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升降設備法律制度》文本進行公開諮詢,就文本建議由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每年1次定期檢驗,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在維修保養實體外,再增設檢驗實體負責年檢,卻看不到政府對所謂獨立檢驗商有何把關,質疑政府將監管責任推給檢驗實體,他強調政府應做好升降設備第一關的把關責任。
林宇滔表示,升降機規管制度拖了很多年,2002年政府已提出會對升降機安全規管立法及推行強制年檢,一直拖至2013年推出自願性質的指引,但政府在執行力度上明顯不足,傳新澳門協會曾致函廉署,認為整個指引制度根本形同虛設,且拖延立法多年,其後廉署報告有列舉工務局執行指引存在的問題。
機械化泊車升降設備應納規管
他強調,絕對應立法規管升降設備,關鍵是將現行指引的自願性質變為強制性,然而是次文本提出的制度,似乎是套全新制度,更似乎參考了台灣的做法,建議由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每年1次定期檢驗,但他質疑特區政府是盡可能將監管責任推給檢驗實體,工務局只負責抽查,但具體抽查率,以至抽查得是否足夠,有否足夠的檢驗商,政府都沒有提及。
他亦質疑看不到政府對所謂獨立檢驗商有何把關,不排除只會出具檢驗證明書,實際卻沒有檢測維修,過往台灣都出現很多有關情況。
他續說,文本提出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需完全獨立,1年內曾負責維修保養的公司,不能擔任檢驗實體,但實際上能否做到?他直言現時本澳根本缺乏檢驗商,相信只有土木工程實驗室及澳大的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倘所有大廈都只能找該兩個實體,檢驗價錢會否提到很高,有關實體能否承擔大量檢測,以至居民有否其他選擇?都是很大的疑問。
他直言,中間增加檢驗實體一環是架床疊屋,「搵人做埋政府嗰份」,最終監管責任應該由政府承擔,他反問按政府的邏輯,為何驗車需要由政府負責,且驗車中心每天大排長龍?他強調,政府應做好升降設備第一關的把關責任,否則將來推出法律只會引來混亂,最終未能保障升降設備的安全。林宇滔最後提到,文本沒有把機械化泊車系統的車輛升降設備納入規管範圍,他對此有所保留,認為有關設備亦應納入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