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2018年10月6日|市民日報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本報訊】政府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意見,過去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令不少政界人士和傳媒產生「遭監聽」疑慮,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倡議參考香港經驗,制訂「實務守則」和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規範截聽申請和定期公開電話監聽申請數據,監督執法部門並接受公眾投訴,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他認為,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不單保障居民私隱,更沒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冀當局有兼聽則明的胸襟。

設獨立第三方監督接受公眾投訴
林宇滔表示,《澳門基本法》第32條明確「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過去多年,因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惹公眾猜疑,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確曾懷疑自己通話「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不無合理懷疑,更重要的是沒有專責部門處理跟進,當事人根本無法釐清自己的疑問,質疑自然揮之不散。

他認為,當局若要修訂此法,就必須有機制讓社會對監聽制度建立信心,其中一個可行做法,就是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守則」,且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執法部門,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布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從而逐步建立信心。

社會要求當局公布每年申請監聽的數字,以釋疑慮,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則強調涉司法保密和偵查案件,只有法官才有權公布,林宇滔認為,這正好反映現時機制只是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監聽,並無任何獨立第三方機制主動和持續檢視機制的運作和完善,目前連定期公布數字爭取公眾信任都做不到,談何不斷自我完善和檢討機制,贏取公眾信任?

他指出︰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超過50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展開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布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還可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指稱香港專員事後監督以偏概全
對於司警日前發出新聞稿指:「香港的制度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進行的監督,屬事後審查及糾正,而且在香港,是因為存在行政授權等可能出現監督灰色地帶的情況,有必要設立相關事務專員的事後監督機構以補足缺失的監督。」林宇滔反駁指,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簡稱:《條例》)規定,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強,如安裝偷聽器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等)需要由指定的「小組法官」負責批准,而第2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小的)則可由保安部門指定總警司以上職級的人員才可批准;在逼切風險或關鍵證據情況下,部門首長及副首長才可臨時批准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但必須在48小時向小組法官確認有關批准。

他續說,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年度報告,2016年按《條例》共發出1446項訂明授權(包括新授權及續期授權),當中1416項屬截取的法官授權、23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以及7項由執法機關內指定的授權人員批予、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共有21宗授權獲續期超過5次的個案。數據顯示,非法官發出的行政授權僅有7項、且均屬第2類監察,即當年授權99.5%均由法官批出,更沒有錄得任何由執法部門自行緊急授權的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個案;他批評,司警局形容香港「專員」僅是「事後監督補足缺失監督」的說法有以偏概全之嫌。

系統性監管可平衡私隱公眾利益
林宇滔沒有質疑本澳目前由法官批准截聽的嚴謹性,但若簡單得出香港制度是1名法官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司法工作的結論,實有曲解香港機制之嫌。他指,首先,香港司法獨立的權威性絕不比澳門差,且香港現任專員由退休的「小組法官」石輝擔任,並非現任法官,故「由1名法官法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的說法根本不成立!「專員」不單完全沒有干預「小組法官」批准個案的判斷,相反是通過系統性監管和持續建議完善機制,為「小組法官」往後就審批截取通訊時的自由心證提供更全面充分的資料,確保機制在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當中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林宇滔說,公眾諮詢和政策討論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拗贏不同意見,而是通過不同意見的溝通交流,求同存異求共識,搵出路,他絕對認同當局開展今次諮詢時所言,「期望聆聽社會各界意見,令法案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但建議參考香港機制為何竟變成不夠建設性?港澳兩地法制不同或只是表面原因,更重要是在高位者有否兼聽則明的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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