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澳Uber或不違法須明晰定位 林宇滔:商用及旅遊車預約載客合法 籲勿排斥 市民日報 2015-10-25 P01 | 要聞 | 頭條


澳Uber或不違法須明晰定位

林宇滔:商用及旅遊車預約載客合法 籲勿排斥   

市民日報       2015-10-25   P01 | 要聞 | 頭條

      【本報訊】風靡全球的Uber正式在澳門試成城中熱話,但其合法性受質疑。目前透過手機程式接單載客的大都是旅行社的7人車;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表示,現行法律容許旅遊及商業註冊車輛可提供出租車服務,目前Uber提供的車輛均屬旅遊或商用註冊車輛,且不是在街上兜客,不屬「白牌車」,提供預約式租車服務也不構成違法。他認為,由於特別的士與Uber明顯出現功能重疊,政府應盡快明晰未來特別的士的定位,若將Uber定位為特別的士的話,政府應對其作出監管,包括明晰有關司機資格和訂定收取費用標準等。

       港被拘司機因無出租車許可證

治安警和交通局強調高度關注有公司聲稱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提供車輛載客服務,治安警密切留意有關叫車服務軟件的發展,如果發現當中存在違法行為,會依法作出檢控。然而,叫車手機應用程式Uber在澳門運作是否合法?林宇滔表示,Uber只是一個叫車平台,香港有出租車許可證,可以從事豪華的租車服務,為偏遠地區居住或殘疾人士提供接戴服務,但從事相關服務的車輛必須領有出租車准照並貼在車頭,Uber在香港的營運亦不犯法,較早前被拘捕的司機是用沒有出租車許可證的私人車去接載客人。
林宇滔認為,現在問題關鍵是Uber在澳門提供甚麼樣的服務。事實上,在Uber未進入澳門前,澳門亦有出租車服務,即旅行社預訂車輛或酒店也有提供酒店車輛為客人提供接載服務,上述均接受報酬,現行法律規定,提供相關服務的車輛之註冊必須是商用或旅遊用途,相關車輛只要不是在街上兜客,收取報酬接載客人便不違法。商用車購買的車保保額等同於的士保險保額,澳門Uber的車輛均是旅遊註冊車輛,不是私人車,不是以私人車輛在街上兜客,所以並沒有直接違反「白牌車」的法律。

      應監管車種司機資格及收費

      至於旅行社的車是否可以從事叫車服務?林宇滔直言,現行相關法律並沒有對此作出嚴格規定,只是簡單指旅行社可以從事租車服務,如果澳門Uber使用的全是商業或旅行社登記的車輛,而且在預約情況,並沒在街上兜客的話,並不構成直接違法。Uber在專用租車的市場上讓居民有多一個選擇,在沒有違法本澳法律情況下,他不認同用排除的心態對待Uber,但任何公共服務的前提是要確保安全、穩定和價格合理。他強調,事件明顯對本澳未來的特別的士牌照帶來衝擊,因為特別的士與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叫出租車功能明顯出現重疊,政府應盡快明晰未來特別的士的發展和政策方向,區別專用車市場和電召的士、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叫出租車市場的不同,否則相信未來特別的士的競投反應將會很冷淡。

        林宇滔指出,若將Uber定位為特別的士的話,政府應對其作出監管,例如內地手機租車程式「滴滴快的」獲上海市交通委發出首個經營許可證,有關公司旗下的私家車,毋須取得「營運車輛」的牌照,可合法經營出租車業務,但對其公司車輛的保險、司機資格評審、培訓、乘客投訴機制提出了要求。過去在美國部分地區和印度,Uber曾發生一些治安、車資、意外保險等問題,為此,未來隨着Uber在澳門大量的運作,可能會衍生問題,出事之後再對其進行監管已太遲,為此,政府也應對其作出監管,並因應本地的情況作相關的規定,包括明晰有關司機資格,例如司機需具備的士駕駛准照,訂定收取費用標準等,為本澳的士服務注入新的思考及方向。他呼籲政府開放思維,對類似Uber的服務商發出牌照進行監管同時,也要防止互聯絡租用車平台被壟斷,影響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

2015年10月18日 星期日

林宇滔:減灰色地帶 避免發展商反指政府批則慢 溢價金計算透明利社會監督 市民日報 2015-10-18 P01 | 要聞 | 頭條

林宇滔:減灰色地帶 避免發展商反指政府批則慢
溢價金計算透明利社會監督   

市民日報       2015-10-18   P01 | 要聞 | 頭條



     【本報訊】近期先後有多個土地發展個案備受社會關注,包括「海一居」土地批租期即將屆滿,發展商反指政府批則慢,以及漁翁街工廈以較低的溢價金轉成商住用途。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促請工務局,應更公開各項土地資訊,包括每個項目所參照的溢價金計算系數、溢價金以那條街道去計算,以及公布項目入則的日期,以接受社會的監督,減少灰色地帶之餘,亦避免發展商反指政府批則慢。
     林宇滔表示:政府於2011年推出工廈活化計劃,惟其性質只鼓勵將工廈拆重建成住宅,故該計劃的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相配,但《土地法》中有條文容許工廈土地重新利用,即使沒有工廈活化計劃,工廈亦可申請更改土地用途。

工廈轉住宅方向合理

     他直言隨着社會的變遷,合理將工業大廈換轉成住宅,增加居民的居住空間,同時將鄰近民居的工廈轉成住宅,亦可減少對居民的滋擾,故他個人認同工廈活化計劃的方向;但另一方面,政府推出工廈活化計劃後,即時令工廈租金飆升,故有關政策的效果可謂好壞參半。雖然工廈活動計劃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對於已經空置和鄰近民居的工廈,的確應該改建成住宅,長遠在規劃上,本澳亦應劃出一個集中的區域作為工業區。
      林宇滔又提到,是次工廈活化另一爭議較大的地方,是兩個同樣由工廈土地轉成商住用途的個案,出現溢價金相差逾倍的情況。工務局解釋因兩個項目建築計劃獲核准日期不同,漁翁街的項目採用2011年的溢價金計算,氹仔永誠街的項目則以2013年的溢價金計算。

溢價金計算日期應明確

     他指過去社會一直質疑溢價金的計算沒有規範,其實溢價金的計算有一套公式,是建築的價值、預計的售價,減去成本再及特別負擔,再乘利潤百分比的系數,問題是有關計算系數每隔一段時間會作出調整,例如政府先後於2007年、2011年10月底、2013年12月中旬修改溢價金的計算系數,即使同一時間申請的項目,採用新、舊的計算系數得出的溢價金,亦可相差數倍。故他促請政府應訂出具體每兩年更新一次溢價金的日期,亦免卻社會質疑政府特別遷就某個項目申請後,才調整溢價金。
     另一方面,溢價金的計算亦牽涉所在地,但不少土地同時位處兩至三條街道,每條街道有不同等級的價值,故當中可能存在灰色地帶,政府亦應公開標明不同土地的溢價金以那條街道去計算,減少社會的質疑。
     此外,林宇滔指項目的入則時間,亦衍生「海一居」問題和閒置土地等問題,發展商總是指政府批則慢拖慢工程進度,基於每個土地都有嚴格的發展限期,希望政府亦一併公開項目入則和批則的時間,一方面接受社會的監督,亦避免發展商反指政府批則慢,減少爭拗。



2015年10月4日 星期日

九成六轉介個案皆親屬提供器官 澳人在港難輪屍器官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九成六轉介個案皆親屬提供器官 澳人在港難輪屍器官


【本報消息】外地器官捐增日趨普及,鄰埠不少個案引起廣泛關注,無奈澳門無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不能從屍體摘取器官,縱使有心,亦無法遺愛人間。有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一般會被轉介至外地診治,在優先轉診地香港,澳人根本無資格輪候當地的屍體器官。衛生局指,澳門病患在外地取得器官移植相當難,數據顯示,九成六以上轉介個案的器官提供者為親屬,即進行的是捐贈及被捐贈方都有風險的活體器官移植。
少換外地屍器官
衛生局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由二○○九年至二○一四年間,共轉介二十三名病人至外地接受器官移植,八成六到香港,也有個別轉至中國內地或葡國。當中包括七位腎移植病人、十五位肝移植病人及一位眼角膜移植病人,十六個案手術成功,成功率約七成。為確保病人得到適切治療,當局透過送外診治制度作補充,政府會負責送外就診的相關開支,病人無需擔心費用問題。經送外診治委員會轉介的個案中,百分之九十六的器官提供者為親屬關係,只有兩宗例外。衛生局長李展潤回覆議員黃潔貞書質時提到,轉至外地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多為親屬捐贈,絕少從外地移植屍體器官,原因是當地供應不足及等候人數多,故病患在外地取得器官移植非常困難。
活體捐贈風險高
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指出,縱使澳門有送外診治制度,但一般先將患者轉介至香港,且澳人並無資格輪候香港屍體器官,只能等待機會極微且風險高的活體移植。曾協助過活體移植個案的他感受頗深,指活體捐贈風險頗大,有二十分之一出現併發症的機會,對捐贈及被捐贈者雙方家庭來說都有壓力,“捐肝人係一片好心,但佢都有家庭,如果出咗事,大家又過意得去?”活體捐贈的機會微、風險高,更涉不少道德爭議。心臟、肺、眼角膜等器官只能通過屍體捐贈,縱使發生排斥,亦不會影響到他人,是更穩定長遠的器官來源,亦是更負責任的選擇。這就是其他地區致力推動器官捐贈卡的原因。
倡轉介內地移植
黃潔貞表示,活體捐贈涉及捐贈者及受捐贈者兩個活人,雙方都有風險。從屍體摘除器官則沒有損贈者生命風險的擔憂。不過亦有可能因病情有不同考量,或需由移植哪個器官決定活體或屍體器官移植的優缺點,有的器官活體移植或對受捐贈者的抗排斥率低些,成功率、存活率等更大。澳門人無法排香港屍體器官隊,但可以輪候內地的有關隊伍,惜按本澳的送外就醫機制,病患優先被轉介至香港。提出能否就送外就醫機制與內地部門溝通,遵循內地法律體制情況下,轉介澳人到內地排隊接受屍體器官移植,借助內地的力量,填補本澳現時醫療制度的空白。
一九年前設制度
澳門現時自屍體摘取器官受阻,只因未有界定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黃潔貞認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應盡快追趕進度,制訂相關標準及完善法律,有關制度才能有進一步發展。衛生局應反思,該委員會早於九九年成立,工作一直停滯。政府既計劃在離島綜合體發展器官移植技術,須於一九年前完成制度。否則縱有移植技術或配對平台,都未必能做到相關工作,“過往可能聚焦於送外就醫做支援,現時既然目標明確,就必須去做,除非佢放棄呢方面工作,如果唔係,我覺得佢有責任有必要完成,先可以兌現承諾。”



捐贈澳冇份 摘屍器官制度無寸進 聚賢會促訂腦死定義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捐贈澳冇份 摘屍器官制度無寸進 聚賢會促訂腦死定義


【本報消息】常見外地呼籲“器官捐贈,遺愛人間”,不過此事與本澳無關,皆因沒有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澳人在死後器官捐贈方面是“想捐都捐唔到”。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批評,回歸十五年來政府不作為,使自屍體摘取器官制度毫無寸進,促盡快訂定腦死亡定義。議員黃潔貞倡借鑒外地定義腦死亡,並清晰中央登記系統平台的定位。
廿年前有法可依
十多年來,多位議員曾就器官捐贈制度提出書面質詢,然而政府回應大同小異,“皇帝唔急太監急”。林宇滔表示,本澳早於九六年已有《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法律,九八年有關死後捐贈人紀錄(REDA)及捐贈人個人卡發出的法令,已明確規範器官捐贈行為。在有關制度上,本澳並非“一片空白”,甚至二十年前已有法可依,不過政府一直以“本澳暫未有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以致不允許從屍體摘取器官”回應。
建死後捐贈制度
按有關法律法規,應由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負責定義腦死亡,然而該會一直無執行、政府亦沒推動。澳門單單因為法制上一個關鍵空白,致器官捐贈制度一拖廿年。去年十月政府已重新委任委員會成員,應及早交代工作時間表。“回歸十五年,器官捐贈毫無寸進,唔係社會有任何阻撓,而係政府本身行政不作為。如果真係光輝五年,器官捐贈制度應係一個光輝亮點!”就器官捐贈涉及醫療團隊的人手、技術及經驗問題,林宇滔主張應先建立制度,使死後捐贈器官成為可能。甚至可先在澳做器官摘除手術,再將之送往香港、內地為澳人移植。“如果有器官捐贈來源,澳人將來需要器官捐贈移植時,獲得捐贈的機會就大得多。”
設中央登記平台
衛生局指,界定腦死亡是一項嚴謹和極具科學性課題,特別在科技、道德、文化和宗教等因素互相影響下,有關界定定義仍存在極大爭議。黃潔貞認為,在世界上,甚至鄰近地區已有腦死亡標準,無論是香港還是內地都有完整制度,可借鑒框架再收集醫療界的相應意見,“重點係有冇心去做。爭議一定有,因為始終係新事物,但鄰近地區都有成功例子可借鑒利用,再將爭議點攞出來在社會討論,相信對推動建立制度有幫助。”另外,她有感當局應清晰計劃建立的中央登記系統平台的定位,如輻射範圍、配對對象,以及相應的法律配套等,他日如要在澳進行器官摘除手術,在技術上要同步展開,否則定位不清,整個制度的未來發展不會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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