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未成年人飲酒禍害深遠 限酒令應盡快執行︳2020-10-30 訊報 宇論滔滔

政府公佈十月六日起就《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公開諮詢六十天,衛生局擬透過立法限制未成年人取得酒精飲品,具體建議是限制未滿十八歲以下人士在公眾地方接觸酒精濃度高於1.2%的飲料。

筆者多年來一直促請政府盡快就限制未成年人飲酒立法,因為研究證明未成年人飲酒對身體健康的影響遠大於成年人。未成年人過早飲酒對肝臟、骨骼、生長、內分泌及腦部發育皆產生不利的影響,更有可能導致酒精使用障礙;例如,在香港?生署於 2015年委託顧問研究香港成年人的飲酒行為,發現少年時期開始飲酒的人,較易於成年後經常飲酒甚或暴飲,而且未成年人越早開始飲酒,在成年後越容易面臨酗酒的問題,故限制未成年人飲酒,對控制整個社會的有害飲酒有重要意義。

未成年人酗酒傷人事件凸顯問題此外,有飲酒習慣的未成年人更易發生煙草使用、其他藥物濫用和危險性行為等,且亦有證據指未成年人飲酒和成年後的有害飲酒有直接相關性。再者未成年人酗酒除對自身生理和心理造成損害外,亦會衍生暴力或其他社會問題。

早於2010年1月,一電召的士司機凌晨時份在美副將一酒店門前被多名醉酒青少年圍歐及用玻璃樽襲擊致嚴重受傷,由於傷及頸椎,傷者下半身更一度失去知覺,涉案的八名青少年年齡由15至18歲。2012年底,皇朝亦發生未成年人在夜場因瑣事爭執圍毆另一15歲青少年致死的案件。兩宗案件均凸顯了本澳對禁止青少年酗酒及進入夜場的嚴重法律漏洞。

澳門自2003年起持續進行青少年飲酒情況監測,其中包括每5年進行一次澳門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本澳青少年飲酒的情況呈上升趨勢,而2013年及2018年本澳中學生曾飲酒的比例約為八成(79.3% 及 82.0%),遠較鄰近中國內地(51.0%,2013 至 2014年)、香港(56.8%,2014年)及台灣 (29.7%,2013年)為高,情況不容忽視!

限年齡買酒有效但仍要多管齊下根據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及研究顯示,訂立購買酒精對象的最低年齡限制,可有效減少酒精相關危害,同時對減少青少年飲酒及酒害十分有效。研究亦顯示,即使未必能完全嚴格執法,只要配合宣傳推廣,已可減低未成年人飲酒比率最高近四成。但必須承認,如英國自二零零五年禁售酒予未成年人後,11至15歲未成年人曾飲酒比例雖大跌,但比率仍高達38%,故要全面有效減少年輕人酗酒問題,更需要多管齊下,包括提供更適切的針對性輔導和加強飲酒禍害的宣傳教育等。

就限制青少年接觸酒精飲品的規範方面,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對購買或消費酒精飲料設定適當的最低年齡,並採取其他政策,以便提高門檻,防止向青少年銷售,或由其消費酒精飲料。世界各地具體操作也有不同,最常見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提供酒精飲品,根據其作的一項調查,在 164 個國家中,只有 15 個國家沒有對可購買酒精飲料的最低年齡作出全國性限制。在作出限制的國家中,大部分國家將年齡限制在18歲,其他國家則限制在16歲或21歲,最低的限制年齡在13歲,最高在25歲。

大部分國家對啤酒、葡萄酒和烈酒的年齡限制沒有分別,少數國家則有所分別。此外,也有很多國家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提供酒精飲品的場所如酒吧,或禁止未成年人擔任售賣酒精飲品的工作。馬來西亞、台灣地區等規範售賣酒類飲料的場所需張貼警告標語。

根據筆者找到的資料,加拿大和美國的合法飲酒年齡分別為十九及廿一歲。內地《未成年人保護法》亦規定,禁止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進入歌舞類娛樂場所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澳入酒吧竟無年齡限制!

香港自2000年起已訂立酒牌制度,規定持牌人不得准許任何18歲以下人士在持牌處所(例如酒吧、食肆及會社)內飲用任何令人醺醉的酒類(含乙醇多於1.2%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2018年11月底亦開始,也全面禁止便利店、超級市場,以及郵購、網購的網店等毋須領酒牌場所向18歲以下未成年者出售或供應酒精飲品,並須以中英文展示通知,以及全面禁止以銷售機售賣酒類飲品。

在實際操作而言,澳門並無香港的酒牌制度,任何零售店或食肆均可出售酒精類飲品,故今次文本具體建議包括:立法限制未滿十八歲以下人士在公眾地方接觸酒精濃度高於1.2%的飲料;所有澳門銷售的已包裝酒精飲料最大標籤上應清晰標示以容量百份比計的酒精含量;禁止在醫療單位、自動售賣機及專為未成年人而設的地點(如學校及教育場所等)供應、銷售和消費酒精飲料;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銷售酒精飲料;任何酒精飲料銷售地點必須在顯眼處張貼出 " 嚴禁向未滿 18 歲士售賣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標誌;對購買者年齡有懷疑時,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要求所有酒精飲料廣告要加中英葡"過量飲酒危害健康"的警語等。

執法機制類近控煙細則應吸取經驗文本亦建議將來執罰由衛生局主導、警察協助,機制與目前控煙法相似。處罰方面,文本建議除科處罰款,若違法情節嚴重及重覆實施違法行為時,可在科處罰款同時,附加包括"充公貨物"、禁止復事與作出的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活動最長兩年,以及著令場所關閉不超過十二小時等。

社會就《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酒制度》方向普遍支持,但有意見認為應一刀切將所有含酒精飲品均視為"酒精飲品",而非目前僅將超過酒精濃度超過1.2%的飲品視為酒精飲品。筆者則認為,實際操作上將所有含微量酒精的飲品(部分是天然發酵生成)均視為酒精飲品,或會過嚴,但確實可以參考台灣等地,將酒精飲品定義的濃度降至0.5%,相信既符合從嚴限制,也符合實際操作。

根據過往控煙法、膠袋徵費執法的經驗,儘管社會方向上是支持未成年人限酒,但在法律的具體可操作性上,尤其遇到不合作人士時,商戶應如何處理才能符合法律,避免誤墮法網,以及市民遇到違法情況舉報後有關部門未能即時執法等,都是未來制訂具體法律條件時要多加考慮。

新法將限十八歲入酒吧卡拉OK修法無期?

筆者認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酒精類飲品等問題社會早有共識,只是當局遲遲不肯立法,但相對酒吧及卡拉OK未有統一嚴格限制十八歲以下未成年進入的法律漏洞一直未作修補,則是政府長年不作為的結果!政府今次的諮詢亦無提及進一步收緊青少年人進入夜場的限制。

不說不知,現時法例僅禁止未滿十六歲或穿著校服之學生進入卡拉OK(見第47/98/M號法令),但本澳對進入酒吧的年齡竟然無任何法定限制(見第16/96/M號法令),澳門在限制未成年人飲酒及進入夜場的寬鬆程度,實在"領先"全球!

為此,筆者多年來一直要求當局修法將未成年人進入卡拉OK、酒吧等夜場的年齡統一調升至十八歲,而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的《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即修訂第16/96/M號法令)的草案第六十六條,已加入禁止未滿十八歲人士進入酒吧及舞廳的要求,但提升進入卡拉OK年齡則未見政府有修法意向。

客觀而言,在澳門取得食肆牌照的難度不較卡拉OK為低,且不少酒樓或食肆僅提供卡拉OK設備娛樂,而明顯不屬歌舞廳及酒吧類的夜場,若要求其一律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未必符合社會實況,但筆者認為當局有責任明確規範夜場形式的卡拉OK,並限制未成年人進入,以實現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酒精的目的。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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