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8日 星期五

涉事駕駛者持通行證及韓國駕駛執照 林宇滔:證照同國籍方允駕 2019年2月3日|澳門日報

涉事駕駛者持通行證及韓國駕駛執照

 林宇滔:證照同國籍方允駕

氹仔盧廉若馬路周四凌晨發生的嚴重交通意外,涉事私家車駕駛者持通行證以及韓國駕駛執照。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事件反映駕照互認的問題,促當局藉道路交通法修法一併檢視,應規定駕駛者須出示與駕駛執照相同國籍的護照才認可該駕駛執照;同時事件亦衍生關注交通意外賠償拖延的問題,須全面檢視保險法當中的保額及墊支等內容。
修訂交通法堵漏洞
林宇滔指出,不少人利用國際駕駛執照的操作灰色地帶從而濫用制度,對澳門交通安全產生很大威脅。他認為從事件反映本澳要完善道路交通法的漏洞,如現時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關於證明駕駛資格的其他文件的條文規定,相關執照持有人在澳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又如是次事件中駕駛者以與國籍不符的駕駛執照在澳駕駛,應否等同有在本澳的駕駛資格?
本澳根據國際公約認可國際駕駛執照,但本澳仍可因應自身情況而設一些限制。既然現時道路交通法將修訂,應透過修法去解決灰色地帶,切勿忽視本澳駕駛環境安全。他建議當局藉道路交通法修法一併檢視第八十條條文,應規定駕駛者須出示與駕駛執照相同國籍的護照才認可該駕駛執照,以及把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
港人命傷亡可賠億
林宇滔認為,是次事件衍生關注交通意外賠償拖延的問題,以及交通事故的賠償額過低,二○一一年才把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調整,把輕型電單車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五十萬元調至七十五萬元,把輕型私家車及重型電單車的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一百萬元調升至一百五十萬元。但香港每宗意外賠償給人命傷亡第三者的最高金額為一億元。
歸責無共識靠法院
他說,面對賠償金額過低,發生交通意外後,傷者得不到合理的賠償,而肇事者亦可能因而傾家蕩產。當意外發生時,雙方口供不一,無法達成意外責任的共識時,往往要經法院判決,此舉完全違反第三者保險的立法原意,不能確保傷者得到合理與合時的賠償;汽車保障基金應發揮墊支作用,促政府全面檢視保險法當中的保額及墊支等內容。
基本補償都做不到
林宇滔提到,事件引伸關注到生命權的問題,根據二○○四年法院一宗交通意外的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被訴人被判予向死者家屬支付一百萬元,過後亦有很多判決的生命權賠償僅為一百萬元。
林宇滔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相關判決亦表明人的性命無價,賠償屬安慰性質,但他認為此金額已不符合現今社會的量度標準,且沒有阻嚇性,甚至連對家屬的基本補償亦做不到,應重新思考數字的釐訂,令公義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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