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日前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修法不能解決問題,“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到;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強調新舊法同樣堅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南灣湖地違法放高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林宇滔認為牽涉違法放高。指九十年代初南灣海灣的城市規劃方案(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細緻規範了建築物的高度、設計等,由南灣湖發展有限公司填海興建。到二○○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放高建築物至逾百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為違法。
至二○○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項城市規劃章程。“南灣湖唔係純粹政府責任、行政程序的問題,其牽涉違法放高,根本唔可能合法化,肯定要按原則興建。但可能因大家冇按原圖則才導致今日的結果。”
修法難分歸責與否
他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不變。例如新法生效前聯生工業村、濠庭都會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再如政府對石排灣蝴蝶谷空地雖然可能有責任,遲遲未公佈規劃,但在廿五年的“大限”內,承批人可一早採取法律行動。
他有感修法亦難分清可歸責和不可歸責的土地,“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見唔到有具體方案可以做到。”眼見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混為一談,但每宗個案情況不同,“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未必可以歸責政府,“海一居都解決唔到,修咩《土地法》呢?”且按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氹仔紗紙契問題的政策,便可豁免公開招標批地給原住民。
新土地法漸見成效
另外,從廉署、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臨時批給不可續期是堅定的原則,確保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新《土地法》一三年生效後開始見效,促使幾大項目在“大限”前趕工,新批給的土地或修改項目,興建進度基本按期進行。新法中亦加入沒在利用期內完成利用,每日罰款千分之一溢價金的規定,現時溢價金相對貼近市價,有相當的阻嚇力。在嚴格執行利用期下,不致出現批地廿五年都未發展的情況,使澳門土地資源運用更有效益,政府掌握了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