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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 星期三

國際駕駛執照漏洞須填補 保額過低墊支安排要檢討 2019年2月15日|訊報

國際駕駛執照漏洞須填補 

保額過低墊支安排要檢討

氹仔盧廉若馬路上月底發生一宗嚴重交通意外,有私家車逆駛與電單車猛烈碰撞,導致電單車司機嚴重受傷。警方公佈,涉事私家車駕駛者持內地通行證和韓國駕駛執照。事件揭示出國際駕照在本澳使用存在明顯漏洞,當局除要明晰國際駕照持有人,必須持有相同國家地區發出之有效證件,駕照才有效的規定,更應藉《道路交通法》修法契機,要求國際駕照持有人必須在澳作登記才可駕駛。同時,事件亦衍生關注交通意外賠償拖延的問題,須全面檢視汽車第三保額及墊支等內容,以及外地人若在澳門涉及嚴重交通意外應禁止離境等司法安排。
內地人韓國考牌數日搞掂?
眾所周知,澳門屬《道路交通公約》(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地區,但內地目前並無加入《公約》,其駕照並不可在本澳駕駛,內地人若在澳門駕駛,必須先按正常程序考取澳門車牌方向。為此,有不少人通過不同的方式,包括香港與內地互換駕照的安排,或到其他《公約》締約地區考取車牌,直接在澳門駕駛。
以今次氹仔交通事故為例,持內地通行證的男子持有韓國駕照在澳駕駛,除非證明其有在韓國工作、讀書等合理理由,否則很大機會是通過不正規途徑,在當地“考取”駕照,以獲得在《公約》地區駕駛的資格。
值得留意,根據香港有線電視去年七月“內地有韓國考車團僅數天成功考牌”的報道:“中國駐日本大使館近日發通知,指有多名中國公民因為持有網上購買的國際車牌在日本駕車,而涉嫌無牌駕駛被捕。”記者追查發現:“原來內地網購平台可買到偽造的國際牌,或者走法律罅安排考車團去韓國濟州島,用五日完成學車、考車和申請國際車牌的一條龍服務,代理更指必要時會放水,不用怕考不到車牌。而根據統計,單在2011年至2014年三年間,近七萬名中國公民取得韓國駕照。
很明顯,內地人持有韓國駕照屬於高危人群,當局理應採取措施加強規管內地人士持第三地區發出駕照在澳門駕駛的不規則行為,多年來一直沒有正視,甚至有明顯放水之嫌!
早在2002年,廉署破獲一宗涉嫌貪污及偽造文件案,發現大批本澳居民通過不法方式以菲律賓駕照換取澳門駕照,其犯案手法是由一批中間人向一些貪圖方便或不合考牌資格人士兜售菲律賓駕駛執照,每個駕照索價由1千元至2萬元不等,中間人會透過任職民政總署的公務員安排一切換領澳門駕照的手續,另方面透過在菲律賓活動的一些幕後人取得菲律賓的駕駛執照,故此當民政總署去信菲律賓當局查詢有關人士駕照資料,回覆均是依法取得。
澳人持韓牌換牌要居住證明
廉政公署在菲律賓調查機關協助下獲得的資料指出,非菲律賓國民如要領取當地駕駛執照,必須符合數項條件,一為懂英語或菲律賓語,二須在菲律賓居留滿一個月,三是擁有菲律賓居留簽證5個月,四須通過菲律賓的駕駛考試。接受廉署調查的其中600多人不具備上述條件,大部分人未有前往菲律賓和不懂英文,部分人更屬文盲,部分人有多次在澳門考車失敗的紀錄。417名嫌犯中包括有講師、執法人員、職業司機和從事駕駛工作的公務員。
為了針對有本地居民以不法渠道濫用此機制,政府多年前已明確要求:“若持菲律賓、台灣及南韓簽發之駕駛執照人士想換取本澳駕駛執照,必須遞交一份證明其在執照簽發地居住不少於六個月之文件”,確保其駕照是當地合法獲取,但令人奇怪的是,針對持有相關地區駕照的外地人士在澳駕駛,當局卻視而不見,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確保本澳交通安全。
為此,針對目前國際駕照在澳駕駛存在的漏洞,當局應藉《道路交通法》公開諮詢,把“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向駕駛者提供本地安全駕駛資訊,確保本澳道路環境安全。同時,亦應明確提醒和要求,所有國際駕照持有人須持相同地區的有效證件,其駕駛資格才獲承認。
公約不承認與常居地不同地區之駕照
有意見認為,上述限制或抵觸《公約》互惠互利的平待原則,但筆者必須強調,根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 “發證時駕駛人的常住地不在發證國境內,或發證後已將其常住地遷至另一領土。”締約地區可以不承認此駕照的效力,明顯公約亦已考慮有人或濫用相關機制,並且容許締約地區因實際情況作出限制;此外,《公約》沒有明確限制締約地區承認國際駕照的具體行政安排。
以澳門目前超負荷的交通狀況,再加上複雜的道路環境,筆者認為,將現時國際駕照“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及是否持有相同地區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絕對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且當局亦要藉此機會,向外地駕駛者提供本地駕駛資訊及安全提示,確保駕駛者和本澳道路環境安全。
港第三車保傷亡額最低一億
此外,澳門交通事故賠償額過低也極需關注,本澳2011年才把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調整,把輕型電單車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50萬元調至75萬元,把輕型私家車及重型電單車的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100萬元調升至150萬元,保額已包括所有人命傷亡及財產賠償。但香港法例規定,私家車第三保的傷亡額最低為1億元,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最少亦包括200萬的財產意外損失。值得留意的是,以普通千五CC以下的私家車計算,本澳保費每年約600、700元,但香港同樣車型的每年保費約為1700港元,兩地保額差天共地!且實際上,本澳保險選擇有限,即使車主願意自行增加投保額,也不一定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故當局有責任加強監管,確保公眾可按意願增加保額。
必須強調,作為強制性的汽車第三保保額過低,不單會令交通意外後,傷者有可能得不到足夠的賠償,而肇事者亦可能因而傾家蕩產,近年亦有多宗交通意外的賠償額遠超150萬,故提升保額亦是一個急須社會關注的議題。
汽車保障基金應設緊急墊支機制
另一個要關注的是,本澳汽車第三保法例(第57/94/M號法令),已明確規定成立一個“汽車保障基金”,並要求保險公司將車輛強制保險保費的百分之二點五存入該基金,以保障即使找不到肇事者或無保險,以及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交通事故傷亡者可得到賠償。但目前交通意外更常見是,雙方口供不一,無法達成意外責任共識時,往往要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才作出賠償,令意外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有違法律原意。故筆者認為,汽車保障基金應發揮墊支作用,在責任仍待法院判決時,應先墊支受害人的醫療及生活開支,待判決後由相應的保險賠償及責任人追討。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9年2月8日 星期五

涉事駕駛者持通行證及韓國駕駛執照 林宇滔:證照同國籍方允駕 2019年2月3日|澳門日報

涉事駕駛者持通行證及韓國駕駛執照

 林宇滔:證照同國籍方允駕

氹仔盧廉若馬路周四凌晨發生的嚴重交通意外,涉事私家車駕駛者持通行證以及韓國駕駛執照。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事件反映駕照互認的問題,促當局藉道路交通法修法一併檢視,應規定駕駛者須出示與駕駛執照相同國籍的護照才認可該駕駛執照;同時事件亦衍生關注交通意外賠償拖延的問題,須全面檢視保險法當中的保額及墊支等內容。
修訂交通法堵漏洞
林宇滔指出,不少人利用國際駕駛執照的操作灰色地帶從而濫用制度,對澳門交通安全產生很大威脅。他認為從事件反映本澳要完善道路交通法的漏洞,如現時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關於證明駕駛資格的其他文件的條文規定,相關執照持有人在澳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又如是次事件中駕駛者以與國籍不符的駕駛執照在澳駕駛,應否等同有在本澳的駕駛資格?
本澳根據國際公約認可國際駕駛執照,但本澳仍可因應自身情況而設一些限制。既然現時道路交通法將修訂,應透過修法去解決灰色地帶,切勿忽視本澳駕駛環境安全。他建議當局藉道路交通法修法一併檢視第八十條條文,應規定駕駛者須出示與駕駛執照相同國籍的護照才認可該駕駛執照,以及把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
港人命傷亡可賠億
林宇滔認為,是次事件衍生關注交通意外賠償拖延的問題,以及交通事故的賠償額過低,二○一一年才把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調整,把輕型電單車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五十萬元調至七十五萬元,把輕型私家車及重型電單車的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一百萬元調升至一百五十萬元。但香港每宗意外賠償給人命傷亡第三者的最高金額為一億元。
歸責無共識靠法院
他說,面對賠償金額過低,發生交通意外後,傷者得不到合理的賠償,而肇事者亦可能因而傾家蕩產。當意外發生時,雙方口供不一,無法達成意外責任的共識時,往往要經法院判決,此舉完全違反第三者保險的立法原意,不能確保傷者得到合理與合時的賠償;汽車保障基金應發揮墊支作用,促政府全面檢視保險法當中的保額及墊支等內容。
基本補償都做不到
林宇滔提到,事件引伸關注到生命權的問題,根據二○○四年法院一宗交通意外的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被訴人被判予向死者家屬支付一百萬元,過後亦有很多判決的生命權賠償僅為一百萬元。
林宇滔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相關判決亦表明人的性命無價,賠償屬安慰性質,但他認為此金額已不符合現今社會的量度標準,且沒有阻嚇性,甚至連對家屬的基本補償亦做不到,應重新思考數字的釐訂,令公義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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