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

諮詢文本臚列工作方向沒錯 應釐清優先次序規劃時間表 智慧城市須平衡大數據個資保護 2018年5月28日|市民日報

諮詢文本臚列工作方向沒錯 應釐清優先次序規劃時間表 智慧城市須平衡大數據個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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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區政府正就「澳門智慧城市發展策略及重點領域建設」作公開諮詢。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政府把應該要做的都放到文本當中,方向上沒有錯,但如何去做、何時去做,法律法規如何配套,均沒有交代,目標訂得太多反而沒有工作重點,希望政府先釐清哪些工作需要優先去做,且必須有整體規劃和時間表。林宇滔個人認為,政府首要做好大數據開放和個人資料保護之間的平衡。

對於「澳門智慧城市發展策略及重點領域建設」諮詢文本提出的13個重點發展領域,林宇滔認為,政府把應該要做的都放到文本當中,方向上沒有錯,但看不到文本有提到如何具體落實工作,亦不知道由哪個部門牽頭。政府提出所有可以做的工作方向,但如何去做、何時去做,法律法規如何配套,均沒有交代。他質疑目標訂得太多,反而沒有工作重點,希望政府先釐清有哪些工作需要優先去做,必須有整體規劃和時間表。

創新科技需新規範適應社會發展
至於建設智慧城市哪些工作需要優先去做?林宇滔個人認為,首要完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他指近年不少創新科技,例如內地著名的網上地圖來到澳門後,因不符合《個資法》而碰壁,全因本澳《個資法》採用歐洲一套比較嚴謹的監管方式,必須確保沒有私隱的問題才能使用個人資料,而美國的一套則是證實有問題時才去處理,美國相對較寬鬆的做法,造就了大量創科公司的美國出現。

林宇滔坦言,對於創新科技領域,單靠政府自己去做很難追上社會的需求,希望政府先完善《個資法》,建議針對創新科技、電訊、數據行業、交通運輸等方面,都要有新規範,既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達到社會效益,同時亦能保障私隱,始能有效推動創新科技領域的發展。

有效監管數據安全開放數據應用
在完善《個資法》下,林宇滔認為政府亦要做好數據的開放,特別將來政府通過阿里雲架設雲端數據庫,應該在有監管下,令數據既安全,保護私隱的前提下,又能透過數據開放,讓其他供應商、創新企業都能使用並發展澳門的大數據,從而得到社會效益;而釋放公用事業的數據,例如原始巴士數據,亦有助公眾監督政府。故建設智慧城市,政府首要做好在大數據開放和個人資料保護之間的平衡。

另外,對於政府有意成立智慧城市辦公室,協調建設智慧城市方面的工作。林宇滔坦言對此有保留,特別現在政府已經有不少部門,公職局轄下有1個廳級推動電子政府,但過去十多年工作成效都不佳,如果政府沒有決心,沒有頂層政策支持,相信再新增一個辦公室不會有太大成效,關鍵是政府須認真統籌智慧城市、電子政府的政策,建議先由司長級別層面開展跨司跨部門協調,將來真的有很大的工作量,再考慮設立智慧城市辦公室也不遲。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2018年5月25日|訊報專欄

土地利用期和廿五年大限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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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上周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促請政府釐清「過期不能完成利用的土地」的責任誰屬,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

南灣湖先後詳規再批地填海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但筆者必須指出,南灣湖地段早在一九九一年已在政府公報刊登詳細規劃—核准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詳見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詳細規範每個地段的建築物高度、設計等,南灣C區地段的高度除C十二為九十點九米及C十七為五十到七十一米外,其餘均二、三十米,承批人是接受這個規劃並和政府簽署合同後,由承批人負責填海造地及獲得土地發展權,過去曾被批評建築風格幢幢一樣的皇朝區,就是同期公佈的另一規劃—核准外港新填海區都巿規劃章程(詳見第六八∕九一∕M號訓令)。然而,到二00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將部分地段建築物大幅放高,最高更達一百五十四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有關街線圖違法。

直至二00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個詳細城市規劃。必須承認,在歐案後,對於南灣湖C區大幅放高的發展,政府確實採取拖延不作為的策略,但當中亦牽涉違法放高,根本不可能合法化,地段本應要按原則興建,但因有承批人是以放高的街道準線圖則購入地段,令事件更複雜,亦導致今日的結果。

舊法已有廿五年收回案例
因應修改《土地法》的爭議,筆者理解發展商尤其對於個別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土地個案或有不滿,包括如石排灣蝴蝶谷地段因政府遲遲不公佈新規劃,令承批人未能發展等,但必須強調,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內,承批人有足夠時間為保護自己權益採取法律行動。

作為修改《土地法》的辯論,筆者有責任向公眾澄清,不論新舊《土地法》,均有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絕非新《土地法》才加入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

新《土地法》二0一三年三月才生效,早在二00六及二00七年濠庭都會及金峰南岸地段(詳見第八九╱二00七號及第二0╱二00六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就因土地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這兩個案例實證舊《土地法》同樣有臨時批給「廿五年大限」的規定,只是舊《土地法》對免公開競投的裁量權沒有太多規限,政府慣常以免公開競投重新批給了事。

廉署倡修法明確利用期非大限
支持修改《土地法》的意見有提出,廉署在《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中指出:「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對新《土地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作出更明確的界定或更清晰的指引,以便行政當局在處理逾期未完成利用的個案時能更充分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報告確有以上總結,但廉署所指的法例修訂是臨時批給的「利用期」,即批出土地後,土地合同一般規定承批人要在兩至六年的「利用期」完成土地合同要求的所有發展,臨時批給才可轉為確定批給。

廉署報告批評當局對「利用期」管理混亂,且新舊《土地法》未就「可歸責」釐定準則,報告甚至明確指出,可歸責於承批人未在「利用期」發展的土地,就可以啟動收回程序,不需等待「廿五年大限」。廉署只是認為當局在批準臨時土地「利用期」延長裁量權過大,建議應明確標準、並增加批准延長「利用期」的透明度及加重延誤利用土地的罰則。報告亦有專門章節強調,已過廿五年土地批給必須依法宣告失效。

廉署指承批人應清楚大限
廉署在報告第十三頁確認:「無論是按照舊《土地法》還是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如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尚未完成利用,則有關批給將會失效,行政當局須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宣告批給失效」。第十四頁亦提到:「作為承批人,亦應清楚了解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法律後果。」廉署更批評,「行政當局未能及時宣告臨時批給屆滿的土地批給失效屬行政上的不作為,這不僅會造成特區土地資源管理上的漏洞,損害特區的公共及財產利益,延誤土地的有效利用,而且會因土地法律狀況不明確,對善意第三者的權益造成潛在風險。」在多次的司法判決,司法機關亦一再明確臨時批給不得續期這個觀點。而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政府在討論《土地法》時,就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態度非常清晰和堅定。

筆者認同廉署報告,對於《土地法》「利用期」可否歸責的準則應有更明確的標準,亦要有更高透明度和加重罰則,但相對舊法而言,新《土地法》對延誤利用期已訂出每日千分之一的罰金,較舊法已大幅增加,加上過「廿五年大限」必收回的態度已十分清晰,近年見到多個近大限的地盤也不惜工本趕工,確實看到新《土地法》對土地按期利用的正面作用。

十六幅不可歸責地無南灣湖
可以預見,若按廉署報告的方向,加強「利用期」的管理,未來不會、也不可能再出現過「廿五年大限」的情況。更重要是,廉署曾作調查、被特區政府認為「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無一幅屬南灣湖填海地。然而,現時支持《土地法》修訂的焦點均集中在臨時批給的「廿五年大限」能否延期或被中止 。先不討論筆者前述的理據,但若按此方向,結果顯而易見只得兩個,修法對不可歸責承批人的要求定得太緊,看不到可解多少個案;若規定太鬆,就變相「放生」所有閒置土地!

儘管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與修改《土地法》綑綁,但筆者必須強調,「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且已有終審判決,修改《土地法》也解決不了「海一居」的問題;且按新《土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紗紙契問題的政策及規劃,便可以豁免公開競投將土地使用權批租給原住民逐步理順路環巿區、黑沙及九澳村的土地問題,也為遏止非法霸地問題打好基礎。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

林宇滔促政府統一托兒所報名 2018年5月22日|市民日報

林宇滔促政府統一托兒所報名   

spacer.gif【本報訊】現時大部分托兒所陸續公布抽籤結果,但有家長反映近300名兩歲幼兒的家長至今仍未抽中任何一間托兒所的正選或候補名額,亦有50位家長僅抽中候補名額。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促請政府協助統一托兒所報名,並推動托兒所縮短公布抽籤結果與註冊的時間,盡快騰出候補名額予其他幼兒,對托兒所自身工作安排及政府監管工作亦有好處。

林宇滔表示,由於現時各托兒所的報名、公布抽籤結果及註冊時間不一,出現時間差,加上網上資訊不清晰,導致不少家長為幼兒多報名幾間托兒所,以至有家長1人抽中幾間,但亦有家長1間都抽不中,而1人抽中幾間的家長又因各托兒所公布抽籤結果時間不一,既等待心儀托兒所公布結果,又不肯放棄手頭抽中的托額,故即使當局表明目前托額供應可滿足2歲幼兒入托需求,但仍有未抽中托額的家長感到恐慌。

縮短公布抽籤結果和註冊時間
故他促請政府參考幼兒入學中央登記的做法,建議政府協助統一托兒所報名,並推動托兒所縮短公布抽籤結果與註冊時間,盡快騰出候補名額予其他幼兒,善用托位;亦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更對托兒所自身工作安排及政府監管工作有好處。他又說,政府鼓勵優生多育,應盡快完善托兒所中央登記,減少家長的恐慌性需求。

對於社工局預計目前托額供應基本可滿足2歲幼兒的入托需求。林宇滔表示,當局近年因應嬰兒潮大力增加托額的工作,總托額由2012年約5000個增至現時近1萬個,數字上的確可滿足,但學額仍存在地區分布不均情況;他又認同2歲以下幼兒應盡量由家人照顧,因幼兒在2歲前需要單獨、變化不多的照顧者,對其心理成長很重要,但對未能照顧幼兒的雙職家庭,當局有責任提供協助。


但他又提到,面對現時社會情況,幼兒在托兒所學習適當的自理能力、群體相處技巧,而幼稚園入學面試時對幼童亦有要求,無奈地使2歲幼兒入托成為必需品,當局有責任面對有關問題,「儘管政府一直認為托兒唔係必要服務,但我覺得喺而家社會實際情況之下,除非教青局喺K1(幼稚園)嘅考核上面或者安排上面有重大嘅變化,否則難以降低2歲托兒需求,亦會加大家長怨氣及憂心。」傳新澳門協會日前到訪社工局反映近日托額緊張問題,當局表示澳門仍有6間受資助托兒所及1間新托兒所本月底接受報名,6、7月抽籤,其托額合共約1200個,當中七成半全日托,兩成半半日托。此外,另有17間私營托兒所正招收幼兒,托額約800個,稱家長毋需過分擔心。



2018年5月20日星期日

低效耗資源 促衡工量值 傳新籲檢視統一招聘成效 2018年5月20日 | 澳門日報

低效耗資源 促衡工量值 傳新籲檢視統一招聘成效   


【本報消息】有見公務員統一招聘制度效率奇低,綜合試選才作用成疑,亦造成資源浪費,傳新澳門協會日前去信審計署,促請就有關招聘制度作衡工量值式審計。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指出,特區政府在二○一二年推出中央招聘制度,以回應社會對政府聘用人員任人唯親的質疑,但礙於政策考慮不周,低估市民投考公職的意慾,亦高估部門人員的工作效率,導致首次中央開考後,歷數年才請到第一批人員。加上制度以抽籤分配人員,中央招聘制度的專業試難以符合不同部門需求,使不少經中央招聘入職的人員未必能在心儀部門工作,部門亦未必能聘得合適人員。

開考兩年無人入職
為改善人員錯配情況,政府於二○一六年推出公務員統一招聘制度,第一輪的通識考試由公職局負責,專業試則由部門自行負責,通識考試合格的人士可報考各部門的專業試,由政府統一公佈各部門招聘職位。

新制看似合理,但分兩階段的考核亦使政府投入的資源倍增,從該年第三季開考至今已近兩年,仍未有一名公務人員入職,明顯未能解決中央招聘需時長的弊端,且部分聘用成本更遠較中央招聘高。

現在統一開考的方式,首輪通識試合格率高逾九成,萬多人可因而自由選報欲投考的部門,數量不限;加上專業試開考時間不明,許多投考人只好漁翁撒網,一次過報考十多個部門。造成部門即使僅得一個空缺,亦要應付五千多名投考者;投考人亦要在短期內應付十多個專業考試,嚴重浪費資源,投考者亦難專心準備考試。

勞師動眾效益存疑
林宇滔認為,目前統一開考的做法,除多了一輪合格率逾九成的通識試外,與過去各部門各自開考並無太大分別;但政府各部門目前為統一開考所投放的行政、人力、場地租金及印發試卷等可見支出來看,投入於公務人員招聘的資源已經大大超出合理範圍。


此外,公務員統一招聘制度存在行政效率極低、綜合試作用存疑、招聘開支龐大、非專業人員考試涉資源重疊及公平性問題。冀審計署可對有關招聘制度適時和全面的衡工量值式審計,讓社會了解政府招聘公務人員的成本效益,以及相關客觀詳細的數據和資訊,對有關招聘制度的改善作出客觀全面討論,確保公帑合理運用,令公務人員的招聘制度更公平和更具效率。



2018年5月19日星期六

新舊土地法臨時批給皆不可續期 傳新澳門:修法不能解決問題 2018年5月19日|澳門日報

【本報消息】南灣湖十六幅土地超過廿五年未發展,政府日前宣告批給失效,發展商或承批人重提修改《土地法》,冀“放生”不可歸責的土地。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修法不能解決問題,“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到;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強調新舊法同樣堅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南灣湖地違法放高
南灣湖土地“閒置”至今,土地承批人矛頭直指政府行政程序出問題,林宇滔認為牽涉違法放高。指九十年代初南灣海灣的城市規劃方案(第六九∕九一∕M號訓令),細緻規範了建築物的高度、設計等,由南灣湖發展有限公司填海興建。到二○○五年,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批出違反原規劃的街道準線圖,放高建築物至逾百米,法院在歐案中已判定為違法。

至二○○六年,行政長官才以不符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發展為由,批示廢止南灣海灣及外港新填海區兩項城市規劃章程。“南灣湖唔係純粹政府責任、行政程序的問題,其牽涉違法放高,根本唔可能合法化,肯定要按原則興建。但可能因大家冇按原圖則才導致今日的結果。”

修法難分歸責與否
他強調,不論新舊《土地法》,廿五年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不變。例如新法生效前聯生工業村、濠庭都會逾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在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且承批人須重新支付溢價金才可繼續發展。再如政府對石排灣蝴蝶谷空地雖然可能有責任,遲遲未公佈規劃,但在廿五年的“大限”內,承批人可一早採取法律行動。

他有感修法亦難分清可歸責和不可歸責的土地,“緊得滯,冇咩個案可解決;鬆得滯,就放生晒所有閒置土地,見唔到有具體方案可以做到。”眼見有意見將“海一居”及路環原居民問題混為一談,但每宗個案情況不同,“海一居”牽涉承建商更改圖則,未必可以歸責政府,“海一居都解決唔到,修咩《土地法》呢?”且按新法,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公佈解決路環、氹仔紗紙契問題的政策,便可豁免公開招標批地給原住民。

新土地法漸見成效

另外,從廉署、立法會就上屆議員唐曉晴釋法提案的分析報告可見,臨時批給不可續期是堅定的原則,確保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新《土地法》一三年生效後開始見效,促使幾大項目在“大限”前趕工,新批給的土地或修改項目,興建進度基本按期進行。新法中亦加入沒在利用期內完成利用,每日罰款千分之一溢價金的規定,現時溢價金相對貼近市價,有相當的阻嚇力。在嚴格執行利用期下,不致出現批地廿五年都未發展的情況,使澳門土地資源運用更有效益,政府掌握了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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