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 星期三

非法旅館刑事化 加大警方搜證難度 2019年1月16日| 濠江日報

非法旅館刑事化 加大警方搜證難度  
【特訊】近期發生多宗非法旅館命案,打擊非法旅館「迫在眉睫」,非法旅館是否刑事化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刑事化有利有弊,刑事化打擊力度大但是搜證要求更高,罰款未必能有效打擊,他又稱政府應考慮鼓勵業主作證人,免作出舉報的業主受罰。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同澳門需要推動更多酒店提供給旅客,但強調非法旅館內住的並非是旅客,可能是長期逗留澳門人士,或涉及違法行為的人士,所以要立法行政處罰針對性打擊。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自2010年生效,但旅遊局查封的1000多宗非法旅館個案中只有一成被處罰。他稱,法律生效後確實在非法旅館問題上有所改善,但有部分非法人員找到了法律漏洞,聲稱自己是租給朋友住,不利於警方搜證。至於非法旅館是否刑事化,他表示,刑事化有利有弊,刑事化打擊力度大但是搜證要求更高,罰款未必能有效打擊,不贊成刑事化後取消現時行政處罰,包括封屋。他稱,經營非法旅館封屋六個月,但有些業主毫不知情,發現後主動舉報,仍難逃處罰,政府應考慮鼓勵業主作證人,免作出舉報的業主受罰。非法旅館的經營者大多為內地人,若不交罰款又選擇不再來澳,便無法起到處罰作用。他稱,政府應有效打擊跨地區犯罪,不僅是針對非法旅館問題。
旅遊局早前公佈的調查結果顯示,居民對本澳設立民宿的意欲較過往下降。他建議,可以效仿台灣在商業樓宇內設立家庭旅館,但不贊成與住戶有共同通道,需設立獨立出入口,區分民宿與住宅大廈。

市民如何是好? 2019年1月14日|正報

市民如何是好?  

促修改《公共地方總規章》,為公共地方發出滋擾噪音定罰則及《噪音法》規管時間以外,對公共地方發出滋擾噪音的規管
生活噪音迫人,市民如何是好?市政署諮詢委員林宇滔指出,《公共地方總規章》中對於擴音器的使用,的確有灰色地帶,例如罰則僅限部份場所作規範。但規章當中,有訂明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滋擾,只是欠缺罰則。隨著市民對於廣場舞、大媽舞或做運動人士、唱歌人士聚集投訴的情況,加上澳門是廿四小時運作城市,日與夜都有市民需要休息,他建議,修改《公共地方總規章》,為公共地方發出滋擾噪音定罰則,起阻嚇作用,同時亦要考慮,在《噪音法》規管時間以外,對公共地方發出滋擾噪音的規管。他理解,市民需要活動、運動的空間,建議市政署做好各區休憩及公共空間規劃,按每區人口特性設計休憩設施,建設時要充分考慮使用者對附近民居產生的噪音滋擾,加裝隔音設施等,平行使用者需求及居民生活空間。
《公共地方總規章》有列明相關遵守義務,但缺罰則
澳門是廿四小時運作的不夜城,除了正常日間工作人士,例如白領、零售業、部份藍領工種等,不少行業都需要廿四小時輪值工作,包括佔本澳就業比例甚重的博彩從業員、部份廿四小時運作的餐飲、超市從業員、保安、運輸業從業員、酒店從業員、航空業人士、警員、需要輪值的醫療人員等,估計佔就業人口一半以上,他們未必能如白領或日間工作人士般,夜間睡眠休息而日間工作,日間也是他們的寶貴休息時間。林宇滔指出,過去有接到不少生活噪音的投訴個案,有受樓下或附近商業場所噪音影響的個案,也有在民居附近做運動、使用擴音器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造成的個案,還有低頻噪音滋擾居民,冷氣或通風系統運作引致居民住所地下出現震動等的個案,《噪音法》規管時間內或外規管時間的情況都有發生。部份個案投訴地點在公園、休憩區比較易處理,有部份個案,發生地點的屬性問題,處於法律灰色地帶或未有規管到之處,例如行人路,公共道路等。
大媽舞、廣場舞是否無法例可以規管呢?他指出,《公共地方總規章》一般義務中有訂明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滋擾,只是欠缺罰則要求,對於擴音器的使用,的確有灰色地帶。隨著公共地方人群活動發出噪音而影響到附近民居而衝突情況發生,例如廣場舞、去年的祐漢公園唱紅歌大媽事件、做運動人士發出噪音等,《公共地方總規章》有修改的必要,需要為公共地方發出滋擾噪音定罰則,制止有關行為,而不只僅限於使用擴音器或某些設備、某些休憩空間才能處罰,填補目前法律漏洞。他以去年祐漢公園唱紅歌大媽事件中,雖然沒有使用擴音器,但有關群體所發出的音量的確對居民構成嚴重滋擾,在處理該事件中,民署(目前市政署)也遇到了挑戰。其後,向有關人士提早開放祐漢活動中心,作為緩解方案。自此後,民署透過有修改祐漢公園使用規章,禁止在此聚集唱歌,可見其實對於公共地方噪音的法律規管,的確存在不少未完善之處。
活動人士在行使自己活動權利之餘,都不能侵害他人的權益。
現行《噪音法》日間規管時間僅至早上九時,面對日、夜都有人需要休息,的確存在不足,他建議,《噪音法》未來應對日間噪音情況收緊規管,定立日間應遵定的義務,規範不要產生不必要的噪音。公共空間活動人士在活動之餘,都應盡公民義務,減低音量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噪音,為己為人,在行使自己活動權利之餘,都不能侵害他人的權益。
在不少生活噪音投訴個案中,都面對住噪音人其噪音行為的重複性,屢勸不止,林宇滔認為,公權力有介入的必要,未來需要完善上述兩法律法規,為公共地方日間噪音作更好規管,即使日間都不應發出騷擾他人安寧、作息及滋擾的行為或活動。
缺乏各區社區設施指標
澳門人口已突破六十五萬人,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由二零一一年一點八四萬人上升至二零一六年的二點一四萬人,二零一七年人口密度回落至二萬一千一百人(原因是二零一七年土地面積按年增加零點三平方公里),但土地人均佔有率僅二十二點多平方米,人口密度排名多次位居世界前列,尤以澳門半島北區更為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區之一。
市政署網頁資料顯示,現時,本澳共有四十四個公園、花園,集中在澳門半島北區、東區、南區,離島有四個郊野公園。因為公園是市民長時間聚集和活動場所,故公園的設計,除了注重綠化的景致,還需要有很多配套設施,如球場、兒童遊樂設施、圖書館、泳池、電動遊戲車。而二零一七澳門環境狀況報告指出,二零一七年澳門的人均綠化面積輕微下降百之零點九。
市政署成立後,民康職能將會加強,體發局將會交還自由波地予市政署管理,由於戶外活動場所管理的增加,運動場所貼近民居,未來可能會引發更多的生活噪音投訴個案。但不是每個區都剛好有活動中心,能夠仿效祐漢唱紅歌大媽解決方法,將相關群體移到室內,減低公共地方的噪音。
林宇滔批評,政府在分區規劃上一直缺乏指標,以致出現休憩、公共設施,甚至社區服務,例如托兒額、長者服務等各區分配不均情況,出現跨區讀托兒所、長者服務、上學等情況,他建議,市政署按照各區人口結構分佈,制定一套指標,以便在各區規劃社區設施、綠化、休憩空間和室內外運動/活動場所等。由於本澳人口密度高,為減低使用者與居民間矛盾,在休憩空間、室外運動場所設置中,要加入隔音設備。甚至在離民居較遠的地方,例如海濱和人口密度低的區域,興建更多戶外運動場所,供市民使用,既能滿足運動人士需求,又能減低對社區的滋擾。

最終由房局接手花公帑“補鑊”林宇滔抨公屋設計無考慮交通 2019年1月14日| 澳門日報

最終由房局接手花公帑“補鑊”
林宇滔抨公屋設計無考慮交通
繼防火捲閘拖延社會設施、巴士站及地庫公共停車場未能收則開放使用後,青洲坊再現管理問題,有居民投訴大廈地下休憩空間和巴士總站車輛亂泊情況嚴重。
市政署諮詢委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他亦收到相關投訴,並已向市政署反映關於由市政署管理的圍欄部分。至於公屋管理問題,由於仍未收則,承建商及建設辦現階段均有責任處理,長遠當局則應思考如何優化公屋設計及整體交通管理。
管理不當引來亂泊
林宇滔指出,青洲坊大廈現時的車輛亂泊現象,與石排灣公屋群當初相似,均是由於管理不當而引起車輛亂泊及交通安全隱憂。從責任來看,由於仍未收則,承建商及建設辦現階段均有責任處理,市政署則有責任盡快圍封被破壞的圍欄。他已向市政署反映,回覆指已臨時接收,將會固定圍欄。
劃停泊區方便卸貨
他認為,青洲坊剛派匙入伙不久,肯定是裝修高峰期,相信有不少車輛需運載建材等進出,可考慮劃出正規車輛停泊區方便車輛出入,整體上亦需考慮夜間泊位方便居民。同時,由於青洲近期同步有多個新公屋項目完工,令區內突然增加大批公共停車場泊位,可能是本澳目前最充裕車位的地區。如果公共停車場泊位長期未泊滿時,可考慮以公平、透明的月票政策,以每月出售方式,而非永久性月票,讓停車場具流動性的同時,增加一定的使用率,有效運用。
他批評當局在公屋設計上從來沒有考慮整體交通及方便管理和操作的思維,最後往往要由房屋局接手後花公帑補救,未來應重點加強。

網安法缺監督難釋公衆疑慮 林宇滔倡個資辦監察保私隱 2019年1月13日| 澳門日報

網安法缺監督難釋公衆疑慮 
  林宇滔倡個資辦監察保私隱   
【本報消息】《網絡安全法》法案正在立法會小組會細則性審議。儘管政府多番強調僅流水式監察網絡流量,不會觸及訊息內容,但為釋除影響私隱和言論自由的疑慮,委員會已要求政府將保障內容寫入法案。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應由個資辦恆常監察有關部門執法,數據中應有可被查閱和接受監督的記錄,證明當局沒有隨意打開“數據包”。
私隱保障需列明
林宇滔指出,整體上如何確保網絡安全、系統監察,需整體監控基礎網絡設施流量。然而,實際操作中,公衆關注私隱、如何保障基本權利,都是關鍵。法案對此不夠清晰,缺乏有效的監察記錄及獨立第三方監督。
現要監督所有網絡,除加密訊息未必能被打開外,確保無加密訊息不被打開則需有可被查閱和接受監督的記錄,如同出入打卡記錄一樣,不能單靠“你信我啦,我從來都唔會開呢個箱。雖然呢個箱冇鎖,但我從來都唔會偷睇,呢個肯定攞唔到公衆信任”。
維護網絡安全固然重要,但加強監察網絡空間亦須保障言論自由的傳輸可免於他人干涉,有效保障公衆私隱。他認為即使違反者會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無機制、無記錄和無監督,再清白都難免被質疑。只有接受第三方的監督和恆常抽查,才能向公衆證明,洗脫嫌疑。
歐洲監督數據流量,但也接受獨立的歐洲私隱專員監督運作。他強調,第三方監督不僅是對政府,對於所有基礎設施營運者,基於同樣可能掌握涉及公衆私隱的資訊,亦要接受監督。認為個資辦可擔當監督角色。如同審議法案的一常會所言,必須將保障私隱的內容寫入法案,從法律上強化。
監察設施範圍廣
法案重點是透過監察關鍵基礎設施來維護網絡安全,當中涉及一百一十多家私人機構。政府暫時不公開名單,林宇滔認為做法不合理。指立法應當開誠佈公,尤其這些機構需配合,越早公佈越好。法律亦不應容許隨意加減適用對象,否則便變成主觀性。
他認為必須定下清晰目標,以真正監察“關鍵”基礎設施。法案現時涵蓋範圍太廣,操作或會困難,例如受規範的私人營運者包括“燃料和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的食品的總批發供應”,亦即可能是“兩南”公司、五家燃料營運商和幾家油公司。他們能否配合存在疑問,擔心變成徒有規定,“你要求佢有個人(網絡安全負責人)喺度,但呢個人係咪真係可以發揮實際作用?”強調應集中資源保障公共事宜,“貴精不貴多”,否則可能拉低監管水平,變成“做唔到,做唔好”,尤其牽涉跨部門協調,還要設法協調工作。

《防火規章》修不了動了誰的奶酪? 2019年1月11日| 訊報

《防火規章》修不了動了誰的奶酪?

青洲坊大廈經屋因執行“新防火標準”為由,以 4,000萬元更換 269道防火捲閘,廉政專員張永春昨在公開場合受訪時表示,廉署留意到相關事件,同時收到不少市民和團體投訴,將會立案調查,調查方向主要為防火捲閘費用是否合理,以及相關的職能部門在事件中有否依足法律和程序辦事,部門的內部指引是否依法等,希望社會給予時間讓廉署深入調查,有結果會向社會交代。
今次廉署基本上是按前期本專欄所提出的兩大方向調查:第一是四千萬防火捲閘更換工程是否有不規則操作或利益輸送等問題;第二是向公眾清晰交待《防火安全規章(下簡稱:《規章》)》目前是否有效執行?是否被違法架空?行政當局有誰需要為此負責?當中是否存在系統性的消防安全隱患?如何確保公眾安全及作出後續跟進等?筆者期望廉署能按承諾在合理時間完成,將事實真相向社會作出交待。
行內將違法指引俗稱“新例”
頒佈逾23年的《防火安全規章》,回歸後根本沒有被認真執行,當局甚至 一直以一套從未公開的內部防火安全標準去審核建築圖則,早已是業界的公開秘密。按業界的說法,因《規章》的防火要求實在太嚴苛,在澳門土地空間不足下,根本難以執行;且《規章》部分的防火設備要求,在當年的巿場上亦難以購買,故當局一直“繞過”《規章》,以內部指引作為審批標準。
業界甚至習慣稱現行的《規章》是“舊例”。過去也有不少新入行的建築師不熟“行情”,因按照正式公佈的《規章》設計建築圖則而走了不少冤枉路!
以今次所謂“新隔熱標準”為例,其實1995年生效的《規章》早已列出明確的防火閘隔熱要求,且《規章》歷來也沒有任何修訂,故今次所謂“新例”,只是長年違法沒執行《規章》的補救措施,絕非新例。
但據業界向筆者透露,當局早在2017年初就“執正”私人工程的隔熱要求,早已有私人工程因此需要在入伙前更換大量的防火閘;但公共工程,要到2018年才“執正”,青洲坊就是首批“中招”的公共工程,私人和公共工程為何在不同時間 “執正” 防火閘隔熱要求?就算是不同時間,試驗性新例如環評新標準,一般會在公共工程會先執行,故私人工程先“執正”是違法正常作邏輯。故業界也質疑,當局最初執行新標準時,澳門巿場僅有一家供應商,當中是巧合?還是有人早著先機?這將是廉署必須調查重點之一!
《規章》無不修的理由
“依法施政”一直是特區政府強調的基本原則,在不少民生問題上,特區政府更以法律滯後,只能“依法施政”作擋箭牌,不去積極解決各種民生問題。若然《規章》確實太離地嚴苛難以執行,當局理應及早通過正式的修法途徑處理這個歷史問題,但修訂《規章》早在回歸初就提出,2009年政府也就此進行公開諮詢,但修法一拖再拖至今仍未有清晰的時間表,最新說法是已交行政會討論!外界不禁會疑問,《規章》涉及面極廣,每一個建築物、任何的行政準照申請,均需要執行《規章》既然如此離地,從任何角度,都應是修法的急中之急,沒有可能拖延到今天仍未修訂!當中的原因僅僅是行政不作為?還是怕阻人發達?甚至有利益輸送?也是廉署必須調查清楚的重點之一。
對於《規章》修法無限拖延,業界其中一個普遍流傳的講法是,不清不楚的防火安全標準,才能讓目前能夠“熟識”掌握“防火新例”的業界壟斷巿場!另一個公務員流傳的角度,《規章》遲遲修不了是部門權力爭奪所致!
一般人會覺得,《防火安全規章》顧名思義當然是由消防局執行,但實際上,《規章》所有條文的執行均屬土地工務運輸局權限,故巿民經常向消防局投訴走火通道被雜物阻塞,消防派員巡查後,只會將結果轉介工務局處理,不能執罰。目前所有建築圖則的審核和建築項目收則,消防局都屬必要諮詢的技術部門,但其意見無任何約束力,工務局可作最終決定。
部門互相推卸害慘申請人
怪誕的制度,加上沒有合法且公開可執行的防火安全標準,故出現消防局和工務局意見不一時,申請人想問明確意見或解決辦法時,往往都不得要令。問工務局只獲回覆最終要看消防意見;問消防局時則會回覆消防意見如下,但最終批準權在工務局;兩部門無棱兩可、互相卸責的答案,令不少項目收則或行政發牌都受拖延,公共項目也難倖免。難怪有業界向筆者自嘲,本澳建築項目經常拖延,申請牌照動輒一年半載,《規章》可謂“居功不少”!
只要翻查立法會的記錄,過去不少商界及建築界的議員,都對《規章》執行和標準提出很多質疑,並認為令拖延建築項目和行政准照發出的核心問題。青洲防火門事件曝光後,甚至有業界公開表示事件純為外界誤解,並沒有直接指出當局長年違法繞過《規章》的核心問題!無論是立法會還是業界,二十年來竟未有人針對《規章》被違法架空一事作出針對性的跟進,到底是樂在其中?有口難言?還是不明白核心問題所在?筆者實在難以明白!
公然違法二十年值反思
反觀整件事件,筆者期望社會除要關注廉署對青洲坊四千萬換防火閘事件的調查結果外,更要認真面對和處理當局長年違法繞過《防火安全規章》的核心問題,社會更要認真反思是何種制度和監察缺陷,令到這個牽涉所有建築項目、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然違法操作,可以在回歸二十年後仍然繼續?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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