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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 星期五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2018年8月10日|訊報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近日地產界及法律界再度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一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票聲明」,大力「發功」要求修改《土地法》,並盛傳行政長官會在昨日的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會議上宣佈修改《土地法》!

九票僅一票反對卻被大造文章
執筆為此文時會議尚未召開,但按筆者判斷,特首宣佈修改《土地法》機會不大,相信業界近期頻密造勢,更可能是一廂情願!因現屆政府餘下不足一年半的任期內,若要修法放生「閒置地」時間所剩無幾,現時差不多是最後一擊,否則待個案上訴至終審作最後宣判,「閒置地」勢必放生無望。

必須強調,馮官的「落敗票聲明」僅是中院七月中旬宣判三宗收回土地案上訴案、三個合議庭九票中,唯一認同應撤銷土地批給失效批示的一票,聲明亦僅認為行政當局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一條的決定原則及第八條之善意原則,但並無可指明有何法律可處理若撤銷失效的後續跟進。

筆者多次公開及在本專欄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的新《土地法》新增條文。早在零六及零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兩地段,就因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並沒收溢價金,只是當時再次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發展商和法律界絕對清楚舊《土地法》也有這個遊戲規則。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可任意演繹,加上溢價金低,也沒有公示程序讓公眾監督,故政府「慣常」以豁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批地僅批廿五年發展權非私產
有業界形容,政府廿五年強行收地,變相是「強搶私產」。但筆者必須強調,澳門私人地發展與不發展,政府確實無從干預,但批租地從來是公產,政府批出的是土地發展權,發展商需按合同在二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發展,若有合理原因,利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土地法》明確規定,不論任何原因,倘廿五年內仍未完成發展,合同自動失效不得續期,政府收回土地天經地義。從公眾角度去看,一塊地在承批人手上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承批人真的還有面子繼續拖下去?

目前最強烈要求修法的土地承批人,主要包括南灣湖及石排灣工業區。南灣土地承批人一直批評政府行政審批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C區除兩幅土地分別高七十及九十米外,其餘僅二、三十米,承批人是完全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才取得填海造地及獲得部分土地發展權。

然而,到二零零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南灣湖錯在放高 蝴蝶谷屬免公開 
直至二零零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無先兆下批示廢止南灣海灣的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牽涉的大幅放高,根本不可能獲社會接受,但因有人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

石排灣工業區方面,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有發展商拿出一九九三年政府曾發函「石排灣工業區(俗稱蝴蝶谷)」承批人,政府擬將該區改為發展商住地,承批人廿年來多次發信詢問,仍未獲發街線圖,直至廿五 年大限到期前數月才獲發規劃條件圖。

筆者理解發展商認為此個案政府確有失職及責無旁貸,但必須強調,「石排灣工業區」土地都是在八九年前後免公開競投批出作工業用途,若政府九三年聲稱想改規劃為商住用途且遲遲未行動,承批人確可選擇放棄。根據第一三/,二零零一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政府亦同意石排灣工業區「SB」地段承批人放棄該土地,並豁免承批人支付合同訂定的溢價金和租金。即使承批人不放棄土地,承批人仍有足夠時間通過司法途徑要求政府落實更改商住的規劃發展。若選擇既不放棄,也不追究政府的「佛系」應對期望奇蹟,土地超過廿五年大限被收回,確實是可預期的唯一結果,但只要有足夠證據,收回土地也不會阻礙承批人通過民事訴訟向政府索償其損失。

工務局土地管理失職責任難逃
筆者必須承認,政府在目前很多閒置個案當中確實存在失職,尤其是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從來無按《土地法》嚴格執行承批人有否按合同遵守利用期和土地契約,否則根本不會出現廿五年仍未完成發展的情況,也不會出現近日擬作安置格力犬的北安電子廠,在長期未有從事電子業務下其使用准照仍然生效,並在二零一五年獲續期十年的事情出現。

就業界指新《土地法》完全剝奪行政長官就豁免公開競投批給的裁量權。筆者也不能苟同,但同意政府在運用裁量權十分消極。必須承認,由於回歸後,特區政府濫用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地,至今僅有三幅住宅用地是通過公開競投批出,明顯違反《土地法》應優先以公開競投批地的立法原則,社會有強烈意見收緊政府可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的裁量權。但筆者想強調,新《土地法》並非如業界所言,只是新法明確規範豁免公開競投的條件,且必須事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處理路環住民批地區分霸地
例如就路環舊區、黑沙及九澳村原住民的居住權問題,政府在零九年十月曾推出先導計劃「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在符合城規下,透過免公開競投批給土地,讓路環原住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筆者對此亦贊同,並認為計劃應盡快推廣至黑沙及九澳村(兩村所有地均屬政府土地,法律上均屬霸地),先易後難逐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路環土地問題,亦避免問題因繼承、買賣等變得更複雜。筆者亦相信,先將合情合理原住問題合法規範,並與非法霸地的分途處理,九澳黑沙村才能得到合理的維護和發展,政府才能集中精力處理杜絕「真霸地」行為。

新法剛見效修法想重回亂象?
然而,根據政府資料,截止二零一四年三月底,政府共收到二十四宗關於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之申請,但至今僅五個申請已獲批。去年四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對此回應:「政府過去確實批出過申請計劃,允許持紗紙契土地的路環舊城區居民維修樓宇,但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因此該申請計劃已停止。」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最後,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除非我們想要回去任由批給土地閒置的亂象繼續,否則,我看不到要修法鬆綁放生土地的理由。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2018年8月9日|市民日報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本報訊】在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闡釋施政前夕,有發展商和法律界再度「發功」,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指很多土地個案未能如期發展是因政府行政失當所致,惟法律並無歸責一律要收回地地,他們促請政府盡快修改《土地法》,恢復行政長官對批給土地既有的裁量權。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指出: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明確訂定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並非新法新增。他認為,倘因政府行政失當造成土地承批人有損失,便應該告政府,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林宇滔表示,留意到近日有地產界和法律界對新《土地法》有很多不同見解,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認為對到期土地,要分歸責和不歸責,不能「一切刀」;前官委議員唐曉晴則認為透過法律的解釋臨時批租期滿是可以延長等等,但那些提出修法的人士中,從來沒有提過不論舊《土地法》,或新《土地法》,均寫明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這並不是新法才新增的內容。只是舊法容許政府豁免公開競投直接批給土地,而且過去政府對土地管理態度放任,沒有嚴格執法。

新法限制政府豁免公開競投
他指出:新法收緊土地豁免公開競投是回應社會訴求,因為自回歸後,只有3幅土地經過公開競投批出,其餘土地均是豁免公開競投批出,但舊《土地法》對土地批出規定以批賣為主,除非特殊原因才會豁免公開競投,明顯過去政府違反了《土地法》原意,所以限制政府可以豁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很重要。

對於土地批給合同,分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以及利用期,當中若發展商未能在利用期期限內如期發展土地,若有合理理由,可以延期,過去政府無論發展商有沒有合理理由均會延長土地利用期,但25年的臨時批租期則是底線,當25年到期未能完成發展則不會延長,例如以前的聯生工業邨、豪庭都會均超過25年未發展被政府收回土地。

他指出:新《土地法》則對土地利用期更加嚴格,利用期屆滿未發展土地亦會被收回,本澳周邊地區亦有相同規定,如果發展商在利用期未能發展好土地,則會被收回土地。

他亦不認同,有意見指政府在臨時批租期25年屆滿收回未發展土地是「強搶私產」的言論,澳門有私人土地,但有爭議的土地均不是私人土地,是政府批租地,政府批出土地的發展權,發展商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發展,受合同規範,發展商需在26年的土地利用期內按期發展,倘25年內仍不發展,批給合同就會取消,合約精神清晰,相關土地也非發展商私產。

多幅爭議土地因改用途出事
他強調,「利用期做唔好,政府就可以收番(土地),25年完全是一個底線,新舊《土地法》也是如此,且過去有個案可依,作為發展商同法律人士係好清楚有呢條底線嘅,無人質疑。」林宇滔說:「喺咁多個案,政府不會無責任,佢責任係從來無監督利用期;又例如逸園計劃於北安前地218E地段設立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的土地,原為電子零件製造工廠,已荒廢多年卻在20153月獲續期10年,就是因為政府無監管!」政府在土地管理上有很大責任,過去對利用期從來都執法不嚴,甚至有土地承批人連溢價金都沒有交,也有對發展商查詢不積極回應,城規遲遲不出台情況。不過,業界日前在傳媒面前提出的個案,包括蝴蝶谷、南灣湖CD區等,均是有規劃的,只是後來因改變土地用途,例如1993年蝴蝶谷由工業土地變住宅土地,土地承批人認為有利可圖,故沒有放棄土地批給合同,既然等待10年政府都沒回覆,而導致發展商損失,為何發展商不告政府?這些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特首有裁量權惟須開誠布公
他質疑:「法治社會,做乜唔告政府?大家點解唔告?在工業上佢哋(土地承批人)都無做開荒牛,因為都無做過任何嘢!其實佢(土地承批人)唔做工業(政府)應該收番晒佢哋。」他又提到南灣湖CD區,承批人在取得土地時政府詳細規劃已出台,只是之後涉及歐文龍貪污案,發出違法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導致新規劃不被社會接受,土地承批人為博得更高利潤而按舊規劃發展土地,一直拖到批租期滿。

林宇滔認為,無論新、舊《土地法》立法原意都為確保土地有效利用,新法生效後發揮效用,令土地承批人嚴格執行土地利用期,一些項目得到迅速發展。


他又不認同有意見指新《土地法》令行政長官失去土地批給的裁量權說法。他批評指,由於過去行政長官的不作為,以致黑沙村「紗紙契」問題遲遲未能得到解決,事實上,上述問題在新《土地法》有方法可以處理,《土地法》容許行政長官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相關土地批租給現有居民繼續使用,當時政府只做了3個個案便停止相關計劃,在新《土地法》下行政長官對土地有裁量權,問題是行政長官敢不敢開誠布公公開所有豁免公開競投土地資料及免公開競投原因?


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2018年8月6日|澳門日報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本報消息】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卻於二○一五年獲續地十年。據工務局回覆,該電子廠的使用准照至今仍有效,且由於該地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屬確定批給,故即使無名無實也可自動續期。坊間意見批評工務局失職,一來不巡查土地的有效使用,二來明知建築物荒廢多年,也大條道理任由土地資源浪費。

早前,逸園擬租借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以打造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不過,該工業用地早被地產商購得,原有的電子廠亦已荒廢多年,完全不符當年的批地要求,卻於二○一五年獲續期十年。

電子廠招牌早已變為邦迪物流,內部亦已清空。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有關電子廠於一九九三年七月獲發使用准照,用作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生產,准照至今一直有效。
另外,根據新《土地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適用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

因此,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有賃批給每十年可自動續期一次而無須申請。

亦即,只要於二○一四年三月前轉為確定批給,無論該地的使用准照是否有效、建築的經營與用途是否相符,便可不理甚麼原因,照舊獲得續期。

電子廠已荒廢多年,其使用准照卻長生不老,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准照有效係因為你冇巡,你冇做過任何嘢!批評工務局的土地巡查及管理千瘡百孔,過去對臨時批給的使用期零監督;對於確定批給的土地按合約使用上,則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缺乏監管。除非當局能拿出數字或證據,證明該廠有效運作,否則,只能反映當局巡查不足,造成准照仍有效。

不可收回理據欠奉
工務局主張新《土地法》前的確定批給,便一律續期,林宇滔認為,第二百一十六條要求租賃批給的承批人,要在該法生效一年內,聲明該批給依舊法規範,直至其批給合同期或續期屆滿為止。新《土地法》於一四年生效,電子廠用地於一五年續期,理應以新法處理收回。

再者,《土地法》列明確保適時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原則,政府站在保護土地的角度,理應有機制處理這些已確定利用,但後來又被閒置的土地,佢嘅荒廢係無容置疑,但係唔係確定利用就任佢荒廢、政府完全唔理呢?收唔到地係唔係就坐咗喺度呢?如果係呢種態度,工務局同樣失職。



2018年8月3日 星期五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2018年8月3日|澳門日報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本報消息】北安前地的電子廠用途早已變質,其一五年獲續期的理據成疑。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有感此僅為冰山一角,工務局過去在土地使用監管上存在眾多不足,應向公眾交代各批給土地到底有沒有嚴格依法利用,並於官網上公佈巡查情況。

土地用途為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零件製造廠的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早已被房地產公司購入,電子廠僅餘空殼,卻仍獲續地十年。林宇滔指出,此個案只是本澳眾多土地個案其中之一,過去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在土地批出、利用、廿五年大限等環節監管上並不嚴謹,除根本沒有發展的閒置地外,即使曾按要求興建建築物、轉為確定利用的土地,現時有關建築的使用情況亦未必與批地合同要求相符,正如呢個電子廠,可能曾經做過電子廠,甚至唔知有冇做過,而家好明顯係丟空。

公開土地巡查資料
他主張,政府應負起責任,按《土地法》及土地合同處理,即使針對確定批給的可操作空間較小,惟當其已背離用途,是否便無計可施?北安空置嘅(土地)唔止一塊,空置嘅唔止北安!工務局過去在確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工作上明顯不足,應當面對及向公眾交代,包括有沒有巡查?續期原因為何?甚至應在地籍資訊網上公開所有批給土地的巡查資料,邊塊地有用、邊塊地冇用,邊塊地續到期、邊塊唔續,做咩要擠牙膏?本身呢啲嘢都要放晒上網啦。

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仍獲續期原因有待政府解畫,逸園如欲設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有關承批人要先申請更改用途。林宇滔關心,領養中心的性質到底為何?是臨時還是永久中心?一般來說,當格力犬被順利領養後,中心便功成身退,為何又有人提出要再接收內地犬隻?令人模糊。

認同民署延領犬期
有擔心改用途建領養中心,只是又一齣土地戲法。他認為,逸園最新提出的別墅方案亦有可能違反《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甚至會滋擾周邊居民。要在澳門覓地飼養五百多隻格力犬非易事,北安該地對周邊的影響較小;惟政府在此事下要開誠布公,若然有人申請轉用途,應就土地批給合同的履約情況,土地轉用途的理據是否充分、是否涉及溢價金、轉用途的期限等問題,都應詳細向公眾交代,絕不能為他人借轉用途謀利留有空間,唔應該通過格力犬過橋,改變成其他用途。


故此,他認同民署批准延長逸園的領犬期,唔延長又可以點呢?罰錢唔係最有效嘅解決方案,罰完逸園就完全無責任、金蟬脫殼。主張若六十日後逸園又走數,則再處罰也不遲,若現時要民署揹起五百多隻格力犬的責任,則不知何時事情才能終結。



2018年5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2018年5月25日|訊報專欄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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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上周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促請政府釐清「過期不能完成利用的土地」的責任誰屬,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

南灣湖先後詳規再批地填海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南灣C區地段的高度除C十二為九十點九米及C十七為五十到七十一米外,其餘均二、三十米,承批人是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由承批人負責填海造地及獲得土地發展權,過去曾被批評建築風格幢幢一樣的皇朝區,就是同期公佈的另一規劃核准外港新填海區都巿規劃章程(詳見第六八∕九一∕M號訓令)。然而,到二00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直至二00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個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亦牽涉違法放高,根本不可能合法化,地段本應要按原則興建,但因有承批人是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則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

舊法已有廿五年收回案例
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筆者理解發展商尤其對於個別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個案或有不滿,包括如石排灣蝴蝶谷地段因政府遲遲不公佈新規劃,令承批人未能發展等,但必須強調,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內,承批人有足夠時間為保護自己權益採取法律行動。

作為修改《土地法》的辯論,筆者有責任向公眾澄清,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新《土地法》才加入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

新《土地法》二0一三年三月才生效,早在二00六及二00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地段(詳見第八九╱二00七號及第二0╱二00六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就因土地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這兩個案例實證舊《土地法》同樣有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的規定,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的裁量權沒有太多規限,政府慣常以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廉署倡修法明確利用期非大限
支持修改《土地法》的意見有提出,廉署在《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中指出:「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對新《土地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作出更明確的界定或更清晰的指引,以便行政當局在處理逾期未完成利用的個案時能更充分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報告確有以上總結,但廉署所指的法例修訂是臨時批給的「利用期」,即批出土地後,土地合同一般規定承批人要在兩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土地合同要求的所有發展,臨時批給才可轉為確定批給。

廉署報告批評當局對「利用期」管理混亂,且新舊《土地法》未就「可歸責」釐定準則,報告甚至明確指出,可歸責於承批人未在「利用期」發展的土地,就可以啟動收回程序,不需等待「廿五年大限」。廉署只是認為當局在批準臨時土地「利用期」延長裁量權過大,建議應明確標準、並增加批准延長「利用期」的透明度及加重延誤利用土地的罰則。報告亦有專門章節強調,已過廿五年土地批給必須依法宣告失效。

廉署指承批人應清楚大限
廉署在報告第十三頁確認:「無論是按照舊《土地法》還是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如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尚未完成利用,則有關批給將會失效,行政當局須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宣告批給失效」。第十四頁亦提到:「作為承批人,亦應清楚了解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法律後果。」廉署更批評,「行政當局未能及時宣告臨時批給屆滿的土地批給失效屬行政上的不作為,這不僅會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會因土地法律狀況不明確,對善意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風險。」在多次的司法判決,司法機關亦一再明確臨時批給不得續期這個觀點。而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政府在討論《土地法》時,就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態度非常清晰和堅定。

筆者認同廉署報告,對於《土地法》「利用期」可否歸責的準則應有更明確的標準,亦要有更高透明度和加重罰則,但相對舊法而言,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

十六幅不可歸責地無南灣湖
可以預見,若按廉署報告的方向,加強「利用期」的管理,未來不會、也不可能再出現過「廿五年大限」的情況。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然而,現時支持《土地法》修訂的焦點均集中在臨時批給的「廿五年大限」能否延期或被中止 。先不討論筆者前述的理據,但若按此方向,結果顯而易見只得兩個,修法對不可歸責承批人的要求定得太緊,看不到可解多少個案;若規定太鬆,就變相「放生」所有閒置土地!

儘管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與修改《土地法》綑綁,但筆者必須強調,「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且已有終審判決,修改《土地法》也解決不了「海一居」的問題;且按新《土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5月19日 星期六

新舊土地法臨時批給皆不可續期 傳新澳門:修法不能解決問題 2018年5月19日|澳門日報

【本報消息】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日前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修法不能解決問題,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到;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強調新舊法同樣堅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南灣湖地違法放高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林宇滔認為牽涉違法放高。指九十年代初南灣海灣的城市規劃方案(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細緻規範了建築物的高度、設計等,由南灣湖發展有限公司填海興建。到二○○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放高建築物至逾百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為違法。

至二○○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項城市規劃章程。南灣湖唔係純粹政府責任、行政程序的問題,其牽涉違法放高,根本唔可能合法化,肯定要按原則興建。但可能因大家冇按原圖則才導致今日的結果。

修法難分歸責與否
他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不變。例如新法生效前聯生工業村、濠庭都會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再如政府對石排灣蝴蝶谷空地雖然可能有責任,遲遲未公佈規劃,但在廿五年的大限內,承批人可一早採取法律行動。

他有感修法亦難分清可歸責和不可歸責的土地,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見唔到有具體方案可以做到。眼見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混為一談,但每宗個案情況不同,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未必可以歸責政府,海一居都解決唔到,修咩《土地法》呢?且按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氹仔紗紙契問題的政策,便可豁免公開招標批地給原住民。

新土地法漸見成效

另外,從廉署、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臨時批給不可續期是堅定的原則,確保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新《土地法》一三年生效後開始見效,促使幾大項目在大限前趕工,新批給的土地或修改項目,興建進度基本按期進行。新法中亦加入沒在利用期內完成利用,每日罰款千分之一溢價金的規定,現時溢價金相對貼近市價,有相當的阻嚇力。在嚴格執行利用期下,不致出現批地廿五年都未發展的情況,使澳門土地資源運用更有效益,政府掌握了主導權。

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2018年5月9日 | 澳門日報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傳新澳門協會質疑青洲山土地登記、劃界和土地屬性,已向廉署提交資料促請調查青洲山土地,確保國有土地不被侵佔。

國有土地不可侵佔
傳新澳門協會昨日上午十一時半在會址舉行記者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該會近期翻查資料時發現,一直牽涉衆多業權糾紛的青洲山土地,儘管早在一百三十多年前就進行官方登記為私人土地,但其登記資料及歷史背景,以及土地屬性、界線及面積等均存在衆多疑問,並與疊石塘及益隆個案有不少相似。

私地建碉堡不合理
外界俗稱青洲山的土地編號為二五○六,法律制度為“私有產權地”,但其屬性、劃界及面積等有多個疑點。特別是文化局至今已在該山“私人土地”發現至少十一個軍事碉堡或建築,部分標有年份,最早為一九五三年份,亦有建於一九五五年。

廉署早前對疊石塘山的軍事碉堡有如下陳述:“根據文化局向廉署提供的資料,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內的軍事碉堡屬一八八四年建造的路環砲台的輔助軍事設施,在一九○三年崔霖購買田畔街土地的時候,該軍事碉堡應該已經存在。假如當年崔霖購買的土地真的位於疊石塘山,那當中的軍事碉堡無論是在購買前還是在購買後興建都違反常理。”

業主允許有證明?
按照同一邏輯,若青洲山早在一八二八年已屬私人土地,之後再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碉堡同樣不合常理,即使可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設施,又有否任何正式文件證明其軍事設施的興建得到業權人之同意?

再者,根據一九三三年葡萄牙憲法,軍事禁區均視為公地,雖未有無官方文件證實,但衆所周知,青洲過去一直以軍事禁區方式管理。

林宇滔稱,由於本澳土地資訊不透明公開,無論是疊石塘山或益隆等涉及回歸前複雜的土地登記、劃界及土地屬性等存在衆多疑問的個案,若非由廉署等具權限部門作全面深入調查,公衆根本無從查證。更重要的是,青洲山山體、修道院及避靜所等均已屬“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築文物)”,且根據民署一二年的“古樹名木調查”,青洲山受保護的古樹多達三十六棵,但礙於青洲山地權問題多年來爭議和糾紛不斷,青洲山的文物建築及古樹等的情況已越來越差,部分古樹更已枯死,青洲山土地屬性問題一日不清晰,青洲山的有效保育根本無從談起。

古樹保育無從談起

該會已將資料轉交廉署,要求當局按權限依法調查,尤其要徹查青洲山土地登記及土地屬性的合法性,以及劃界及面積計算等是否全部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國有土地不會因為不合法的登記劃界而被侵佔私有化。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2018年2月9日|訊報專欄

類似疊石塘個案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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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日前公布《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震撼力較2016年公布的「益隆爆竹廠換地案」更甚!當中由澳葡時代無中生有亂認阿爺亂指土地亂講面積等,再到回歸後突破公開的規劃指引一再放寬地段的高度和地積比,土地戲法較不少電影劇情更出神入化,再次凸顯政府的土地管理、項目審批從回歸前到回歸後的亂象,也反映出政府根本未有汲取歐案教訓,徹底強化審批制度和全面公開審批資料,難怪廉政專員批評如果個個都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呢種情況!。疊石塘案亦帶來一個疑問,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當中還有多少同類個案存在?

個個盡忠職守冇可能發生
根據報告,今次疊石塘的地段在澳葡時代經過法院兩次確認!第一次是1991年至1992年間,黃姓兄弟透過向法院提訴,冒認是不同姓氏阿爺的繼承人,法院在沒有任何實證下,竟獲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並到物業登記局成功轉名。自1992年開始,6150地段業權人已由崔霖轉至黃姓兄弟名下,但因沒有面積登記,故兩人通過一份自行填寫的房屋稅申報表聲稱該土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並獲法院將文件確認和轉錄到物業登記。

及後,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土地位置,不知有心還是無意,將土地位置錯誤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這個證明行為並沒得到法院確認為參與。期間兩兄弟曾兩次要求地籍局發出地籍圖,地籍局均因資料不全而拒發,但最後,地籍局卻以當事人無法院確認的聲明資料,發出目前疊石塘山的地籍圖。廉署曾詢問回歸前及回歸後的地籍局領導及技術人員,根本無可能以上述條件批出地籍圖。

根據今次報告和過去很多資料推斷,登記在崔霖名下的 6150土地,自1903年後近九十年原封不動,卻在1991年有後人繼承。碰巧地,早前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桃花崗,也是在1904年被登記為私家農地,五十年代被佔有,後再經繼承等複雜程序,直至七十年代才被人買賣,但數十年來,桃花崗被民署以公地為由向小販發牌,買方卻一直不作聲,在2000年向法院以取得時效和平佔有提訴,獲確認為土地擁有權及作出登記,並在2012年以逾六千萬轉手至現有發展商。

私有產權確需尊重和保護,但上述土地權的變法,即使合法,也絕不合情合理,明顯是一些熟識土地登記資料的人士,看準一些已有登記、但無人管理的土地的漏洞(回歸後無登記的土地均屬國有,不可作和平佔有),裹應外合進行冒認繼承或買賣 當中,疊石塘更是難得有登記、無面積、有無限開發潛力"的優質盤

主動排查類高危私地保公益
根據2008年《土地法》諮詢文本的資料,目前本澳的私家地,最大部分在澳門舊城區,離島主要集中在氹仔舊區及氹北,路環則集中在舊巿區,當中多少有類似不合理取得的問題?外界不得而之,但可以肯定的說,有問題的絕不止疊石塘一個!
筆者作為當日向廉署檢舉疊石塘項目的投訴人之一,必須讚揚廉署在今次調查的努力、仔細和深入程度。但公眾對回歸前登記的土地擁有權的眾多疑問,根本無條件查證。筆者認為,繼益隆及疊石塘問題後,工務局實有責任配合廉署,主動排查可能存在的私有土地問題。對於一些有登記但長期無人處理的無主土地,更應作出適當的跟進,避免有信息又有心人士依法據為己用。

公開私地資料開放網上查冊
當局也應公開更多資料,包括在08年《土地法》諮詢中,曾公開可顯示所有地段位置的資料,如是否私家地段的資料加入地籍資訊網,讓公眾隨時查閱地段的屬性,地籍網也應上載如地段歷年的街線圖及地籍圖等資料,更應將目前已開放予政府部門、銀行、法律界及地產界的網上查屋紙系統,進一步開放予公眾使用,讓公眾能更全面查察和監督土地的相關資料。必須強調,若政府施政今日仍只停留在被動按文件、按本子辦事的水平,誰可當澳門土地的守護者?

除土地管理方面,今次疊石塘項目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工務局在未有任何合理理由下,違反曾公佈的內部指引,在2011年的街線圖將項目由八點九米大幅放寬到 一百米,地積比(建築面積計)亦由原來的五倍,放寬到淨地積比(實用面積計)八倍,故廉署認為工務局明顯違反行政指引規定及有約束力規劃條件的法律法規,應取消該街線圖及以此街線圖批給的工程計劃草案。儘管《城市規劃法》生效後,項目必須通過申請規劃條件圖作公示諮詢,項目限高及地積比已必須接受公眾監督,但目前仍處於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過渡階段,要徹底解決問題,當局有必要按《城規法》盡快完成總體規劃及分區詳細規劃,才是治本之道!

項目環評淪為擋箭牌
報告亦提出,儘管環保局及民署均認為項目破壞生態,目前本澳的環評及綠化同樣沒有法律規範,僅靠部門提出指引或技術意見,對建築項目及工務局均沒有約束力,且也無法跟進發展商有否落實報告的承諾,一針見血指出澳門環評問題的困局。筆者也想在此提出,礙於目前本澳沒有標準和法規,項目環評基本一定可獲通過,環評已成為個別項目硬上馬的擋箭牌。政府必須加快設立環評標準、法律及制度,才能讓環評真正有益、有效發揮作用。

有人會批評,疊石塘項目報告公布後,當局會否放生責任人?必須承認,事件不少操作出現在九十年代,澳門法律追溯期最長僅二十年,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只有十年和五年追溯期,不排除有某些情況已超過追溯時效,但正如廉政專員所指,調查不應因可能過追溯期而停止,將事件責任徹查,並向公眾交待結果是廉署和特區政府應有之責,否則根本難以取信公眾!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2月7日 星期三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2018年2月7日|力報

疊石塘山個案揭多項機制問題 林宇滔:政府應主動排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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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在公眾層面來說也認為疊石塘山個案非常兒戲,甚至離譜。這一個案也正揭示出現時多項機制上的問題,例如土地業權的取得,測量地界,甚至環境評估制度上的問題。在回歸前所謂合法登記的土地,究竟當中還有幾多類似的個案存在?

限高規定存在任意裁量權
在建築項目的街線圖違反方面,當時的公開資料也查出這個項目是違反現有內部的限高規定,也正正反映出這些限高規定中是「存在任意裁量權」,從中導致「鬼鼠嘢」發生,他促請政府主動排查及交代清楚。

政府應重新檢視回歸前土地權的取得,並在現有機制上是否能避免同樣情況再次發生。
林宇滔又指,疊石塘山前後發出多個街道準線圖,但現時的地籍網只可查詢最新的街道準線圖,那過去的街道準線圖是否有需要公布?除了這個個案外,其他有問題的個案是否也可通過公開資訊上讓公眾監督?

質疑環評制度建立時間
另外,政府也要盡快推出總體城市規劃,避免項目逐個審批、或逐個裁量的問題;在綠化環境評估方面,目前並沒有明確法規,只有部門指引,反映澳門在環評上是沒有法律制度,只是根據部門的裁量指引,究竟環評制度何時才能建立?這一系列的問題,必須檢視現有制度的灰色地帶,政府必須有措施更正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更重要是排查過去會否有同類型案件,林宇滔促請政府在這方面應該交代和跟進。


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路環平民村帶出的土地管理混亂和資訊不對稱問題 2017年12月22日|訊報

路環平民村帶出的土地管理混亂和資訊不對稱問題

  近日有港媒頭版報導指:路環平民村是「澳門人間地獄、衰過清朝」,引起社會廣泛迴響!先不論港媒突然十多天關注澳門的原由,筆者今日先和大家談談由路環平民村帶出的澳門長年被忽視的土地管理混亂和資訊不對稱問題。

  根據政府和教會資料,位於路環疊石塘山西端聖方濟各街的路環平民村,是澳葡政府在一九一八年以長期租借批出給澳門教區,並由教區自行斥資依山興建十條街共一百間小屋的小社區,目的是為當時經濟有困難,沒有居所的貧困居民提供居所,讓他們能夠安居打拼生活,故命名為路環平民村。

平民村經歷三批村民  根據筆者按網上僅有的地籍資料估算,目前平民村一百間小屋僅佔當年澳葡政府向教會批出近二萬三千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不到一半。隨著社會發展,首批村民因環境改善,愈來愈多人遷出;有路環村民指,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大批內地新移民以月租三元落戶平民村,成為大家所講的第二批居民,但由於租金與管理費用不成正比,教會決定放棄收租,直到九十年代中,澳門政府在氹仔黑橋興建平民新村,大部分原村民都搬到了平民新村。

  據估計,目前平民村真正的原村民只剩不足五戶,但因長期缺乏管理,上世紀末開始至今,有澳門人因個人理由搬遷到平民村,有部分村屋被人霸佔外租,當中有外僱也有外籍人士,令居民的狀況越來越複雜,亦開始出現一些僭建或非法開墾,平民村確曾有變得骯髒,混亂、治安欠佳的時候,但正如近日不少本地傳媒及網媒也到現場採訪,居於平民村的居民覺得該村環境不錯,絕非人間地獄。筆者數年前也曾因處理個案到過平民村,當時已有警察每日數次巡更,全村唯一的公廁和公共浴室也由民署定期清理,治安和衛生環境尚可。
教區想還地政府愛理不理?

  儘管平民村實況與港媒報導有頗大出入,但事件確又帶出值得關注的澳門土地管理混亂和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因為根據政府去年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曾表示:回歸前夕澳門教區曾提出歸還路環平民村所處之土地,但至今該地段承批人仍是澳門教區。意味著政府一早就應知悉平民村的土地長期缺乏有效管理,且教區願意歸遇的意願,但為何近二十年仍未有任何跟進?這根本就是反映本澳土地管理混亂的活生生例子。

路環平民村問題絕非今日才有,回歸後,路環居民和組織多年來都有向政府表達平民村長年缺乏管理的憂慮,近年亦曾因周邊大型地盤建設,曾有近五百外僱入住平民村,令環境變得複雜,但一直得不到政府、特別是管理土地部門的足夠重視,儘管平民村地段有業權人,政府確無合法身份直接介入,但教區早在回歸前已有意交還土地,為何政府不積極處理土地回收的問題,反而是每次有問題引發公眾關注,又是治安、消防、衛生、民署或社工局等前線部門逐一作即時作一些治標不治本的跟進?

類似的個案還有青洲山。儘管青洲山屬私人地段,但因業權人沒有履行管理責任,環境衛生、消防和治安問題經常引起社會關注。最終又是衛生局和民署動用公帑清理善後買單處理,業權人無履行管理義務的核心問題從未被關注和認真跟進!

私人地清理不應公帑買單  
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該局轄下的土地管理廳之職責包括:「確保本地區所批出土地之實際利用,並負責監管批地合同或修訂批地合同條款之嚴格履行。」意味政府是有專責部門對批地合同作出恆常和嚴格的監管。

筆者期望經過今次事件,政府高層能夠責成土地工務運輸局及其土地管理廳,認真和教區商討收回平民新村土地的相關問題,盡快對地段作出管理、重新利用或規劃,不再讓平民村久不久成為新聞焦點。另外,如青洲山等私人地段,儘管目前法律賦予當局執罰的權限不多,但當局也應思考,若業權人沒有履行責任,從而影響到包括公共衛生和屬文物名錄的青洲山保育等公共利益,當局應該如何適當介入或要求業權人負責;若無計可施,也應通過修法確保業權人履行責任。

資訊不對稱易現桃花崗2.0   
無論是青洲山、平民村及社會早前高度關注的閒置土地問題,當局對原本應系統性公開的土地資訊一直諱莫如深。近年在《土地法》大限下,工務局才在羅立文司長的要求下,將較詳細的閒置和到期土地資訊公開上網。如有留意桃花崗一案的人士都會知道,儘管桃花崗地權案,終審法院裁定被告詐騙罪名不成立,但僅能代表法律技術上勝訴,一個普通人如何得悉桃花崗這塊一直由公眾使用的土地竟有私有業權且能神不知鬼不覺地依法和平佔有?桃花崗土地是否合情合理獲得,公眾心中早有定論。

  澳門目前還有多少幅私人或長期批租地屬無人管理狀態?作為權限部門有否積極跟進和處理?筆者期望特區政府責成相關部門認真汲取桃花崗一案的教訓,作主動排查和系統性公佈,讓公眾監督無人管理土地的狀況,並及時作適當跟進處理,否則輕者平民村或青洲山久不久成為新聞焦點,重則若繼續讓有關資訊成為部門秘密或個別有心人士的獨家資訊,隨時會有更多桃花崗2.0再出現,澳門的公產更難得到有效保障!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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