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星期五

廉署調查揭工務局升降機《指引》執行混帳形同虛設 ︳2020-12-18 訊報 宇論滔滔

 不說不知,澳門目前有近九千部升降機類設備,但竟然無任何強制法律規範其恆常維修及強制年檢等。雖然早在2002年的施政報告中,已表示土地工務運輸局已完成《升降機監管的法律》草案並作諮詢中;2006年,政府表示會藉工務局改組完善相關架構,成立機電工程處規管機電安全,但最終一拖十八年,法案亦未交到立法會;為應付社會壓力,當局2013年推出《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下稱《指引》),訂出5方面規範,包括:推出行業標準、設立維修公司登記及申報制度、設立資料庫系統、要求公示張貼年度「安全運行證明書」(下稱「安全證書」)、抽查維修公司的檢測質量。規範升降機及自動扶梯等的恆常檢測和每年大檢,並要求張貼有效「安全證書」供使用者知悉升降機是否已按規定檢測,但指引屬非強制性且無罰則,當局只可對不遵守指引的登記保養維修公司作出公開警告或除名處分。

18年男童被電梯夾斷腳吊半空2018年3月1日,慕拉士一座住宅大廈發生嚴重電梯事故,一名十二歲男童步出升降機時,升降機門突然關上且續向上升,男童下半身被夾住且懸吊半空,導致右腳骨折,消防接報到場將其救出送院治療。筆者收到住戶投訴,有關大廈的電梯「安全證書」二月底過期後就沒有更新,更重要是,筆者發現該過期「安全證書」竟未能在工務局的升降機類設備申報資料庫查核成功,意味其未按指引向當局作出申報。

就此,筆者隨機抽查本澳七個有張貼「安全證書」的私人屋苑,發現當中僅有一份「安全證書」在工務局網站核實成功,其餘六份均是「查詢的編號不存在」。此外,根據當局「升降機類公司登記」的網頁顯示,52家公司中僅有7家登記仍然有效,僅佔13%!根據統計,當局2013年推出的《指引》,有效申報「安全證書」數量由當初執行時近九成,急跌至目前僅約三成,反映當時大部分張貼的「安全證書」並未依例申報!

電梯安全證僅「自編」不代表受管?

更離譜是,本會抽查私樓的七份「安全證書」,僅有一家保養維修公司在工務局「升降機類公司登記」仍然有效,但該公司張貼的「安全證書」卻沒能在該局被核實,而唯一一份可被核實的「安全證書」,其發出的保養維修公司,公司登記卻過期,反映《指引》根本形同虛設,工務局根本是玩忽職守!公眾普遍更會被誤導,貼有「安全證書」的升降機是受到政府監管的。

為此,筆者發函廉政公署,將相關資料轉交廉署,要求當局徹查政府在執行和監管《指引》上是否存在行政失當,並調查當局在制訂《升降機監管的法律》上是否存在不作為及失職?

經過廿一個月的調查,筆者本月初收到廉署的正式覆函,基本全部證實筆者當時的質疑屬實,且當中有更離譜的情況! 例如,工務局當年聲稱會在已按《指引》申報「安全證書」的電梯中,抽取5%進行覆檢,以檢查有關公司的維修保養質量以作監管。

廉署揭選擇性抽查有問題竟不通知但廉署調查揭發,工務局的抽檢竟然避開公眾使用最多的私人住宅、商廈及工廈升降機,而僅抽檢行政機關轄下、行政准照場所範圍內(如酒店、食肆、學校等)及公共房屋中的升降機類設備。而按廉署向消防局索取的資料,2013年《指引》生效後,消防局接獲因懷疑機件故障而被困升降機內的求助個案,有超過58%的個案來自私人住宅、商廈及工廈的升降機。

連廉署報告也質疑,工務局的抽查標準會令公眾認為當局選擇性抽查維修保養較有保證的升降機,提升合格率,故從預防事故角度,應認真檢討和加快將所有類型建築物的升降機加入抽檢範圍!

但離譜的絕不止於此,廉署調查時更發現,當部分行政機關升降機檢測質量未達標時,工務局竟未盡通知及跟進責任,使有關部門未能及時知悉有關安全隱患,讓其盡快維修或停用,保障公眾安全!廉署已要求局方擴大抽檢範圍,並適當公開抽檢結果提升透明度,保障公眾安全及增強公眾監察。

廉署促網上申報後才能出證書筆者實在難以想像,一個幾乎牽涉每個市民安全的升降機年檢指引,當局不單秘密地選擇性抽檢以提升合格率,且對僅有抽檢的電梯,就算發現問題都不通知相關部門?如果這還不算懶政、怠政及玩忽職守?澳門根本不用再討論甚麼官員問責了!

就本會抽查七份私人屋苑升降機的「安全證書」,發現當中六份未能在工務局網站核實的問題,根據廉署的調查指出,升降機類設備及相關保養公司按《指引》首次申報後,有關公司的註冊技術員就能自行編制「安全證書」;但年檢申報由設備營運人及其聘請的管理公司負責,而非維修公司,故廉署建議,應建新的升降機類設備網上年檢申報平台,規定完成年檢後才可生成「安全證書」及供列印和存檔;且應明確只有登記有效的公司才有資格申報及生成「安全證書」。

違《指引》本可取消登記不能編證書筆者同意廉署應設平台申報後才產生「安全證書」的建議,但也必須指出,當局當年就曾公開表示,《指引》雖沒罰則,但倘有公司不遵守會被除名及取消公司「登記編號」,有關公司根本不能自編「安全證書」(因為必須填寫公司「登記編號」),現在問題關鍵是工務局沒依規定明確取消登記失效公司的 「登記編號」,登記失效的公司才可以本應被取消的「登記編號」,繼續 「自編」 「安全證書」!

就本會質疑當局在升降機監管立法的不作為,廉署調查屬實,亦發現2012-2018年消防局累計接獲逾1700宗因機件故障而被困升降機內的求助個案,相當平均每三日就有兩日需要消防出動的困??意外,因此需緊急救援的人數累計逾2400人,情況不容忽視,廉署認同本澳要有強制及具實效的質量監管制度,保障公眾安全。

投訴調查壓力機電監管明年終立法在廉署調查的壓力下,上月施政辯論時,政府已承諾明年工務局與建設辦重組時,會在工務局下設"機電廳"監管電梯等機電設施的安全,明顯是為升降機強制年檢立法的配套準備。在2021年施政報告中,已將《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納入法律提案項目中。2020年7月,廉署已向工務局要求查閱《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草案、《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的施行細則》草案及《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制度》草案,廉署指法案基本上已接納上述建議。

廉署的結論認為,由於工務局願意接納反映及改善建議,並承諾會採取措施予以跟進,故認為「工務局在執行《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中未存在行政失當,但有改善空間,在立法上亦未見存在不作為或失職情況,故決定將此專案歸檔處理。」廉署調查全面應公開 需時過長結論難苟同必須指出,筆者認同廉署對升降機監管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但歷時一年九個月確實過長,由於今次事件涉及公眾的日常安全,若調查需時也應在中期作階段性公佈,筆者也認為今次調查結果理應公開,而非僅回覆檢舉人。再者,筆者對廉署指工務局未存在「行政失當」,以及立法上未見存在不作為的結論實難苟同!

因為從結果導向:本澳有近九千部升降機類設備,但至今竟無強制定期保養要求;當局2013年推出的自願性《指引》,雖然本澳大部分升降機有張貼「安全證書」,但竟得四成有定期向當局作出年檢申報;且政府5%的覆檢僅抽檢保養較好的政府機構、准照場所及公屋升降機,覆檢有問題竟無通知業主,整個指引執行不單置公眾安全於不顧,且有誤導公眾貼有「安全證書」的升降機已有安全規管之嫌!

指引誤導無行政失當?廿年未立法非不作為?

從政策執行導向:政府早在2002年提出要就「升降機類設備監管」立法,十八年後仍未完成也不屬不作為?實在匪夷所思!筆者還記得特首賀一誠上任後不久,在與全澳局級官員開會時就引用習近平主席會見新屆主要官員時說話「可以容錯,但不應重覆犯錯,更不能容忍不作為。」□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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