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2018年2月9日|訊報專欄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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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公布《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震撼力較2016年公布的「益隆爆竹廠換地案」更甚!當中由澳葡時代無中生有亂認阿爺亂指土地亂講面積等,再到回歸後突破公開的規劃指引一再放寬地段的高度和地積比,土地戲法較不少電影劇情更出神入化,再次凸顯政府的土地管理、項目審批從回歸前到回歸後的亂象,也反映出政府根本未有汲取歐案教訓,徹底強化審批制度和全面公開審批資料,難怪廉政專員批評如果個個都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呢種情況!。疊石塘案亦帶來一個疑問,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當中還有多少同類個案存在?

個個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
根據報告,今次疊石塘的地段在澳葡時代經過法院兩次確認!第一次是1991年至1992年間,黃姓兄弟透過向法院提訴,冒認是不同姓氏阿爺的繼承人,法院在沒有任何實證下,竟獲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並到物業登記局成功轉名。自1992年開始,6150地段業權人已由崔霖轉至黃姓兄弟名下,但因沒有面積登記,故兩人通過一份自行填寫的房屋稅申報表聲稱該土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並獲法院將文件確認和轉錄到物業登記。

及後,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土地位置,不知有心還是無意,將土地位置錯誤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這個證明行為並沒得到法院確認為參與。期間兩兄弟曾兩次要求地籍局發出地籍圖,地籍局均因資料不全而拒發,但最後,地籍局卻以當事人無法院確認的聲明資料,發出目前疊石塘山的地籍圖。廉署曾詢問回歸前及回歸後的地籍局領導及技術人員,根本無可能以上述條件批出地籍圖。

根據今次報告和過去很多資料推斷,登記在崔霖名下的 6150土地,自1903年後近九十年原封不動,卻在1991年有後人繼承。碰巧地,早前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桃花崗,也是在1904年被登記為私家農地,五十年代被佔有,後再經繼承等複雜程序,直至七十年代才被人買賣,但數十年來,桃花崗被民署以公地為由向小販發牌,買方卻一直不作聲,在2000年向法院以取得時效和平佔有提訴,獲確認為土地擁有權及作出登記,並在2012年以逾六千萬轉手至現有發展商。

私有產權確需尊重和保護,但上述土地權的變法,即使合法,也絕不合情合理,明顯是一些熟識土地登記資料的人士,看準一些已有登記、但無人管理的土地的漏洞(回歸後無登記的土地均屬國有,不可作和平佔有),裹應外合進行冒認繼承或買賣 當中,疊石塘更是難得有登記、無面積、有無限開發潛力"的優質盤

主動排查類高危私地保公益
根據2008年《土地法》諮詢文本的資料,目前本澳的私家地,最大部分在澳門舊城區,離島主要集中在氹仔舊區及氹北,路環則集中在舊巿區,當中多少有類似不合理取得的問題?外界不得而之,但可以肯定的說,有問題的絕不止疊石塘一個!
筆者作為當日向廉署檢舉疊石塘項目的投訴人之一,必須讚揚廉署在今次調查的努力、仔細和深入程度。但公眾對回歸前登記的土地擁有權的眾多疑問,根本無條件查證。筆者認為,繼益隆及疊石塘問題後,工務局實有責任配合廉署,主動排查可能存在的私有土地問題。對於一些有登記但長期無人處理的無主土地,更應作出適當的跟進,避免有信息又有心人士依法據為己用。

公開私地資料開放網上查冊
當局也應公開更多資料,包括在08年《土地法》諮詢中,曾公開可顯示所有地段位置的資料,如是否私家地段的資料加入地籍資訊網,讓公眾隨時查閱地段的屬性,地籍網也應上載如地段歷年的街線圖及地籍圖等資料,更應將目前已開放予政府部門、銀行、法律界及地產界的網上查屋紙系統,進一步開放予公眾使用,讓公眾能更全面查察和監督土地的相關資料。必須強調,若政府施政今日仍只停留在被動按文件、按本子辦事的水平,誰可當澳門土地的守護者?

除土地管理方面,今次疊石塘項目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工務局在未有任何合理理由下,違反曾公佈的內部指引,在2011年的街線圖將項目由八點九米大幅放寬到 一百米,地積比(建築面積計)亦由原來的五倍,放寬到淨地積比(實用面積計)八倍,故廉署認為工務局明顯違反行政指引規定及有約束力規劃條件的法律法規,應取消該街線圖及以此街線圖批給的工程計劃草案。儘管《城市規劃法》生效後,項目必須通過申請規劃條件圖作公示諮詢,項目限高及地積比已必須接受公眾監督,但目前仍處於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過渡階段,要徹底解決問題,當局有必要按《城規法》盡快完成總體規劃及分區詳細規劃,才是治本之道!

項目環評淪為擋箭牌
報告亦提出,儘管環保局及民署均認為項目破壞生態,目前本澳的環評及綠化同樣沒有法律規範,僅靠部門提出指引或技術意見,對建築項目及工務局均沒有約束力,且也無法跟進發展商有否落實報告的承諾,一針見血指出澳門環評問題的困局。筆者也想在此提出,礙於目前本澳沒有標準和法規,項目環評基本一定可獲通過,環評已成為個別項目硬上馬的擋箭牌。政府必須加快設立環評標準、法律及制度,才能讓環評真正有益、有效發揮作用。

有人會批評,疊石塘項目報告公布後,當局會否放生責任人?必須承認,事件不少操作出現在九十年代,澳門法律追溯期最長僅二十年,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只有十年和五年追溯期,不排除有某些情況已超過追溯時效,但正如廉政專員所指,調查不應因可能過追溯期而停止,將事件責任徹查,並向公眾交待結果是廉署和特區政府應有之責,否則根本難以取信公眾!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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