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舉證不易刑事處罰難有效實行 林宇滔倡設機構處理性騷擾 澳門日報 2016-02-23 B10 | 澳聞



舉證不易刑事處罰難有效實行 林宇滔倡設機構處理性騷擾   

澳門日報       2016-02-23    B10 | 澳聞  

【本報消息】“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的公開諮詢昨日截止,政府建議新增的“性騷擾”罪狀爭議最大。中區社諮委、聚賢同心副理事長林宇滔稱,單靠舉證和定罪要求嚴格的刑事罪,根本無法有效處理語言、眼神等非身體接觸式的性騷擾問題,建議當局成立專責機構接收投訴,介入調查處理,並推動公、私機構制訂防止“性騷擾”指引和處理程序。
性騷擾有別非禮罪
林宇滔稱,非禮罪在一九九五年澳門法律本地化前一直存在,翌年經修改及頒佈的《刑法典》廢除了“非禮罪行”,自此只能以內容較接近、屬於私罪的侮辱罪提出檢控,追究成本高且程序冗長,令受害人卻步。被歸類為“侮辱罪”的非禮案件每年平均約有三十宗,但實情遠超過罪案數字。非禮問題並不罕見,經常有女性被途人“胸襲”,甚至孕婦被非禮而受驚早產。對有身體接觸或透過物件接觸的猥褻行為,由於厭惡程度最高,他支持即時修法回應。
但就文本建議,將“非禮罪”納入“性騷擾”行為統一處理,林宇滔直言有保留。兩者在定義和居民理解上有本質的不同,非禮行為是有明顯的身體接觸和犯罪意圖,必須論罪和作出具阻嚇的處罰。但考慮到本澳刑法整體的量刑點較低,若新罪的判罰不足夠,或仍可判緩刑處理,這並不能回應社會訴求。如何既能配合整體刑法的量刑的同時,又能令處罰具足夠阻嚇,達到預防罪案的原則,當局必須慎思和平衡,在量刑思維上有所突破。
建議效港處理辦法
坊間意見質疑為何“性騷擾”罪未涵蓋非身體接觸式等,如言語、眼神性騷擾等。林宇滔認同應立法並建立機制處理,但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性騷擾的定性除考慮客觀行為,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從屬關係等因素外,其他如現場情況、被害人主觀感受等都必須考慮,且舉證並不容易。但刑事罪舉證和定罪要求較民事罪更嚴格,單靠刑事罪立法和處罰,根本無法有效處理問題。
無論任何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爭議,都不應該影響到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罪盡快立法。他建議參考香港做法,由《性別歧視條例》避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範圍內免受“性騷擾”,否則屬違法,且機構亦有轉承責任。受害人除可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向專責機構(香港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作出調查和處理,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至和解,此舉可大大降低受害人投訴的門檻,亦有助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須確保受害人權益
更重要的是,專責機構有責任持續推動政府部門、教育及其他公共機構制訂切合各機構的防止性騷擾指引和投訴處理機制;亦可在處理個案的期間,提出具體改善建議等,以便從源頭上建立明晰指引和公平的投訴處理機制,更全面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同時,亦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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