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2日星期六

倡會議開門免各說各話 都更委對政府工作失望 2018年5月12日|澳門日報

倡會議開門免各說各話 都更委對政府工作失望


【本報消息】從二○一六年三月都市更新委員會成立以來,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說沒有委員提出立法。都更委林宇滔對司長言論感失望,稱多位委員在首次會議已着政府提供初步法案文本,但政府方案從缺。內部章程沒明文規定會議閉門進行,為免日後“各說各話”,他主張會議開門。

首次會議已提立法
政府五年規劃(二○一六至二○二○年)提出,將全力修改、完善和制訂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修法立法甚麼時候成事備受社會關注,但羅立文前日在立法會上稱:“冇立法呢回事。”

林宇滔直指司長言論有誤導公衆之嫌,深感失望。在都更會首個會議中,多位委員率先就立法事宜詢問政府,但政府說沒有法案文本。作為委員會如何拿出法律政策?“唔知係咪因為語言溝通問題,令大家思考距離咁遠,(羅司)或者以為係整套法律。”

他回顧委員會工作,一六年底就重建樓宇稅務優惠達成共識(法案上月出台),樓宇維修資助計劃亦已推出,並定出了降低重建業權比例方案、成立都市更新公司的草案,“政府要求傾嘅傾咗,大爭議的百分比都有共識,係政府唔立法。”反問“有邊個方案係委員會傾唔出結果?只係政府唔落實、唔跟進,或者只係一句不可行、不進行”。

諮詢研究不斷兜圈
二○一一年《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惟政府一三年撤回法案。他提到,大部分委員認為都市更新可在舊區重整的基礎上再調整,但政府基本上推倒重來。包括工廈活化,大部分委員認為需要推動,但政府“唔做”。

政府諮詢都更委一段時間後,直至去年第七次會議,才提出按《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重大政策須公衆諮詢。委員們可做的是設法壓縮研究諮詢時間,減了一半至約二百日。但政府不願落實招標、開標、判標等程序時間,“我唔知邊個唔負責任。”亦正因為需立法才要諮詢。

對於羅立文昨日表示資助舊樓安裝升降機可行性不大,林宇滔指出,自身在一六年製作了一份計劃書交給政府,並附在會議紀錄,“羅司好似對呢件事從來唔知。”他強調不是所有大廈都能安裝升降機,但其他地方有不少大廈,利用現有空間,在政府配合下安裝了升降機。台灣有成功案例,內地亦在推行中。

批都更工作不作為

林宇滔不希望都市更新停留在爭拗內部事情,而要講求“落實到幾多”。他肯定司長解決爭議的能力,“未見過一個委員會可以達成咁多共識。”但部門內部的問題,不應該推卸到都更會身上,“政府部門對都更工作的不作為、不協調,係政府內部責任。”工務局技術輔助處二十個同事負責都更會、城規會、土地委員會、專業資格委員會,是政府沒有把資源用在刀刃上。他對政府重視推動都更、部門之間協調感到相當失望。


政府准兩巴合併失談新約主導權 2018年5月12日|市民日報

政府准兩巴合併失談新約主導權 

近日社交網站不斷傳出澳巴及新時代合併的消息,政府至前日回應議員口頭質詢時始予以承認,更指希望兩間巴士公司能在7月底合約期滿前完成合併。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質疑,政府表明正就新合同與巴士公司談判,在種種條件尚未達成共識前,卻批准兩間巴士公司在合約到期前合併,此舉令政府在新合約談判中完全失去主導權,置自己於不利位置,做法完全不合邏輯和不合理,他要求當局向社會詳細交代批准合併的來龍去脈。

林宇滔表示,過去幾年巴士服務在運量方面確有進步,但在繁忙時段的巴士服務遠遠未能達到市民期望。他並批評現在整個巴士服務的制度,不論巴士加價、路線爭議,到是次巴士公司合併,感覺政府失去方寸,沒有整體目標和原則。
對於交通局指新時代和澳巴合併可產生效益,他直言不會質疑當局的說法,但究竟巴士公司有否承諾合併後,對社會有甚麼實際公共利益,例如巴士服務費能否下調、服務效率能否提升?他反問如果真的有很大效益,為何不直接將所有巴士公司合併成1間?

林宇滔強調,是次事件另一問題,是3間巴士公巴的合約於7月31日到期,政府亦表明正就合同與巴士公司談判,在新合同的種種條件尚未達成共識,尤其是新的服務費仍未談妥,同一時間政府卻批准兩間巴士公司在合約到期前合併,此舉令政府在新合約談判中完全失去主導權,置自己於不利位置,做法完全不合邏輯和不合理。

斥交通局提幾個理由混水摸魚
他狠批政府在交通問題操作上,完全是局方說了算,隨便提出幾個理由就混水摸魚落實,要求交通局向社會交代,巴士公司究竟是甚麼時候提交合併申請,提出合併的具體理據,局方究竟用了多少時間分析有關申請,「如果政府部門喺續約前兩個月,批准佢(兩巴)合併,但未傾好合併嘅條件,點解要批准佢合併?」若果沒有合理解釋,可能需要廉署介入調查。


他並要求交通局盡快交代,8月開始的新巴士合同中,整體巴士服務的目標,新的服務費究竟有否爭取到好價格,兩間巴士公司的服務公里價格會否有統一合理標準,將來如果做到合理的價格調整,並接受公眾監督等等,立法會亦應在餘下兩個多月時間督促政府交代上述種種問題。


2018年5月9日星期三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2018年5月9日 | 澳門日報

傳新促廉署徹查青洲山地 質疑土地登記劃界和屬性

傳新澳門協會質疑青洲山土地登記、劃界和土地屬性,已向廉署提交資料促請調查青洲山土地,確保國有土地不被侵佔。

國有土地不可侵佔
傳新澳門協會昨日上午十一時半在會址舉行記者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該會近期翻查資料時發現,一直牽涉衆多業權糾紛的青洲山土地,儘管早在一百三十多年前就進行官方登記為私人土地,但其登記資料及歷史背景,以及土地屬性、界線及面積等均存在衆多疑問,並與疊石塘及益隆個案有不少相似。

私地建碉堡不合理
外界俗稱青洲山的土地編號為二五○六,法律制度為“私有產權地”,但其屬性、劃界及面積等有多個疑點。特別是文化局至今已在該山“私人土地”發現至少十一個軍事碉堡或建築,部分標有年份,最早為一九五三年份,亦有建於一九五五年。

廉署早前對疊石塘山的軍事碉堡有如下陳述:“根據文化局向廉署提供的資料,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內的軍事碉堡屬一八八四年建造的路環砲台的輔助軍事設施,在一九○三年崔霖購買田畔街土地的時候,該軍事碉堡應該已經存在。假如當年崔霖購買的土地真的位於疊石塘山,那當中的軍事碉堡無論是在購買前還是在購買後興建都違反常理。”

業主允許有證明?
按照同一邏輯,若青洲山早在一八二八年已屬私人土地,之後再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碉堡同樣不合常理,即使可於私人土地上興建軍事設施,又有否任何正式文件證明其軍事設施的興建得到業權人之同意?

再者,根據一九三三年葡萄牙憲法,軍事禁區均視為公地,雖未有無官方文件證實,但衆所周知,青洲過去一直以軍事禁區方式管理。

林宇滔稱,由於本澳土地資訊不透明公開,無論是疊石塘山或益隆等涉及回歸前複雜的土地登記、劃界及土地屬性等存在衆多疑問的個案,若非由廉署等具權限部門作全面深入調查,公衆根本無從查證。更重要的是,青洲山山體、修道院及避靜所等均已屬“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築文物)”,且根據民署一二年的“古樹名木調查”,青洲山受保護的古樹多達三十六棵,但礙於青洲山地權問題多年來爭議和糾紛不斷,青洲山的文物建築及古樹等的情況已越來越差,部分古樹更已枯死,青洲山土地屬性問題一日不清晰,青洲山的有效保育根本無從談起。

古樹保育無從談起

該會已將資料轉交廉署,要求當局按權限依法調查,尤其要徹查青洲山土地登記及土地屬性的合法性,以及劃界及面積計算等是否全部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國有土地不會因為不合法的登記劃界而被侵佔私有化。


2018年5月6日星期日

傳新澳門促暫緩駕照互認 提四點理據冀當局詳細交代細節 2018年5月6日|澳門日報

傳新澳門促暫緩駕照互認 提四點理據冀當局詳細交代細節

政府擬短期內簽署內地與澳門駕照互認的協議。傳新澳門協會向行政長官發公開信,基於四點理據,期望政府考慮暫緩協議,先向市民詳細交代細節及政府考量,同時充分接納社會各界聲音,再作決定。

充分接納社會聲音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在信中指出,政府無理忽略調研報告建議。早於二○一三年,政府曾提出《粵澳小型汽車駕駛證互認》的構想,當時同樣引起社會反響。其時特首回應會密切關注社會意見,並以廣大居民利益為依歸作整體考慮,後更委託學術機構進行駕照互認的調研報告。該報告去年底公開,文中建議政府應詳盡介紹計劃內容及公衆諮詢,避免不必要的憂慮及誤解,同時應加入互認條件,包括要完成兩地駕駛規則的課程及限額換證等。

掩十萬潛在駕駛者
然而,交通局卻以“報告數據分析和意見內容已不足反映澳門現況”為由不採用建議,該會對政府忽視不利意見和數據的做法感到失望,除有浪費公帑之嫌,更無法令市民信服。
林宇滔批評政府以數據誤導民衆,以僅有百餘租賃車輛掩蓋十多萬潛在駕駛者的事實。互認駕照後,每年二千二百萬內地遊客中,有駕照者均可駕駛本澳任何輕型車輛。更重要的是,本澳現時的內地外僱、內地大學生,在互認後祇要有內地駕照就可即時在澳門駕駛。可預見互認後內地人在澳駕駛的情況必大增,且過界司機問題肯定更加嚴重。

過界司機定更嚴重
該會指出,外地駕照在澳意外率高港百倍,絕不能犧牲交通安全換取便利措施。
據統計,香港內地駕照佔當地整體意外率僅百分之○點○五(二○一五年),而本澳去年首十月,涉及非澳門駕駛執照人士的交通意外約九百三十宗,佔本澳整體交通意外高達百分之八。儘管當局未公佈內地駕駛者的比例,但非本澳駕駛者在本澳交通意外的數據比率較香港高出逾百倍計,數字充分表明,收緊外地駕駛者在澳駕駛資格才應是目前急切之舉,政府不應反以此數據作為開放內地互認的理由。

同時,他們主張在零配套下硬推政策,將使區域合作變區域矛盾。政府強調,目前《道路交通公約》的一百一十個成員國家和地區的駕照持有人均可在澳門自由駕駛,但該會認為,上述國家和地區來澳駕駛人數和日數,相對於長期留澳的內地外僱、學生以及遊客來說,必定是小巫見大巫。

意外較港高出百倍

政府近年採取積極措施推動公交出行,卻在互認條文內容模糊、零配套和零應對下,毫無限額地全面容許內地駕駛者即時在澳擁有駕駛資格,這對僅得四百二十七公里道路的澳門交通來說,絕對是極為沉重的負擔及重大威脅。加上兩地駕駛方向、規則和習慣存在極大差異,無任何限制直接在澳承認內地駕照,未來肯定衍生更多無謂和不必要的區域摩擦和矛盾,與區域共融的方向背道而馳。


2018年5月4日星期五

飛窗跌石屎絕非個案 強制驗窗樓方能治本 2018年5月4日|訊報專欄

飛窗跌石屎絕非個案 強制驗窗樓方能治本   

今年三及四月,三盞燈和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已先後發生兩宗窗戶疑因日久失修從高處墮下砸傷途人的事故,去年亦有數宗窗戶飛墮街的意外,其中一月廿七日義字五街更有窗戶從六樓墮下砸傷兩位女途人。除飛窗落街外,大廈外牆石屎剝落砸傷途人的意外亦年年發生,無被報道或不涉傷人的外牆剝落個案更多不勝數。上月就有大廈業主會舉行記招,該大廈曾發生十多宗窗台石屎剝落的事故要求政府介入處理。

途人被砸中爆頭腳骨
折筆者翻查資料,去年初亦有一名男子途經亞利鴉架街豐榮大廈時,被一塊約五厘米石屎墮下擊中,頭部受傷;一二年更有老翁在筷子基懷疑被從大廈甩脫約手掌大的石屎擊中,導致頭骨爆裂嚴重受傷;一五年一女子在下環被六樓剝落的一塊磚塊擊中至右小腿骨折。大廈窗戶及外牆石屎飛墮落街、甚至傷人,絕不是個別個案。本澳大廈公共部分如外牆、騎樓底等長期失修的情況隨處可見,樓宇外牆剝落、窗戶墮下,甚至倒塌亦時有發生,只是仍未得到政府工務部門和社會足夠重視!

根據官方資料,去年底本澳樓齡三十年或以上的商住及工業樓宇達逾四千六百三十五幢,較五年前增加近七百幢,樓宇老齡化的速度正在加快,加上本澳對樓宇定期維修保養的要求不嚴,以及九十年代開始廣泛使用的鋁窗同步進入衰老期,可以預料踏入雨季後,高空墮窗或外牆剝落的個案只會有增無減,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在香港,過去十多年就先後出現多宗舊樓外牆、窗戶及簷篷墮街,造成途人傷亡的意外,當中添喜大廈更因發生塌篷慘劇,導致一死十三傷,法院判處需向死傷者賠償三千三百萬元,才讓社會開始關注舊樓維修保養和小業主的責任問題。就此,香港在二零一一年已修法正式實施強制驗樓,要求樓齡三十年以上樓宇的業主每十年檢驗樓宇公用地方、外牆及伸出物,並要求樓齡十年以上的私人樓宇業主每五年檢驗和維修樓宇所有窗戶。

外牆剝落小業主須賠償
根據澳門法律,大廈的外牆屬大廈的共有部分,屬大廈所有小業主共同擁有,面對越趨嚴峻的舊樓保養維修問題,政府必須加強法律的宣傳和推廣,一方面使其明白公共部分的失修會危及住戶本身和途人的安全,同時萬一出現意外,小業主亦可能要負上沉重的賠償責任。

《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七條規定:「現有建築物應以五年為一期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目的是使建築物經常維持在良好的使用情況。」但礙於沒有明晰的驗樓指引和罰則,令法律僅為一紙空文,即使小業主想履行驗樓責任亦不知從何入手。

資助計劃訂出驗樓標準
為此,在社會各界及「都巿更新委員會」的推動下,房屋局去年五月在《樓宇維修基金》轄下增設《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臨時資助計劃》,資助對象為分層所有權的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七層以下低層樓宇(高層樓宇之前已推出《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今次資助範圍包括共同部分中天台、女兒牆、外牆、結構構件及窗戶的檢測服務,資助限額按分層建築物獨立單位的數目而定,二十個單位或以下不超過三萬澳門元;廿一至五十個單位不超過四萬元;五十一個單位或以上不超過七萬元。大廈經召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通過檢測服務及申請資助後,可向房屋局提交申請,申請期為三年。
政府希望進一步鼓勵業主關注居住大廈的狀況及跟進保養和維修。除資助外,計劃更重要是首次在澳門制訂明確明晰的驗樓程序指引,並將驗樓項目表格化,令驗樓由過去無規可循,變成有規有矩及規範化!

推動業主會做好大廈保養
但必須承認,與過去《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有八成以上三十年以上低層舊樓申請相比,《檢測資助計劃》的普及程度必會有很大差距,因為驗樓只是部分資助,更重要是涉及後續維修費用的攤分,以及涉及到有安全問題的僭建物和天台屋的後續處理等,部分業主未必願意合作。故要徹底解決舊樓維修保養問題,讓業主能夠履行好自身責任,並確保公眾安全,本澳必須參考香港等鄰近地區,實施強制驗樓、驗窗。由於目前《都市建築總章程》中第七條本身已有每五年強制驗樓的要求,只要在修訂時加入強制驗樓的詳細要求、程序及相關罰則,強制驗樓理論上已可推行!

當然,大廈有否業主管理委員會及其是否積極推動,對大廈保養維修至關重要,故筆者期望,隨著新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今年八月廿一日正式生效,期望能簡化手續和明晰規範,鼓勵更多小業主做好大廈管理。

兩次諮詢九年後仍立法無期
實施已三十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除應引入強制驗樓的具體規定和罰則外,另一必須修訂的是第十二條第二款,僅要求建築商及技術員等對大廈負上五年「安全及堅固條件的責任」的條文。

政府於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先後兩次就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進行公開諮詢,並在第二次諮詢文本中,明確建議將樓宇地基和主結構保修期由五年增至十年,亦增加承建商對樓宇防水、供電、供排水、燃氣系統和其他非消耗設備提供五年保修的條文,儘管新建議保養期遠未達公眾期望,惟相關法案一拖九年,當局上月回覆議員質詢時竟表示「未有交立法會具體時間表」。相信很多讀者也難以想像,大家或要窮畢生積蓄購買的新樓,原來僅得五年安全堅固保障!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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