石排灣工業區方面,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有發展商拿出一九九三年政府曾發函「石排灣工業區(俗稱蝴蝶谷)」承批人,政府擬將該區改為發展商住地,承批人廿年來多次發信詢問,仍未獲發街線圖,直至廿五 年大限到期前數月才獲發規劃條件圖。

筆者理解發展商認為此個案政府確有失職及責無旁貸,但必須強調,「石排灣工業區」土地都是在八九年前後免公開競投批出作工業用途,若政府九三年聲稱想改規劃為商住用途且遲遲未行動,承批人確可選擇放棄。根據第一三/,二零零一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政府亦同意石排灣工業區「SB」地段承批人放棄該土地,並豁免承批人支付合同訂定的溢價金和租金。即使承批人不放棄土地,承批人仍有足夠時間通過司法途徑要求政府落實更改商住的規劃發展。若選擇既不放棄,也不追究政府的「佛系」應對期望奇蹟,土地超過廿五年大限被收回,確實是可預期的唯一結果,但只要有足夠證據,收回土地也不會阻礙承批人通過民事訴訟向政府索償其損失。

工務局土地管理失職責任難逃
筆者必須承認,政府在目前很多閒置個案當中確實存在失職,尤其是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從來無按《土地法》嚴格執行承批人有否按合同遵守利用期和土地契約,否則根本不會出現廿五年仍未完成發展的情況,也不會出現近日擬作安置格力犬的北安電子廠,在長期未有從事電子業務下其使用准照仍然生效,並在二零一五年獲續期十年的事情出現。

就業界指新《土地法》完全剝奪行政長官就豁免公開競投批給的裁量權。筆者也不能苟同,但同意政府在運用裁量權十分消極。必須承認,由於回歸後,特區政府濫用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地,至今僅有三幅住宅用地是通過公開競投批出,明顯違反《土地法》應優先以公開競投批地的立法原則,社會有強烈意見收緊政府可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的裁量權。但筆者想強調,新《土地法》並非如業界所言,只是新法明確規範豁免公開競投的條件,且必須事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處理路環住民批地區分霸地
例如就路環舊區、黑沙及九澳村原住民的居住權問題,政府在零九年十月曾推出先導計劃「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在符合城規下,透過免公開競投批給土地,讓路環原住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筆者對此亦贊同,並認為計劃應盡快推廣至黑沙及九澳村(兩村所有地均屬政府土地,法律上均屬霸地),先易後難逐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路環土地問題,亦避免問題因繼承、買賣等變得更複雜。筆者亦相信,先將合情合理原住問題合法規範,並與非法霸地的分途處理,九澳黑沙村才能得到合理的維護和發展,政府才能集中精力處理杜絕「真霸地」行為。

新法剛見效修法想重回亂象?
然而,根據政府資料,截止二零一四年三月底,政府共收到二十四宗關於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之申請,但至今僅五個申請已獲批。去年四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對此回應:「政府過去確實批出過申請計劃,允許持紗紙契土地的路環舊城區居民維修樓宇,但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因此該申請計劃已停止。」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最後,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除非我們想要回去任由批給土地閒置的亂象繼續,否則,我看不到要修法鬆綁放生土地的理由。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2018年8月9日|市民日報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本報訊】在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闡釋施政前夕,有發展商和法律界再度「發功」,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指很多土地個案未能如期發展是因政府行政失當所致,惟法律並無歸責一律要收回地地,他們促請政府盡快修改《土地法》,恢復行政長官對批給土地既有的裁量權。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指出: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明確訂定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並非新法新增。他認為,倘因政府行政失當造成土地承批人有損失,便應該告政府,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林宇滔表示,留意到近日有地產界和法律界對新《土地法》有很多不同見解,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認為對到期土地,要分歸責和不歸責,不能「一切刀」;前官委議員唐曉晴則認為透過法律的解釋臨時批租期滿是可以延長等等,但那些提出修法的人士中,從來沒有提過不論舊《土地法》,或新《土地法》,均寫明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這並不是新法才新增的內容。只是舊法容許政府豁免公開競投直接批給土地,而且過去政府對土地管理態度放任,沒有嚴格執法。

新法限制政府豁免公開競投
他指出:新法收緊土地豁免公開競投是回應社會訴求,因為自回歸後,只有3幅土地經過公開競投批出,其餘土地均是豁免公開競投批出,但舊《土地法》對土地批出規定以批賣為主,除非特殊原因才會豁免公開競投,明顯過去政府違反了《土地法》原意,所以限制政府可以豁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很重要。

對於土地批給合同,分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以及利用期,當中若發展商未能在利用期期限內如期發展土地,若有合理理由,可以延期,過去政府無論發展商有沒有合理理由均會延長土地利用期,但25年的臨時批租期則是底線,當25年到期未能完成發展則不會延長,例如以前的聯生工業邨、豪庭都會均超過25年未發展被政府收回土地。

他指出:新《土地法》則對土地利用期更加嚴格,利用期屆滿未發展土地亦會被收回,本澳周邊地區亦有相同規定,如果發展商在利用期未能發展好土地,則會被收回土地。

他亦不認同,有意見指政府在臨時批租期25年屆滿收回未發展土地是「強搶私產」的言論,澳門有私人土地,但有爭議的土地均不是私人土地,是政府批租地,政府批出土地的發展權,發展商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發展,受合同規範,發展商需在26年的土地利用期內按期發展,倘25年內仍不發展,批給合同就會取消,合約精神清晰,相關土地也非發展商私產。

多幅爭議土地因改用途出事
他強調,「利用期做唔好,政府就可以收番(土地),25年完全是一個底線,新舊《土地法》也是如此,且過去有個案可依,作為發展商同法律人士係好清楚有呢條底線嘅,無人質疑。」林宇滔說:「喺咁多個案,政府不會無責任,佢責任係從來無監督利用期;又例如逸園計劃於北安前地218E地段設立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的土地,原為電子零件製造工廠,已荒廢多年卻在20153月獲續期10年,就是因為政府無監管!」政府在土地管理上有很大責任,過去對利用期從來都執法不嚴,甚至有土地承批人連溢價金都沒有交,也有對發展商查詢不積極回應,城規遲遲不出台情況。不過,業界日前在傳媒面前提出的個案,包括蝴蝶谷、南灣湖CD區等,均是有規劃的,只是後來因改變土地用途,例如1993年蝴蝶谷由工業土地變住宅土地,土地承批人認為有利可圖,故沒有放棄土地批給合同,既然等待10年政府都沒回覆,而導致發展商損失,為何發展商不告政府?這些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特首有裁量權惟須開誠布公
他質疑:「法治社會,做乜唔告政府?大家點解唔告?在工業上佢哋(土地承批人)都無做開荒牛,因為都無做過任何嘢!其實佢(土地承批人)唔做工業(政府)應該收番晒佢哋。」他又提到南灣湖CD區,承批人在取得土地時政府詳細規劃已出台,只是之後涉及歐文龍貪污案,發出違法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導致新規劃不被社會接受,土地承批人為博得更高利潤而按舊規劃發展土地,一直拖到批租期滿。

林宇滔認為,無論新、舊《土地法》立法原意都為確保土地有效利用,新法生效後發揮效用,令土地承批人嚴格執行土地利用期,一些項目得到迅速發展。


他又不認同有意見指新《土地法》令行政長官失去土地批給的裁量權說法。他批評指,由於過去行政長官的不作為,以致黑沙村「紗紙契」問題遲遲未能得到解決,事實上,上述問題在新《土地法》有方法可以處理,《土地法》容許行政長官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相關土地批租給現有居民繼續使用,當時政府只做了3個個案便停止相關計劃,在新《土地法》下行政長官對土地有裁量權,問題是行政長官敢不敢開誠布公公開所有豁免公開競投土地資料及免公開競投原因?


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2018年8月6日|澳門日報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本報消息】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卻於二○一五年獲續地十年。據工務局回覆,該電子廠的使用准照至今仍有效,且由於該地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屬確定批給,故即使無名無實也可自動續期。坊間意見批評工務局失職,一來不巡查土地的有效使用,二來明知建築物荒廢多年,也大條道理任由土地資源浪費。

早前,逸園擬租借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以打造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不過,該工業用地早被地產商購得,原有的電子廠亦已荒廢多年,完全不符當年的批地要求,卻於二○一五年獲續期十年。

電子廠招牌早已變為邦迪物流,內部亦已清空。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有關電子廠於一九九三年七月獲發使用准照,用作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生產,准照至今一直有效。
另外,根據新《土地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適用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

因此,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有賃批給每十年可自動續期一次而無須申請。

亦即,只要於二○一四年三月前轉為確定批給,無論該地的使用准照是否有效、建築的經營與用途是否相符,便可不理甚麼原因,照舊獲得續期。

電子廠已荒廢多年,其使用准照卻長生不老,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准照有效係因為你冇巡,你冇做過任何嘢!批評工務局的土地巡查及管理千瘡百孔,過去對臨時批給的使用期零監督;對於確定批給的土地按合約使用上,則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缺乏監管。除非當局能拿出數字或證據,證明該廠有效運作,否則,只能反映當局巡查不足,造成准照仍有效。

不可收回理據欠奉
工務局主張新《土地法》前的確定批給,便一律續期,林宇滔認為,第二百一十六條要求租賃批給的承批人,要在該法生效一年內,聲明該批給依舊法規範,直至其批給合同期或續期屆滿為止。新《土地法》於一四年生效,電子廠用地於一五年續期,理應以新法處理收回。

再者,《土地法》列明確保適時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原則,政府站在保護土地的角度,理應有機制處理這些已確定利用,但後來又被閒置的土地,佢嘅荒廢係無容置疑,但係唔係確定利用就任佢荒廢、政府完全唔理呢?收唔到地係唔係就坐咗喺度呢?如果係呢種態度,工務局同樣失職。



2018年8月3日 星期五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2018年8月3日|澳門日報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本報消息】北安前地的電子廠用途早已變質,其一五年獲續期的理據成疑。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有感此僅為冰山一角,工務局過去在土地使用監管上存在眾多不足,應向公眾交代各批給土地到底有沒有嚴格依法利用,並於官網上公佈巡查情況。

土地用途為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零件製造廠的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早已被房地產公司購入,電子廠僅餘空殼,卻仍獲續地十年。林宇滔指出,此個案只是本澳眾多土地個案其中之一,過去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在土地批出、利用、廿五年大限等環節監管上並不嚴謹,除根本沒有發展的閒置地外,即使曾按要求興建建築物、轉為確定利用的土地,現時有關建築的使用情況亦未必與批地合同要求相符,正如呢個電子廠,可能曾經做過電子廠,甚至唔知有冇做過,而家好明顯係丟空。

公開土地巡查資料
他主張,政府應負起責任,按《土地法》及土地合同處理,即使針對確定批給的可操作空間較小,惟當其已背離用途,是否便無計可施?北安空置嘅(土地)唔止一塊,空置嘅唔止北安!工務局過去在確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工作上明顯不足,應當面對及向公眾交代,包括有沒有巡查?續期原因為何?甚至應在地籍資訊網上公開所有批給土地的巡查資料,邊塊地有用、邊塊地冇用,邊塊地續到期、邊塊唔續,做咩要擠牙膏?本身呢啲嘢都要放晒上網啦。

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仍獲續期原因有待政府解畫,逸園如欲設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有關承批人要先申請更改用途。林宇滔關心,領養中心的性質到底為何?是臨時還是永久中心?一般來說,當格力犬被順利領養後,中心便功成身退,為何又有人提出要再接收內地犬隻?令人模糊。

認同民署延領犬期
有擔心改用途建領養中心,只是又一齣土地戲法。他認為,逸園最新提出的別墅方案亦有可能違反《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甚至會滋擾周邊居民。要在澳門覓地飼養五百多隻格力犬非易事,北安該地對周邊的影響較小;惟政府在此事下要開誠布公,若然有人申請轉用途,應就土地批給合同的履約情況,土地轉用途的理據是否充分、是否涉及溢價金、轉用途的期限等問題,都應詳細向公眾交代,絕不能為他人借轉用途謀利留有空間,唔應該通過格力犬過橋,改變成其他用途。


故此,他認同民署批准延長逸園的領犬期,唔延長又可以點呢?罰錢唔係最有效嘅解決方案,罰完逸園就完全無責任、金蟬脫殼。主張若六十日後逸園又走數,則再處罰也不遲,若現時要民署揹起五百多隻格力犬的責任,則不知何時事情才能終結。



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

馮官未必有理據推翻判決 林宇滔:批給期不能超25年 2018年7月18日|力報

馮官未必有理據推翻判決 林宇滔:批給期不能超25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法官馮文莊視25年的土地批給期的失效為懲罰性失效,是可歸責的,即認為若政府有過錯,土地批給期應延遲,而該案合議庭的其他法官則視土地批給期的失效為過期失效,無可歸責。

林宇滔認為,兩者的差異在於各自的司法見解,但不見馮官有足夠的理據推翻土地批給期失效的判決;他解釋,《土地法》中確實有兩種時效,包括為時二至六年的土地利用期,這可歸責,即若政府在土地利用期期間有責任,可以延長利用期,而土地批給期則相反。他認同馮官將發展商在25年土地批給期中的最後五年、由遞交地段建築計劃開始為可歸責的土地利用期,但土地批給期從來不能超越25年的大限。


對於馮官在判決聲明中指出行政當局在過程中有錯,林宇滔認為,每件土地案也不能說行政當局100%沒過錯,但在土地批給期期間承批人有權以法律迫使政府履行職責,只是承批人沒有,無疑存在僥倖心態;若承批人早於十多年前已要求政府行使程序,不會發展到後來情況。他強調,承批人一早有心發展土地,25年絕對是一個充足的時間進行各種的司法處理。



2018年5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2018年5月25日|訊報專欄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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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上周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促請政府釐清「過期不能完成利用的土地」的責任誰屬,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

南灣湖先後詳規再批地填海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南灣C區地段的高度除C十二為九十點九米及C十七為五十到七十一米外,其餘均二、三十米,承批人是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由承批人負責填海造地及獲得土地發展權,過去曾被批評建築風格幢幢一樣的皇朝區,就是同期公佈的另一規劃核准外港新填海區都巿規劃章程(詳見第六八∕九一∕M號訓令)。然而,到二00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直至二00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個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亦牽涉違法放高,根本不可能合法化,地段本應要按原則興建,但因有承批人是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則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

舊法已有廿五年收回案例
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筆者理解發展商尤其對於個別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個案或有不滿,包括如石排灣蝴蝶谷地段因政府遲遲不公佈新規劃,令承批人未能發展等,但必須強調,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內,承批人有足夠時間為保護自己權益採取法律行動。

作為修改《土地法》的辯論,筆者有責任向公眾澄清,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新《土地法》才加入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

新《土地法》二0一三年三月才生效,早在二00六及二00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地段(詳見第八九╱二00七號及第二0╱二00六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就因土地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這兩個案例實證舊《土地法》同樣有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的規定,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的裁量權沒有太多規限,政府慣常以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廉署倡修法明確利用期非大限
支持修改《土地法》的意見有提出,廉署在《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中指出:「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對新《土地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作出更明確的界定或更清晰的指引,以便行政當局在處理逾期未完成利用的個案時能更充分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報告確有以上總結,但廉署所指的法例修訂是臨時批給的「利用期」,即批出土地後,土地合同一般規定承批人要在兩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土地合同要求的所有發展,臨時批給才可轉為確定批給。

廉署報告批評當局對「利用期」管理混亂,且新舊《土地法》未就「可歸責」釐定準則,報告甚至明確指出,可歸責於承批人未在「利用期」發展的土地,就可以啟動收回程序,不需等待「廿五年大限」。廉署只是認為當局在批準臨時土地「利用期」延長裁量權過大,建議應明確標準、並增加批准延長「利用期」的透明度及加重延誤利用土地的罰則。報告亦有專門章節強調,已過廿五年土地批給必須依法宣告失效。

廉署指承批人應清楚大限
廉署在報告第十三頁確認:「無論是按照舊《土地法》還是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如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尚未完成利用,則有關批給將會失效,行政當局須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宣告批給失效」。第十四頁亦提到:「作為承批人,亦應清楚了解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法律後果。」廉署更批評,「行政當局未能及時宣告臨時批給屆滿的土地批給失效屬行政上的不作為,這不僅會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會因土地法律狀況不明確,對善意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風險。」在多次的司法判決,司法機關亦一再明確臨時批給不得續期這個觀點。而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政府在討論《土地法》時,就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態度非常清晰和堅定。

筆者認同廉署報告,對於《土地法》「利用期」可否歸責的準則應有更明確的標準,亦要有更高透明度和加重罰則,但相對舊法而言,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

十六幅不可歸責地無南灣湖
可以預見,若按廉署報告的方向,加強「利用期」的管理,未來不會、也不可能再出現過「廿五年大限」的情況。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然而,現時支持《土地法》修訂的焦點均集中在臨時批給的「廿五年大限」能否延期或被中止 。先不討論筆者前述的理據,但若按此方向,結果顯而易見只得兩個,修法對不可歸責承批人的要求定得太緊,看不到可解多少個案;若規定太鬆,就變相「放生」所有閒置土地!

儘管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與修改《土地法》綑綁,但筆者必須強調,「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且已有終審判決,修改《土地法》也解決不了「海一居」的問題;且按新《土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5月19日 星期六

新舊土地法臨時批給皆不可續期 傳新澳門:修法不能解決問題 2018年5月19日|澳門日報

【本報消息】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日前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修法不能解決問題,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到;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強調新舊法同樣堅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南灣湖地違法放高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林宇滔認為牽涉違法放高。指九十年代初南灣海灣的城市規劃方案(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細緻規範了建築物的高度、設計等,由南灣湖發展有限公司填海興建。到二○○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放高建築物至逾百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為違法。

至二○○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項城市規劃章程。南灣湖唔係純粹政府責任、行政程序的問題,其牽涉違法放高,根本唔可能合法化,肯定要按原則興建。但可能因大家冇按原圖則才導致今日的結果。

修法難分歸責與否
他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不變。例如新法生效前聯生工業村、濠庭都會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再如政府對石排灣蝴蝶谷空地雖然可能有責任,遲遲未公佈規劃,但在廿五年的大限內,承批人可一早採取法律行動。

他有感修法亦難分清可歸責和不可歸責的土地,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見唔到有具體方案可以做到。眼見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混為一談,但每宗個案情況不同,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未必可以歸責政府,海一居都解決唔到,修咩《土地法》呢?且按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氹仔紗紙契問題的政策,便可豁免公開招標批地給原住民。

新土地法漸見成效

另外,從廉署、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臨時批給不可續期是堅定的原則,確保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新《土地法》一三年生效後開始見效,促使幾大項目在大限前趕工,新批給的土地或修改項目,興建進度基本按期進行。新法中亦加入沒在利用期內完成利用,每日罰款千分之一溢價金的規定,現時溢價金相對貼近市價,有相當的阻嚇力。在嚴格執行利用期下,不致出現批地廿五年都未發展的情況,使澳門土地資源運用更有效益,政府掌握了主導權。

2018年4月6日 星期五

「牛皮廠」批給疑點甚多 廉署應作合法性審查 2018年4月6日|訊報專欄

「牛皮廠」批給疑點甚多 廉署應作合法性審查   

上月底,特區政府刊登第6/2018號運輸工務司長批示,被終審法院證實涉及歐案獲不法放高、「爛尾」多年的漁翁街十五及十七號「牛皮廠」地段(下簡稱「牛皮廠」),正式獲修改土地批給合同,興建一幢19層高(由6層高裙樓及兩幢13層高塔樓組成)作商住用途及有停車場之樓宇。

翻查歷史資料,「牛皮廠」早在1993年已獲批改建為商住樓宇,並在1996年獲修改為興建一幢 18 層高的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但因當時地產巿道低迷,發展商未有按利用期發展,政府最後甚至被抵押銀行將土地以1,657萬轉手至目前的發展商,但新發展商未有按原計劃發展。

項目涉歐案賄款二百萬
根據終審法院第53/2008號合議庭裁判,已證實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受賄200萬港元,作不法透過第13/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牛皮廠」放高至32層(6層裙樓及兩座26層高塔樓),並將建築面積更大幅放寬至近6萬平方米。及後,政府透過第9/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上述放寬批示無效,但卻以「鑒於《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該法典第八條所述的善意原則,承批人可暫時保留在上述土地已建成的建築結構。」被確認涉及歐案的「牛皮廠」項目獲得重新啟動,當然受到社會關注,當中有三大關注要點,值得公眾及相關部門高度關注:一是溢價金問題,根據最新批示,「牛皮廠」項目並無提及溢價金問題,只要求承建商建設兩天橋及步行系統,在傳媒追問下,當局才回覆「牛皮廠」項目按九三年批示支付一千四百多萬元的溢價金,其後分別於九六年及今年修改合同,項目總建築面積「一減再減」,故按照法律毋須額外收取溢價金。

溢價金仍用回歸前標準
筆者認為,政府於一九九三年曾收取「牛皮廠」項目逾千四萬元的溢價金,但由九三至今年的廿五年期間,土地溢價金計算方式已幾度調整,當中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價值及項目利潤都翻了約十倍,無論按公式計算的溢價金價值,還是項目的實際價值,與廿五年前已有天淵之別。再加上,廿多年來,項目都是因承批人無能力及項目涉貪等不可歸責特區政府的原因被拖延發展廿多年,若今年政府仍簡單以項目因總建築面積減少而豁免收溢價金,即使合法,都絕對不合情理。

特別要指出,06年被證實涉貪的批示原將項目約4.2萬平方米的總建築面積大幅放寬至5.9萬平方米,當時批示明確指出承建商「無須因建築面積的增加而繳付溢價金,因其價值低於由承批公司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的成本」,而按照新批示,總建築面積被減至3.8萬平方米,但興建天橋及步行系統等特別負擔卻一樣維持,筆者實在要質疑,上述批示明確被法院因涉貪裁定無效,為何在項目建築面積大減下,當局不依法按最新的溢價金指引重新計算溢價金,而沿用一個已被宣告失效的不法批示之同樣特別負擔?這是當局必須正面回應的。

長期租借地違利用期可收回
二是「牛皮廠」項目在重新利用期間,多次超出政府規定的利用期仍未發展,重新利用逾廿五年仍未完成,且被法院證實涉及不法行為,為何政府不收回土地。工務局指,地段是以長期租借的方式批給,沒有批給的年限。

筆者必須指出,法院判決只是確定2006年的批示涉貪。「承批人可暫時保留在上述土地已建成的建築結構。」僅是政府根據法院判決裁決作出的行政決定,並非法院判決,當中確有斟酌地方。如已完成發展的長期租借地,雖沒有批給期限,但長期租借地若處重新利用狀態,且未按利用期完成發展,《土地法》有條文可解除合同或宣告土地失效。對於該幅土地,政府是否完全無法收回,筆者實在極度懷疑!

三是「牛皮廠」自歐案後一直停工,但又「醒目」地在20131126日順利獲發新的街道準線圖,並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即2014115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相關修改建築計劃,又快速地在五個月內迅速獲批,成功規避20143月生效的《城規法》,跳過城規會審批階段。

新批給順利避開所有公示
按照公開資料,「牛皮廠」 從獲街線圖到遞交修改圖則,再到獲有條件核准,確實剛剛好避開了《城規法》生效的所有公示程序,且進度異常順利,但實際公佈批示卻在四年多後,若項目沒有問題為何一直不公佈?若有問題為何不要求重新入則及向城規會申請規劃條件圖?筆者實在難以想出合理的答案,也實在難免公眾認為有規避《城規法》、繞過城規會公開審批之嫌。筆者在此促請政府必須交待,尚有多少仍以街道準線圖作入則且仍處於審批階段的個案(疊石塘山項目就是其一)?以及個案一直拖延未獲批卻又不明確拒絕的原因。

筆者認為,作為被法院涉及確認涉歐案的 「牛皮廠」項目,公眾肯定會高度關注,政府在相關行政程序處理時本應更主動公開透明,但該項目的審批,卻碰巧順利地繞過《城規法》等相關的公示程序,且在溢價金計算,以及土地在重新利用期間拖延多年,政府為何不啟動收回程序等,政府未能有說服公眾的有效回應。為了確保特區的土地利益,以及重拾公眾對土地管理的信心,項目應由廉政公署依法作合法性審查,以釋除利益輸送的疑慮。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4月2日 星期一

廿五年溢價金數度調整豁免唔啱數 林宇滔倡廉署介入審查 2018年4月2日|澳門日報

廿五年溢價金數度調整豁免唔啱數 林宇滔倡廉署介入審查   


【本報消息】涉及貪汙案的漁翁街牛皮廠項目,今年獲政府批准修改合同繼續發展,但獲豁免收取溢價金、遲遲未完成發展等問題,引發社會議論紛紛。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有感該批給項目疑點多,存在合法不合理,建議由第三方獨立機構,如廉署介入作合法性審查,釋除公眾疑慮。

即使合法不合情理
政府於一九九三年曾收取牛皮廠項目逾千四萬元的溢價金,其後由於總建築面積有所減少,而一再豁免重新計算溢價金。林宇滔表示,由九三至今年的廿五年期間,土地溢價金計算方式已幾度調整,當中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價值及項目利潤都翻了約十倍,現時的溢價金與廿幾年前已有天淵之別。

對於牛皮廠項目因總建築面積減少而豁免收溢價金,林宇滔認為,即使合法,都絕對不合情理。事隔廿多年,項目溢價金已相差十倍,仍然計當年溢價金?係咪項目總建築面積無增加,就毋須再計算溢價金?他質疑現時的法律是否存在漏洞,政府有無辦法保障溢價金的合理收取,及維護公共利益。

高度質疑無法收地
政府指牛皮廠項目屬長期租借地,沒有批給年期,但隻字無提利用期問題。林宇滔表示,已完成發展的長期租借地,確可自動續期。但對於重新利用的土地,即使屬長期租借,倘超過利用期仍未完成發展,土地法已賦予政府權力,去解除合同或宣告土地失效。對於該幅土地,政府是否完全無法收回,他抱持著高度質疑。

疑繞過城規會審批
另外,坊間也質疑牛皮廠地段街道準線圖的有效期為一年,為何項目仍可以四年多前的街道準線圖獲批核建築圖則?

林宇滔指出,雖然承批人在一年有效期內,向政府提交建築圖則,該街線圖仍然視為有效。但該個案拖了這麼久,圖則若無問題為何一直不獲批?若有問題為何不要求重新入則及向城規會申請規劃條件圖?認為情況不正常,亦有規避城規法、繞過城規會公開審批之嫌。他促政府交代,尚有多少仍以街道準線圖作入則且仍處於審批的個案?


林宇滔認為,涉及貪汙案的牛皮廠項目,公眾高度關注,政府在行政程序處理應更主動公開透明。而且該項目涉及多項爭議,亦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建議應由第三方機構,如廉署作出合法性審查,以釋除利益輸送的疑慮。

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不處理原居民問題 路環霸地沒完沒了 2018年3月30日|訊報專欄

不處理原居民問題 路環霸地沒完沒了   

路環黑沙發生的霸地填湖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坊間批評特區政府保護土地和打擊霸地不力。儘管特首不認同霸地嚴重,但工務局局長承認,霸地問題「有時真係睇唔住」,希望尋求其他部門協助遏止,並研究在政府土地旁邊安裝天眼。運輸工務司司長更反擊,霸地的人明知土地屬於國有但仍然霸佔,這些人才應受到批評。

收回霸地幅數面積大減
事實上,新《土地法》已引入違令罪及大幅調高非法佔用國有土地罰金最高可達三百萬元。但根據工務局官網公佈,政府在2009年至今8年間收回的63幅、佔地逾33萬平方米的土地中,頭四年已收回53幅被非法佔用的土地,涉及面積達22萬多平方米(工務局201310月的新聞稿)。換言之政府近年不論收地的數量和面積都大減,到底是霸地情況有所收歛?還是當局打擊力度減弱?社會心中有數!

根據《基本法》第7條,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而按2008年新《土地法》諮詢文本中有關土地屬性的地圖,可見本澳私有土地主要集中在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舊區也有一小部分,但有200多年歷史的黑沙、九澳村則連一幅私有土地都沒有,全屬特區政府土地。若單按法律理解,黑沙、九澳整條村都屬政府地,即現時整條村都屬霸地,但這明顯與歷史實情不符,也嚴重影響兩村原居民的合理權益,當局也不可能真的「依法收回」兩村。這就帶出一個回歸以來一直未有面對和解決的紗紙契問題(紗紙契是指一些可追溯至清朝留下的用地或買賣土地房屋等獲當時官方確認的契約)。

黑沙九澳村全為霸地?
單講法律,政府確實可收回黑沙和九澳村的所有土地。但這一行為絕對不合情不合理。正正由於村民多年來的土地使用權無得到任何合法確認,令黑沙村、九澳村的土地業權屬各有各講,加上無法合法繼承和私下買賣等複雜因素,令到土地權益更為複雜,當中亦衍生圈地、霸地等亂象。若政府再不面對,問題只會更複雜,霸地問題也不能真正解決。

為此,政府曾在2009年提出:按先後緩急、先易後難的方向逐一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處理原居民的居住問題,並實施路環舊市區詳細建設規劃,於同年10月率先推出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有序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依法以維持現有樓房或重建方式,在符合城市規劃、文化部門要求及所有現行建築條例的前提下,透過免公開競投土地批給,讓特區政府成立前已持續居住在路環舊市區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路環原居民按照此計劃申請成功,原使用的建築或土地就能合法獲得政府租賃土地的使用權,並需要依法向政府繳交溢價金及年租等,既保障了原居民的合法使用權益,也符合回歸後未有正式登記的私有土地屬國家擁有的《基本法》要求,是一個務實和折衷解決歷史問題的方案,筆者對此亦贊同。儘管此方法未必能解決所有複雜的紗紙契問題,但應可先易後難逐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路環土地問題,亦避免問題因繼承、買賣等變得更複雜。筆者亦相信,先將合情合理的問題合法化,並與非法霸地的分途處理,九澳黑沙村才能得到合理的維護和發展,政府才能集中精力處理杜絕真霸地

新法同樣可批地原居民然而,根據政府資料,截止20143月底,政府共收到24宗關於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之申請,當時5個申請已獲批;筆者翻查公開資料,至今四年再不見有其他新批出的個案。

去年4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對此回應:政府過去確實批出過申請計劃,允許持紗紙契土地的路環舊城區居民維修樓宇,但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因此該申請計劃已停止。儘管司長經常自嘲中文不好,但今次表述用: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實乃再精準不過的用語!因為新《土地法》第55條第2款第1項的第3及第4點:只要屬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尤其包括:(3)配合已向公眾尤其是透過下列方式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i)載於年度的施政方針;ii)政府在立法會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答問大會上公佈;iii)政府在政策新聞發佈會上公佈。(4)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

即新法根本沒有禁止以原來的方法處理路環原居民的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問題,只是新增一些要求,例如向公眾透過施政方針、立法會答問、甚至新聞發佈會,或參與政府的城巿建設計劃就可以。這些新要求合情合理,且確實有助增加公眾透明度,若政府有心解決問題,只要政府公開宣佈繼續計劃,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就可繼續執行。

保原居民合理權益才能根治霸地
但時至今日,不單路環村及九澳村的規劃仍未有出台,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亦在無預警之下被剎停,政府甚至以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等不實理由作推搪,連原居民加大電錶或重裝水錶等民生需求也不回應,因為無業權正式嚟講裡面唔應該有電錶!難怪有原居民氣言:若按照政府說法,既然村民無業權,為何不依法收地?對原居民霸地視而不見?因為政府也明白,即使法律上土地屬於政府,但強行收地於理於情都絕對說不過去。

正如有議員之前揭發,路環包括黑沙村在內,不少原作綠化的土地被人非法用作擺放機械甚至疑似危險品,當局巡查監管乏力固然應受批評,但黑沙村、九澳村的亂象,若當局不提供如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等合法規範的方案,逐步處理原居民的原有和合理居住使用權,這些古村落根本難得到合理規範的發展和管理,更會令合理土地使用和非法霸地混淆不清,甚至成為非法霸地的溫床,問題只會更難解決。

筆者認為,政府2009年的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本已找出一條逐步解決問題的方向,只要按原有方向,盡快制訂和落實路環村、九澳村的規劃,再推出相應的原居民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先將合情合理的問題合法化,九澳黑沙村的環境才能得到合理管理維護和適度發展,政府才可集中精力處理不合情理的霸地行為,否則路環的霸地問題只會沒完沒了,路環九澳村的環境也只會越來越差。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3月10日 星期六

地產界居民關注基數計算方式 工務局:調溢價金檢討中 2018年3月10日|澳門日報

地產界居民關注基數計算方式 工務局:調溢價金檢討中   

【本報消息】原訂於去年底進行檢討的溢價金工作,遲遲未見最新消息。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已開展檢討工作,如有調整將透過政府公報或官網對外發佈。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敦促政府,不論溢價金調整與否,均應公佈詳細的理據,而非簡單帶過。

澳門土地資源稀缺,透過不斷檢討和調整批地溢價金,可讓溢價金金額更貼近市場,亦更反映土地價值。故溢價金基數及計算方式常受到地產業界及居民高度關注。

新《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計算溢價金金額基數必須至少每兩年檢討一次;而且在訂定溢價金金額時,尤須考慮土地的位置、批給用途、溢價、所承擔或將承擔的成本、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及以往公開招標的判給價

回歸後至今,溢價金共經過四次修訂,最後一次大調整是二○一三年,在住宅、商業及工業用地的溢價金方面調升了七成至超過十成。二○一五年時,工務局經過分析、研究及綜合房地產市場的情況,決定維持計算溢價金的基數不變。事隔兩年,按照兩年一檢的法律要求,溢價金檢討工作最遲於去年年底進行,但並未見任何消息公佈。

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早前已開展溢價金的檢討工作,目前仍在進行中,如有調整便會透過《特區公報》公佈,亦會在該局網站中的土地資訊網上發佈相關資料。至於溢價金檢討方向及公佈時間表,局方卻未有回應。

林宇滔表示,溢價金由去年底檢討至今,已經逾三個月仍未有結果,質疑政府未有如期檢討,希望政府日後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以及加強資訊透明度,不論調不調整溢價金,均應公佈研究報告及詳細的理據。

溢價金意見兩極
現時溢價金究竟是平定貴,應如何調整?林宇滔表示,社會對此向來有兩極意見,普羅大眾認為偏低,如按照《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規定,A級(最低層)住宅樓宇每平方米的價值約三萬○三百元至三萬二千三百元,J級(最高層)住宅樓宇每平方米的價值約七萬五千五百元至九萬五千三百元,可見法規建築價值與市場樓價嚴重脫節(今年一月平均樓價約每平方米十二萬元),認為應調高溢價金。


另一方面,地產商卻一直批評法規的建築成本過低,按法規規定,A級(最低層)住宅樓宇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為七千八百元至九千一百元,J級(最高層)住宅樓宇每平方米的建築成本約一萬○七百元至一萬四千七百元,業界認為由此得出的建築價值及利潤出現不合理。林宇滔稱,發展商主要關注計算方式有問題,他認同應有條合理的計算方式,更能反映到建築價值及實際利潤,以便政府收取合理的溢價金。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2018年2月9日|訊報專欄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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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公布《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震撼力較2016年公布的「益隆爆竹廠換地案」更甚!當中由澳葡時代無中生有亂認阿爺亂指土地亂講面積等,再到回歸後突破公開的規劃指引一再放寬地段的高度和地積比,土地戲法較不少電影劇情更出神入化,再次凸顯政府的土地管理、項目審批從回歸前到回歸後的亂象,也反映出政府根本未有汲取歐案教訓,徹底強化審批制度和全面公開審批資料,難怪廉政專員批評如果個個都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呢種情況!。疊石塘案亦帶來一個疑問,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當中還有多少同類個案存在?

個個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
根據報告,今次疊石塘的地段在澳葡時代經過法院兩次確認!第一次是1991年至1992年間,黃姓兄弟透過向法院提訴,冒認是不同姓氏阿爺的繼承人,法院在沒有任何實證下,竟獲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並到物業登記局成功轉名。自1992年開始,6150地段業權人已由崔霖轉至黃姓兄弟名下,但因沒有面積登記,故兩人通過一份自行填寫的房屋稅申報表聲稱該土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並獲法院將文件確認和轉錄到物業登記。

及後,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土地位置,不知有心還是無意,將土地位置錯誤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這個證明行為並沒得到法院確認為參與。期間兩兄弟曾兩次要求地籍局發出地籍圖,地籍局均因資料不全而拒發,但最後,地籍局卻以當事人無法院確認的聲明資料,發出目前疊石塘山的地籍圖。廉署曾詢問回歸前及回歸後的地籍局領導及技術人員,根本無可能以上述條件批出地籍圖。

根據今次報告和過去很多資料推斷,登記在崔霖名下的 6150土地,自1903年後近九十年原封不動,卻在1991年有後人繼承。碰巧地,早前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桃花崗,也是在1904年被登記為私家農地,五十年代被佔有,後再經繼承等複雜程序,直至七十年代才被人買賣,但數十年來,桃花崗被民署以公地為由向小販發牌,買方卻一直不作聲,在2000年向法院以取得時效和平佔有提訴,獲確認為土地擁有權及作出登記,並在2012年以逾六千萬轉手至現有發展商。

私有產權確需尊重和保護,但上述土地權的變法,即使合法,也絕不合情合理,明顯是一些熟識土地登記資料的人士,看準一些已有登記、但無人管理的土地的漏洞(回歸後無登記的土地均屬國有,不可作和平佔有),裹應外合進行冒認繼承或買賣 當中,疊石塘更是難得有登記、無面積、有無限開發潛力"的優質盤

主動排查類高危私地保公益
根據2008年《土地法》諮詢文本的資料,目前本澳的私家地,最大部分在澳門舊城區,離島主要集中在氹仔舊區及氹北,路環則集中在舊巿區,當中多少有類似不合理取得的問題?外界不得而之,但可以肯定的說,有問題的絕不止疊石塘一個!
筆者作為當日向廉署檢舉疊石塘項目的投訴人之一,必須讚揚廉署在今次調查的努力、仔細和深入程度。但公眾對回歸前登記的土地擁有權的眾多疑問,根本無條件查證。筆者認為,繼益隆及疊石塘問題後,工務局實有責任配合廉署,主動排查可能存在的私有土地問題。對於一些有登記但長期無人處理的無主土地,更應作出適當的跟進,避免有信息又有心人士依法據為己用。

公開私地資料開放網上查冊
當局也應公開更多資料,包括在08年《土地法》諮詢中,曾公開可顯示所有地段位置的資料,如是否私家地段的資料加入地籍資訊網,讓公眾隨時查閱地段的屬性,地籍網也應上載如地段歷年的街線圖及地籍圖等資料,更應將目前已開放予政府部門、銀行、法律界及地產界的網上查屋紙系統,進一步開放予公眾使用,讓公眾能更全面查察和監督土地的相關資料。必須強調,若政府施政今日仍只停留在被動按文件、按本子辦事的水平,誰可當澳門土地的守護者?

除土地管理方面,今次疊石塘項目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工務局在未有任何合理理由下,違反曾公佈的內部指引,在2011年的街線圖將項目由八點九米大幅放寬到 一百米,地積比(建築面積計)亦由原來的五倍,放寬到淨地積比(實用面積計)八倍,故廉署認為工務局明顯違反行政指引規定及有約束力規劃條件的法律法規,應取消該街線圖及以此街線圖批給的工程計劃草案。儘管《城市規劃法》生效後,項目必須通過申請規劃條件圖作公示諮詢,項目限高及地積比已必須接受公眾監督,但目前仍處於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過渡階段,要徹底解決問題,當局有必要按《城規法》盡快完成總體規劃及分區詳細規劃,才是治本之道!

項目環評淪為擋箭牌
報告亦提出,儘管環保局及民署均認為項目破壞生態,目前本澳的環評及綠化同樣沒有法律規範,僅靠部門提出指引或技術意見,對建築項目及工務局均沒有約束力,且也無法跟進發展商有否落實報告的承諾,一針見血指出澳門環評問題的困局。筆者也想在此提出,礙於目前本澳沒有標準和法規,項目環評基本一定可獲通過,環評已成為個別項目硬上馬的擋箭牌。政府必須加快設立環評標準、法律及制度,才能讓環評真正有益、有效發揮作用。

有人會批評,疊石塘項目報告公布後,當局會否放生責任人?必須承認,事件不少操作出現在九十年代,澳門法律追溯期最長僅二十年,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只有十年和五年追溯期,不排除有某些情況已超過追溯時效,但正如廉政專員所指,調查不應因可能過追溯期而停止,將事件責任徹查,並向公眾交待結果是廉署和特區政府應有之責,否則根本難以取信公眾!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2月7日 星期三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2018年2月7日|力報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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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在公眾層面來說也認為疊石塘山個案非常兒戲,甚至離譜。這一個案也正揭示出現時多項機制上的問題,例如土地業權的取得,測量地界,甚至環境評估制度上的問題。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究竟當中還有幾多類似的個案存在?

限高規定存在任意裁量權
在建築項目的街線圖違反方面,當時的公開資料也查出這個項目是違反現有內部的限高規定,也正正反映出這些限高規定中是「存在任意裁量權」,從中導致「鬼鼠嘢」發生,他促請政府主動排查及交代清楚。

政府應重新檢視回歸前土地權的取得,並在現有機制上是否能避免同樣情況再次發生。
林宇滔又指,疊石塘山前後發出多個街道準線圖,但現時的地籍網只可查詢最新的街道準線圖,那過去的街道準線圖是否有需要公布?除了這個個案外,其他有問題的個案是否也可通過公開資訊上讓公眾監督?

質疑環評制度建立時間
另外,政府也要盡快推出總體城市規劃,避免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問題;在綠化環境評估方面,目前並沒有明確法規,只有部門指引,反映澳門在環評上是沒有法律制度,只是根據部門的裁量指引,究竟環評制度何時才能建立?這一系列的問題,必須檢視現有制度的灰色地帶,政府必須有措施更正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更重要是排查過去會否有同類型案件,林宇滔促請政府在這方面應該交代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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