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 星期五

再現濫查出入境資料私用 獨立第三方監督方為上策︳2020-11-13 訊報 宇論滔滔

 十月底,廉政公佈早前接獲居民的親身舉報,指司法警察局有偵查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私下查閱其本人及其女性友人的出入境資料。經廉署調查後發現,該嫌疑人於2019年期間為實現其個人利益而未經上級許可,私下多次查閱該居民及其女性友人的出入境紀錄。該名偵查員涉嫌觸犯濫用職權罪及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不當查閱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曾有同類事件未見公佈且漏洞竟未堵塞?

就此,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回應事件時指出,法律允許司警因應偵查需要可查閱市民的出入境紀錄,是普遍的偵查措施,由主管每隔一段時間再檢視相關查閱紀錄。至於今次事件要由市民親身舉報才被揭發,司長承認在內部監察方面「有少少漏洞」,認為保安部門尤其是主管人員有需要進一步加強事後的內部監察措施,亦需要投入科技提高監察力度。司警局將增設新機制,司警人員因刑事偵查需要查閱他人出入境紀錄,需逐次向上級申請並獲得批准。司長亦透露,過去亦曾發生同類事件,揭發一名警務主管為私人目的查閱資料,已被提起紀律程序。

為此,筆者曾嘗試翻查這宗過去發生的同類事件,可能筆者能力不濟,並未能找到任何公開資訊,若不是司長主動透露,此事外界根本不知悉,更遑論公眾監督。公眾也難免會質問,私人目的查閱資料為何只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個案有否公開及依法移交檢察機關處理?有否通知個資辦及被查閱的當事人知悉?有關監管漏洞為何一直未被堵塞?再者,司警局將增設新的逐次審核機制具體運作如何?能否有效堵塞漏洞、以及是否適用所有保安部門?查閱他人的出入境紀錄過去為何不逐次向上級申請獲批等?都是公眾合理的疑問。

香港截取通訊有公開守則有專員監察筆者不想因個別案件,就盲目推斷警方濫用職權查閱市民出入境記錄的情況是否普遍,但今次事件突顯了警方的事後檢討及機制改善並未能杜絕同類情況再出現,且單靠保安保隊內部監督機制,並未能及早發現和避免違規重覆出現。

故筆者一直倡議應有公開透明的規範程序和守則,以及外部獨立監察機制,恆常檢視警方有關涉及查閱市民個人私隱的調查是否嚴格合規合法,同時也能防止人員濫用、甚至私用有關資料的情況。

二零一八年底,政府曾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筆者當時就建議,當局應趁修法契機,參考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機制及相關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手則」,亦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和抽查執法部門具體個案的執行和守法情況,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以及倘有的違規情況、改善建議落實情況等,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從而逐步建立信心!而有關制度,應涉及包括查閱天眼資料、甚至出入境紀錄的查閱等,確保警方合法調查和保護居民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澳門監聽程序嚴格缺有力第三方監督長年以來,因警方就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佈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令公眾有所猜疑。筆者同意,單從執行程序和授權角度,理有法律規定須逐一由法官批准是嚴格的,但在缺乏獨立第三方的恆常監督、主動抽查和正式申訴機制下,法官決定時也僅按照警方提交的資料作個案判斷,法官無條件、也無機制就整個監聽制度作全面監察,甚或發現系統性的漏洞和倘有的違規行為。

警方也指出,監聽申請和被拒絕的統計數字公佈權在法院,但終審法院院長年前回應時卻表示未掌握有關數字。意味不單基本統計公眾未能掌握,當中獲批的截聽個案是否全部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執行?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的內容是否會否被監聽及銷?等?若居民懷疑被非法監聽,應如何申訴保障自己權益?其實也沒有恆常監察和監督。

無數據證明警方嚴格依法監聽難怪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深信」自己通話曾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也有不少是合理懷疑,但在程序不透明、沒有第三方主動和恆常監督,又沒有正式的申訴機制下,市民的質疑自然揮之不散,政府也因缺乏第三方監督和說公道話,就算自已清白,在面對公眾的質疑實也百詞莫辯,只能叫大家「相信政府」。

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了超過五十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進行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佈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港專員周年報告詳細公佈數據證警方清白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39條)亦明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的職能是監督部門及其人員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就條例執行及保安當局的實務守則進行檢討和審查,亦要接受公眾人士的投訴等,倘出現違規影響市民的個人私隱,專員也有責任通知當事人,並每年公佈年報讓公眾詳細知悉監管和跟進有關問題狀況的詳情。

根據2018年報,期間香港共發出1,378項截取及監察授權,當中共有27宗違規情況╱異常事件╱事故的個案,全不涉及按照條例第54條提交的報告。其中26宗個案的檢討工作已經完成,有關跟進詳情也被載於年報。且近年「專員」提出的所有改善建議均被全面接納。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專員」接獲九宗市民正式審查申請,兩宗指稱涉及截取,一宗指稱涉及秘密監察,六宗聲稱同時涉及截取和秘密監察。專員進行了一切所需的查詢後,判定全部九宗個案的申請人不得直,並已按此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申請人,但不得說明「專員」斷定的理由,目的是避免影響警方的合法偵查。香港實踐經驗證明,「專員」的第三方監督確實有效在警方合法偵查和保障市民個人私隱中取得平衡,也避免公眾因為資訊不透明和不對稱,令公眾對警方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的合法性,產生不必要的質疑和誤解!

修截取通信法應引獨立第三方監督機制多贏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無論從完善監管制度、還是爭取公眾信任的角度,當局都應趁修法契機,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手則」,亦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和抽查執法部門具體個案的執行和守法情況,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從而逐步建立信心!而相關機制,也應同樣適用在截取通訊、查閱市民個人資料及天眼資料的查閱等,確保警方對涉及市民個人私隱的調查時,均符合相應的規範和守則,並有機制對此作持續完善,以便在合法偵查犯眾和保護個人私隱中取得最佳平衡。

專員制較委員會更有效保證合法調查不受影響或者有人會問,澳門本身已有「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為何不由上述第三方權限由其執行?但正如香港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兩者的主要職能都是接收有關警察部門的投訴,並審核警方就有關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並對警方運作提出制度性的意見,兩者均沒有調查權,並不適合用於監管和投訴涉及到個案的具體調查等敏感資料的情況,故香港也明確規定由法官或退休法官擔任「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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