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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社諮委員籲當局設計規劃校巴線路 校車或可納入公交系統? 澳門時報 2017-02-20 P01 | 要聞



社諮委員籲當局設計規劃校巴線路

校車或可納入公交系統?   

澳門時報       2017-02-20   P01 | 要聞

     【澳時訊】校車會否因為種種現實難題而被時代淘汰?有人就提出讓當局設計特定的“校巴”線路,即以學校為點,從一車對一校的傳統模式改成一車服務多校的新模式。由此一來,將各個學校需要搭乘校車的幼童從零散的個體變為集合的整體,讓校車不被淘汰之餘反而能更好地發揮效用。

     或淘汰一車一校

記者聯繫到中區社會諮詢委員會委員林宇滔,早有關注到本澳校車問題的他認為,現時校車服務未得到社會應有的重視。他指出,現時許多學校的校車服務正在不斷萎縮,一架校車服務一間學校的模式未來極有可能被淘汰。
    林宇滔發現,校車行駛的路線迂迴,一架校車走完整個澳門,不僅耗費燃油多,還浪費大量時間。而各個地方的幼稚園和小學都有小部分學童需要搭乘校車,何以不能將這些學校連接起來,讓一架校車服務多個學校,規劃成一條公交路線呢?林宇滔認為,這樣能大大提升校車服務效率,且減少本澳路面繁忙時段的交通壓力。他舉例,如規劃中區的校車行駛路線,分成AB線,減少曲線距離,能有效地分配校車和乘客資源。

    籲納入公交系統

     林宇滔認為,本澳校車已經沒有優先避讓法規,希望可以在其他方面多一些權利,比如將其納入公交系統。“我一直都覺得校車就係公交一種,但實際上唔係,所以佢連嘉樂庇總督大橋都唔可以過,亦都唔可以去公交專道。”他促請政府針對這個行業,解決學童出行需要。他補充到,“當局亦可以考慮先與巴士公司合作,調配一些專線。”
    他稱,此前教育暨青年局就其提議回覆表示,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涉及技術上和操作上的問題,將會諮詢相關專家。林宇滔相信,根據本澳人口出生曲線的走向,未來5-10年間,澳門將會再現出生高峰,到時學童對校車服務的需求會更為凸顯,交通會更擁堵。他希望當局能未雨綢繆,去解決目前能預見的問題。

(記者 梁美婷) 

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鎖轆加價欠適當說明惹反彈 林宇滔:增出行選擇減用私家車 澳門日報 2017-01-05 B10 | 澳聞

鎖轆加價欠適當說明惹反彈
林宇滔:增出行選擇減用私家車   


澳門日報       2017-01-05   B10 | 澳聞

     【本報消息】中區社諮委林宇滔表示,近年交通成為居民最不滿的民生問題,社會對政府長年不作為早有怨言。但近年忽然“發力”,削路邊車位、加停車費用、縮短驗車年期等,及至除夕再突然大幅增加各類有關收費,再次反映當局在推動政策時並未充分考慮社會實況,徒添民怨。

     認同增成本遏濫泊

     他認同適當加費,移走車輛和存放費用與成本掛鈎有助遏止濫泊,但大幅加價不單未有事先說明理據,只是簡單搬出鄰近地區的例牌理由,難以服眾。當局甚至向交諮委介紹時,亦沒有提到具體加幅,明顯漠視聽取社會意見。
     更重要是,新泊車管理公司表現未如理想,當局監管乏力,新合同運作至今逾半年,絕大部分咪錶仍只能接收硬幣,駕駛者早怨聲載道。加上當局近期加快將電單車泊位加設鐵欄,但長時間未設咪錶,減少車位又無助增加流動性,同樣令社會不滿。
     更奇怪的是,當局今次修改的是“公共泊車服務規章”中的收費表,不涉及拖車及存放費。前者十多年未修改,後者更接近四十年未改,再次反映政府對理順本澳交通秩序缺乏全盤思維。根據規定,移走及存放車輛費用歸泊車公司所有,當局雖稱公司需按公式向政府繳交回報金,但未見詳細交代細節。

     經濟控車並非絕對

政府交通政策不能不行,但他認為以本澳目前車輛數量,控車的核心目標,並非簡單地控制車輛數量或增加用車成本,應著眼於減少繁忙時段的私人車輛使用,釋放道路空間、提升行車速度,為落實繁忙時段公共優先路權、改善公交效率和舒適度提供空間和條件,為居民提供更多私人車輛以外的選擇。當中,除改善公共服務,優化步行環境、打通更多跨區步行捷徑、落實彈性上班、完善校車服務等都是具體可行的辦法。
     新加坡購車、持有和使用成本遠較香港更高,但新加坡人均擁車量較香港高四成四,反映經濟手段並非控車絕對因素。特別是兩地公交遠較本澳完善,故本澳若單靠經濟手段控車,在沒有其他出行選擇下,私人車輛剛性需求不會減少,只徒添養車成本,卻改善不了交通擠塞的雙輸局面。





2015年10月4日 星期日

九成六轉介個案皆親屬提供器官 澳人在港難輪屍器官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九成六轉介個案皆親屬提供器官 澳人在港難輪屍器官


【本報消息】外地器官捐增日趨普及,鄰埠不少個案引起廣泛關注,無奈澳門無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不能從屍體摘取器官,縱使有心,亦無法遺愛人間。有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一般會被轉介至外地診治,在優先轉診地香港,澳人根本無資格輪候當地的屍體器官。衛生局指,澳門病患在外地取得器官移植相當難,數據顯示,九成六以上轉介個案的器官提供者為親屬,即進行的是捐贈及被捐贈方都有風險的活體器官移植。
少換外地屍器官
衛生局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由二○○九年至二○一四年間,共轉介二十三名病人至外地接受器官移植,八成六到香港,也有個別轉至中國內地或葡國。當中包括七位腎移植病人、十五位肝移植病人及一位眼角膜移植病人,十六個案手術成功,成功率約七成。為確保病人得到適切治療,當局透過送外診治制度作補充,政府會負責送外就診的相關開支,病人無需擔心費用問題。經送外診治委員會轉介的個案中,百分之九十六的器官提供者為親屬關係,只有兩宗例外。衛生局長李展潤回覆議員黃潔貞書質時提到,轉至外地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多為親屬捐贈,絕少從外地移植屍體器官,原因是當地供應不足及等候人數多,故病患在外地取得器官移植非常困難。
活體捐贈風險高
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指出,縱使澳門有送外診治制度,但一般先將患者轉介至香港,且澳人並無資格輪候香港屍體器官,只能等待機會極微且風險高的活體移植。曾協助過活體移植個案的他感受頗深,指活體捐贈風險頗大,有二十分之一出現併發症的機會,對捐贈及被捐贈者雙方家庭來說都有壓力,“捐肝人係一片好心,但佢都有家庭,如果出咗事,大家又過意得去?”活體捐贈的機會微、風險高,更涉不少道德爭議。心臟、肺、眼角膜等器官只能通過屍體捐贈,縱使發生排斥,亦不會影響到他人,是更穩定長遠的器官來源,亦是更負責任的選擇。這就是其他地區致力推動器官捐贈卡的原因。
倡轉介內地移植
黃潔貞表示,活體捐贈涉及捐贈者及受捐贈者兩個活人,雙方都有風險。從屍體摘除器官則沒有損贈者生命風險的擔憂。不過亦有可能因病情有不同考量,或需由移植哪個器官決定活體或屍體器官移植的優缺點,有的器官活體移植或對受捐贈者的抗排斥率低些,成功率、存活率等更大。澳門人無法排香港屍體器官隊,但可以輪候內地的有關隊伍,惜按本澳的送外就醫機制,病患優先被轉介至香港。提出能否就送外就醫機制與內地部門溝通,遵循內地法律體制情況下,轉介澳人到內地排隊接受屍體器官移植,借助內地的力量,填補本澳現時醫療制度的空白。
一九年前設制度
澳門現時自屍體摘取器官受阻,只因未有界定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黃潔貞認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應盡快追趕進度,制訂相關標準及完善法律,有關制度才能有進一步發展。衛生局應反思,該委員會早於九九年成立,工作一直停滯。政府既計劃在離島綜合體發展器官移植技術,須於一九年前完成制度。否則縱有移植技術或配對平台,都未必能做到相關工作,“過往可能聚焦於送外就醫做支援,現時既然目標明確,就必須去做,除非佢放棄呢方面工作,如果唔係,我覺得佢有責任有必要完成,先可以兌現承諾。”



捐贈澳冇份 摘屍器官制度無寸進 聚賢會促訂腦死定義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澳門日報       2015-10-04
A01 | 澳聞  
捐贈澳冇份 摘屍器官制度無寸進 聚賢會促訂腦死定義


【本報消息】常見外地呼籲“器官捐贈,遺愛人間”,不過此事與本澳無關,皆因沒有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澳人在死後器官捐贈方面是“想捐都捐唔到”。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批評,回歸十五年來政府不作為,使自屍體摘取器官制度毫無寸進,促盡快訂定腦死亡定義。議員黃潔貞倡借鑒外地定義腦死亡,並清晰中央登記系統平台的定位。
廿年前有法可依
十多年來,多位議員曾就器官捐贈制度提出書面質詢,然而政府回應大同小異,“皇帝唔急太監急”。林宇滔表示,本澳早於九六年已有《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法律,九八年有關死後捐贈人紀錄(REDA)及捐贈人個人卡發出的法令,已明確規範器官捐贈行為。在有關制度上,本澳並非“一片空白”,甚至二十年前已有法可依,不過政府一直以“本澳暫未有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以致不允許從屍體摘取器官”回應。
建死後捐贈制度
按有關法律法規,應由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負責定義腦死亡,然而該會一直無執行、政府亦沒推動。澳門單單因為法制上一個關鍵空白,致器官捐贈制度一拖廿年。去年十月政府已重新委任委員會成員,應及早交代工作時間表。“回歸十五年,器官捐贈毫無寸進,唔係社會有任何阻撓,而係政府本身行政不作為。如果真係光輝五年,器官捐贈制度應係一個光輝亮點!”就器官捐贈涉及醫療團隊的人手、技術及經驗問題,林宇滔主張應先建立制度,使死後捐贈器官成為可能。甚至可先在澳做器官摘除手術,再將之送往香港、內地為澳人移植。“如果有器官捐贈來源,澳人將來需要器官捐贈移植時,獲得捐贈的機會就大得多。”
設中央登記平台
衛生局指,界定腦死亡是一項嚴謹和極具科學性課題,特別在科技、道德、文化和宗教等因素互相影響下,有關界定定義仍存在極大爭議。黃潔貞認為,在世界上,甚至鄰近地區已有腦死亡標準,無論是香港還是內地都有完整制度,可借鑒框架再收集醫療界的相應意見,“重點係有冇心去做。爭議一定有,因為始終係新事物,但鄰近地區都有成功例子可借鑒利用,再將爭議點攞出來在社會討論,相信對推動建立制度有幫助。”另外,她有感當局應清晰計劃建立的中央登記系統平台的定位,如輻射範圍、配對對象,以及相應的法律配套等,他日如要在澳進行器官摘除手術,在技術上要同步展開,否則定位不清,整個制度的未來發展不會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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