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經屋修法本末倒置 催谷樓市火上加油 2018年11月9日|訊報

經屋修法本末倒置 催谷樓市火上加油

特區政府上周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經濟房屋法草案,針對擁有物業的規定、申請家團代表年齡、申請限制、轉售制度、分配方式等問題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當局聲稱為使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去投資化和提供給有實際居住需要的澳門居民,公平、合理分配公共房屋資源,故作出是次修訂。
申請年齡社屋23經屋25?
綜觀政府的修法建議中,包括修訂因遺產繼承財產價值不超過資產上限可例外處理,以及經屋及四厘補貼制度家團成員10年後結婚可申請經屋,以及申請人過去12個月內須符合至少半年在澳門的規定(居於內地在澳工作或上學也算在澳時間)較可取外,筆者對其餘的修訂實在不敢恭維,若修法全部落實,肯定只會令目前熾熱的樓巿更火上加油!
先談政府擬收緊申請經屋的家團代表年齡下限由目前18歲大幅調升至25歲。首先,政府沒有說明調升經屋申請人年齡下限至25歲的原因,問題是18歲在澳門是法定成年人,但正審議的社屋法申請年齡下限就提出升至23歲(筆者不認同),今次經屋進一步增至25歲,當中有何數據支持或科學考量?還是官員拍腦袋得出?
筆者翻查房屋局公佈的「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資料,截至2013年底「萬九公屋」已上樓的10,164個家團代表中,屬18至24歲的僅得5個,僅0.05%,反映25歲以下申請經屋的比例不高。
新加坡結婚就可申請組屋
當然,近年樓價屢創新高,且政府興建公屋不力,最快2021年才有新的經屋落成,且政府不定時接受申請和鋪鋪清的制度,確實衍生更多恐慌性需求。但筆者必須指出,今次調升年齡實在無謂且弊大於利。首先,在目前的分組安排下,25歲以下的單人申請只會排在最後一組,加上鋪鋪清制度,根本是零機會的陪跑份子,在供應嚴重不足下,即使將來恢復計分制,只要政府將25歲以下的得分計低一點,再加上維持鋪鋪清,不修法下25歲以下的單身年青人根本不可能買到經屋,故調升經屋申請年齡,最多只可減少排隊人數,但實效為零,且必會令恐慌性需求加劇!
當然,調升年齡並非不可討論,如新加坡,必須結婚後才可申請組屋(沒年齡限制),單身人士要35歲以上才可申請,雖然這在當地同樣引起爭議,但至少是一個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理由。
另外,政府修法還包括不得在澳擁有物業的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值得留意的是,現時申請社屋要求僅是申請前3年沒有物業,經屋現在要由5年增至10年,是否要求有需要人士先住社屋、再住經屋3年、5年和10年當中有何科學論證?政府根本說不出所以然!
至於政府建議由現行分組排序,改為用評分方式排序。筆者認為此舉根本是政府轉移視線的掩眼法,目前的分組排序,是按核心家團(直系親屬組成)、非核心家團(非直系親屬)及個人申請,各組會再按家團代表屬長者(65歲以上)及殘疾人士,家團成員有長者及殘疾人士等原則,再在分組中排序,故在現時經屋申請超額20倍、且鋪鋪清的話,排在較後組別或單身人士買到經屋的機會是零!即連中六合彩的機會都無!
計分制鋪鋪清實轉移視線
即使按當局建議改成計分制,只要維持鋪鋪清,分數低排在隊尾的人同樣只會白申請,一世也上不了樓!故筆者一直倡議,在公屋短期供不應求下,應該在目前各個分組,設定一定比例,最後的分組百分比越低作抽籤,令到最後分組的家團或個人都有「中六合彩」的機會。更重要是,當局必須加快興建經屋,在有足夠的經屋數量時,筆者支持應恢復2010年經屋法修訂前的不會鋪鋪清的一直排下去的計分制,不單能夠真正反映經屋需求,也能有壓力給政府?快興建經屋。
當局也聲稱要將經屋「去投資化」,故建議「加強轉售的限制」。法案規定,取消補價制度及不可轉讓的16年規定,改為六年後可按原售價,加上通脹及每年加2%的價格,售予房屋局或符合經屋申請資格的人士。首先,從實際操作上,當局表面是限制了售賣經屋的利潤,但在沒有利潤下,更實際結果是業主寧願空置或放雜物也不會賣出經屋,達不到經屋用作居住的最有效利用。
而且若然屆時私人樓價高,限制經屋的售價也會令業主更難改買更大單位改善生活質素。政府今次的做法,較之前補差價的做法更差,勢必令經屋更難流轉,不利社會階層的向上流動。更重要是,如按當局去投資化的邏輯,除通脹外,當局為何在轉售價中加入每年2%的樓價升幅?科學理據為何?而樓宇的折舊又有否考慮等,都是當局沒有說清的重要問題。
去投資化或令經屋更浪費
筆者想指出,本澳住屋問題雖未如香港般嚴峻,但樓價高企,確實令到社會對買樓和購買經屋有一定的恐慌性需求,正正由於樓價在2003年低谷後連年飆升,加上2013年之前政府經屋幾乎零供應,才造成今日本澳樓價高企的慘況!
當局要治本的做法,應該是積極通過增加公共房屋、特別是經屋的供應,回應坊間住屋需求,並作為調控樓巿的最有效槓桿。但當局根本錯估形勢,或者只站在商界角度,想通過提高申請門檻或所謂去投資化等減低需求,根本就是本末倒置、火上加油!
坊間也有一種聲音一直質疑,政府興建經屋是用公帑補貼發達,筆者對此絕不認同。首先,政府興建經屋項目,儘管經屋百多萬的售價感覺十分低,但實際上是完全能夠支付連同社區設施在內的建築成本,故興建公屋甚至是僅有的賺錢的公共項目;相反,社屋租金與入住者的收入掛鈎,租金低且政府需要承擔維護成本,所以政府每年用於社屋的開支是以十億計的,更重要是,澳門從不像香港需要高地價支持政府運作,澳門回歸後只拍賣過三幅土地,就算2008年拍賣的兩幅土地連建築成本的平均呎價也僅是五千多元;改變用途的土地,亦是在2014年後才調至數千元呎價成本的水平,澳門地價從來不高,只是政府政策失敗才導致今日的高樓價。
核心問題是房屋政策以商為本
一個有理念、有作為的政府,都會從社會和巿民的核心需求去解決問題,只要有願景、有規劃和有執行力,自然可以將有效的資源用好、用盡,讓社會滿意!筆者也想問問,今日到底有誰會質疑新加坡政府的組屋政策,是公帑補貼巿民?有何人會質疑新加坡為何容許組屋購買人賣屋後,再買更大的組屋?簡單而言,只要政府能真正出於公心為大多數巿民解決問題,且有執行力讓大家見到成效,根本不用怕,也沒有人會質疑的!
但今日澳門的問題是,政府多年來嘆慢板的經屋興建,加上經屋法的修訂方向和原則,令公眾有合理理由質疑政府的公屋政策是「以商為本」,在經屋長期供不應求下,私人樓價高企,才會有一種意見批評買經屋賺大錢,甚至有今次所謂去投資化的修法方向。
買經屋賺大錢以偏蓋全
但根據政府公佈的數字,在可轉售的數萬個經屋中,已轉售的僅約3成,如果真的是賺大錢,比例為何不高?原因很簡單,因為想改善生活環境的話,私樓樓價同樣高企,高賣高買的利潤僅是紙上數字,即使你買到經屋,想改善生活環境,紙上雖然富有,但實際上只是揹上更多的樓債,若再考慮九十年代的經屋售價其實與私樓差數萬元,買經屋賺大錢的講法實有以偏蓋全之嫌!
筆者必須承認,無論申請社屋或經屋,當中肯定存在個別的規避或走法律空子的情況,通過修法堵塞漏洞無可厚非,但政府今次誤判想提升申請經屋門檻減低經屋的恐慌性需求,實在是本末倒置,甚至是火上加油!若今次經屋法建議全按原文通過,只會累積更多的民怨,且令私人樓巿進一步上升,將來樓巿下跌周期到來,對澳門的經濟破壞將更深更遠!
□ 傳新澳門協會 理事長 林宇滔

公共採購須具效率公平透明 採購全面公開減少質疑 關乎信心並非金額問題 2018年11月8日|市民日報

公共採購須具效率公平透明 採購全面公開減少質疑 

 關乎信心並非金額問題

【本報訊】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沿用30多年,明顯與社會嚴重脫節,亦容易成為貪腐溫床。政府正就《公共採購法》公開諮詢,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公開透明機制是重中之中,亦是調升金額的必然前提,否則無法得到社會支持,只會徒添爭議。他指出公共採購要做到3個原則,分別是效率、公平及透明,把所有招標文件、詳細標書要求、開標結果,甚至直接詢價等採購都應全面公開透明,減少質疑。
  對於諮詢文本建議公開招標的公共工程金額由現行250萬元提升至1500萬元;大於750萬元但少於1500萬元的公共工程需最少向5個專業實體諮詢;大於250萬元但少於750萬元的公共工程需最少向3個專業實體諮詢等。
  林宇滔認同修法方向,指出文本建議的金額與其他地方的公開招標金額相若,金額合理,但調升金額的前提是如何解決社會對公共工程招標的質疑與不信任,而這些問題必須有全面、公開、透明的機制;因為現時社會質疑的是無論是否公開招標都令人感覺透明度不足,即使公開招標亦只是表面上透明,故如何做到公開透明制度是調升金額的必然前提,否則無法得到社會支持,只會徒添爭議。
  他舉例說,現時公開招標的標書需要購買,予人感覺十分機密,但標書理應可以公開,過去因為資訊科技不發達,投標人購買標書是因為當局需要收取影印費用,但現時科技發達,本來就是電子版的標書為何不可上載到網上?他認為購買標書已喪失公開招標完全公開透明的原意,這種約定俗成做法不但令公開招標變得不透明,同時亦費時失事、浪費資源。
諮詢標需訂中央採購清單
  他表示,若面額太低的採購亦要公開招標的確會出現效率問題,認同政府一早要修法,政府曾承諾今年第一季公開諮詢,但相關工作拖延至第四季,擔心今屆政府任期內未能完成修法。但他認為把標書公開放上網,加大透明度,毋需修法便可做到,他更指出公共採購要做到3個原則,分別是效率、公平及透明,現時資訊公開方面,各部門各師各法,部分部門公開,但部分則不公開,希望統一做法,並把所有招標文件、詳細標書要求、開標結果,甚至直接詢價等採購全面公開,減少質疑。
  林宇滔重申,公開招標與否不是金額問題,而是信心問題,文本雖然建議大幅調升至1500萬元,但即使現時沿用多年的250萬元,亦同樣令人無信心。他解釋說,例如投標書評分總分為100分,投標價格佔50分,但無詳細列明評分標準,他認為將來要做好規範,制訂公開透明機制。至於諮詢標方面,他認為需有中央採購清單,令供應商有更好的平台及機制申請成為招標商,政府應建立平台統一機制。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建經屋勿hea做回應居民需求 2018年10月16日|市民日報

建經屋勿hea做回應居民需求   

【本報訊】解決住屋問題一直是社會最關心的民生問題,然而未來幾年經屋卻零供應,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狠批政府在興建經屋問題上態度懶散,一直「hea」做,難免令人質疑以商為本。他指經屋供應不應受到經濟、樓價升跌影響,只有穩定的公屋供應,才能穩定民心,減少居民對公屋產生恐慌需求。他促請政府拿出誠意真正回應居民對經屋的需求,加緊興建,並建議恢復過去房屋發展合同方式,與發展商合作興建經屋項目,加快經屋興建速度。

日前有建築業界指政府公屋政策是「社屋為主,經屋為輔」,而現時社屋百分比只有總體房屋數量6%,倡議大量增建社屋開放予年輕人先租後買。林宇滔直言,一直都不認同政府有關「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政策方向,且政府亦曾解釋過「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意思並非數量上以社屋為主,只是興建優先順序以社屋為先,他對是否開放社屋讓青年人先租後買持開放態度,然而現時核心問題是無論經屋和社屋的供應量都太少,若有充足經屋供應量,而又定期開放予居民申請,那社屋「先租後買」方案只是讓青年人多一個選擇。

經屋價以居民可承受購買力訂定
他說,發展經屋從來都不是一盤蝕本生意,對政府來說更不是一件蝕本的事,倘若政府認同土地是用來解決居民居住問題的話,那麼現有土地應用來興建公屋,經屋訂價則可經社會討論,最重要是得出居民接受的結果。但有意見指本澳經屋呎價只是私樓的兩成半,而香港則是七成,來比喻本澳經屋價格非常低,他對此不予認同,指香港公屋售價已降至私樓的五成,澳門經屋售價是以居民可以承受的購買能力訂定,經屋售價是私樓的兩成半,不代表經屋售價低,而是反映現時私樓價格實在太過高。

政府有意修改經屋法,將經屋申請改回計分排序,但維持售後「散隊」的處理方式,林宇滔形容政府是愚弄居民,按現時經屋分配方式是分組抽籤,規定申請分為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個人3個組,核心家團獲優先分配,有餘額再給下一組抽籤,即除核心家團和非核心家團外,其餘的申請人可謂沒有機會上樓,且重點是售後「散隊」!

他指,恢復計分排序卻鋪鋪清罔顧民意,這種「鋪鋪清」分配方式受社會炮轟後,現在政府又宣布有意恢復計分排序,但仍舊維持「鋪鋪清」,根本沒有回應居民訴求。他個人認為,穩定經屋供應後,政府應恢復計分制,但應保留申請隊伍,至於未來是否充分可以再按分數「插隊」及如何完善,則可以繼續討論。

他解釋說,舊經屋法的計分排序最大問題,是第一批申請隊伍後,再開隊接受申請時,第二批的輪候者排在第一批申請人隊尾,相關模式未能按最需要人士來分配上樓先後,且無論有多少申請人,只要在輪候隊伍中,政府就要「埋單」處理。無論是分組抽籤或計分排序,最大問題是經屋供應量不夠,在有限資源下,政府應考慮讓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個人3個組每組都有一定比例可以上樓,而不是除核心家團外的申請市民「白排」。

公屋私樓穩定供應樓宇始會健康
林宇滔表示,總的來說,要解決住屋問題,最簡單就是政府增建經屋單位,惟政府在興建經屋問題上一直「hea」做,明明政府財政盈餘豐厚,新城A區亦填好並規劃了2000多個公屋單位,同時近年亦回收不少閒置土地和熟地,「政府有能力、有土地、有錢,如果運輸工務範疇人手不夠,咁咪請人囉,但政府係唔做,明顯係唔想回應市民公屋需求!」無論是公屋、私人樓市,每年都應該要有穩定的供應,最少有6000個公屋單位、3000個私人樓宇單位,這樣方能令澳門樓市健康穩定發展;而公屋供應不應受到經濟、樓價升跌影響,只有穩定的公屋供應,才能穩定民心,減少居民對公屋產生恐慌需求。

他批評說,政府不缺錢、不缺地,缺的只是決心!政府在處理經屋問題上一直「hea」做,除興建工程外,即使起好了的經屋項目,「擺」了兩年都未安排申請人上樓,令申請人浪費兩年租金,亦同時浪費公帑。

倡議恢復房屋發展合同加快興建
另外經屋造契緩慢,令政府要繼續投入資源管理這些樓宇,種種例子都表明,政府無誠意解決問題,難免被市民質疑以商為本。他指出︰若政府不想被公眾質疑,就應以實際行動增建經屋,證明當局並非以商為本。


他又提到,舊經屋法有房屋發展合同條文,容許政府與私人發展商合作興建經屋項目,然而上次修改經屋法後,刪除了相關條文,改由所有經屋項目由政府興建,即經屋項目由設計到興建由政府一手包辦。由於政府行政程序繁複,故每個環節都花費不少時間,費時成本又貴,過去房屋發展合同模式所興建的經屋樓宇出現問題,是因為政府缺乏監管所致,但過去不少由政府興建的經屋和社屋項目,質量亦不見得比房屋發展合同興建的好。為加快經屋興建,林宇滔建議恢復過去房屋發展合同方式,與發展商合作興建經屋項目,加快經屋興建速度。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澳應以實質行動回應全球氣候暖化 2018年10月12日|訊報

澳應以實質行動回應全球氣候暖化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日前在韓國仁川發布了《IPCC全球升溫1.5oC特別報告》,指全球若保持目前速度繼續暖化,2030年至2052年之間的氣溫或將上升攝氏1.5度,導致嚴重旱災、山火、洪水、食物短缺等危機出現。2015年簽定的《巴黎協定》,各國同意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限制於攝氏2度內,聯合國現建議收窄至攝氏1.5度內,即在2030年前減少45%二氧化碳排放量,並在2050年達至「碳零排放」。

升溫差半度颱風風暴潮將更可怕
根據資料,自1850年工業時代開始,人類活動已導致全球氣溫上升約攝氏1度。全球升溫明顯感受全球增加的颶風、颱風、乾旱和其他天災。澳門也連續經歷了兩年兩遇,十號風球和有記錄以來僅兩次逾五米高的風暴潮吹襲,由於颱風的能源就是源自海洋中的熱量,大家可以幻想一下,升溫2度的世界的颱風和風暴潮將有多可怕。

IPCC估計,若將2100年的升溫由《巴黎協定》的2度,進一步減至1.5度,可避免全球珊瑚礁全面滅絕,海平面將多升10CM令千多萬人失去家園、多一億人面對缺水危機、大量動植物會失去棲息空間。

報告指出,如果要讓全球升溫控制在1.5度以內,將需要科技協助和投資研究減排,確保在能源、工業、建築、交通等方面,進行快速而深遠的轉型,實現大力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報告還建議大眾飲食習慣要大為改變,減少進食肉類,因製作肉類產生的二氧化碳高於種植蔬菜,人類也應停止使用化石燃料發電,並改以電動車代步,以及擴大植樹以吸收大氣層的二氧化碳。IPCC警告,「這份報告不是說我們有不同選項,我們只能採取所有選項,立即大幅減少碳排,才有機會將升溫控制在1.5度以內。」

減環境污染不等於減碳排放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人或會將氣候暖化和環境污染問題兩者有所混淆,例如:電動車確實可在行駛時實現零排放,減少城巿空氣污染,且電動引擎能源轉換效率可高達八成,遠較燃油引擎僅兩成五為高(燃油引擎還會排放其他污染物和溫室氣體)。不過,目前本澳無論是本地發電,還是內地輸電,都是使用石化燃料(煤、柴油或天然氣等),故即使我們改用電動車,同樣會產生碳排放,只是將碳排放提前。

有美國研究甚至指出,由於美國當地仍以石化燃料作為主要發電來源,若考慮發電效率、輸電損耗等,在美國一些地區使用石化燃料發電產生電能的電動車,其碳排放最終可能較一般使用石化燃料,但能源轉化效率高的車輛更多,這與許多人的固有判斷明顯矛盾。當然,筆者不是要大家不使用電動車,但我們推廣使用電動車的同時,也要關注如何將產電方式轉為非石化燃料。

作為普通巿民,若想對全球暖化出一分力,除了過去要減少環境污染的傳統角度外,還要多加思考減碳生活。例如:我們採購食物和生活用品時,應盡量減少非必要的購物,即使要購買應盡量選購本地和近地產品,減少運輸的碳排放,例如淘寶時要先選珠三角地區、購買耐用的物品,而非便宜但不耐用的物品;在出行時多走路或公交出行、減少非必要的長途出行、節約用電用水等。另外,飲食習慣上多菜少肉,同樣可減低碳排放,因為養殖動物需更多飼料能源,紅肉比白肉會有更多碳排放等。不過,最終的碳排放其實也受其運輸距離和方式影響,即大家也要思考,一份來自美國空運的素食與在珠海養殖雞的碳排放也可能相當。

《巴黎協定》適澳但無實際行動
不說不知,根據第7/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由於中國是《巴黎協定》的簽署方,協定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正式生效,中國在《協定》提出在2030年使用非化石能源(如風能、太陽能等)佔「一次能源」消耗的比重約20%;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60%65%等。儘管澳門排放非全國大戶,同樣有責任履行國家的承諾,甚至應訂出更嚴格的標準作為對國家支持的回饋。

但筆者翻查資料,在二零一五年三月成立了一個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任主席、由十四個公共部門組成,氣象局局長協助統籌的「應對氣候變化跨部門工作小組」,小組當時表示工作主要分成兩部份,國際上要求發展中國家也需為減排行動適當地制定具「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機制,讓減排承諾能更具體、更有效地達至目標;故正與內地研究、評估和制定澳門減排政策。同時,特區政府需配合國家定期向聯合國提交氣候變化國家信息通報及兩年期更新報告。但在過去幾年,除了數場講座和研討會外,未見小組有更多具體實質工作向公眾交待。

階梯電費難產耗能年年上升
若要數本澳減排節能措施的大事,能源辦在二零一一年底擬修訂沿用二十五年的電費制度所進行的《電費制度與電價釐訂》公眾諮詢肯定是其一,政府當時提出的三個方案中,都基本能體現「少用者付更少、多用者付更多」的推動節能原則,能源辦當年曾表示「階梯電價」最快可在二零一三年實施,但二零一五年六月,能源辦就以經濟環境轉變為由,將經兩次諮詢的「階梯電價」打入冷宮,將當初推行電費制度改革和節能減排的初衷忘記得一乾二淨。

正正由於沒有推行階梯電費,近年本澳人均耗電量持續上升,去年人均用電達八千三百五十度(千瓦每小時),相當於每人每日用電達二十二點八度,較前一年增百分之三。儘管以單位GDP計算的能源消費強度去年較前年低百分之六,但因澳門GDP貢獻大部分來自賭收,賭場酒店也是用電大戶,且賭收升跌博企用電量也相若,故賭收上升時,單位GDP計算的能源消費強度就會大跌,賭收跌時則會大升,意味著本澳能源消費強度主要源於博彩業收入大幅波動引起的,與特區政府的環保或節能政策完全無關。


事實反映,不單本澳的環境保護問題,未有作為整體政策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節能減排政策亦同出一轍!我們若要為下一代負責,特區政府有必要制定一份清晰的上層環保節能減排規劃,並制訂具體實質、可行和可落實的目標和行動措施。為對抗全球暖化、為一下代的生活環境,做出負責任的決定和行動!


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2018年10月6日|市民日報

政府截取通訊要有守則有監管   

【本報訊】政府正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意見,過去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令不少政界人士和傳媒產生「遭監聽」疑慮,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倡議參考香港經驗,制訂「實務守則」和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規範截聽申請和定期公開電話監聽申請數據,監督執法部門並接受公眾投訴,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他認為,公開透明的監管機制,不單保障居民私隱,更沒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冀當局有兼聽則明的胸襟。

設獨立第三方監督接受公眾投訴
林宇滔表示,《澳門基本法》第32條明確「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過去多年,因政府對於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布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惹公眾猜疑,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確曾懷疑自己通話「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不無合理懷疑,更重要的是沒有專責部門處理跟進,當事人根本無法釐清自己的疑問,質疑自然揮之不散。

他認為,當局若要修訂此法,就必須有機制讓社會對監聽制度建立信心,其中一個可行做法,就是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守則」,且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執法部門,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布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得以監察制度的執行,從而逐步建立信心。

社會要求當局公布每年申請監聽的數字,以釋疑慮,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則強調涉司法保密和偵查案件,只有法官才有權公布,林宇滔認為,這正好反映現時機制只是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監聽,並無任何獨立第三方機制主動和持續檢視機制的運作和完善,目前連定期公布數字爭取公眾信任都做不到,談何不斷自我完善和檢討機制,贏取公眾信任?

他指出︰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超過50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展開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布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還可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指稱香港專員事後監督以偏概全
對於司警日前發出新聞稿指:「香港的制度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進行的監督,屬事後審查及糾正,而且在香港,是因為存在行政授權等可能出現監督灰色地帶的情況,有必要設立相關事務專員的事後監督機構以補足缺失的監督。」林宇滔反駁指,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簡稱:《條例》)規定,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強,如安裝偷聽器等,可能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等)需要由指定的「小組法官」負責批准,而第2類秘密監察(入侵私隱性較小的)則可由保安部門指定總警司以上職級的人員才可批准;在逼切風險或關鍵證據情況下,部門首長及副首長才可臨時批准截取通訊及第1類秘密監察,但必須在48小時向小組法官確認有關批准。

他續說,根據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年度報告,2016年按《條例》共發出1446項訂明授權(包括新授權及續期授權),當中1416項屬截取的法官授權、23項屬第1類監察的法官授權,以及7項由執法機關內指定的授權人員批予、屬第2類監察的行政授權,共有21宗授權獲續期超過5次的個案。數據顯示,非法官發出的行政授權僅有7項、且均屬第2類監察,即當年授權99.5%均由法官批出,更沒有錄得任何由執法部門自行緊急授權的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個案;他批評,司警局形容香港「專員」僅是「事後監督補足缺失監督」的說法有以偏概全之嫌。

系統性監管可平衡私隱公眾利益
林宇滔沒有質疑本澳目前由法官批准截聽的嚴謹性,但若簡單得出香港制度是1名法官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司法工作的結論,實有曲解香港機制之嫌。他指,首先,香港司法獨立的權威性絕不比澳門差,且香港現任專員由退休的「小組法官」石輝擔任,並非現任法官,故「由1名法官法監督另1名法官所負責的司法工作」的說法根本不成立!「專員」不單完全沒有干預「小組法官」批准個案的判斷,相反是通過系統性監管和持續建議完善機制,為「小組法官」往後就審批截取通訊時的自由心證提供更全面充分的資料,確保機制在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當中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林宇滔說,公眾諮詢和政策討論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拗贏不同意見,而是通過不同意見的溝通交流,求同存異求共識,搵出路,他絕對認同當局開展今次諮詢時所言,「期望聆聽社會各界意見,令法案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受和充分支持」,但建議參考香港機制為何竟變成不夠建設性?港澳兩地法制不同或只是表面原因,更重要是在高位者有否兼聽則明的胸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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