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 星期五

政府推私人停車場充電設施指引值肯定 份額車位要三分二同意違善意不合邏輯︳2021-05-21 訊報 宇論滔滔

  截至去年底,本澳已有電動汽車 1,159輛、電動摩托車 180輛,相對於24.4萬的機動車總數,電動車的比例仍然是極低。本澳目前對電動車是實行免稅政策,加上電動車使用和維修成本相對較低,電動車已成為不少車主購車時的考慮對象之一。
  放眼其他地區,推動電動車發展的一大難點,就是要有足夠數量和分佈的充電設施,由於本澳大部分私人大廈停車位根本沒有充電設施,且目前本澳政府的公共的車輛充電設施僅有200個,加上政府至今對充電位仍是採取完全免費的做法,令公共充電位長期被佔用的情況屢見不鮮,就算連同開放使用的商業電動車充電位,實在也難以滿足目前逾千部電動車的需求,充電設施的杯水車薪,不單是不少車主的煩惱,也是市民未來考慮是否改用電動車的關鍵因素。
車位裝慢充澳極適合電動車使用
 其實對於澳門這種小城市,只要能鼓勵車主在自己的私人車位安裝一般的慢充設施(即家用13A插座),已幾乎可完全解決車主的充電問題,故澳門本來就是一個極為適合推動電動車的城市。再者,電動車能夠令道路車輛的污染排放減至零,對降低本澳空氣污染和PM2.5都有極大幫助,加上電動車較石化燃料能源效益更高,若能在發電端能採用再生或低碳的發電方式,其溫室氣體排放也選較傳統汽車為低,而不少發達的歐美國家及地區,也陸續提出最快2025年將會禁止石化燃料車輛入口,鄰埠香港也提出2035年禁止入口燃油車的目標,故推動電動車的發展,不單止對減排和健康有幫助,也是必然的國際趨勢!
 為此,筆者近年一直支持政府推動電動車發展的政策,包括在新建大廈應該要求發展商為車位安裝充電設施及配套,同時也應制訂明晰的指引,以方便私人停車場的業主申請在自己車位安裝慢充設施,為電動車使用者提供方便及轉用的誘因,政府也有配合並在月前推出《私人樓宇停車場加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申請指引》(下簡稱《指引》),但筆者收到不少擬在私人車位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市民反映,《指引》要求:「若以一獨立停車場作為業權登記內的停車位(主要是2000年前以業權份額作登記),須按《民法典》要求取得停車場三分之二業權人同意」,相關要求根本難以做到,等同令本澳主流的份額制停車場業主,不能在自己的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
份額車位本可張貼告示裝充電設施
 更令筆者不解的是,自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於2018年8月生效後,筆者知悉有多個份額制停車位業主,按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在樓宇入口的大堂及進行工程範圍附近的顯眼處張貼有關安裝充電設施的工程通知15日,同時如樓宇設有管委會,亦應一併以書面方式通知管委會的法定方式",依法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安裝車位的充電設施,並獲澳電安裝合法電錶。
  這意味著工務局在上述法律生效後,一直容許份額制停車場車位的業主,按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安裝充電設施。但卻出爾反爾,在近月推出的新《指引》中突然改變一貫做法,加入份額制停車場業主根本難以做到的「三分之二業權人同意」的申請要求,有關做法不單違背公共行政的一致性原則,也明顯違背政府近年推動電動車車主自行安裝充電設施,推廣電動車使用的施政方針。
九六年前法律不容停車位獨立登記
  筆者為此翻查歷史資料,本澳目前的私人停車場的車位業權主要分成三類,包括:獨立業權停車位、份額制停車位、屬建築物共同部分之停車位。據《論澳門特區停車位的類型及其所有權》一文指出,導致本澳停車位出現複雜所有權的狀況,主因是由於1996年前本澳沿用《葡萄牙民法典》規定,「本身構成一獨立部分之獨立單位,如與其他獨立單位相互區別及分離,且具有本身之出口以通往分層建築物之某一共同部分或街道者,方可成為分層所有權之標的。」故在1996年前,因停車位並不符合「獨立單位」的概念而不能作出獨立登記,故這些停車位只能透過「份額制」方式來進行登記。
 直到1996年7月31日,澳門立法會才自行制訂澳門的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並廢止原有《葡萄牙民法典》裡有關分層所有權制度的規定,明確了即使停車位沒有完全獨立的空間和進入口,只要停車位空間上有充分的界線作為區別,便可以成為分層所有權的標的,也可以視為獨立單位作出登記。
由於本澳在九十年代初經歷了建築業的高峰,故本澳目前大部分高層大廈的停車位,均是以「份額制」方式登記,法律界早有意見提出要理順「份額制」停車場的問題,並建議通過修法或法律程序等,將「份額制」停車位改為獨立單位作出登記,只是問題一直未被重視關注!
份額車位要求較公共部分車位高違邏輯
根據指引,若為獨立業權之停車位,只需在大堂張貼工程通知十五日及書面通知管委員會;但若以一獨立停車場作為業權登記內的停車位(主要是2000年前以業權份額作登記),須按民法典要求取得停車場三分之二業權人同意。
若停車位業權登記屬建築物之共同部份,則須按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要求,取得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且其份額至少須在分層建築物總值中占百分之十五同意。
必須指出,「份額制」停車場的業權明顯較車位登記屬建築物共同部分為清晰及爭議更少,但當局對「份額制」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獲得同意的要求(三分二同意)竟較車位登記為公共部分更高(大會過半且份額不低於一成五),要求明顯不合邏輯,更違返善意原則!
車位裝充電設施實屬必要工程
  筆者也必須指出,在《指引》推出前,工務局一直容許「份額制」車位按第14/2017號法律第十六條規定張貼十五日通知及書面通知管委會的安排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善意原則的。首先,「份額制」車位當年僅由於因為當時法律限制未能登記成獨立車位;再者,「份額制」停車場可理解成為一個分層大廈,份額車位安裝充電裝置在現今時代,也相當於在分層大廈的共同部份進行對獨立單位屬必要的工程的情況。因為全球各地都制訂了淘汰燃油車的時間表,未來電動車將成為主要車種,故在車位安裝充電設施,實在是屬在一個單位內、屬各子單位的共同部分進行對使用子單位屬必要的工程。
  必須指出,五年後全球各地已開始陸續禁止入口燃油車輛,電動車將成為本澳未來車輛的主流只是時間問題,就現時私人大廈安裝充電裝置的問題,政府必須要積極面對和提出可行的解決辦法,一方面應考慮法律界提出多年的意見,應該通過修法或法律程序,將目前本澳主流的「份額制」停車位登記,理順利獨立車位登記,從源頭上解決這個歷史問題。同時,也應該從立法原意和善意原則,將「份額制」停車位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程序,與獨立業權車位的一致,至於屬大廈公共部分登記的停車位,也應協助制訂更清晰的指引,讓同一大廈的所有車主,可以同一個大會決議申請為自己的車位安裝充電設施,而非每個車位安裝都要再召開業主大會。
四月已函工務司未獲回應將入信廉署申訴
  為此,筆者四月初已就理順私人大廈充電設施的問題發出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並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及環境保護局,期望司長協調轄下部門做好溝通,方便市民配合政府政策,但可惜至今仍未收到任何回覆,為此,筆者將就此事發函廉政公署提出行政申訴。
最後,筆者寄語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不是說出來給市民聽,而是應做出來讓市民感受的!


精選文章

傳新感言--林宇滔 2017-06-28

傳新角度-林宇滔(Ron) 由 論盡媒體 AllAboutMacau Media  發佈  ·  6月28日 22:51  ·       人到中年, 先後做過記者、傳媒主持、議員助理、社諮委和都更會的公職等,亦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