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 星期二

林宇滔建議分兩步走 保育本澳僅有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 正報 2016-04-05 P01 | 頭條

林宇滔建議分兩步走

    保育本澳僅有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   

正報       2016-04-05   P01 | 頭條  

    【本報訊】本澳近年有不少涉及山體開發的項目,而引起社會及保育團體關注本澳的山體及自然資源保育工作。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指出,本澳目前僅有約百分之十二面積屬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不應再受破損,建議將本澳的山體以及龍環葡韻納入自然保育區域,作重點保育且不能開發,個別的發展項目則再透過環境進行評估,但不能涉及對自然保育區域的傷害,分兩步走,保育本澳僅有的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

     澳僅有百分十二屬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民署所公布本澳的綠化率為四成多,本澳目前僅有約百分之十二面積屬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即山體、森林。林宇滔指,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有別於一般市區綠化,例如休憩區、天台綠化、道路上單獨種植的當樹木等,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還包括原來的生態價值,簡單說,砍伐一棵生長於山體或森林的樹木,在道路上單獨再種上一棵樹,其生態價值已不一樣。加上本澳僅約百分之十二面積屬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遠比香港四成、新加坡三成低,認為已看不見合理的理由對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作破壞。

    他續指,《城規法》中有規定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需要對自然資源作出保護,保護自然生態、生態平衡、環境可持續發展等,一九九二年頒布的《環境綱要法》也要大自然的保存方向,可是目前在沒有環評要求下,遇到自然資源受損的發展項目,只是由單個環評報告作考慮,並沒有設自然生態保育區制度,沒有對自然資源作出保護。

    促設最高環境領域保護區

    本澳的自然生態資源及自然生態價值資源寥寥無幾,松山、大潭山、小潭山、疊石塘山等山體、龍環葡韻半人工水體等,林宇滔建議,按《環境保護概念性規劃二零一零至二零二零》中建議,設最高環境領域保護區、可引導開發展保護區、優化區三個層面,按不同保育區作保護和有限度發展,最高環境領域保護區的設定建議借鏡香港,將自然生態資源及自然生態價值資源列為保護區,作重點保育,不讓發展項目對之破壞。個別的發展項目則再透過環境進行評估,但不能涉及對自然保育區域的傷害,分兩步走,保育本澳僅有的高自然生態價值資源。相信比目前每個項單獨提交環評報告的做法,所發揮的生態保護效果好。




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松山人隧研究報告下季完成 工務局納設升降機連松山步行徑建議 澳門日報 2016-03-01 A02 | 澳聞

松山人隧研究報告下季完成
工務局納設升降機連松山步行徑建議   

澳門日報       2016-03-01  A02 | 澳聞

    【本報消息】中區社諮委林宇滔建議民署及工務局合作,在即將興建的松山行人隧道內尋找適合位置,建設升降機連接松山步行徑,有關建議獲工務局函覆,將納入松山行人隧道可行性研究中,研究報告預計今年第二季完成。
    工務局目前正展開松山行人隧道及周邊接駁行人天橋系統的研究。中區社諮委林宇滔去年中正式向民署及工務局提出書面意見,希望在即將興建的松山行人隧道內尋找適合位置,興建垂直升降機連接松山步行徑,避免日後興建廂式斜行電梯影響山坡生態,亦可令人隧和電梯發揮協同效應,方便不同地區的居民使用他指出,由於不少每日往松山晨運的居民反映,因松山纜車運作時間有限,步行上松山的石級較難行,令長者和殘障人士難以經常到松山運動。早年民署曾考慮興建廂式斜行電梯方便往松山,但一直未有下文。工務局表示,松山行人隧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將於第二季完成,有關垂直升降機的建議將納入松山行人隧道可行性研究範圍。

    松山行人隧道初步選址在二龍喉公園附近通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油站對開山坡,隧道預計長約三百米,設計上會串連高士德區和新口岸,並與外港碼頭、水塘步行系統等結合,屬於大型步行系統設計。假如計劃落實,建成後的行人隧道將便利每日往返新口岸與高士德兩區間居民的出行,以步行方式解決短途出行的交通問題。 




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便民為先盡快完善全天候步行環境 市民日報 2016-02-29 P02 | 澳聞

便民為先盡快完善全天候步行環境   

市民日報       2016-02-29  P02 | 澳聞    


     【本報訊】本澳交通不濟,馬路愈趨擠塞,政府近年雖大力興建步行系統,部分已經落成,但仍然只有較少居民使用。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本澳步行系統發展進度極不理想,未能全面方便居民,當局除要加快興建之外,同時應做好行人天橋及步行系統的遮陽擋雨設施,擴闊行人路面,完善全天候步行環境。

     根據交通事務局2008年進行的「步行系統可行性規劃研究(中期報告)」指出:本澳居民平均步行出行距離為617米,平均每日出行3.67次,步行出行佔總出行量的45%;當局遂初步擬定兩條步行系統的試行路線,第一條是從關閘出發,抵達筷子基區後,可分道至林茂塘區及經美副將馬路直達外港碼頭;路線二為連接氹仔舊城區至路氹城。

     政府所構思的步行系統,部分已經落成,包括「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由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通往焯公亭的步行系統落成超過1年,但使用率不高。據記者在星期日中午時分觀察,在20分鐘之內,只有12人使用,大部分均由新口岸上松山。有行人認為,系統有助方便市民從新口岸行到松山,但反方向行走時,因為需要上斜路,平日上班「身水身汗」,步行意欲大大減低。

     未大刀闊斧改善居民出行習慣林宇滔接受訪問時表示,因中聯辦後方入口一般很少人行走,在上班時段,要居民先上松山再到新口岸,心理距離較大,目前焯公亭步行系統難以吸引大量市民使用。

    「對平常的居民出行習慣,政府從未有大刀闊斧改善。」他認為,目前通往山頂醫院的愕斜巷升降機在效用上最好,但未能全面方便居民,整個步行系統發展的進度極不理想。他指出:雀仔園愕街步行系統在2014年9月動工,以450日工期計算,已經延期超過1個月,希望承建商加快趕工,相信落成後能方便居民往來山頂醫院。

     離島步行系統方面,林宇滔認為,現時氹仔湖畔花園連接大潭山、龍環葡韻連接五十高程配水庫等步行系統工程等都只能方便居民餘暇活動;在現時私人車輛大增,繁忙時段不斷拉闊,輕軌更「無晒聲氣」的情況下,他相信,完善步行系統,更多鼓勵市民步行,才是解決交通困局最重要的手段,當局應盡快興建步行系統,令居民能減少使用私人車輛。

    促落實建松山行人隧道時間表「好的遮陽擋雨比是否自動更重要。」他又批評,本澳道路設計並非「以人為本」,而是「以車為本」,他逐一舉例說,本澳行人天橋在下雨時經常漏水、行人路沒統一標準、紅綠燈過多、交通標誌柱永遠設置在行人路,有時連雨傘都不能通過。而政府為「確保」行人安全,不時將斑馬線從路口移入十幾米,變相增加步行路程,當局應參考日本等地,將斑馬線劃至街口。

     「天橋究竟是為人的步行環境創造更多方便條件,還是創造更多障礙?我過每一條馬路都要過行人天橋,或紅綠燈等好耐,如何鼓勵人徒步出行?」林宇滔促請政府做好行人天橋及步行系統的遮陽擋雨設施,理順行人優先次序,擴闊行人路面,多考慮如何打通跨區步行捷徑,以及如何令居民擁有全天候步行的環境。

     工務局早前肯定興建松山行人隧道的可行性,表示正在探土,林宇滔表示,新口岸至高士德直線距離不足300米,倘建成松山行人隧道,由紅街市到皇朝廣場徒步不需30分鐘,他促請當局落實清晰建造隧道時間表,同時建議在松山二龍喉入口設垂直升降機,讓居民可直達跑步徑。





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來論】「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公開諮詢之意見 來論 文:林宇滔 2016年02月23日



【來論】「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公開諮詢之意見

來論╱即時報道

文:林宇滔

時間:2016年02月23日 10:10

原文連結:





原文




澳葡時期本澳一直沿用葡萄牙的刑法制度,1886 年起葡國的《刑法典》延伸適用於澳門,其中第 391 條訂有“非禮罪行”的條文,直至1995 年澳門法律本地化,在 1996 年經修改及頒佈的《刑法典》廢除了“非禮罪行”。自此,澳門沒有再就非禮罪進行立法,目前女性被“非禮”一般僅能內容較接近的侮辱罪提出檢控,由於僅屬“私罪",故即使捉到嫌犯,受害人亦只能自行聘請律師追究,追究成本高且程序冗長,往往令受害人卻步,這絕不利於淨化社會風氣,以及保障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權益。

早在2012年中,本人收到女性居民求助,表示在高士德附近過馬路時突然被迎面而來的途人“胸襲"非禮,但因事出突然,未來得及反應,疑人已逃去無踪。事主表示,已不是第一次有類似經歷,但都因害怕沒有追究,是次決定鼓起勇氣報案,但警方表示,因澳門沒有“非禮罪",故即使捉到疑人,亦要自行聘請律師以“侮辱罪"追究,事主為此感到十分徬徨和無助,精神亦飽受困擾。

本人隨後即通過社諮委議程前發言,要求當局儘快修法重訂“非禮罪",但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在一年零四個月後才回覆本人,表示會深入研究,亦無交待明確立法時間表。2015年4月北區發生一宗中學生在北區非禮孕婦、導致孕婦受傷及受驚早產的案件後,本人再次通過議程前發言要求當局儘快立法,但當局至今仍未完成“非禮罪"立法,本人對此十分失望。

必須指出,“非禮"問題在澳門並不罕見,根據警方提供的數字,近年本澳每年被歸類為“侮辱罪"的非禮案件,每年平均約有三十宗,但由於怕事和法律保護不足,不少女性被非禮或被“佔便宜”大多不會選擇報警追究,令到許多個案被隱藏,不單間接助長有關的不良風氣,亦令到本澳“非禮案"數字嚴重偏低,社會往往忽略其對女性影響的嚴重性,隨著本澳人口增加,社會環境越趨複雜,當局必須重視有關問題,並儘快修法予以嚴厲打擊,絕對不能再視若無睹!


網絡圖片

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諮詢文件提出的六個修訂方向:一、性犯罪不區分性別'二、明確將“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規定為性慾行為,並嚴加懲罰;三、回應社會對性犯罪修訂的訴求;四、檢討性犯罪的公罪及半公罪性質;五、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本人原則上認同上述方向,並有以下幾點具體意見:

一、文本建議,針對現行《刑法典》對較為輕微的直接接觸式的猥褻行為缺乏刑事介入手段,故對該類有身體接觸或透過物件接觸的猥褻行為,由於厭惡程度最高,本人認同有必要即時修法回應,這亦是社會最普遍的共識。

但就文本建議,將“非禮罪”納入“性騷擾”行為統一處理,本人對此有所保留,因為兩者在定義和居民理解上有本質性的不同,坊間怨氣最大和最不滿的是目前本澳“非禮罪”完全空白,即只要犯罪者在犯案期間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受害人僅能通過自聘律師以侮辱罪起訴受害人。本人亦收到有學校反映,有學校女生在外出上體育課期間被人當眾非禮,同班同學合力制服疑犯後,警方表示必須自聘律師才能控告相關人士侮辱罪,結果不單難以讓受害人、其同學及老師接受,亦以活生生例子,向下一代顯示出本澳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影響法律的尊嚴,負面作用甚大。

二、非禮行為是有明顯的身體接觸和犯罪意圖,必須論罪和作出具阻嚇性的處罰。但考慮到本澳刑法整體的量刑點較低,若新立法非禮罪的判罰不足夠,或都可以判緩刑處理,這並不能回應社會的訴求,當中如何既能配合整體刑法的量刑的同時,又能令處罰具足夠阻嚇性,達到預防罪案的原則,當局必須慎思和作出平衡,在量刑思維上有所突破。

二、文本將上點所述之行為,亦即坊間普遍俗稱的“非禮罪",納入“性騷擾"這個新罪項,故坊間有意見質疑為何“性騷擾"罪未涵蓋非身體接觸式等,如言語、眼神性騷擾等。本人認同本澳應立法,並建立機制處理包括非身體接觸在內的“性騷擾"行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但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是否定性為“性騷擾”除考慮客觀行為,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從屬關係等因素外,其他如當時現場情況、被害人主觀感受等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且舉證並不容易,單靠刑事罪立法和處罰(刑事罪舉證和定罪要求較民事罪更嚴格),根本無法有效處理問題;

三、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本人建議參考香港等地方的處理方式,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由《性別歧視條例》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範圍內免受“性騷擾”,否則屬違法,且機構亦有轉承責任。受害人除可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向專責機構(香港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作出調查和處理,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解,此舉可大大降低受害人投訴的門檻,亦有助減少不必要的誤會。更重要是有關專責機構有責任持續推動政府部門、教育及其他公共機構制訂切合各機構的“性騷擾"指引和投訴處理機制,亦可在處理個案的期間,提出具體改善建議等,以便從源頭上建立明晰指引和公平的投訴處理機制,更全面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同時,亦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

本人再次強調,無論任何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爭議,都不應該影響到有身體接觸之“非禮罪"盡快立法,特別是有關就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罪,本人認為通過專門立法,並交由專責機構接收投訴和作出調查,並推動政府及私人機構制訂明晰的“性騷擾"指引和處理程序等,不單能更為全面保障受害人,更有助從根源上減少“性騷擾"出現。



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委員
林宇滔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舉證不易刑事處罰難有效實行 林宇滔倡設機構處理性騷擾 澳門日報 2016-02-23 B10 | 澳聞



舉證不易刑事處罰難有效實行 林宇滔倡設機構處理性騷擾   

澳門日報       2016-02-23    B10 | 澳聞  

【本報消息】“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的公開諮詢昨日截止,政府建議新增的“性騷擾”罪狀爭議最大。中區社諮委、聚賢同心副理事長林宇滔稱,單靠舉證和定罪要求嚴格的刑事罪,根本無法有效處理語言、眼神等非身體接觸式的性騷擾問題,建議當局成立專責機構接收投訴,介入調查處理,並推動公、私機構制訂防止“性騷擾”指引和處理程序。
性騷擾有別非禮罪
林宇滔稱,非禮罪在一九九五年澳門法律本地化前一直存在,翌年經修改及頒佈的《刑法典》廢除了“非禮罪行”,自此只能以內容較接近、屬於私罪的侮辱罪提出檢控,追究成本高且程序冗長,令受害人卻步。被歸類為“侮辱罪”的非禮案件每年平均約有三十宗,但實情遠超過罪案數字。非禮問題並不罕見,經常有女性被途人“胸襲”,甚至孕婦被非禮而受驚早產。對有身體接觸或透過物件接觸的猥褻行為,由於厭惡程度最高,他支持即時修法回應。
但就文本建議,將“非禮罪”納入“性騷擾”行為統一處理,林宇滔直言有保留。兩者在定義和居民理解上有本質的不同,非禮行為是有明顯的身體接觸和犯罪意圖,必須論罪和作出具阻嚇的處罰。但考慮到本澳刑法整體的量刑點較低,若新罪的判罰不足夠,或仍可判緩刑處理,這並不能回應社會訴求。如何既能配合整體刑法的量刑的同時,又能令處罰具足夠阻嚇,達到預防罪案的原則,當局必須慎思和平衡,在量刑思維上有所突破。
建議效港處理辦法
坊間意見質疑為何“性騷擾”罪未涵蓋非身體接觸式等,如言語、眼神性騷擾等。林宇滔認同應立法並建立機制處理,但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性騷擾的定性除考慮客觀行為,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從屬關係等因素外,其他如現場情況、被害人主觀感受等都必須考慮,且舉證並不容易。但刑事罪舉證和定罪要求較民事罪更嚴格,單靠刑事罪立法和處罰,根本無法有效處理問題。
無論任何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爭議,都不應該影響到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罪盡快立法。他建議參考香港做法,由《性別歧視條例》避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範圍內免受“性騷擾”,否則屬違法,且機構亦有轉承責任。受害人除可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向專責機構(香港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作出調查和處理,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至和解,此舉可大大降低受害人投訴的門檻,亦有助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須確保受害人權益
更重要的是,專責機構有責任持續推動政府部門、教育及其他公共機構制訂切合各機構的防止性騷擾指引和投訴處理機制;亦可在處理個案的期間,提出具體改善建議等,以便從源頭上建立明晰指引和公平的投訴處理機制,更全面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同時,亦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




精選文章

傳新感言--林宇滔 2017-06-28

傳新角度-林宇滔(Ron) 由 論盡媒體 AllAboutMacau Media  發佈  ·  6月28日 22:51  ·       人到中年, 先後做過記者、傳媒主持、議員助理、社諮委和都更會的公職等,亦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