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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

特許資產公平使用乃電信匯流成敗關鍵 2019年3月1日|訊報

特許資產公平使用乃電信匯流成敗關鍵   
郵電局由二月一日至三月四日期間,就《電信網絡及服務匯流制度》進行為期三十日的業界諮詢,並於上周舉行兩場業界諮詢講解會及一場新聞發佈會。首場的諮詢對象為專業團體、學術單位和政府部門,次場的諮詢對象為電信業界。郵電局劉惠明局長期望透過今次的諮詢,集思廣益、廣納專業意見,為引入匯流服務創設條件,制訂更利好電信市場持續及健康發展的政策,讓市民可以享受更多元化及更優質的電信服務,為業界帶來更多的發展機遇。
不作公開諮詢違指引
不過,今次的諮詢對象僅為業界,公眾根本無法發表意見,電信業作為一個重要的公共政策,當局未有按照《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作公眾諮詢,確實違返指引要求,筆者實難苟同!不諱言,對於匯流制度發牌,公眾確實未必能夠提供一些專業意見,但作為民生必須的服務,公眾實有權就現時的電信服務提出意見及對未來服務提出要求。
說回文本,公眾或難以明白《電信網絡及服務匯流制度》。但大家在日常生活使用中也會感受到,目前電信業的發展,由過去固網電話、流動電話、互聯網服務、電視傳送均用獨立網絡及設備服務,逐步變成透過互聯網(IP技術),在單一網絡和平台就支援所有服務。即過去我們仍必須在家中撥號上網,但目前大家手機上已可上網,並通過手機通訊軟件,撥打電話、長途電話和視訊通話,且手機上亦可看到電視節目;過去曾極為流行的手機SMS短訊,也早已被Whatsapp、WeChat或Telegram等聊天軟體取代;而目前本澳的公天服務,核心網絡其實也是通過IP技術傳輸;簡單而言,電信服務的分界已越來越模糊。
一牌照可提供所有電信服務
然而,本澳目前電信服務的規管模式,仍是每種網絡技術和服務都需要有獨立的法規及規管方式,營運商需要就每張網絡和服務牌照分開進行競投或申請,並進行有關的投資和建設,營運商也難以推出跨平台的電信服務(例如內地購買互聯絡服務時,可以同時提供固網電話或有線電視服務等),確實阻礙本澳電信服務的多元發展。
故在新的電信法律制度下,我們提出一個跨網絡、跨平台及技術中立的經營及規管環境,對網絡營運商及服務提供者分開發牌規管,打破既有的競爭格局,並視乎情況向有顯著市場力量的營運商施加特定義務,營運商可在新制度下按其自身發展推出多元及新型的電信服務,並可以套裝組合的形式提供,經營更具彈性,與此同時,消費者在享用更先進、穩定的網絡和多元化電信服務的同時,其在服務合同和帳單資訊、服務質素、補償機制等層面上會獲得更全面的保障。
因此,《電信網絡及服務匯流制度》的方向,就是期望革新電信業的發牌制度,今後僅對網絡營運商及服務提供者分開發牌規管,網絡營運商的網絡可用作提供所有電信服務的傳輸網,而服務提供者牌照則可經營任何電信服務,營運商可因應自己需要,單獨或同時申請網絡或服務牌照,按照現時訊息估計,現有的流動、固網及有線電視等,相信都會同時申請網絡及服務者牌照,但本澳道路空間有限、建網成本不菲,相信營運商不會獨立建網,而是會透過共用或租用等方式建立自已的網絡,再提供服務,以減省建網成本和時間。
匯流成敗關鍵在營運商公平使用
因此,匯流牌照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能否公平使用網絡,關鍵在於所有服務營運商是否可以公平使用不同網絡營運商的資源,以及是否可以確保互聯互通暢順無阻。
因此,由過去到現在,業界十分關心目前仍由澳門電訊負責管理的政府特許資產,如何能夠公平使用?儘管政府一直強調已有機制“保障”營運商可以公平使用特許資產,但事實上,電信巿場自2011年開放至今,政府的特許資產仍為澳門電信“獨家使用”,未有任何營運商可以共用。此外,澳門兩大固定網約,目前仍僅靠100Mbps的頻寬連接!這正是政府監管業界公平使用政府資產和互連互通的“成果”。
業界人士亦坦言,政府特區資產的公平使用一日沒有取得突破,澳門電訊現時的壟斷性影響力相信很難改變,正如目前本澳有二十家公司擁有互聯網服務牌照,但目前固網寬頻九成份額仍屬澳門電訊擁有,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其他營運者,根本無法公平地以合理費用使用政府的特許資產,即使新的固網商Mtel,儘管其住宅用戶覆蓋已達合同要求的逾九成,但因無法使用或建設大廈內建的網絡,要增加巿場份額困難重重。Mtel毋須租用昂貴專線也如此,其餘近十多家可提供互聯網服務的營運商,單是計算租用專線的成本,根本就不可能提供有價格競爭力的互聯網服務。
專線費用高昂是電信業死結
至於5G服務,由於其傳輸速度快4G十倍以上,意味著營運商需要租用的機站與機樓間的專線頻寬同樣需要大幅增加,在本澳目前專營費用仍因為壟斷價格高昂下,業界確實並不熱衷開始5G服務。
故此,今次政府推動匯流牌照制度,表面上是取消過去固定牌照數目的限制,理論上可以有更多經營者進入巿場,但若當局不打破真正的競爭限制,尤其對政府特許資產的公平使用,以及網絡服務牌照持有人,應該公平對待,包括自己在內所有的服務營運者,否則可能只會如澳門互聯網巿場,開放近二十年,仍然維持假開放、真專營的狀態。
客觀而言,相對於幾年前提出的三網合一,現在匯流牌照可以說成是“N網合一”,實施後,營運商理論上就可以推動5G服務,而不需如過往般等待政府5G發牌競投後才可經營,這個發牌制度在不少鄰近地區早已實行,也確實是完全打破本澳現有的電信巿場格局。但要真正推動電信匯流牌照制度的成功,關鍵是在於真正完善特許資產使用的公平,以反將來網絡營運商同時兼營服務牌照時,有何機制確保網絡營運商對所有服務牌照都公平和劃一價格的使用等,以及確保所有網絡均有合理和充足的互聯頻寬等,都是匯流牌照制度是否能夠推動有效競爭的關鍵。
電信合同應訂最低標準保障消費者
文本亦提及,考慮到過去電信牌照中,均有明確的網絡覆蓋,確保偏遠地區居民均可公平使用電信服務,政府建議將基本語音服務、緊急電話服務、電話目錄和查號服務、公共電話服務(電話亭等)及寬頻互聯絡接入服務等,交由有顯著巿場力量者負責,確保有關基本服務不會缺位。
整體而言,筆者支持電信匯流制度革新的方向,但前提是當局必須認真面對多年來一直窒礙電信業發展的癥結問題──如何打破目前政府特許資產實際上仍“獨家享用”?如何制訂可行政策和措施,確保未來所有的服務牌照持有人,均是以統一公平的條件和價格,使用包括政府特許資產和任一網絡營運商的網絡和設備?
根據諮詢內容,政府亦有意簡化對電信巿場服務費用和價格的監管,加上容許提供跨領域的電信服務(如同時提無供互聯網及電視服務),當局有必要制訂明確嚴格的巿場規則及合同標準,例如簽約最長期限,毁約賠償上限,以及重覆簽約不生效等,避免鄰埠出現不實推銷,令弱勢社群不知情下被簽長約、甚至重覆簽約。
此外,為真正推動有效競爭,匯流牌照運作初期,當局亦必須有機制確保具有顯注影響力的營運商,不會以捆綁和過長合約方式,阻礙新競爭者進入巿場,為巿場開放創造真正的條件。要衡量巿場是否真開放,我們不能單看牌照數目,澳門固定互聯網服務的所謂開放就是一例。更重要是政府應創設機制,令巿場有一定數量擁有一定份額的營運者進行有效競爭。

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2018年10月6日|市民日報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本報訊】政府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意見,過去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令不少政界人士和傳媒產生「遭監聽」疑慮,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倡議參考香港經驗,制訂「實務守則」和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規範截聽申請和定期公開電話監聽申請數據,監督執法部門並接受公眾投訴,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他認為,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不單保障居民私隱,更沒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冀當局有兼聽則明的胸襟。

設獨立第三方監督接受公眾投訴
林宇滔表示,《澳門基本法》第32條明確「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過去多年,因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惹公眾猜疑,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確曾懷疑自己通話「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不無合理懷疑,更重要的是沒有專責部門處理跟進,當事人根本無法釐清自己的疑問,質疑自然揮之不散。

他認為,當局若要修訂此法,就必須有機制讓社會對監聽制度建立信心,其中一個可行做法,就是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守則」,且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執法部門,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布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從而逐步建立信心。

社會要求當局公布每年申請監聽的數字,以釋疑慮,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則強調涉司法保密和偵查案件,只有法官才有權公布,林宇滔認為,這正好反映現時機制只是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監聽,並無任何獨立第三方機制主動和持續檢視機制的運作和完善,目前連定期公布數字爭取公眾信任都做不到,談何不斷自我完善和檢討機制,贏取公眾信任?

他指出︰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超過50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展開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布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還可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指稱香港專員事後監督以偏概全
對於司警日前發出新聞稿指:「香港的制度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進行的監督,屬事後審查及糾正,而且在香港,是因為存在行政授權等可能出現監督灰色地帶的情況,有必要設立相關事務專員的事後監督機構以補足缺失的監督。」林宇滔反駁指,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簡稱:《條例》)規定,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強,如安裝偷聽器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等)需要由指定的「小組法官」負責批准,而第2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小的)則可由保安部門指定總警司以上職級的人員才可批准;在逼切風險或關鍵證據情況下,部門首長及副首長才可臨時批准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但必須在48小時向小組法官確認有關批准。

他續說,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年度報告,2016年按《條例》共發出1446項訂明授權(包括新授權及續期授權),當中1416項屬截取的法官授權、23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以及7項由執法機關內指定的授權人員批予、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共有21宗授權獲續期超過5次的個案。數據顯示,非法官發出的行政授權僅有7項、且均屬第2類監察,即當年授權99.5%均由法官批出,更沒有錄得任何由執法部門自行緊急授權的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個案;他批評,司警局形容香港「專員」僅是「事後監督補足缺失監督」的說法有以偏概全之嫌。

系統性監管可平衡私隱公眾利益
林宇滔沒有質疑本澳目前由法官批准截聽的嚴謹性,但若簡單得出香港制度是1名法官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司法工作的結論,實有曲解香港機制之嫌。他指,首先,香港司法獨立的權威性絕不比澳門差,且香港現任專員由退休的「小組法官」石輝擔任,並非現任法官,故「由1名法官法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的說法根本不成立!「專員」不單完全沒有干預「小組法官」批准個案的判斷,相反是通過系統性監管和持續建議完善機制,為「小組法官」往後就審批截取通訊時的自由心證提供更全面充分的資料,確保機制在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當中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林宇滔說,公眾諮詢和政策討論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拗贏不同意見,而是通過不同意見的溝通交流,求同存異求共識,搵出路,他絕對認同當局開展今次諮詢時所言,「期望聆聽社會各界意見,令法案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但建議參考香港機制為何竟變成不夠建設性?港澳兩地法制不同或只是表面原因,更重要是在高位者有否兼聽則明的胸襟。





2018年10月5日 星期五

截取通訊修法應引專員制 持續監督檢討爭公眾信任 2018年10月5日|訊報

截取通訊修法應引專員制 持續監督檢討爭公眾信任   

特區政府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為期四十五天至十一月九日,期望通過今次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在有效偵查和打擊犯罪,以及切實保障居民法定的通訊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從而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

現代社會越來越注重個人私隱保護,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亦明確:「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私隱查案如何平衡必具爭議
客觀而言,《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的現行電話監聽制度實施超過二十一年,已經遠遠無法適應現代通訊科技的發展趨勢,故作出相應的修訂和完善也不無道理。但如何在個人私隱和罪案偵查中取得平衡,在任何地區都屬敏感和具爭議性的議題。

不諱言,過去多年,因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佈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令公眾有所猜疑,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確曾懷疑自己通話曾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也有不少是合理懷疑,更重要沒有專責部門處理跟進,當事人根本無法釐清自己的疑問,質疑自然揮之不散。

港專員負責監督檢討優化公佈
為此,筆者認為當局若要修訂此法,就必須有機制讓社會對監聽制度建立信心,其中一個可行做法,就是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手則」,亦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執法部門,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從而逐步建立信心!

筆者對政策討論,很少就不同意見作出逐點回應,但當局近日對今次諮詢的社會意見回應速度和詳盡程度均冠絕近年諮詢,值得肯定!不過,礙於筆者就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制度理解與當局有明顯分別,實有必要清楚引述相關制度的內容,為社會日後就法案的「建設性」討論拋磚引玉。

當局指出:「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除獲委任的小組法官可授權進行通訊截取或監察行動外,由執法部門首長指定的授權人員亦可作出行政授權,授權執法部門人員進行部份的監察行動。

上述條例亦容許執法部門的首長在特定情況下發出緊急授權,授權執法部門人員作出原需小組法官事先授權方能作出的截取或監察行動,其後再向小組法官申請確認該授權。

此外,香港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是在處理具體的個案中接獲市民申請時,在不影響刑事法律程序進行的前提下,審查及斷定是否存在截取或秘密監察,以及有關行為的合法性。
總括而言,香港的制度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進行的監督,屬事後審查及糾正,而且在香港,是因為存在行政授權等可能出現監督灰色地帶的情況下,有必要設立相關事務專員的事後監督的機構以補足缺失的監督。」

16年截聽授權全由法官
筆者必須指出,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簡稱:《條例》)規定,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強,如安裝偷聽器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等)需要由指定的「小組法官」負責批准,而第2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小的)則可由保安部門指定總警司以上職級的人員才可批准;在迫切風險或關鍵證據情況下,部門首長及副首長才可臨時批准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但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向小組法官確認有關批准。

但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年度報告,2016年按《條例》共發出了1,446項訂明授權(包括新授權及續期授權),當中1,416項屬截取的法官授權、23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以及7項由執法機關內指定的授權人員批予、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共有21宗授權獲續期超過五次的個案。數據顯示,非法官發出的行政授權僅有7項、且均屬第2類監察,即當年授權99.5%均由法官批出,更沒有錄得任何由執法部門自行緊急授權的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個案;當局形容香港「專員」僅是「事後監督補足缺失監督」的說法實有以偏蓋全之嫌。

港制度監督執法機構非法官
當局亦指出:「本澳的電話監聽制度由《刑事訴訟法典》規範,整個過程一直都受到獨立的司法權的監管,即預審法官在審查核實符合《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前提要件後,方能命令或許可進行電話監聽;而在整個執行程序中,法官均需進行監控,執行機關必須就截聽或錄音繕立筆錄,並須連同錄音帶或相類材料,立即傳達予命令或許可行動的法官,讓其知悉有關內容,由法官決定有關資料是否具有作為證據的重要性,考慮是否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及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進行監聽。」

當局認為,「無論是現行的電話監聽制度,還是建議將來採用的通訊截取制度,本澳都將會維持上述嚴格的司法機關監管的制度。如果本澳採取了香港的模式,那就是要求由一名法官去監督另一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這在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中除了司法上訴以外是絕不容許的,因為明顯有違現行制度的司法獨立原則,必將動搖及損害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

筆者並沒有質疑本澳目前由法官批准截聽的嚴謹性,但若簡單得出香港制度是一名法官監督另一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的結論,實有曲解香港機制之嫌。首先,香港司法獨立的權威性絕不比澳門差,且香港現任專員是由已退休的「小組法官」石輝擔任,並非現任法官,故「由一名法官去監督另一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根本不成立!

港專員兩年十建議全被接納
此外,香港《條例》(39條)亦明確「專員」的職能是監督部門及其人員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並就條例執行及保安當局的實務守則進行檢討和審查,亦要接受公眾人士的投訴等,《條例》設立獨立專員機制絕不容許專員干預小組法官的決定,相反,「專員」職責是要從機制上完善執法當局向法官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確保法官能夠更好作出判斷,確保制度的不斷完善。

根據資料,「專員」過去兩年向執法機關首長分別提出共十項建議,均全部獲採納執行,包括:「向小組法官報告疑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通話;在申請時提供建議截取的設施所屬用戶的資料;在終止報告中確切述明終止行動的理由;就撤銷截取成果取用權的時間開立電腦記錄;以訂明表格提交就逮捕目標人物向有關當局提供的報告;在申請續期時提出有力理據支持長時間的截取行動;採取更妥善保障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匯報安排;妥為記錄截取的監察工作;在申請文件提供有關疑犯的摘要;在申請內述明情報來源。」

上述建議證明,「專員」不單完全沒有干預「小組法官」批准個案的判斷,相反是通過系統性監管和持續建議完善機制,為「小組法官」往後就審批截取通訊時的自由心證提供更全面充份的資料,確保機制能夠在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當中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公開守則專員監督爭信任
就為何本澳不開誠布公公佈每年的申請監聽數字讓公眾知悉和信任,當局表示執法部門沒有權力披露卷宗內容,應交由檢察官和法官決定是否公佈數據。筆者認為,這正好反映現時機制只是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監聽,並無任何獨立第三方機制主動和持續檢視機制的運作和完善,目前連定期公佈數字爭取公眾信任都做不了,談何不斷自我完善和檢討機制,贏取公眾信任?

筆者認為,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了超過五十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進行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佈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公眾諮詢和政策討論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拗贏不同意見,而是通過不同意見的溝通交流,求同存異求共識,搵出路!筆者絕對認同當局開展今次諮詢時所言,「期望聆聽社會各界意見,令法案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但建議參考香港機制為何竟變成不夠建設性?港澳兩地法制不同或只是表面原因,更重要是在高位者有否兼聽則明的胸襟!




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林宇滔認為諮詢文本參差太密 2017年12月27日|星報

林宇滔認為諮詢文本參差太密 

【特訊】政府正就三個項目展開公眾諮詢,而三個月內已有七個公眾諮詢項目,有市民認為本地人不關心立法諮詢,有社團認為政府應檢討諮詢期是否太密集,以及公眾難獲取政策諮訊的情況。政府正就最低工資、網絡安全法與規管醫學輔助生殖技術三項目展開公眾諮詢,政府規定一個月內公眾諮詢項目不可多於四個,但由九月至今已有七個公眾諮詢項目。

    有市民在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反映,勞工局舉辦的《最低工資》公眾諮詢場,甚少本地打工仔參與,反而家傭團體有十多人發表意見,她希望市民不要做沉默的大多數。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雖然政府一連推出多個諮詢,但甚少市民關注。他認為公眾很難獲取政策資訊,要形成討論的氛圍,政府應該把資訊數據系統化整理,讓公眾更容易搜尋。


    林宇滔稱,現時的諮詢文本質素參差,政府應規範文本需提供一定數據分析和方案比較,協助公眾了解法案修改的目的和內容,也要檢討諮詢期是否太密集。

2016年2月24日 星期三

【來論】「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公開諮詢之意見 來論 文:林宇滔 2016年02月23日



【來論】「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公開諮詢之意見

來論╱即時報道

文:林宇滔

時間:2016年02月23日 10:10

原文連結:





原文




澳葡時期本澳一直沿用葡萄牙的刑法制度,1886 年起葡國的《刑法典》延伸適用於澳門,其中第 391 條訂有“非禮罪行”的條文,直至1995 年澳門法律本地化,在 1996 年經修改及頒佈的《刑法典》廢除了“非禮罪行”。自此,澳門沒有再就非禮罪進行立法,目前女性被“非禮”一般僅能內容較接近的侮辱罪提出檢控,由於僅屬“私罪",故即使捉到嫌犯,受害人亦只能自行聘請律師追究,追究成本高且程序冗長,往往令受害人卻步,這絕不利於淨化社會風氣,以及保障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權益。

早在2012年中,本人收到女性居民求助,表示在高士德附近過馬路時突然被迎面而來的途人“胸襲"非禮,但因事出突然,未來得及反應,疑人已逃去無踪。事主表示,已不是第一次有類似經歷,但都因害怕沒有追究,是次決定鼓起勇氣報案,但警方表示,因澳門沒有“非禮罪",故即使捉到疑人,亦要自行聘請律師以“侮辱罪"追究,事主為此感到十分徬徨和無助,精神亦飽受困擾。

本人隨後即通過社諮委議程前發言,要求當局儘快修法重訂“非禮罪",但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在一年零四個月後才回覆本人,表示會深入研究,亦無交待明確立法時間表。2015年4月北區發生一宗中學生在北區非禮孕婦、導致孕婦受傷及受驚早產的案件後,本人再次通過議程前發言要求當局儘快立法,但當局至今仍未完成“非禮罪"立法,本人對此十分失望。

必須指出,“非禮"問題在澳門並不罕見,根據警方提供的數字,近年本澳每年被歸類為“侮辱罪"的非禮案件,每年平均約有三十宗,但由於怕事和法律保護不足,不少女性被非禮或被“佔便宜”大多不會選擇報警追究,令到許多個案被隱藏,不單間接助長有關的不良風氣,亦令到本澳“非禮案"數字嚴重偏低,社會往往忽略其對女性影響的嚴重性,隨著本澳人口增加,社會環境越趨複雜,當局必須重視有關問題,並儘快修法予以嚴厲打擊,絕對不能再視若無睹!


網絡圖片

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諮詢文件提出的六個修訂方向:一、性犯罪不區分性別'二、明確將“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規定為性慾行為,並嚴加懲罰;三、回應社會對性犯罪修訂的訴求;四、檢討性犯罪的公罪及半公罪性質;五、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本人原則上認同上述方向,並有以下幾點具體意見:

一、文本建議,針對現行《刑法典》對較為輕微的直接接觸式的猥褻行為缺乏刑事介入手段,故對該類有身體接觸或透過物件接觸的猥褻行為,由於厭惡程度最高,本人認同有必要即時修法回應,這亦是社會最普遍的共識。

但就文本建議,將“非禮罪”納入“性騷擾”行為統一處理,本人對此有所保留,因為兩者在定義和居民理解上有本質性的不同,坊間怨氣最大和最不滿的是目前本澳“非禮罪”完全空白,即只要犯罪者在犯案期間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受害人僅能通過自聘律師以侮辱罪起訴受害人。本人亦收到有學校反映,有學校女生在外出上體育課期間被人當眾非禮,同班同學合力制服疑犯後,警方表示必須自聘律師才能控告相關人士侮辱罪,結果不單難以讓受害人、其同學及老師接受,亦以活生生例子,向下一代顯示出本澳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影響法律的尊嚴,負面作用甚大。

二、非禮行為是有明顯的身體接觸和犯罪意圖,必須論罪和作出具阻嚇性的處罰。但考慮到本澳刑法整體的量刑點較低,若新立法非禮罪的判罰不足夠,或都可以判緩刑處理,這並不能回應社會的訴求,當中如何既能配合整體刑法的量刑的同時,又能令處罰具足夠阻嚇性,達到預防罪案的原則,當局必須慎思和作出平衡,在量刑思維上有所突破。

二、文本將上點所述之行為,亦即坊間普遍俗稱的“非禮罪",納入“性騷擾"這個新罪項,故坊間有意見質疑為何“性騷擾"罪未涵蓋非身體接觸式等,如言語、眼神性騷擾等。本人認同本澳應立法,並建立機制處理包括非身體接觸在內的“性騷擾"行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但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是否定性為“性騷擾”除考慮客觀行為,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從屬關係等因素外,其他如當時現場情況、被害人主觀感受等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且舉證並不容易,單靠刑事罪立法和處罰(刑事罪舉證和定罪要求較民事罪更嚴格),根本無法有效處理問題;

三、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本人建議參考香港等地方的處理方式,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由《性別歧視條例》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範圍內免受“性騷擾”,否則屬違法,且機構亦有轉承責任。受害人除可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向專責機構(香港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作出調查和處理,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解,此舉可大大降低受害人投訴的門檻,亦有助減少不必要的誤會。更重要是有關專責機構有責任持續推動政府部門、教育及其他公共機構制訂切合各機構的“性騷擾"指引和投訴處理機制,亦可在處理個案的期間,提出具體改善建議等,以便從源頭上建立明晰指引和公平的投訴處理機制,更全面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同時,亦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

本人再次強調,無論任何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爭議,都不應該影響到有身體接觸之“非禮罪"盡快立法,特別是有關就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罪,本人認為通過專門立法,並交由專責機構接收投訴和作出調查,並推動政府及私人機構制訂明晰的“性騷擾"指引和處理程序等,不單能更為全面保障受害人,更有助從根源上減少“性騷擾"出現。



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委員
林宇滔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舉證不易刑事處罰難有效實行 林宇滔倡設機構處理性騷擾 澳門日報 2016-02-23 B10 | 澳聞



舉證不易刑事處罰難有效實行 林宇滔倡設機構處理性騷擾   

澳門日報       2016-02-23    B10 | 澳聞  

【本報消息】“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的公開諮詢昨日截止,政府建議新增的“性騷擾”罪狀爭議最大。中區社諮委、聚賢同心副理事長林宇滔稱,單靠舉證和定罪要求嚴格的刑事罪,根本無法有效處理語言、眼神等非身體接觸式的性騷擾問題,建議當局成立專責機構接收投訴,介入調查處理,並推動公、私機構制訂防止“性騷擾”指引和處理程序。
性騷擾有別非禮罪
林宇滔稱,非禮罪在一九九五年澳門法律本地化前一直存在,翌年經修改及頒佈的《刑法典》廢除了“非禮罪行”,自此只能以內容較接近、屬於私罪的侮辱罪提出檢控,追究成本高且程序冗長,令受害人卻步。被歸類為“侮辱罪”的非禮案件每年平均約有三十宗,但實情遠超過罪案數字。非禮問題並不罕見,經常有女性被途人“胸襲”,甚至孕婦被非禮而受驚早產。對有身體接觸或透過物件接觸的猥褻行為,由於厭惡程度最高,他支持即時修法回應。
但就文本建議,將“非禮罪”納入“性騷擾”行為統一處理,林宇滔直言有保留。兩者在定義和居民理解上有本質的不同,非禮行為是有明顯的身體接觸和犯罪意圖,必須論罪和作出具阻嚇的處罰。但考慮到本澳刑法整體的量刑點較低,若新罪的判罰不足夠,或仍可判緩刑處理,這並不能回應社會訴求。如何既能配合整體刑法的量刑的同時,又能令處罰具足夠阻嚇,達到預防罪案的原則,當局必須慎思和平衡,在量刑思維上有所突破。
建議效港處理辦法
坊間意見質疑為何“性騷擾”罪未涵蓋非身體接觸式等,如言語、眼神性騷擾等。林宇滔認同應立法並建立機制處理,但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性騷擾的定性除考慮客觀行為,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從屬關係等因素外,其他如現場情況、被害人主觀感受等都必須考慮,且舉證並不容易。但刑事罪舉證和定罪要求較民事罪更嚴格,單靠刑事罪立法和處罰,根本無法有效處理問題。
無論任何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爭議,都不應該影響到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罪盡快立法。他建議參考香港做法,由《性別歧視條例》避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範圍內免受“性騷擾”,否則屬違法,且機構亦有轉承責任。受害人除可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向專責機構(香港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作出調查和處理,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至和解,此舉可大大降低受害人投訴的門檻,亦有助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須確保受害人權益
更重要的是,專責機構有責任持續推動政府部門、教育及其他公共機構制訂切合各機構的防止性騷擾指引和投訴處理機制;亦可在處理個案的期間,提出具體改善建議等,以便從源頭上建立明晰指引和公平的投訴處理機制,更全面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同時,亦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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