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 星期一

林宇滔倡第三方監督機制 2019年9月16日 | 澳門日報

林宇滔倡第三方監督機制
【本報消息】警方擬在街設的錄像監視系統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以維持治安。傳新澳門協理事長林宇滔認為,警方尚說不清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方式,亦可能帶來被濫用的風險,需要監管應對,主張設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制。
人臉識別技術的實用性毋庸置疑,但從資料被蒐集到應用過程存在隱患,尤其牽涉個人私隱、自由等,在全球引發不少爭議。澳門保安當局曾指,會在符合現行法律及取得個資辦同意後,“選取部分鏡頭加入人臉識別及車牌識別”。
現行法律容許刑事或輕微違反案使用車牌識別技術(《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條),但人臉識別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
個資辦日前的新聞稿提到,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主要起輔助警方工作的功能,包括在已有某人資料的情況下,可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此人的位置。這些應用亦需由操作人員輸入比較確定的嫌疑人或嫌疑人特徵,選定為分析目標的已攝錄影像。
林宇滔指出,如是在個別鏡頭加裝人臉及車牌識別,極可能意味鏡頭會對其錄影影像直接進行人臉識別,並生成個人資料及用作儲存,有過度收集個資之嫌。按照個資辦的說法,則為事後收集個資,理論上為將技術安裝在有權調用及儲存天眼錄像資料的伺服器,而非加裝在部分天眼鏡頭,即所有天眼鏡頭的資料都可能會被用作人臉識別。
越是神通越要監督
他批評保安當局的說法語焉不詳,未能清楚解釋系統的實際運作原理,令公眾誤解,“唔係五十支、一百支鏡頭問題,而係全部”。個資辦亦未有清楚說明法律上是否容許使用人臉別技術,“係根據邊一條呢?”
使用識別人樣技術,確可提高打擊犯罪的執法效率,警方不用人手逐段和逐格翻看監控錄像找出可疑人士和車輛,然而伴隨的是被濫用的風險,“將來有咗呢種技術幫助下,操作更加方便、用更少人手,更加凸顯監督機制、防止被濫用的機制的需要”。
個資辦於一二年發出關於“天眼”系統應遵守基本原則的意見書。即將使用新技術,卻未見相關意見書,缺乏公開的清晰標準。之後的監督,他主張設立類似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第三方監督機制,確保包括本澳在截取通訊、監察事務及天眼資料的使用,均受到第三方的恆常有效監督,並對相關的使用規範和守則作持續的完善工作,令公共安全和個人資料保護有最佳平衡。
監控鏡頭越來越多,他還擔憂一旦引入智能系統,便容易掌握個人行蹤,“你要做呢件事(引入人臉識別),就要令公眾有信心。應該要做好監督機制,去監督自己,唔係自己同自己講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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