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建經屋勿hea做回應居民需求 2018年10月16日|市民日報

建經屋勿hea做回應居民需求   

【本報訊】解決住屋問題一直是社會最關心的民生問題,然而未來幾年經屋卻零供應,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狠批政府在興建經屋問題上態度懶散,一直「hea」做,難免令人質疑以商為本。他指經屋供應不應受到經濟、樓價升跌影響,只有穩定的公屋供應,才能穩定民心,減少居民對公屋產生恐慌需求。他促請政府拿出誠意真正回應居民對經屋的需求,加緊興建,並建議恢復過去房屋發展合同方式,與發展商合作興建經屋項目,加快經屋興建速度。

日前有建築業界指政府公屋政策是「社屋為主,經屋為輔」,而現時社屋百分比只有總體房屋數量6%,倡議大量增建社屋開放予年輕人先租後買。林宇滔直言,一直都不認同政府有關「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政策方向,且政府亦曾解釋過「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意思並非數量上以社屋為主,只是興建優先順序以社屋為先,他對是否開放社屋讓青年人先租後買持開放態度,然而現時核心問題是無論經屋和社屋的供應量都太少,若有充足經屋供應量,而又定期開放予居民申請,那社屋「先租後買」方案只是讓青年人多一個選擇。

經屋價以居民可承受購買力訂定
他說,發展經屋從來都不是一盤蝕本生意,對政府來說更不是一件蝕本的事,倘若政府認同土地是用來解決居民居住問題的話,那麼現有土地應用來興建公屋,經屋訂價則可經社會討論,最重要是得出居民接受的結果。但有意見指本澳經屋呎價只是私樓的兩成半,而香港則是七成,來比喻本澳經屋價格非常低,他對此不予認同,指香港公屋售價已降至私樓的五成,澳門經屋售價是以居民可以承受的購買能力訂定,經屋售價是私樓的兩成半,不代表經屋售價低,而是反映現時私樓價格實在太過高。

政府有意修改經屋法,將經屋申請改回計分排序,但維持售後「散隊」的處理方式,林宇滔形容政府是愚弄居民,按現時經屋分配方式是分組抽籤,規定申請分為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個人3個組,核心家團獲優先分配,有餘額再給下一組抽籤,即除核心家團和非核心家團外,其餘的申請人可謂沒有機會上樓,且重點是售後「散隊」!

他指,恢復計分排序卻鋪鋪清罔顧民意,這種「鋪鋪清」分配方式受社會炮轟後,現在政府又宣布有意恢復計分排序,但仍舊維持「鋪鋪清」,根本沒有回應居民訴求。他個人認為,穩定經屋供應後,政府應恢復計分制,但應保留申請隊伍,至於未來是否充分可以再按分數「插隊」及如何完善,則可以繼續討論。

他解釋說,舊經屋法的計分排序最大問題,是第一批申請隊伍後,再開隊接受申請時,第二批的輪候者排在第一批申請人隊尾,相關模式未能按最需要人士來分配上樓先後,且無論有多少申請人,只要在輪候隊伍中,政府就要「埋單」處理。無論是分組抽籤或計分排序,最大問題是經屋供應量不夠,在有限資源下,政府應考慮讓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個人3個組每組都有一定比例可以上樓,而不是除核心家團外的申請市民「白排」。

公屋私樓穩定供應樓宇始會健康
林宇滔表示,總的來說,要解決住屋問題,最簡單就是政府增建經屋單位,惟政府在興建經屋問題上一直「hea」做,明明政府財政盈餘豐厚,新城A區亦填好並規劃了2000多個公屋單位,同時近年亦回收不少閒置土地和熟地,「政府有能力、有土地、有錢,如果運輸工務範疇人手不夠,咁咪請人囉,但政府係唔做,明顯係唔想回應市民公屋需求!」無論是公屋、私人樓市,每年都應該要有穩定的供應,最少有6000個公屋單位、3000個私人樓宇單位,這樣方能令澳門樓市健康穩定發展;而公屋供應不應受到經濟、樓價升跌影響,只有穩定的公屋供應,才能穩定民心,減少居民對公屋產生恐慌需求。

他批評說,政府不缺錢、不缺地,缺的只是決心!政府在處理經屋問題上一直「hea」做,除興建工程外,即使起好了的經屋項目,「擺」了兩年都未安排申請人上樓,令申請人浪費兩年租金,亦同時浪費公帑。

倡議恢復房屋發展合同加快興建
另外經屋造契緩慢,令政府要繼續投入資源管理這些樓宇,種種例子都表明,政府無誠意解決問題,難免被市民質疑以商為本。他指出︰若政府不想被公眾質疑,就應以實際行動增建經屋,證明當局並非以商為本。


他又提到,舊經屋法有房屋發展合同條文,容許政府與私人發展商合作興建經屋項目,然而上次修改經屋法後,刪除了相關條文,改由所有經屋項目由政府興建,即經屋項目由設計到興建由政府一手包辦。由於政府行政程序繁複,故每個環節都花費不少時間,費時成本又貴,過去房屋發展合同模式所興建的經屋樓宇出現問題,是因為政府缺乏監管所致,但過去不少由政府興建的經屋和社屋項目,質量亦不見得比房屋發展合同興建的好。為加快經屋興建,林宇滔建議恢復過去房屋發展合同方式,與發展商合作興建經屋項目,加快經屋興建速度。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澳應以實質行動回應全球氣候暖化 2018年10月12日|訊報

澳應以實質行動回應全球氣候暖化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日前在韓國仁川發布了《IPCC全球升溫1.5oC特別報告》,指全球若保持目前速度繼續暖化,2030年至2052年之間的氣溫或將上升攝氏1.5度,導致嚴重旱災、山火、洪水、食物短缺等危機出現。2015年簽定的《巴黎協定》,各國同意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限制於攝氏2度內,聯合國現建議收窄至攝氏1.5度內,即在2030年前減少45%二氧化碳排放量,並在2050年達至「碳零排放」。

升溫差半度颱風風暴潮將更可怕
根據資料,自1850年工業時代開始,人類活動已導致全球氣溫上升約攝氏1度。全球升溫明顯感受全球增加的颶風、颱風、乾旱和其他天災。澳門也連續經歷了兩年兩遇,十號風球和有記錄以來僅兩次逾五米高的風暴潮吹襲,由於颱風的能源就是源自海洋中的熱量,大家可以幻想一下,升溫2度的世界的颱風和風暴潮將有多可怕。

IPCC估計,若將2100年的升溫由《巴黎協定》的2度,進一步減至1.5度,可避免全球珊瑚礁全面滅絕,海平面將多升10CM令千多萬人失去家園、多一億人面對缺水危機、大量動植物會失去棲息空間。

報告指出,如果要讓全球升溫控制在1.5度以內,將需要科技協助和投資研究減排,確保在能源、工業、建築、交通等方面,進行快速而深遠的轉型,實現大力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報告還建議大眾飲食習慣要大為改變,減少進食肉類,因製作肉類產生的二氧化碳高於種植蔬菜,人類也應停止使用化石燃料發電,並改以電動車代步,以及擴大植樹以吸收大氣層的二氧化碳。IPCC警告,「這份報告不是說我們有不同選項,我們只能採取所有選項,立即大幅減少碳排,才有機會將升溫控制在1.5度以內。」

減環境污染不等於減碳排放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人或會將氣候暖化和環境污染問題兩者有所混淆,例如:電動車確實可在行駛時實現零排放,減少城巿空氣污染,且電動引擎能源轉換效率可高達八成,遠較燃油引擎僅兩成五為高(燃油引擎還會排放其他污染物和溫室氣體)。不過,目前本澳無論是本地發電,還是內地輸電,都是使用石化燃料(煤、柴油或天然氣等),故即使我們改用電動車,同樣會產生碳排放,只是將碳排放提前。

有美國研究甚至指出,由於美國當地仍以石化燃料作為主要發電來源,若考慮發電效率、輸電損耗等,在美國一些地區使用石化燃料發電產生電能的電動車,其碳排放最終可能較一般使用石化燃料,但能源轉化效率高的車輛更多,這與許多人的固有判斷明顯矛盾。當然,筆者不是要大家不使用電動車,但我們推廣使用電動車的同時,也要關注如何將產電方式轉為非石化燃料。

作為普通巿民,若想對全球暖化出一分力,除了過去要減少環境污染的傳統角度外,還要多加思考減碳生活。例如:我們採購食物和生活用品時,應盡量減少非必要的購物,即使要購買應盡量選購本地和近地產品,減少運輸的碳排放,例如淘寶時要先選珠三角地區、購買耐用的物品,而非便宜但不耐用的物品;在出行時多走路或公交出行、減少非必要的長途出行、節約用電用水等。另外,飲食習慣上多菜少肉,同樣可減低碳排放,因為養殖動物需更多飼料能源,紅肉比白肉會有更多碳排放等。不過,最終的碳排放其實也受其運輸距離和方式影響,即大家也要思考,一份來自美國空運的素食與在珠海養殖雞的碳排放也可能相當。

《巴黎協定》適澳但無實際行動
不說不知,根據第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由於中國是《巴黎協定》的簽署方,協定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正式生效,中國在《協定》提出在2030年使用非化石能源(如風能、太陽能等)佔「一次能源」消耗的比重約20%;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0%65%等。儘管澳門排放非全國大戶,同樣有責任履行國家的承諾,甚至應訂出更嚴格的標準作為對國家支持的回饋。

但筆者翻查資料,在二零一五年三月成立了一個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任主席、由十四個公共部門組成,氣象局局長協助統籌的「應對氣候變化跨部門工作小組」,小組當時表示工作主要分成兩部份,國際上要求發展中國家也需為減排行動適當地制定具「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機制,讓減排承諾能更具體、更有效地達至目標;故正與內地研究、評估和制定澳門減排政策。同時,特區政府需配合國家定期向聯合國提交氣候變化國家信息通報及兩年期更新報告。但在過去幾年,除了數場講座和研討會外,未見小組有更多具體實質工作向公眾交待。

階梯電費難產耗能年年上升
若要數本澳減排節能措施的大事,能源辦在二零一一年底擬修訂沿用二十五年的電費制度所進行的《電費制度與電價釐訂》公眾諮詢肯定是其一,政府當時提出的三個方案中,都基本能體現「少用者付更少、多用者付更多」的推動節能原則,能源辦當年曾表示「階梯電價」最快可在二零一三年實施,但二零一五年六月,能源辦就以經濟環境轉變為由,將經兩次諮詢的「階梯電價」打入冷宮,將當初推行電費制度改革和節能減排的初衷忘記得一乾二淨。

正正由於沒有推行階梯電費,近年本澳人均耗電量持續上升,去年人均用電達八千三百五十度(千瓦每小時),相當於每人每日用電達二十二點八度,較前一年增百分之三。儘管以單位GDP計算的能源消費強度去年較前年低百分之六,但因澳門GDP貢獻大部分來自賭收,賭場酒店也是用電大戶,且賭收升跌博企用電量也相若,故賭收上升時,單位GDP計算的能源消費強度就會大跌,賭收跌時則會大升,意味著本澳能源消費強度主要源於博彩業收入大幅波動引起的,與特區政府的環保或節能政策完全無關。


事實反映,不單本澳的環境保護問題,未有作為整體政策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節能減排政策亦同出一轍!我們若要為下一代負責,特區政府有必要制定一份清晰的上層環保節能減排規劃,並制訂具體實質、可行和可落實的目標和行動措施。為對抗全球暖化、為一下代的生活環境,做出負責任的決定和行動!


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2018年10月6日|市民日報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本報訊】政府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意見,過去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令不少政界人士和傳媒產生「遭監聽」疑慮,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倡議參考香港經驗,制訂「實務守則」和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規範截聽申請和定期公開電話監聽申請數據,監督執法部門並接受公眾投訴,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他認為,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不單保障居民私隱,更沒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冀當局有兼聽則明的胸襟。

設獨立第三方監督接受公眾投訴
林宇滔表示,《澳門基本法》第32條明確「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過去多年,因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惹公眾猜疑,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確曾懷疑自己通話「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不無合理懷疑,更重要的是沒有專責部門處理跟進,當事人根本無法釐清自己的疑問,質疑自然揮之不散。

他認為,當局若要修訂此法,就必須有機制讓社會對監聽制度建立信心,其中一個可行做法,就是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守則」,且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執法部門,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布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從而逐步建立信心。

社會要求當局公布每年申請監聽的數字,以釋疑慮,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則強調涉司法保密和偵查案件,只有法官才有權公布,林宇滔認為,這正好反映現時機制只是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監聽,並無任何獨立第三方機制主動和持續檢視機制的運作和完善,目前連定期公布數字爭取公眾信任都做不到,談何不斷自我完善和檢討機制,贏取公眾信任?

他指出︰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超過50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展開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布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還可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指稱香港專員事後監督以偏概全
對於司警日前發出新聞稿指:「香港的制度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進行的監督,屬事後審查及糾正,而且在香港,是因為存在行政授權等可能出現監督灰色地帶的情況,有必要設立相關事務專員的事後監督機構以補足缺失的監督。」林宇滔反駁指,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簡稱:《條例》)規定,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強,如安裝偷聽器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等)需要由指定的「小組法官」負責批准,而第2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小的)則可由保安部門指定總警司以上職級的人員才可批准;在逼切風險或關鍵證據情況下,部門首長及副首長才可臨時批准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但必須在48小時向小組法官確認有關批准。

他續說,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年度報告,2016年按《條例》共發出1446項訂明授權(包括新授權及續期授權),當中1416項屬截取的法官授權、23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以及7項由執法機關內指定的授權人員批予、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共有21宗授權獲續期超過5次的個案。數據顯示,非法官發出的行政授權僅有7項、且均屬第2類監察,即當年授權99.5%均由法官批出,更沒有錄得任何由執法部門自行緊急授權的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個案;他批評,司警局形容香港「專員」僅是「事後監督補足缺失監督」的說法有以偏概全之嫌。

系統性監管可平衡私隱公眾利益
林宇滔沒有質疑本澳目前由法官批准截聽的嚴謹性,但若簡單得出香港制度是1名法官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司法工作的結論,實有曲解香港機制之嫌。他指,首先,香港司法獨立的權威性絕不比澳門差,且香港現任專員由退休的「小組法官」石輝擔任,並非現任法官,故「由1名法官法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的說法根本不成立!「專員」不單完全沒有干預「小組法官」批准個案的判斷,相反是通過系統性監管和持續建議完善機制,為「小組法官」往後就審批截取通訊時的自由心證提供更全面充分的資料,確保機制在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當中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林宇滔說,公眾諮詢和政策討論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拗贏不同意見,而是通過不同意見的溝通交流,求同存異求共識,搵出路,他絕對認同當局開展今次諮詢時所言,「期望聆聽社會各界意見,令法案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但建議參考香港機制為何竟變成不夠建設性?港澳兩地法制不同或只是表面原因,更重要是在高位者有否兼聽則明的胸襟。





2018年10月5日 星期五

截取通訊修法應引專員制 持續監督檢討爭公眾信任 2018年10月5日|訊報

截取通訊修法應引專員制 持續監督檢討爭公眾信任   

特區政府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為期四十五天至十一月九日,期望通過今次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在有效偵查和打擊犯罪,以及切實保障居民法定的通訊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從而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

現代社會越來越注重個人私隱保護,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亦明確:「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私隱查案如何平衡必具爭議
客觀而言,《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的現行電話監聽制度實施超過二十一年,已經遠遠無法適應現代通訊科技的發展趨勢,故作出相應的修訂和完善也不無道理。但如何在個人私隱和罪案偵查中取得平衡,在任何地區都屬敏感和具爭議性的議題。

不諱言,過去多年,因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佈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令公眾有所猜疑,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確曾懷疑自己通話曾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也有不少是合理懷疑,更重要沒有專責部門處理跟進,當事人根本無法釐清自己的疑問,質疑自然揮之不散。

港專員負責監督檢討優化公佈
為此,筆者認為當局若要修訂此法,就必須有機制讓社會對監聽制度建立信心,其中一個可行做法,就是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手則」,亦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執法部門,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從而逐步建立信心!

筆者對政策討論,很少就不同意見作出逐點回應,但當局近日對今次諮詢的社會意見回應速度和詳盡程度均冠絕近年諮詢,值得肯定!不過,礙於筆者就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制度理解與當局有明顯分別,實有必要清楚引述相關制度的內容,為社會日後就法案的「建設性」討論拋磚引玉。

當局指出:「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除獲委任的小組法官可授權進行通訊截取或監察行動外,由執法部門首長指定的授權人員亦可作出行政授權,授權執法部門人員進行部份的監察行動。

上述條例亦容許執法部門的首長在特定情況下發出緊急授權,授權執法部門人員作出原需小組法官事先授權方能作出的截取或監察行動,其後再向小組法官申請確認該授權。

此外,香港的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是在處理具體的個案中接獲市民申請時,在不影響刑事法律程序進行的前提下,審查及斷定是否存在截取或秘密監察,以及有關行為的合法性。
總括而言,香港的制度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進行的監督,屬事後審查及糾正,而且在香港,是因為存在行政授權等可能出現監督灰色地帶的情況下,有必要設立相關事務專員的事後監督的機構以補足缺失的監督。」

16年截聽授權全由法官
筆者必須指出,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簡稱:《條例》)規定,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強,如安裝偷聽器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等)需要由指定的「小組法官」負責批准,而第2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小的)則可由保安部門指定總警司以上職級的人員才可批准;在迫切風險或關鍵證據情況下,部門首長及副首長才可臨時批准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但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向小組法官確認有關批准。

但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年度報告,2016年按《條例》共發出了1,446項訂明授權(包括新授權及續期授權),當中1,416項屬截取的法官授權、23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以及7項由執法機關內指定的授權人員批予、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共有21宗授權獲續期超過五次的個案。數據顯示,非法官發出的行政授權僅有7項、且均屬第2類監察,即當年授權99.5%均由法官批出,更沒有錄得任何由執法部門自行緊急授權的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個案;當局形容香港「專員」僅是「事後監督補足缺失監督」的說法實有以偏蓋全之嫌。

港制度監督執法機構非法官
當局亦指出:「本澳的電話監聽制度由《刑事訴訟法典》規範,整個過程一直都受到獨立的司法權的監管,即預審法官在審查核實符合《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前提要件後,方能命令或許可進行電話監聽;而在整個執行程序中,法官均需進行監控,執行機關必須就截聽或錄音繕立筆錄,並須連同錄音帶或相類材料,立即傳達予命令或許可行動的法官,讓其知悉有關內容,由法官決定有關資料是否具有作為證據的重要性,考慮是否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及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進行監聽。」

當局認為,「無論是現行的電話監聽制度,還是建議將來採用的通訊截取制度,本澳都將會維持上述嚴格的司法機關監管的制度。如果本澳採取了香港的模式,那就是要求由一名法官去監督另一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這在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中除了司法上訴以外是絕不容許的,因為明顯有違現行制度的司法獨立原則,必將動搖及損害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

筆者並沒有質疑本澳目前由法官批准截聽的嚴謹性,但若簡單得出香港制度是一名法官監督另一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的結論,實有曲解香港機制之嫌。首先,香港司法獨立的權威性絕不比澳門差,且香港現任專員是由已退休的「小組法官」石輝擔任,並非現任法官,故「由一名法官去監督另一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根本不成立!

港專員兩年十建議全被接納
此外,香港《條例》(39條)亦明確「專員」的職能是監督部門及其人員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並就條例執行及保安當局的實務守則進行檢討和審查,亦要接受公眾人士的投訴等,《條例》設立獨立專員機制絕不容許專員干預小組法官的決定,相反,「專員」職責是要從機制上完善執法當局向法官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確保法官能夠更好作出判斷,確保制度的不斷完善。

根據資料,「專員」過去兩年向執法機關首長分別提出共十項建議,均全部獲採納執行,包括:「向小組法官報告疑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通話;在申請時提供建議截取的設施所屬用戶的資料;在終止報告中確切述明終止行動的理由;就撤銷截取成果取用權的時間開立電腦記錄;以訂明表格提交就逮捕目標人物向有關當局提供的報告;在申請續期時提出有力理據支持長時間的截取行動;採取更妥善保障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匯報安排;妥為記錄截取的監察工作;在申請文件提供有關疑犯的摘要;在申請內述明情報來源。」

上述建議證明,「專員」不單完全沒有干預「小組法官」批准個案的判斷,相反是通過系統性監管和持續建議完善機制,為「小組法官」往後就審批截取通訊時的自由心證提供更全面充份的資料,確保機制能夠在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當中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公開守則專員監督爭信任
就為何本澳不開誠布公公佈每年的申請監聽數字讓公眾知悉和信任,當局表示執法部門沒有權力披露卷宗內容,應交由檢察官和法官決定是否公佈數據。筆者認為,這正好反映現時機制只是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監聽,並無任何獨立第三方機制主動和持續檢視機制的運作和完善,目前連定期公佈數字爭取公眾信任都做不了,談何不斷自我完善和檢討機制,贏取公眾信任?

筆者認為,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了超過五十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進行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佈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公眾諮詢和政策討論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拗贏不同意見,而是通過不同意見的溝通交流,求同存異求共識,搵出路!筆者絕對認同當局開展今次諮詢時所言,「期望聆聽社會各界意見,令法案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但建議參考香港機制為何竟變成不夠建設性?港澳兩地法制不同或只是表面原因,更重要是在高位者有否兼聽則明的胸襟!




2018年10月4日 星期四

建設美麗家園 從11目標做起 2018年10月4日|力報

建設美麗家園 11目標做起   

澳門《特區政府公報》昨(3)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根據《城市規劃法》成立跨部門委員會,以「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與美麗家園」為策略主軸,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體規劃草案》,同時確立總體規劃的11項目標,包括鞏固澳門作為優質旅遊休閒目的地;推進與大灣區融合;制定促進可持續交通的措施,調整城市泊車位供應等,為總體規劃提供清晰指引。

有城規會委員稱,是次確立總體規劃11項目標是一個好的開始,唯要落實到城市設計中,仍需相應的施政配合,需要走的路還很長。

是次負責總體規劃工作的跨部門委員會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擔任協調員,其他成員來自文化局、民政總署、交通事務局、旅遊局、房屋局、環境保護局、建設發展辦公室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等八個部門,成員任期三年。

對於當局設立跨部門委員會制定澳門總體規劃草案,城規委員會委員梁頌衍昨日受訪表示,根據現時澳門發展需要及一貫政策來制定11 項目標,是一個好的開始。11 項目標是社會歷年來的訴求,可為澳門未來發展明確清晰目標,同時亦為整體規劃編制提供清晰指引。梁頌衍稱,城市規劃只是其中未來發展的一部分,將來在城市設計以至落實實施,仍需要相應施政的配合,有很長的路要走。

廣泛諮詢 完善規劃
梁頌衍建議,希望在總體規劃編製下一階段時,能讓更多訊息或規劃的成果,分階段提供給市民,讓公眾參與其中,讓規劃變得更全面從而能滿足到各階層的意見。畢竟整個規劃涉及不同持份者的利益,能讓更多人參與及作更廣泛的諮詢,才能讓規劃更完善。

制定人均社區設施標準傳
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成立負責編製總體規劃草案的跨部門委員會,從時間上來說已經比較遲,社會更關注的是跨部門委員會如何在未來工作中,真正有效平衡並落實上述11 項目標。過去一直有主張澳門需要制定人均社區設施標準,因不同地區對不同設施,都有不平衡的偏重,總體規劃應利用新城區空間作為紓緩和稀釋,令人均社區設施達到更高標準。

布局需協調 相輔相成
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理事長唐繼宗受訪表示,成立跨部門委員會並確立11 項目標,有利統合各部門施政範疇意見建議,減低政策矛盾可能性,以及提高政策透明度,減低土地發展規劃不確定性及尋租機會,有利整體經濟活動發展。

唐繼宗稱,經濟產業發展需要相應土地資源及配套公共設施投入,因此有關11 項規劃目標,尤其第三項中所提及「加強澳門的創業能力,多元化澳門的經濟基礎,提升澳門商業的吸引力,特別是在旅遊休閒、環境、文化、創新、教育和科學研究,以及創意和健康產業」等方面,有利誘導市場投資往規劃目標方向投入;11項目標之間的城規布局要協調,要相輔相成,但須注意可能出現的矛盾。另外,他指出11項目標中,似乎缺乏說明私人住宅市場供應規劃。

澳門總體規劃11項目標
1. 鞏固澳門繼續為一個優質旅遊休閒目的地;2. 推進澳門與粵港澳大灣區的融合;3. 加強澳門的創業能力,多元化澳門的經濟基礎,提升澳門商業的吸引力,特別是在旅遊休閒、環境、文化、創新、教育和科學研究,以及創意和健康產業等方面;4. 促進及提高知識水平,增強競爭優勢,透過投資於新元素,如推動市民持續進修和自我增值,以提升其教育/培訓程度;5. 保護、修復、弘揚及推廣澳門歷史文化遺產,鞏固澳門作為地區最重要的文化中心的地位;6. 建立一個平衡及可持續且尊重澳門本土獨特性的土地發展模式,致力補足及活化舊區的發展,並進行城市的提升及修復工作,以及促進海域的綜合管理;7. 優化基礎設施和服務及集體設備,並補其不足,以及強化公共房屋的供應;8. 建立及加強對弱勢家庭和社群的回應,促進社會的公平及包容性;9. 促進能源效益,以及優化減少及利用廢物的機制;10. 保護環境並改善自然及人造景觀;11. 制定促進可持續交通的措施,在不妨礙公共空間質素的情況下,調整城市泊車位的供應。


資料來源:行政長官批示


精選文章

傳新感言--林宇滔 2017-06-28

傳新角度-林宇滔(Ron) 由 論盡媒體 AllAboutMacau Media  發佈  ·  6月28日 22:51  ·       人到中年, 先後做過記者、傳媒主持、議員助理、社諮委和都更會的公職等,亦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