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的士規章》雖遲大到 盡快立法可遏亂象 2018年4月13日|訊報專欄

《的士規章》雖遲大到 盡快立法可遏亂象

行政會完成討論《輕型出租車客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下簡稱《的士規章》),將拒載和揀客、濫收車資等罰款由目前一千元調升至最高三萬元;除罰款外,若五年內累計四次,會被註銷的士駕駛執照,三年後才可重考。每輛的士須於法律實施後一年內強制安裝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及錄音設備,法案同時建議未來由治安警負責監察和處罰的士,並增設即時票控的處罰程序,亦允許「隱藏身份取證」,即俗稱「被動式放蛇」。另外一個焦點,就是除目前六百五十部永久的士牌外,未來有年限的士將只可以由公司競投。

規章修訂歷時逾十年
本澳的士違規問題多年來一直為人詬病,搭的難、節日及颱風期間宰客更蜚聲國際,影響澳門形象。但礙於《的士規章》罰則過低,所有拒載和揀客、濫收車資等行為僅罰款一千,加上處罰程序複雜,不能現場取證,而必須邀乘客和司機事後專門落口供,程序複雜冗長,動輒數月甚至一年,致使部分害群之馬甚至視之為恆常成本,令罰則形同虛設。

為此,早在回歸初期,即的士監管仍屬民署職能時,社會已有聲音要求修改《的士規章》;及後,的士違規越見猖狂,社會修法聲音也越趨強烈,但直至二0一四年八月,政府才急急推出「的士規章修訂公開諮詢」,並在施政報告承諾會在二0一五年立法。筆者實在想不通,為何一個社會如此關注的民生法律,立法程序竟可拖延多年!

如今,儘管未見細則條文,但綜觀政府公佈的修法內容,除個別條文或建議外,筆者基本支持《的士規章》的修訂方向,也期望立法會能盡快完成審議落實執行,相信修法若得到落實和認真執行,可大大加強對違規的士的處罰力度和效率,扭轉行業亂象。

強制錄音可作客觀佐證
當然也有意見擔心,今次修法要求的士「強制安裝錄音設備」及容許對的士違規「被動式放蛇」取證。前者主要是擔心錄音會否被濫用及影響私隱,後者則擔心放蛇會導致警權過大,甚至會有司機「被屈」。

就強制錄音問題,筆者認為,若非強制,業界害群之馬肯定不會安裝錄音系統,只會有守法司機安裝保障自己,對打擊違規肯定大打折扣,故強制錄音實屬合適。要知道,目前的士司機違規或與乘客的糾紛,甚至將來被動式放蛇可能出現的爭議,現場往往只有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口同鼻拗」,若缺乏第三方佐證,有時實難判斷誰是誰非。故強制安裝錄音系統,一定程度上可提供客觀和有力的現場佐證,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目前要擔心的是,當局有何機制確保錄音系統正常運作,如錄音系統不運作又有否罰則等,以確保乘客在有需要時真的能獲得錄音作佐證?

此外,錄音的合理取用也是關注點,現時不論在公眾場所或巴士上都會有錄影或錄音設備,只要乘客明悉知道車廂正在錄音,避免在車廂內講及私隱內容,相對於錄影,對私隱已較有保障。當然,包括的士、巴士在內的錄音錄影設備,當局有責任制訂和公開交待嚴格的資料使用守則及指引,包括司機、政府人員等均不能非法取用的機制,亦要接受包括個資辦等第三方的監督,確保數據不被濫用和乘客私隱得到保障,且未來強制的士安裝的GPS行車記錄資料也應同樣受到監管。

被動放蛇可主動打擊違規而考慮到過去只能靠乘客投訴,警方不能主動取證執罰,令節假日或颱風期間的士違規十分明目張膽。筆者亦認同修章容許「被動式放蛇取證」,但必須明確規限執法人員不能教唆或誘導他人違法。簡單來說,執法人員可假扮乘客搭的士,若司機主動開價濫收車資或兜路,執法人員可表露身份和取證處罰。但隱藏身份的執法人員若主動開價問司機去不去某個地點,這就屬主動教唆或誘導違法,不能作為證據,且執法人員同樣需處罰。當然,或會有司機擔心警方可「放蛇」後會有濫權,甚至好司機被屈等,故筆者認為當局對於被動式放蛇必須制訂嚴格和明晰的公開指引讓公眾及業界監督。

值得強調的是,由於修法後罰金和處罰效率都大幅提升,且引入註銷的士駕照的罰則。故筆者認為,無論是否屬「被動式放蛇取證」,當局也應該確保司機有足夠的上訴權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筆者也提醒,司機有效確保包括GPS系統及錄音系統運作正常,也是確保自己合法權益的最有效辦法。不過,對於規章的部分條文,筆者必須提出疑問,例如按濫收車資金額,罰款額由現時一千元加至六千元或最高一萬元,筆者不禁要問,濫收車資低過一定金額可罰少一點是甚麼邏輯?

公司制與服務好非必然
另一方面,法案建議未來的士牌照競投是公司制,且公司註冊資本為五百萬元。政府認為,的士經營注重資金及管理,沒有合適資質對市民服務沒有保障,市民現階段亦滿意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筆者對此不能苟同,雖然從交通事務局的管理角度而言,發公司的士牌的確較發個人牌易於管理,但公司制就能提供滿意服務?兩者間根本沒必然關係,至少巿民對之前的電召的士服務就非常不滿,且如台灣只要符合資格的車輛就能經營的士,同樣也可提供優質服務。

當然,筆者認同,包括電召的士等特別的士服務,因業務性質和運作,以公司制競投會更合適,但若今後除六百五十個永久的士牌照外,所有年限的士牌照完全排除個人的士競投的做法,筆者不單認為並不可取,甚至會熾熱原有六百五十個永久牌的投機,令想租車自僱的司機選擇更少、租金更貴。

規管網約車政府終需面對
最後,政府在今次修章上完全沒提及規範網約車服務,但卻將白牌車罰則由目前兩萬五大增至九萬,再次反映當局交通管理思維落伍!儘管的士規章今次修訂且用重典,應能有效遏止的士違規,紓緩搭的士難問題,但隨著社會發展,受到政府規管、且運作靈活的網約車,在內地早已發展成熟又成功。事實也證明,目前電召的士服務儘管較之前有明顯進步,但與網約車使用的方便程度和營運效益仍有很大距離。立法規管網約車,無論對巿民、司機還是政府,也是多一個選擇的多贏方案,亦是政府終需面對和向公眾交待的政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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