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澳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昨日正式宣佈參選行政長官的士規章六月生效 補充法規應儘快出台 2019年4月19日|訊報

澳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昨日正式宣佈
參選行政長官的士規章六月生效
 補充法規應儘快出台
本澳的士問題一直為社會詬病,也是澳門旅遊形象的一大污點,歷經十多年的討論,被一拖再拖的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的士規章》),將於今年六月三日起正式生效。客觀而言,新法作出多項改革,除將過去的士違規罰款一千元大幅調三千至三萬外,的士司機倘五年內四犯如拒載、揀客、議價、濫收車資、兜路等較嚴重違規行為,司機將被釘牌,且要三年後才能重新考牌。
罰金大增程序簡化五年四犯釘牌
《的士規章》亦將違法行為分為一般違規行為及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前者由交通局負責監察及處罰,後者由治安警察局負責。法案亦建議援引「道路交通法」(下同),採用更快捷行政違法行為的特別程序,即增設「即時票控」的處罰程序,以減省處罰的流程,避免過去完成一宗處罰動輒需要數月的情況,增加處罰的阻嚇力。
至於坊間甚為關注的「被動式放蛇」,法案最初文本原建議當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監察人員,成為的士違規的受害人時,可視為公共當局。但因立法會擔心執法人員既是受害人、又行使執法權會存在角色衝突。最後,法案決定交通局及治安警的監察人員成為本法律所訂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時,無論是否在執行職務,均可視為行政當局,但有關人員不得就該行政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處罰程序及編製控訴書,作為折衷。
在舉證方面,法律亦要求所有的士安裝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若設備未能有效運作,甚至被刻意破壞,可罰款一萬五千元或三萬元,甚至被扣車。
的士車廂私裝設備可判刑
然而,近日香港媒體曝光藝人在的士車廂內的錄影片段,也令社會關注的士錄影的私隱問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就此表示,根據本澳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士司機或車主均不能自行在的士車廂內裝設錄音錄像系統,否則最高可判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若有關人士將資料放在互聯網傳播,最高可處罰三年徒刑或三百六十日罰金。而即將生效的《的士規章》要求在所有的士車廂內強制安裝的錄音及錄影系統,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須對有關的資料安全負責。
新《的士規章》強制要求所有的士安裝全球衛星定位、錄音、錄像系統,且系統的安裝、維護、檢定、校準及拆除均必須是獲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實體負責,但它也無權查閱或讀取資料(前者是翻看,後者是記錄低檔案),只有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局長及其授權人員,因工作需要才可查閱及讀取相關資料,且必須製作筆錄留底,以便作事後監督。
強制錄影系統應貼封條資料須加密
要確保的士的錄音、錄像系統的安裝、保養及資料讀取,完全符合《個資法》的相關要求,筆者可簡單總結為,的士有關設備必須貼上封條,確保設備及當中的記憶卡等不可被人取走或篡改內容,由於系統安裝及保養實體也無權讀取有關數據,意味著資料必須被加密,只有持有密碼的政府部門才能解密查閱和讀取,有關的操作亦必須有不可被篡改的系統紀錄和筆錄,確保事後監督。如能確保上述機制有效運作,筆者相信錄音和錄像系統能夠作為打擊的士違規的有效佐證,同時亦要確保乘客的私隱得到有效的保障。
儘管上述的要求並非新科技,但以政府複雜的行政程序,從制訂系統和數據標準、核准安裝保養實體等,相信費時絕不少,故《的士規章》亦訂明安裝限期是補充法規生效後十八個月,但當局若不及早公佈《的士規章》的補充法規,能否如期在十八個月內在所有的士安裝GPS、錄音及錄影系統,筆者有相當大的疑問。
此外,補充法規還規範的士駕駛員證的考核的專門培訓及考試內容,以及所有《的士規章》的執行細則,但當局至今仍未公佈補充法規的詳情。
令人憂慮的是,補充法規拖延出台,似乎已成慣例,如去年生效的《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要強制醫療人員購買保險,但強制保險保險費率表及條件的行政法規,要到法律生效前一個星期才刊登公佈,業界根本無合理時間準備。二0一五年生效的《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其相關民事責任保險的補充性行政法規,甚至到今日仍未出台!
補充法例遲成慣例
從立法邏輯而言,法律的補充法規,理應在立法時就已完備,並要向立法會詳細解釋配套法規的具體執行,法律在細則性審議獲通過後,理應同步出台,確保持份者及早作好準備配合法律生效。但在實際操作上,現時政府在細則性審議法律時,往往說具體問題由補充法規處理,但如何處理卻又說不清,甚至被議員批評,只要法律獲通過,行政法規就由政府話事,不需再理會立法會意見。不諱言,法律生效前才匆匆推出、甚至生效後也不推出補充法規,變相令法律無法切實執行,明顯是僭越立法會的立法權!
《的士規章》法案細則性討論當日,討論最激烈的條文,是第五條規定今後的士只容許公司競投的士牌照的條文,多名議員激辯,認為只容許以公司形式競投的士准照會造成壟斷,同時只接受有五百萬註冊資本公司競投明顯是投資化及影響自僱的士司機生計,條文最後被要求獨立表決,惟仍獲通過。
政府認為,的士經營注重資金及管理,沒有合適資質對市民服務沒有保障,市民現階段亦滿意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筆者對此不能苟同,雖然從交通事務局的管理角度而言,發公司的士牌的確較發個人牌易於管理,但公司制就能提供滿意服務?兩者間根本沒必然關係,至少巿民對過去電召的士服務就非常不滿,現時電召的士服務雖有改善,但投訴仍然不斷,且如台灣也非公司制,只要符合資格的車輛就能經營的士,同樣也可提供優質服務。
新牌只有公司制爭議大成敗筆當然,筆者認同,包括電召的士等特別的士服務,因業務性質和運作,以公司制競投會更合適,但今後除六百五十個永久的士牌照外,所有年限的士牌照完全排除個人的士競投的做法,實在不可取,甚至有機會熾熱原有六百五十個永久牌的投機,令想租車自僱的司機選擇更少、租金更貴。
令人驚訝的是,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卻為公司制辯護,稱個人亦可透過參與公司形式經營,即使一人公司也可參加競投,同時成立公司的成本較低,公司註冊無需驗資。若政府想法如是,則反證公司制和五百萬註刪資本根本是形式主義,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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