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應修 國際駕照漏洞要堵
去年因為大加“牛肉乾”罰款,引起社會強烈反對後,交通事務局再就《道路交通法》修訂提出新的諮詢文本,並已撤走爭議最大的加“牛肉乾”罰款部份。客觀而言,現行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自2007年10月生效至今已逾11年,加上近年本澳道路狀況的急劇變化,修法確實是有需要的。
加毒醉駕罰則重在判刑
今次諮詢文本提出包括:一、提高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衝紅燈或不讓行人等若干輕微違反的處罰幅度;二、加強道路使用者規範:如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禁止重型車司機使用手機免提、禁止車輛前排使用影視設備;限制機動平衡車在公共道路通行;制訂機動輪椅通行規則及完善單車的通行規則,並引入汽車停車熄匙的要求等。三、提升拒絕酒精測試違令罰則;修訂輕微違犯的累犯定義加強阻嚇;明確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可接納理由;探討應否將輕微違反轉換為行政違法;以及引入“扣分制”的可行性等。
就加重醉駕、毒駕、衝紅燈、超速等罰則筆者並不反對,因為這些行為對所有道路使用者都有嚴重威脅,但社會必須思考,單純加強罰金真的就有足夠的阻嚇力?其實目前法律已可對這些行為判監或停牌,但實際判決時更多時緩刑或暫緩執行,最終只是罰金了事,故修法更應討論的是,針對累犯或造成傷亡的意外,是否明確不得緩刑或暫緩停牌。坦白說,不一定需要判處長期監禁,就算數日或一周的監禁,其阻嚇力就遠遠高於罰款!
重車禁免提矯枉過正
就加強道路使用者規範方面,筆者大部份都同意,惟文本提出禁止重型車司機使用手機免提的要求,實在有點矯枉過正,要知道重型車司機不少都是職業司機,確有通訊必要,當然這是不駕駛使用手提電話的理由,但若免提也不能用,會否導致免提都一樣罰、干脆用手機?更重要是,若不用手機,用對講機又如何?且在文本中當局亦列明鄰近地區都沒限制重型車司機使用免提,僅澳門有這項規定,到底當局有何科學數據支持這個建議?若有,司機改用對講機又如何?還是應該清晰重型車司機無論電話或對講機僅可使用免提通話,不能進行操作影響駕駛安全更實際?此外,禁止車輛前排使用影視設備的方向我不反對,但現時新車很多都是通過屏幕操控車輛,要避免司機分神,單是規定不能使用影視設備並不完備。
筆者也十分關注機動輛椅及完善單車通行的規則,機動輛椅確實需要規範,並制訂速度限制,確保其在行人道行駛和其他行人的安全,但如何確保全澳行人道都能配合無障礙通行,這就是巿政署應該前期做好的工作。此外,單車的規管除要細化其通行規則外,更重要是應將單車作發牌管理,並對其行駛及停泊作出明確的規範,否則再多的細則都可能無法有效執法。
拒酒測罰更輕早應修訂
筆者也絕對支持提升拒絕酒精測試罰則,因為目前的實務操作,不接受酒精測試的“違令罪”罰則僅可科處禁止駕駛兩至六個月;如果被驗出“酒駕”累犯,血液酒精含量低於0.8克/公升,可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等於或超過0.8克/公升,可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而“醉駕”不用累犯,只要被驗出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高於1.2克/公升,已可科處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這個漏洞本應盡早獨立修訂,根本不應等待其他問題才一同修法。
是否應引入“扣分制”是今次修法的其中一個焦點,筆者對此持開放態度,因為社會雖對《道路交通法》的執法成效存在許多不滿,但關鍵不在於有否扣分制,而是整套法律系統,包括執法、罰則及法院的判決等都有需要作出檢視。
駕駛態度改變要有強制再培訓
本澳雖沒有“扣分制”,但現時對輕微違反行為(如超速、不遵守停車義務、逆駛、不讓特定車輛先行、不讓行人先行及在人行橫道超車等)只要兩年內累犯同一問題,都已可處罰停牌,累犯制度本身亦存在執行的問題,如駕駛者連續衝紅燈兩次就不屬法律上的累犯,因為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駕駛者再犯同一項輕微違反才會成為累犯,在衝紅燈後,第二次所犯的是其他輕微違反行為如斑馬線不讓人、逆駛等都不屬累犯,故若如文本提出,將在兩年內再次實施《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部分輕微違反視為“累犯”,其阻嚇力絕不亞於“扣分制”。當然,法院最終是否會判停牌,同樣是應該要明確條文規定。
不諱言,世界沒有完善制度,關鍵在於具體執行和配套,例如不少地區的“扣分制”,扣滿分後必須上駕駛態度改善課程並合格才能復牌。如果本澳明列相關的課程和考核,其實不用“扣分制”,法官只要認為你駕駛態度有問題就可要求你強制上課。故筆者認為,真正要討論的不是“扣分制”本身,是如何能夠有配套,改善本澳駕駛者的安全駕駛態度和防禦駕駛的意識,例如不少人轉彎轉線時不打燈,不少意外都是由多個駕駛者同時疏忽所造成的,若果能夠打燈、注意多一點,其實許多意外都不會發生。這絕對不是增加電單車駕駛考試打八字難度,或增加罰則可以改善的!
國際駕照須先登記核實證照
另外,針對目前國際駕照在澳駕駛存在的漏洞,社會應要求當局將《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二款: “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向駕駛者提供本地安全駕駛資訊,確保本澳道路環境安全。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 “發證時駕駛人的常住地不在發證國境內,或發證後已將其常住地遷至另一領土。”締約地區可以不承認此駕照。故當局在修法前,已可明確要求所有國際駕照持有人須持相同地區的有效證件,其駕駛資格才獲承認,以杜絕近年外地居民經常以其周邊地區車牌在澳駕駛的漏洞。
此外,根據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附件5.5.5明確規定公眾諮詢:「除透過書面、電話、傳真及電郵等方式外,還應採用其他不同形式的諮詢方法,廣泛收集公眾意見。」但今次及之前保安範疇的公眾諮詢,都不能以電郵提供意見,只能填寫電子表格,甚至連字數也有限制,有關做法明顯違反有關公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