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土地法》、《城規法》及《文遺法》俗稱三大法同日生效,拖沓六年的總體規劃日前展開,本欄稍後將再評論,今日想與大家先探討《文遺法》的執法問題。
事實上,除了已被評定不動產的保育情況需要受到關注外,待評定甚至未進入評定的準文物建築的保育狀況,同樣值得關注。
早在二零一四年,文化局就表示已對全澳超過100幢建築進行不動產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期間也有邀請世遺專家參與提供支援,其中70幢已完成普查,並表示會安排根據《文遺法》啟動文物評定程序,屆時會向公眾介紹,交予文化遺產委員會討論。
80準文物建築六年仍未評定但《文遺法》生效逾六年,至今僅有22個不動產文物依法啟動文物評定程序,意味著被列入不動產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的100個「準文物建築」僅兩成依法進行評定和作出保護,其餘八成、約八十個「準文物建築」正處於毫無法律保護的「空窗期」,不單未獲任何保護、甚至逐步「被消失」。
文化局曾於2018年11月指,當局不會貿然公佈文物普查清單,因只有待評定或已評定的不動產受到法律保障,不公佈清單是為保障未評定項目的安全。但當局堅持不公佈清單,又不加快文物評定程序,「準文物建築」才最容易被「被消失」。
相反,在目前的狀況下,公佈文物普查清單,不單不會增加「準文物建築」被破壞的風險,反而會引起公眾關注,令「準文物建築」不會隨便被消失!
不公佈爭議多 不評定被消失 筆者一直要求當局應開誠佈公公佈普查結果,盡快啟動相關評定程序,依法決定哪些需列作文物建築保護。一方面令她們盡快得到法定保護,同時在評定程序期間,通過公開諮詢及相關資料介紹,對澳門人了解有關準文物的歷史意義也十分重要。更重要是,即使「準文物建築」按程序最終未被列入清單,通過聽取公眾意見,文化局日後亦可對有關建築按專業判斷作出包括保留立面或日後建築要保留建築風格等要求,可以避免再有更多「渡船街一號」、「荔枝碗船廠」,以及「?仔紗廠」的保育爭議。
不過,即使被列入文物清單,是否就代表文物必定得到法定保護呢?最近六國飯店的保育問題就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原因是該地段正進行工程,而受法定保護的六國飯店立面都已經被拆除,僅剩下馬路邊的8條柱,社會意見普遍質疑六國飯店的保護工作、特別是當局批出的拆卸工程准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六國飯店92年已被評為歷史建築物 據傳媒報道 ,六國飯店原址建於1913年,其前身為「得心茶樓」,於1938年開業,是澳門近代傳統特色茶樓,亦是當時不少社會名流的聚腳點。而文化局的資料則顯示,六國飯店建於二十世紀40年代,後因各種原因,於上世紀90年代結業,原址亦一直丟空至今;根據記錄,六國飯店早在1992年被列入當時俗稱「文物清單」的第83/92/M號法令的「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名單」,一直受到法定保護,第11/2013號法律《文遺法》2014年3月生效後,亦依法被列入第31/2018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作法定保護(編號 AM026)。
值得留意,六國飯店多年來均是以「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第83/92/M號法令)」和「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第31/2018號行政法規)」之身份,被列入法定保護清單的,即六國飯店是一所備受保護的「建築物」,但土地工務運輸局於2012年8月針對該地段所發出的街道準線圖顯示,當局要求該地段中的「地塊A」及「地塊B」建築物須保留「門面」,且不可增加高度。亦由於該地段位處已評定的建築群內,建築計劃須受文化局的審批。在行文中,六國飯店已不再被視作建築物,僅被要求保留門面。
12年工務局街線圖只保留「門面」 根據「Google 街景服務」於2008年12月所拍攝的街景圖顯示,當時六國飯店建築物的內部結構經已消失,而其立面則保存完好,亦可見其立面是以鋼架作為支撐。但近年地段業權人在六國飯店與相鄰的李錦記大廈外立面搭起棚架並以帆布圍封,導致公眾無法得知立面的保存情況。
就坊間對六國飯店保護及被非法拆卸的質疑,工務局今年六月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已批准發出六國飯店的拆卸工程准照,在審理申請時已就此向文化局諮詢意見,並獲文化局回覆對該拆卸工程計劃的實施不持反對意見。"文化局則指過去多次與業權人進行溝通並提供歷史資料,除要求須嚴格按原貌復原建築立面外,亦要求留有一定空間以重現飯店的室內空間特色。現時相關地段的建築計劃,包括復原建築計劃正於工務局審批中,待獲發工程准照並實施工程時,文化局將繼續按《文遺法》進行監督。
但筆者必須指出,就算按工務局所言,審批六國飯店拆卸工程准照時獲文化局回覆:"對該拆卸工程計劃的實施不持反對意見",也不代表工程是合法獲批准拆卸的!
拆文物建築須「三步曲」登批示 因為《文遺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拆除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同條第二款則列明:「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俗稱「三步曲」程序)」。 再者,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亦表明容許拆除被評定不動產的必要前提是「存在倒塌風險或具體出現較保護被評定的不動產更優先的法益,但在任一情況下,均須顯示以其他方式保護或遷移該被評定的不動產屬不可行和不合理。」意味著,就算一座已被評定為文物的建築出現倒塌風險,且不能以其他方式保護或遷移時,也必須經過《文遺法》所規定的「三步曲」程序:一、由行政長官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意見;二、行政長官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三、行政長官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後;方可拆除已評定的文物建築。
已去信廉署要求調查六國及準文物評定筆者翻查《特區公報》資料,並未發現行政長官有以任何批示准許拆除六國飯店;意味著六國飯店的拆卸明顯違反《文遺法》的相關規定,有關部門發出的拆卸工程准照也有行政違法之嫌!
就上述問題,筆者已致函廉政公署要求就其合法性作出調查。筆者認為,二零一四年生效的《文遺法》雖為澳門的文遺保護奠下堅實的法律基礎,但生效至今逾六年,實際執行實在強差人意,筆者甚至認為連「依法施政」的最低要求也達不到!不單「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行政法規仍未出台;法定的文物建築評定程序極為緩慢令「準文物建築」靜悄悄「被消失」;就算早年被評定為文物建築的六國飯店,竟可「依法」拆剩八條柱?若特區政府真的重視本澳的文化遺產保護,政府必須全面檢視《文遺法》的執行情況,確保法律得到切實執行,而非繼續單靠口號和念力保育本澳的文化遺產!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