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7日星期五

內港海水倒灌嚴重 證「見縫施堵」工程失效 2018年8月17日|訊報

內港海水倒灌嚴重 證「見縫施堵」工程失效   

連續兩月天文大潮,內港都出現嚴重水浸,商戶反映情況屬近年沒打大風最嚴重,儘管「天鴿」後,氣象局的颱風、水浸預報已有改善,不少居民或商戶都會有所準備,但不少街坊擔心內港水浸會成為本澳「新常態」!

對於屢治不絕的內港水患問題,政府曾經祭出過數個解決方案,包括疏通完善內港渠網、加強防洪牆、興建內港雨水泵房及涵箱渠,以及在內港水道興建擋潮閘等,勢要將風暴潮拒諸於十字門外。然而,下周是「天鴿」風災一周年,下月亦是「黑格比」十周年,回顧特區政府至今的治水成效,要麼是「做了未見成效」,要麼仍在「紙上談兵」階段。

大潮嚴重水浸成「新常態」?
事實上,每當本澳進入夏季,適逢農曆初二、十六前後,內港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海水倒灌,但連續兩月在未有打大颱風卻出現嚴重水浸實屬罕見。有意見認為,此與水域收窄或清淤不力有關,但天文大潮是月球引力導致水位升高與降低,與水道寬窄其實沒有直接關係。
根據氣象局資料,近兩月天文大潮預計最高潮高約三點一米,潮高與內港最低點路面海拔一點三米相約(即內港廿三號碼頭對出路面),加上連續兩月天文大潮分別受到大東風及三號風球影響,令潮水再推高零點二至零點四米,令內港路面最高出現數十厘米的水浸。

無論從街坊商號反映,還是在傳媒拍得的片段可見,海水湧入內港的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海水通過堤岸或圍牆的裂縫湧入內港一帶。由於內港一帶的雨水渠網屬直排模式,天文大潮的高水位會壓著止回閥令渠網無法排走積水,海水湧入後就會在內港積聚無法退去,若加上下大雨,水浸情況會更嚴重。二是海水從雨水渠口反湧入路面。政府雖然一直聲稱雨水渠出海口已裝有止回閥,但不知是否止回閥保養不佳,還是設計問題,內港一帶雨水渠口近兩月天文大潮均一直有不同程度的反湧,令水浸情況加劇。

多部門匯報未觸及真正成因
上月中因應內港水浸,多個部門官員連日落區慰問受影響居民,特首亦召開政府跨部門會議指示各部門要有效應對風季和惡劣天氣帶來的影響。筆者上月亦批評,各相關部門匯報並沒有觸及內港水浸的真正成因,以及如何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的辦法。

「黑格比」後,為應對內港海水倒灌,政府早在二零一一年成立了「內港區域水患整治研究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 :土地工務運輸局、運輸基建辦公室、交通事務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環境保護局與海事及水務局,並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主導。據海事局公佈資料,小組二零一二年開展了「內港臨時防洪工程」,透過「見縫施堵」的方式,在碼頭及堤岸加裝防水旱閘、擋水牆等,加強海岸線的防洪作用。防洪工程設計可抵擋四點一米的天文大潮,工程已於二零一五年完工。海事及水務局每年派員到內港碼頭講解及示範防水旱閘之安裝程序,以及進行防水旱閘安裝的演練。

然而,根據氣象局資料,上月及本月預計天文大潮最高也只有約三點一米,加上大東風或颱風因素後,實測潮高亦僅有三點五米左右,遠遠仍未到四點一米的設計潮高,為何「內港臨時防洪工程」未發揮應有作用,當局必須清晰向公眾作出交待!

須解釋臨時防洪牆為何失效?
「內港臨時防洪工程」失效的原因包括幾個,一是「內港臨時防洪工程」需要由碼頭在有需要時自行安裝防水旱閘,可能因安裝問題或沒有安裝導致失效。此外,傳媒亦拍到不少海水從沿岸堤圍及牆壁裂縫湧入,亦有海水在雨水渠口反湧,這或與止回閥漏水有關。前者是人員管理的問題,後者則是工程未完成、施工質量及維修保養的問題。

更令人憂慮的是,「天鴿」後,特區政府提出的內港防洪牆工程,就是在此基礎上再加高防洪牆至約路面一點五米高,以便應對四點八米潮高,設計能抵擋「黑格比」級別的風暴潮。但基礎的「內港臨時防洪工程」防漏未做好,政府之後再怎樣加高防洪牆也必定是徒勞的!
事實勝於雄辯,為何已完工的「內港臨時防洪工程」面對海水倒灌不堪一擊,政府必須徹查和向公眾作出明確交待!更重要是必須認真的汲取教訓,「見縫施堵」執漏,確保「內港臨時防洪工程」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有效抵擋4.1米的海潮。

防洪牆工程目的是阻截海水倒灌入內港一帶路面,但如何在天文大潮時有效將陸地的雨水及積水排走也是關鍵,現時內港雨水渠網屬直排模式,若天文大潮加上下大雨,海水會壓著止回閥令渠網失去排水能力,令積累的水無法退去,過去新橋、高士德一帶經常出現嚴重水浸,就是因為直排系統在天文大潮下無法排水所致,故在林茂塘雨水泵房建成後,高士德和新橋一帶已無再出現嚴重水浸。

防洪牆加泵房僅防大潮水浸
其實,政府早在二零一二年已提出在內港興建雨水泵房及集水涵箱渠,但因選址問題,拖延到月初才開標。按招標內容,該雨水泵房設置於二十五號碼頭和二十六號碼頭之間,排洪能力達十四點二八立方米╱秒,集水涵箱渠容量亦達二千二百立方米。該工程亦包括將新馬路至沙梨頭街市的內港沿岸一帶雨水截流,取消沿線現有的雨水渠排放口,改為接入新建的大型雨水涵箱渠;工程完成後,理論上可解決天文大潮雨水無法排出,以及現時大潮時有海水經雨水渠網倒灌入內港道路的情況。不過,由於工期超過兩年,工程估計要到二零二一年才完工。

必須強調,在「見縫施堵-內港臨時防洪工程」確保發揮效用,以及「內港興建雨水泵房及集水涵箱渠」完工的前提下,確實可以解決一直困擾內港居民商戶數十年的天文大潮及海水倒灌問題。

蓄洪池泵房對風暴潮零作用
去年颱風「天鴿」為本澳帶來潮高達五點五八米的風暴潮,令本澳廣泛地區受浸後,社會有意見指,政府應考慮仿照外地,興建龐大地底蓄洪池應對風暴潮,特首在答問大會上亦表示會研究在狗場地下建大型蓄洪池。筆者必須指出,蓄水池對暴雨排水雖可起緩衝作用(因本澳一般以雨水泵房排走雨水,如新橋、高士德及氹仔黑橋,分別靠林茂塘及氹仔排角雨水泵房解決水浸問題),但蓄洪池或泵房對風暴潮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因為風暴潮潮高是因風暴中心氣壓極低造成,只要潮水高度越過堤圍,海水可以無限量湧入低位,再多的儲存空間都會被瞬間填滿,要應對風暴潮唯一的辦法是加高堤圍,在第一道防線阻擋海水湧入。

按政府現時計劃,「黑格比」級別的風暴潮,是靠加高現有「內港臨時防洪工程」至路面高度約一點五米應對,相當二十年一遇的標準。至於「天鴿」級別的風暴潮,政府的規劃是在灣仔水道近媽閣河口,建設寬六百五十米,包括三個通行閘和三個非通行閘的活動式擋潮閘,屆時抵擋五點八米潮高的風暴潮(「天鴿」最高潮位五點五八米),相當二百年一遇的標準。然而,擋潮閘涉及跨區域溝通協調和國家審批,至今仍未有施工時間表及預算,竣工更是遙遙無期!

對症下藥亡羊補牢方為上策
筆者認為,要真正治水,各政府部門必須充分溝通,按職能做好分工,先易後難分層次,針對具體問題對症下藥;再不要將成因不同的天文大潮海水倒灌和暴雨排水,以及風暴潮問題混為一談誤導社會!

亡羊補牢未為晚也,要治內港水患,筆者期望政府必須先處理好「見縫施堵-內港臨時防洪工程」的工程疏漏,再盡力確保內港雨水泵房及涵箱能盡快完工,先解決困擾內港居民數十年的海水倒灌,下一步就要想辦法做好防洪牆加高,以及落實擋潮閘工程等,有關工程一日未得到落實,低窪地區的居民商戶只能自求多福,期望下一個嚴重風暴潮來得晚一點!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8月10日星期五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2018年8月10日|訊報

新舊土地法皆有大限 裁量權公開透明無鎖死   

近日地產界及法律界再度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一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票聲明」,大力「發功」要求修改《土地法》,並盛傳行政長官會在昨日的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會議上宣佈修改《土地法》!

九票僅一票反對卻被大造文章
執筆為此文時會議尚未召開,但按筆者判斷,特首宣佈修改《土地法》機會不大,相信業界近期頻密造勢,更可能是一廂情願!因現屆政府餘下不足一年半的任期內,若要修法放生「閒置地」時間所剩無幾,現時差不多是最後一擊,否則待個案上訴至終審作最後宣判,「閒置地」勢必放生無望。

必須強調,馮官的「落敗票聲明」僅是中院七月中旬宣判三宗收回土地案上訴案、三個合議庭九票中,唯一認同應撤銷土地批給失效批示的一票,聲明亦僅認為行政當局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一條的決定原則及第八條之善意原則,但並無可指明有何法律可處理若撤銷失效的後續跟進。

筆者多次公開及在本專欄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的新《土地法》新增條文。早在零六及零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兩地段,就因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並沒收溢價金,只是當時再次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發展商和法律界絕對清楚舊《土地法》也有這個遊戲規則。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可任意演繹,加上溢價金低,也沒有公示程序讓公眾監督,故政府「慣常」以豁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批地僅批廿五年發展權非私產
有業界形容,政府廿五年強行收地,變相是「強搶私產」。但筆者必須強調,澳門私人地發展與不發展,政府確實無從干預,但批租地從來是公產,政府批出的是土地發展權,發展商需按合同在二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發展,若有合理原因,利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土地法》明確規定,不論任何原因,倘廿五年內仍未完成發展,合同自動失效不得續期,政府收回土地天經地義。從公眾角度去看,一塊地在承批人手上廿五年未完成發展,承批人真的還有面子繼續拖下去?

目前最強烈要求修法的土地承批人,主要包括南灣湖及石排灣工業區。南灣土地承批人一直批評政府行政審批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C區除兩幅土地分別高七十及九十米外,其餘僅二、三十米,承批人是完全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才取得填海造地及獲得部分土地發展權。

然而,到二零零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南灣湖錯在放高 蝴蝶谷屬免公開 
直至二零零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無先兆下批示廢止南灣海灣的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牽涉的大幅放高,根本不可能獲社會接受,但因有人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

石排灣工業區方面,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有發展商拿出一九九三年政府曾發函「石排灣工業區(俗稱‘蝴蝶谷’)」承批人,政府擬將該區改為發展商住地,承批人廿年來多次發信詢問,仍未獲發街線圖,直至廿五 年大限到期前數月才獲發規劃條件圖。

筆者理解發展商認為此個案政府確有失職及責無旁貸,但必須強調,「石排灣工業區」土地都是在八九年前後免公開競投批出作工業用途,若政府九三年聲稱想改規劃為商住用途且遲遲未行動,承批人確可選擇放棄。根據第一三/,二零零一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政府亦同意石排灣工業區「SB」地段承批人放棄該土地,並豁免承批人支付合同訂定的溢價金和租金。即使承批人不放棄土地,承批人仍有足夠時間通過司法途徑要求政府落實更改商住的規劃發展。若選擇既不放棄,也不追究政府的「佛系」應對期望奇蹟,土地超過廿五年大限被收回,確實是可預期的唯一結果,但只要有足夠證據,收回土地也不會阻礙承批人通過民事訴訟向政府索償其損失。

工務局土地管理失職責任難逃
筆者必須承認,政府在目前很多閒置個案當中確實存在失職,尤其是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從來無按《土地法》嚴格執行承批人有否按合同遵守利用期和土地契約,否則根本不會出現廿五年仍未完成發展的情況,也不會出現近日擬作安置格力犬的北安電子廠,在長期未有從事電子業務下其使用准照仍然生效,並在二零一五年獲續期十年的事情出現。

就業界指新《土地法》完全剝奪行政長官就豁免公開競投批給的裁量權。筆者也不能苟同,但同意政府在運用裁量權十分消極。必須承認,由於回歸後,特區政府濫用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地,至今僅有三幅住宅用地是通過公開競投批出,明顯違反《土地法》應優先以公開競投批地的立法原則,社會有強烈意見收緊政府可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的裁量權。但筆者想強調,新《土地法》並非如業界所言,只是新法明確規範豁免公開競投的條件,且必須事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處理路環住民批地區分霸地
例如就路環舊區、黑沙及九澳村原住民的居住權問題,政府在零九年十月曾推出先導計劃「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在符合城規下,透過免公開競投批給土地,讓路環原住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筆者對此亦贊同,並認為計劃應盡快推廣至黑沙及九澳村(兩村所有地均屬政府土地,法律上均屬霸地),先易後難逐步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路環土地問題,亦避免問題因繼承、買賣等變得更複雜。筆者亦相信,先將合情合理原住問題合法規範,並與非法霸地的分途處理,九澳黑沙村才能得到合理的維護和發展,政府才能集中精力處理杜絕「真霸地」行為。

新法剛見效修法想重回亂象?
然而,根據政府資料,截止二零一四年三月底,政府共收到二十四宗關於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之申請,但至今僅五個申請已獲批。去年四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對此回應:「政府過去確實批出過申請計劃,允許持‘紗紙契’土地的路環舊城區居民維修樓宇,但新《土地法》好似不容許繼續執行,因此該申請計劃已停止。」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最後,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除非我們想要回去任由批給土地閒置的亂象繼續,否則,我看不到要修法鬆綁放生土地的理由。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8月9日星期四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2018年8月9日|市民日報

林宇滔:土地承批人蒙損失可告政府   

【本報訊】在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闡釋施政前夕,有發展商和法律界再度「發功」,借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指很多土地個案未能如期發展是因政府行政失當所致,惟法律並無歸責一律要收回地地,他們促請政府盡快修改《土地法》,恢復行政長官對批給土地既有的裁量權。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指出: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明確訂定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並非新法新增。他認為,倘因政府行政失當造成土地承批人有損失,便應該告政府,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林宇滔表示,留意到近日有地產界和法律界對新《土地法》有很多不同見解,中級法院法官馮文莊對1宗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發表的落敗聲明認為對到期土地,要分歸責和不歸責,不能「一切刀」;前官委議員唐曉晴則認為透過法律的解釋臨時批租期滿是可以延長等等,但那些提出修法的人士中,從來沒有提過不論舊《土地法》,或新《土地法》,均寫明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屆滿未按期發展的土地都不能續期,這並不是新法才新增的內容。只是舊法容許政府豁免公開競投直接批給土地,而且過去政府對土地管理態度放任,沒有嚴格執法。

新法限制政府豁免公開競投
他指出:新法收緊土地豁免公開競投是回應社會訴求,因為自回歸後,只有3幅土地經過公開競投批出,其餘土地均是豁免公開競投批出,但舊《土地法》對土地批出規定以批賣為主,除非特殊原因才會豁免公開競投,明顯過去政府違反了《土地法》原意,所以限制政府可以豁免公開競投批出土地很重要。

對於土地批給合同,分臨時批租期25年「大限」以及利用期,當中若發展商未能在利用期期限內如期發展土地,若有合理理由,可以延期,過去政府無論發展商有沒有合理理由均會延長土地利用期,但25年的臨時批租期則是底線,當25年到期未能完成發展則不會延長,例如以前的聯生工業邨、豪庭都會均超過25年未發展被政府收回土地。

他指出:新《土地法》則對土地利用期更加嚴格,利用期屆滿未發展土地亦會被收回,本澳周邊地區亦有相同規定,如果發展商在利用期未能發展好土地,則會被收回土地。

他亦不認同,有意見指政府在臨時批租期25年屆滿收回未發展土地是「強搶私產」的言論,澳門有私人土地,但有爭議的土地均不是私人土地,是政府批租地,政府批出土地的發展權,發展商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發展,受合同規範,發展商需在2至6年的土地利用期內按期發展,倘25年內仍不發展,批給合同就會取消,合約精神清晰,相關土地也非發展商私產。

多幅爭議土地因改用途出事
他強調,「利用期做唔好,政府就可以收番(土地),25年完全是一個底線,新舊《土地法》也是如此,且過去有個案可依,作為發展商同法律人士係好清楚有呢條底線嘅,無人質疑。」林宇滔說:「喺咁多個案,政府不會無責任,佢責任係從來無監督利用期;又例如逸園計劃於北安前地218號E地段設立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的土地,原為電子零件製造工廠,已荒廢多年卻在2015年3月獲續期10年,就是因為政府無監管!」政府在土地管理上有很大責任,過去對利用期從來都執法不嚴,甚至有土地承批人連溢價金都沒有交,也有對發展商查詢不積極回應,城規遲遲不出台情況。不過,業界日前在傳媒面前提出的個案,包括蝴蝶谷、南灣湖CD區等,均是有規劃的,只是後來因改變土地用途,例如1993年蝴蝶谷由工業土地變住宅土地,土地承批人認為有利可圖,故沒有放棄土地批給合同,既然等待10年政府都沒回覆,而導致發展商損失,為何發展商不告政府?這些與《土地法》修改無關。

特首有裁量權惟須開誠布公
他質疑:「法治社會,做乜唔告政府?大家點解唔告?在工業上佢哋(土地承批人)都無做開荒牛,因為都無做過任何嘢!其實佢(土地承批人)唔做工業(政府)應該收番晒佢哋。」他又提到南灣湖CD區,承批人在取得土地時政府詳細規劃已出台,只是之後涉及歐文龍貪污案,發出違法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導致新規劃不被社會接受,土地承批人為博得更高利潤而按舊規劃發展土地,一直拖到批租期滿。

林宇滔認為,無論新、舊《土地法》立法原意都為確保土地有效利用,新法生效後發揮效用,令土地承批人嚴格執行土地利用期,一些項目得到迅速發展。


他又不認同有意見指新《土地法》令行政長官失去土地批給的裁量權說法。他批評指,由於過去行政長官的不作為,以致黑沙村「紗紙契」問題遲遲未能得到解決,事實上,上述問題在新《土地法》有方法可以處理,《土地法》容許行政長官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將相關土地批租給現有居民繼續使用,當時政府只做了3個個案便停止相關計劃,在新《土地法》下行政長官對土地有裁量權,問題是行政長官敢不敢開誠布公公開所有豁免公開競投土地資料及免公開競投原因?


2018年8月6日星期一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2018年8月6日|澳門日報

長期荒廢卻獲續地十年 傳新續關注北安電子廠個案   

【本報消息】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卻於二○一五年獲續地十年。據工務局回覆,該電子廠的使用准照至今仍有效,且由於該地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屬確定批給,故即使“無名無實”也可自動續期。坊間意見批評工務局失職,一來不巡查土地的有效使用,二來明知建築物荒廢多年,也“大條道理”任由土地資源浪費。

早前,逸園擬租借氹仔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以打造“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不過,該工業用地早被地產商購得,原有的電子廠亦已荒廢多年,完全不符當年的批地要求,卻於二○一五年獲續期十年。

電子廠招牌早已變為“邦迪物流”,內部亦已清空。工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有關電子廠於一九九三年七月獲發使用准照,用作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生產,准照至今一直有效。
另外,根據新《土地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不適用於新《土地法》生效前,已轉為確定的有償租賃批給。

因此,根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有賃批給每十年可自動續期一次而無須申請。

亦即,只要於二○一四年三月前轉為確定批給,無論該地的使用准照是否有效、建築的經營與用途是否相符,便可不理甚麼原因,照舊獲得續期。

電子廠已荒廢多年,其使用准照卻“長生不老”,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准照有效係因為你冇巡,你冇做過任何嘢!”批評工務局的土地巡查及管理千瘡百孔,過去對臨時批給的使用期“零監督”;對於確定批給的土地按合約使用上,則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都缺乏監管。除非當局能拿出數字或證據,證明該廠有效運作,否則,只能反映當局巡查不足,造成准照仍有效。

不可收回理據欠奉
工務局主張新《土地法》前的確定批給,便一律續期,林宇滔認為,第二百一十六條要求租賃批給的承批人,要在該法生效一年內,聲明該批給依舊法規範,直至其批給合同期或續期屆滿為止。新《土地法》於一四年生效,電子廠用地於一五年續期,理應以新法處理收回。

再者,《土地法》列明“確保適時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原則,政府站在保護土地的角度,理應有機制處理這些已確定利用,但後來又被閒置的土地,“佢嘅荒廢係無容置疑,但係唔係確定利用就任佢荒廢、政府完全唔理呢?收唔到地係唔係就坐咗喺度呢?如果係呢種態度,工務局同樣失職。”



2018年8月3日星期五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2018年8月3日|澳門日報

土地使用監管求其 擔心變相土地戲法 

林宇滔:改用途建領養中心應透明   

【本報消息】北安前地的電子廠用途早已變質,其一五年獲續期的理據成疑。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有感此僅為冰山一角,工務局過去在土地使用監管上存在眾多不足,應向公眾交代各批給土地到底有沒有嚴格依法利用,並於官網上公佈巡查情況。

土地用途為“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電子零件製造廠”的北安前地二百一十八號E地段,早已被房地產公司購入,電子廠僅餘空殼,卻仍獲續地十年。林宇滔指出,此個案只是本澳眾多土地個案其中之一,過去工務局的土地管理廳在土地批出、利用、廿五年大限等環節監管上並不嚴謹,除根本沒有發展的閒置地外,即使曾按要求興建建築物、轉為確定利用的土地,現時有關建築的使用情況亦未必與批地合同要求相符,“正如呢個電子廠,可能曾經做過電子廠,甚至唔知有冇做過,而家好明顯係丟空。”

公開土地巡查資料
他主張,政府應負起責任,按《土地法》及土地合同處理,即使針對確定批給的可操作空間較小,惟當其已背離用途,是否便無計可施?“北安空置嘅(土地)唔止一塊,空置嘅唔止北安!”工務局過去在確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的工作上明顯不足,應當面對及向公眾交代,包括有沒有巡查?續期原因為何?甚至應在地籍資訊網上公開所有批給土地的巡查資料,“邊塊地有用、邊塊地冇用,邊塊地續到期、邊塊唔續,做咩要擠牙膏?本身呢啲嘢都要放晒上網啦。”

E地段電子廠荒廢多年仍獲續期原因有待政府解畫,逸園如欲設“格力犬國際領養中心”,有關承批人要先申請更改用途。林宇滔關心,領養中心的性質到底為何?是臨時還是永久中心?一般來說,當格力犬被順利領養後,中心便“功成身退”,為何又有人提出要再接收內地犬隻?令人模糊。

認同民署延領犬期
有擔心改用途建領養中心,只是又一齣“土地戲法”。他認為,逸園最新提出的“別墅方案”亦有可能違反《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甚至會滋擾周邊居民。要在澳門覓地飼養五百多隻格力犬非易事,北安該地對周邊的影響較小;惟政府在此事下要開誠布公,若然有人申請轉用途,應就土地批給合同的履約情況,土地轉用途的理據是否充分、是否涉及溢價金、轉用途的期限等問題,都應詳細向公眾交代,絕不能為他人借轉用途謀利留有空間,“唔應該通過格力犬過橋,改變成其他用途。”


故此,他認同民署批准延長逸園的領犬期,“唔延長又可以點呢?罰錢唔係最有效嘅解決方案,罰完逸園就完全無責任、金蟬脫殼。”主張若六十日後逸園又走數,則再處罰也不遲,若現時要民署揹起五百多隻格力犬的責任,則不知何時事情才能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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