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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道路交通法》應修 國際駕照漏洞要堵 2019年3月8日|訊報

《道路交通法》應修 國際駕照漏洞要堵
去年因為大加“牛肉乾”罰款,引起社會強烈反對後,交通事務局再就《道路交通法》修訂提出新的諮詢文本,並已撤走爭議最大的加“牛肉乾”罰款部份。客觀而言,現行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自2007年10月生效至今已逾11年,加上近年本澳道路狀況的急劇變化,修法確實是有需要的。
加毒醉駕罰則重在判刑
今次諮詢文本提出包括:一、提高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衝紅燈或不讓行人等若干輕微違反的處罰幅度;二、加強道路使用者規範:如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禁止重型車司機使用手機免提、禁止車輛前排使用影視設備;限制機動平衡車在公共道路通行;制訂機動輪椅通行規則及完善單車的通行規則,並引入汽車停車熄匙的要求等。三、提升拒絕酒精測試違令罰則;修訂輕微違犯的累犯定義加強阻嚇;明確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可接納理由;探討應否將輕微違反轉換為行政違法;以及引入“扣分制”的可行性等。
就加重醉駕、毒駕、衝紅燈、超速等罰則筆者並不反對,因為這些行為對所有道路使用者都有嚴重威脅,但社會必須思考,單純加強罰金真的就有足夠的阻嚇力?其實目前法律已可對這些行為判監或停牌,但實際判決時更多時緩刑或暫緩執行,最終只是罰金了事,故修法更應討論的是,針對累犯或造成傷亡的意外,是否明確不得緩刑或暫緩停牌。坦白說,不一定需要判處長期監禁,就算數日或一周的監禁,其阻嚇力就遠遠高於罰款!
重車禁免提矯枉過正
就加強道路使用者規範方面,筆者大部份都同意,惟文本提出禁止重型車司機使用手機免提的要求,實在有點矯枉過正,要知道重型車司機不少都是職業司機,確有通訊必要,當然這是不駕駛使用手提電話的理由,但若免提也不能用,會否導致免提都一樣罰、干脆用手機?更重要是,若不用手機,用對講機又如何?且在文本中當局亦列明鄰近地區都沒限制重型車司機使用免提,僅澳門有這項規定,到底當局有何科學數據支持這個建議?若有,司機改用對講機又如何?還是應該清晰重型車司機無論電話或對講機僅可使用免提通話,不能進行操作影響駕駛安全更實際?此外,禁止車輛前排使用影視設備的方向我不反對,但現時新車很多都是通過屏幕操控車輛,要避免司機分神,單是規定不能使用影視設備並不完備。
筆者也十分關注機動輛椅及完善單車通行的規則,機動輛椅確實需要規範,並制訂速度限制,確保其在行人道行駛和其他行人的安全,但如何確保全澳行人道都能配合無障礙通行,這就是巿政署應該前期做好的工作。此外,單車的規管除要細化其通行規則外,更重要是應將單車作發牌管理,並對其行駛及停泊作出明確的規範,否則再多的細則都可能無法有效執法。
拒酒測罰更輕早應修訂
筆者也絕對支持提升拒絕酒精測試罰則,因為目前的實務操作,不接受酒精測試的“違令罪”罰則僅可科處禁止駕駛兩至六個月;如果被驗出“酒駕”累犯,血液酒精含量低於0.8克/公升,可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等於或超過0.8克/公升,可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而“醉駕”不用累犯,只要被驗出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高於1.2克/公升,已可科處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這個漏洞本應盡早獨立修訂,根本不應等待其他問題才一同修法。
是否應引入“扣分制”是今次修法的其中一個焦點,筆者對此持開放態度,因為社會雖對《道路交通法》的執法成效存在許多不滿,但關鍵不在於有否扣分制,而是整套法律系統,包括執法、罰則及法院的判決等都有需要作出檢視。
駕駛態度改變要有強制再培訓
本澳雖沒有“扣分制”,但現時對輕微違反行為(如超速、不遵守停車義務、逆駛、不讓特定車輛先行、不讓行人先行及在人行橫道超車等)只要兩年內累犯同一問題,都已可處罰停牌,累犯制度本身亦存在執行的問題,如駕駛者連續衝紅燈兩次就不屬法律上的累犯,因為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駕駛者再犯同一項輕微違反才會成為累犯,在衝紅燈後,第二次所犯的是其他輕微違反行為如斑馬線不讓人、逆駛等都不屬累犯,故若如文本提出,將在兩年內再次實施《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部分輕微違反視為“累犯”,其阻嚇力絕不亞於“扣分制”。當然,法院最終是否會判停牌,同樣是應該要明確條文規定。
不諱言,世界沒有完善制度,關鍵在於具體執行和配套,例如不少地區的“扣分制”,扣滿分後必須上駕駛態度改善課程並合格才能復牌。如果本澳明列相關的課程和考核,其實不用“扣分制”,法官只要認為你駕駛態度有問題就可要求你強制上課。故筆者認為,真正要討論的不是“扣分制”本身,是如何能夠有配套,改善本澳駕駛者的安全駕駛態度和防禦駕駛的意識,例如不少人轉彎轉線時不打燈,不少意外都是由多個駕駛者同時疏忽所造成的,若果能夠打燈、注意多一點,其實許多意外都不會發生。這絕對不是增加電單車駕駛考試打八字難度,或增加罰則可以改善的!
國際駕照須先登記核實證照
另外,針對目前國際駕照在澳駕駛存在的漏洞,社會應要求當局將《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二款: “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向駕駛者提供本地安全駕駛資訊,確保本澳道路環境安全。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 “發證時駕駛人的常住地不在發證國境內,或發證後已將其常住地遷至另一領土。”締約地區可以不承認此駕照。故當局在修法前,已可明確要求所有國際駕照持有人須持相同地區的有效證件,其駕駛資格才獲承認,以杜絕近年外地居民經常以其周邊地區車牌在澳駕駛的漏洞。
此外,根據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附件5.5.5明確規定公眾諮詢:「除透過書面、電話、傳真及電郵等方式外,還應採用其他不同形式的諮詢方法,廣泛收集公眾意見。」但今次及之前保安範疇的公眾諮詢,都不能以電郵提供意見,只能填寫電子表格,甚至連字數也有限制,有關做法明顯違反有關公開指引。

2019年2月20日 星期三

泊位車輛差距大 想方設法不違規 電單車橫泊嚴重 2019年2月10日|澳門日報

泊位車輛差距大 想方設法不違規 
電單車橫泊嚴重   
【本報消息】本澳電單車數量與泊車位差距甚大,雖然政府近年在新建的公屋等增設電單車位,但違泊、濫泊亂象未有減少。電單車“一位難求”,不少駕駛者藉橫泊、雙排泊,想方設法把車輛泊在泊車區。
直泊超白線慘被罰
《道路交通法》明確雙排泊車屬違例,橫泊違例與否卻一直存在灰色地帶。近月有市民反映,因部分電單車橫泊在合法位內,直泊的電單車因超出白線,以違規出界的原因被開罰單,橫泊電單車卻因沒有超越白線而沒有被罰。
市諮委、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本澳電單車泊車方式一向是直泊,若政府部門認為橫泊不屬違法,應把車位劃成橫泊。認為橫泊沒有違法的說法站不住腳,因橫泊是要經行人路泊車或取車,行為已明顯違法,警方應該執法。現時橫泊現象越來越嚴重,警方不積極執法,反而原本合法直泊的電單車因超出少許白線而被檢控違法似乎說不通。
裝欄位須平衡需求
交通事務局與治安警兩個部門應清晰協調,建議在泊車符號上寫明電單車需要直泊,有助消除矛盾,清晰執法。建議藉修訂《道路交通法》條文清晰準則,令警方日後可以針對打擊橫泊行為,理順秩序。橫泊不僅阻礙正常使用者合法使用電單車位,更令直泊電單車超出白線,阻礙私家車通行。
近年不少電單車泊位加設欄區,但沒有同步安裝咪錶。林宇滔批評,設欄區後不管理,最終只是“劣幣驅逐良幣”,濫泊車輛無法流動,促請政府清晰方向。認為在車位相對充足的地方加設欄區可以理順秩序,但要視乎地區,因設欄便會減少車位,需要平衡。
質疑車位為減而減
車輛遠多於車位,泊車管理十分重要,只要有效打擊濫泊的“殭屍車”,電單車泊位才會相對鬆動。林宇滔質疑交通局的做法只為削減車位而減車位,不是為了暢順交通。批評政府無魄力改善車位的真正需求。政府有很長的時間沒有在非公屋、人工島以外的基建興建停車場,只是被動式興建停車場,不是因為該區有需求而增設。
設月票引上停車場
政府經常指個別公共停車場的電單車位泊車率甚低,林宇滔亦質疑政府有否認真想辦法提供相對優惠予駕駛者。反對已滿的停車場有終身制的月票位,但建議未滿的停車場可以有月票位吸引電單車駕駛者以一張月票任泊澳門所有公共停車場,已滿的停車場可以不生效。相信只要制度公平、透明,不會有人質疑,反而可增加停車場的使用率及流動性。

國際駕駛執照漏洞須填補 保額過低墊支安排要檢討 2019年2月15日|訊報

國際駕駛執照漏洞須填補 

保額過低墊支安排要檢討

氹仔盧廉若馬路上月底發生一宗嚴重交通意外,有私家車逆駛與電單車猛烈碰撞,導致電單車司機嚴重受傷。警方公佈,涉事私家車駕駛者持內地通行證和韓國駕駛執照。事件揭示出國際駕照在本澳使用存在明顯漏洞,當局除要明晰國際駕照持有人,必須持有相同國家地區發出之有效證件,駕照才有效的規定,更應藉《道路交通法》修法契機,要求國際駕照持有人必須在澳作登記才可駕駛。同時,事件亦衍生關注交通意外賠償拖延的問題,須全面檢視汽車第三保額及墊支等內容,以及外地人若在澳門涉及嚴重交通意外應禁止離境等司法安排。
內地人韓國考牌數日搞掂?
眾所周知,澳門屬《道路交通公約》(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地區,但內地目前並無加入《公約》,其駕照並不可在本澳駕駛,內地人若在澳門駕駛,必須先按正常程序考取澳門車牌方向。為此,有不少人通過不同的方式,包括香港與內地互換駕照的安排,或到其他《公約》締約地區考取車牌,直接在澳門駕駛。
以今次氹仔交通事故為例,持內地通行證的男子持有韓國駕照在澳駕駛,除非證明其有在韓國工作、讀書等合理理由,否則很大機會是通過不正規途徑,在當地“考取”駕照,以獲得在《公約》地區駕駛的資格。
值得留意,根據香港有線電視去年七月“內地有韓國考車團僅數天成功考牌”的報道:“中國駐日本大使館近日發通知,指有多名中國公民因為持有網上購買的國際車牌在日本駕車,而涉嫌無牌駕駛被捕。”記者追查發現:“原來內地網購平台可買到偽造的國際牌,或者走法律罅安排考車團去韓國濟州島,用五日完成學車、考車和申請國際車牌的一條龍服務,代理更指必要時會放水,不用怕考不到車牌。而根據統計,單在2011年至2014年三年間,近七萬名中國公民取得韓國駕照。
很明顯,內地人持有韓國駕照屬於高危人群,當局理應採取措施加強規管內地人士持第三地區發出駕照在澳門駕駛的不規則行為,多年來一直沒有正視,甚至有明顯放水之嫌!
早在2002年,廉署破獲一宗涉嫌貪污及偽造文件案,發現大批本澳居民通過不法方式以菲律賓駕照換取澳門駕照,其犯案手法是由一批中間人向一些貪圖方便或不合考牌資格人士兜售菲律賓駕駛執照,每個駕照索價由1千元至2萬元不等,中間人會透過任職民政總署的公務員安排一切換領澳門駕照的手續,另方面透過在菲律賓活動的一些幕後人取得菲律賓的駕駛執照,故此當民政總署去信菲律賓當局查詢有關人士駕照資料,回覆均是依法取得。
澳人持韓牌換牌要居住證明
廉政公署在菲律賓調查機關協助下獲得的資料指出,非菲律賓國民如要領取當地駕駛執照,必須符合數項條件,一為懂英語或菲律賓語,二須在菲律賓居留滿一個月,三是擁有菲律賓居留簽證5個月,四須通過菲律賓的駕駛考試。接受廉署調查的其中600多人不具備上述條件,大部分人未有前往菲律賓和不懂英文,部分人更屬文盲,部分人有多次在澳門考車失敗的紀錄。417名嫌犯中包括有講師、執法人員、職業司機和從事駕駛工作的公務員。
為了針對有本地居民以不法渠道濫用此機制,政府多年前已明確要求:“若持菲律賓、台灣及南韓簽發之駕駛執照人士想換取本澳駕駛執照,必須遞交一份證明其在執照簽發地居住不少於六個月之文件”,確保其駕照是當地合法獲取,但令人奇怪的是,針對持有相關地區駕照的外地人士在澳駕駛,當局卻視而不見,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確保本澳交通安全。
為此,針對目前國際駕照在澳駕駛存在的漏洞,當局應藉《道路交通法》公開諮詢,把“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向駕駛者提供本地安全駕駛資訊,確保本澳道路環境安全。同時,亦應明確提醒和要求,所有國際駕照持有人須持相同地區的有效證件,其駕駛資格才獲承認。
公約不承認與常居地不同地區之駕照
有意見認為,上述限制或抵觸《公約》互惠互利的平待原則,但筆者必須強調,根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 “發證時駕駛人的常住地不在發證國境內,或發證後已將其常住地遷至另一領土。”締約地區可以不承認此駕照的效力,明顯公約亦已考慮有人或濫用相關機制,並且容許締約地區因實際情況作出限制;此外,《公約》沒有明確限制締約地區承認國際駕照的具體行政安排。
以澳門目前超負荷的交通狀況,再加上複雜的道路環境,筆者認為,將現時國際駕照“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及是否持有相同地區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絕對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且當局亦要藉此機會,向外地駕駛者提供本地駕駛資訊及安全提示,確保駕駛者和本澳道路環境安全。
港第三車保傷亡額最低一億
此外,澳門交通事故賠償額過低也極需關注,本澳2011年才把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調整,把輕型電單車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50萬元調至75萬元,把輕型私家車及重型電單車的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100萬元調升至150萬元,保額已包括所有人命傷亡及財產賠償。但香港法例規定,私家車第三保的傷亡額最低為1億元,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最少亦包括200萬的財產意外損失。值得留意的是,以普通千五CC以下的私家車計算,本澳保費每年約600、700元,但香港同樣車型的每年保費約為1700港元,兩地保額差天共地!且實際上,本澳保險選擇有限,即使車主願意自行增加投保額,也不一定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故當局有責任加強監管,確保公眾可按意願增加保額。
必須強調,作為強制性的汽車第三保保額過低,不單會令交通意外後,傷者有可能得不到足夠的賠償,而肇事者亦可能因而傾家蕩產,近年亦有多宗交通意外的賠償額遠超150萬,故提升保額亦是一個急須社會關注的議題。
汽車保障基金應設緊急墊支機制
另一個要關注的是,本澳汽車第三保法例(第57/94/M號法令),已明確規定成立一個“汽車保障基金”,並要求保險公司將車輛強制保險保費的百分之二點五存入該基金,以保障即使找不到肇事者或無保險,以及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交通事故傷亡者可得到賠償。但目前交通意外更常見是,雙方口供不一,無法達成意外責任共識時,往往要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才作出賠償,令意外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有違法律原意。故筆者認為,汽車保障基金應發揮墊支作用,在責任仍待法院判決時,應先墊支受害人的醫療及生活開支,待判決後由相應的保險賠償及責任人追討。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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