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

論壇講者憂約滿再延不合理條款耗公帑 巴士合同財援欠透明 2019年9月16日 | 澳門日報

論壇講者憂約滿再延不合理條款耗公帑
巴士合同財援欠透明   
【本報消息】經臨時續約十五個月,政府與兩巴公司的服務合同將於下月底屆滿。有講者昨出席《澳門論壇》時,擔心政府仍未透露合同半點風聲,將致公眾被迫“硬食”不合理條款。現存的財政援助、不透明的價格調整方式等弊端不應延續。有市民指政府要加大資訊透明度,若然直接推出合同,希望問責。
出租不算收入惹議
《澳門論壇》昨上午十一時假綜藝二館舉行,探討巴士續約。立法議員李靜儀、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擔任嘉賓。
李靜儀指出,澳巴及新福利合同均不設財政援助上限,乘客越多,巴士公司賺得越多,這種形式並不理想。主張設財援上限,或回報予特區政府的機制。此外,雖然巴士不能用於其他業務,卻可出租,不算在財政收入的規定也備受批評,需作調整。
估算收入自由裁量
現時政府僅明確表示新合同以“公共合同”方式進行,林宇滔指出,這是法律規定,並已於一一年由廉署所糾正。問題是現時以財政援助方式處理服務價值,政府不用諮詢公眾,而且今年估算明年的數,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
他指出,扣除車資收入,政府補貼巴士公司其餘部分。由於提前一年估算票務收入,故中間存在自由裁量,政府予人態度又是“既然唔需你監督,就唔同你交代”。另一方面,在這種模式下,巴士援助受政府部門的財政緊縮或開支影響。
服務評鑑名存實亡
他主張有接受公眾監督的獨立財政預算,判斷價格調整要公開透明,需清晰巴士公司“飛單頭”、“插鐘”等的計算方式。政府本可選續約或重新招標,卻拖到今時今日,不能排除陰謀論,“係咪一定要米已成炊,先同公眾交代?”有感近年巴士服務合同越趨秘密,另新福利及澳巴均無利潤上限,因此巴士服務評鑑已名存實亡。
鄭仲輝同樣質疑,“合同有冇需要咁高度機密?”巴士屬公用事業,政府須公開透明,加大公眾參與度,來屆政府應對此多下工夫。
缺乏諮詢擔心硬食
陳家良提出,政府應詳細解釋巴士服務價格的計算方式,並將服務人次、評鑑列入考慮。巴士續約是重大民生決策,政府不僅沒與交諮委商討,該有的總結報告也不見,社會缺乏充分討論,擔心要被迫接受合同。
有發言市民建議增設“點對點”快線,以及將巴士服務評鑑制度引入公眾評鑑,加大資訊透明度;有人擔心政府會直接推出合同,希望有問責。亦有市民提出,政府應思考巴士廣告收益、承擔賭場社團接載服務收費、車輛退役後的費用是歸公或歸私的問題。

兩巴新服務合同弊端 論壇倡公開交代細節 2019年9月16日 | 新華澳報

兩巴新服務合同弊端 論壇倡公開交代細節  
【本報訊】政府與2間巴士公司的短期續約合同將於下月(10月)31日屆滿,但政府至今仍未公佈新合同的內容,僅稱會以「公共合同批給」方式進行。澳門論壇昨日探討相關議題,有意見擔心要被迫接受合同,認為政府應公開透明向社會交代巴士合同細節。
出席論壇的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指出,當局透露以「公共合同」的方式處理新巴士合同問題,其實是法律的規定,並早於2011年由廉署糾正。問題是現時以財政援助方式處理服務價值,政府不用諮詢公眾,予人態度是「既然唔需你監督,就唔同你交代」。另一方面,由於巴士財政援助屬於交通事務局部門預算的一部分,會受到部門的開支緊縮影響。他認為未來應當要有獨立的財政預算來處理巴士公司的財政援助,在價格調整、路線單價上亦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並要釐清巴士公司「飛單頭」、「插鐘」班次的計算方式。他更質疑政府至今未公佈巴士新合同的詳情,是「等到米已成炊才向公眾交代」。
立法議員李靜儀指出,現時政府對兩巴的財政援助均未有設置上限,乘客越多,則巴士公司賺得越多,這種形式並不理想。主張設財援上限,或設回報予政府的機制。她亦稱,雖然巴士不能用於其他業務,卻可出租,而巴士公司出租巴士的收入並不計算在財政收入的規定,這種情況備受社會批評,認為需要作出調整。
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同樣質疑,「合同有冇需要咁高度機密?」巴士屬公用事業,政府須公開透明,希望政府正視社會的訴求,加大公眾參與度,公眾的意見若能對決策起到一定影響作用,才能有強烈的訊號督促巴士服務運營商提高服務質素。
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提出,政府應詳細解釋巴士服務價格的計算方式,並將服務人次、巴士服務評鑑制度列入考慮。巴士續約是重大民生決策,然而政府不僅沒與交諮委商討,應有的總結報告也不見,社會缺乏充分討論,擔心要被迫接受合同。

論壇議巴士服務新合同冀開誠佈公 2019年9月16日 | 澳門時報

論壇議巴士服務新合同冀開誠佈公 
【本報訊】去年7月政府與澳巴、新福利兩巴士公司臨時續約15個月,合約將於下個月屆滿,但政府至今仍未公佈新合同的內容,僅稱會以“公共合同批給”方式進行。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日討論有關議題,有嘉賓憂慮公眾將被迫“硬食”不合理條款,促政府應更公開透明向社會交代巴士合同細節,並建議未來巴士服務在價格調整、路線單價上亦要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監督。
出席節目的立法會議員李靜儀表示,現時政府對兩巴的財政援助均未有設置上限,當乘客愈來愈多,巴士公司則賺得愈多,強調當局應設立財政援助的上限,或設回報予政府的機制。她指,雖然合同規定巴士不能用於其他業務,但卻能出租,而巴士公司出租巴士的收入並不計算在財政收入的規定,亦備受社會批評,認為應當作出調整,促政府應公開透明地交代巴士合同的細節。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當局透露以“公共合同”的方式處理新巴士合同問題,其實是法律的規定,並早在2011年經廉署作出糾正。問題是現時以財政援助方式處理服務價值,政府不用諮詢公眾,“既然毋須你監督,亦不用向你交代”。他指,由於巴士財政援助屬於交通事務局部門預算的一部分,會受到部門的開支緊縮影響,強調未來應當要有獨立的財政預算來處理巴士公司的財政援助,在價格調整、路線單價上亦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並要釐清巴士公司“飛單頭”、“插鐘”班次的計算方式。他更質疑政府至今未公佈巴士新合同的詳情,是“等到米已成炊才向公眾交代”。
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同樣質疑,“合同有冇需要咁高度機密?”巴士屬公用事業,政府須公開透明,加大公眾參與度,來屆政府應對此多下工夫。他又指,巴士環保化急不容緩,在無條件限制下全面採用電動車當然最理想,但本澳正正在環境上限制較多,因此建議可以電動車及天然氣車輛同時採用。
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認為,政府按巴士服務價值差額計算補貼巴士公司,包括巴士公司營運的公里數等,他認為應同時把“人頭補貼和巴士評鑑制度等作為計算補貼的考量。他同時呼籲增加包括接駁至其他口岸的“點對點”巴士線路,透過減少站點舒緩道路擠塞情況,而接駁至其他口岸未來則有助舒緩關閘口岸的壓力。

倡完善道路警示設施 2019年9月15日 | 濠江日報

倡完善道路警示設施  
【特訊】現代人離不開手機,經常有低頭族過馬路時,仍然邊走邊看手機,險象環生,馬路低頭族漸成交通治理新問題。為破解治理低頭族過馬路難題,溫州出台相關政策,今年元旦起對斑馬線上的低頭族開出罰單。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馬路低頭族問題值得探討,強調立法罰款應是最後的手段,更重要鼓勵及提醒行人的道路安全意識,認為可在宣傳教育工作及道路警示設施方面多做工作。
隨著智能手機成為日常必不可少的生活用具,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卻由於部分人的使用不夠科學、過度依賴,患上手機依賴症成為低頭族;近年經常有低頭族過馬路時,仍然邊走邊看手機,險象環生,漸成交通治理新問題。手機低頭族已成為交通意外的高危人士,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的增加。根據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數據,2009年至2016年間,行人死亡人數增加了46%,2017年有近6000名行人死於車禍。美國高速公路安全協會指出,導致行人死亡的因素之一是全國智能手機使用率的增長。
林宇滔表示,現時全世界都存在這個問題,需要面對及思考;世界大部分國家都不容許駕駛者在開車時使用手機,至於是否需要禁止行人過馬路看手機值得研究;無論駕駛者、行人及所有道路使用者,不僅要對自己的安全負責任,亦要避免因自己的大意疏忽導致交通意外發生;行人過馬路不注意,亦會引發交通意外及導致其他道路駕駛者受傷,若有科學數據反映宣傳教育無效的情況下,他不反對立法處罰行人過馬路看手機,但他強調立法罰款應是最後的手段,更重要的要鼓勵及提醒行人的道路安全意識,認為可在宣傳教育工作及道路警示設施方面多做工作。他稱,近期澳門政府擬禁止重型汽車駕駛員在駕駛時使用藍牙耳機接聽電話,認為有矯枉過正之嫌,希望當局要拿出具體數據及依據,否則擔憂措施會造成反效果。
林宇滔指出,本澳居民的道路安全意識較鄰近地區好,行人亂過馬路情況並不比鄰近地區多,但仍需要再加強宣傳教育,並建議參考外地守護低頭族安全的做法,研究在人多路面或路口設置警示標誌,提醒低頭族過馬路時注意車輛,如韓國在路口設置閃燈裝置和激光束,提醒低頭族抬頭看路,歐洲在道路上印有停止使用手機的符號標示等。
他表示,事實上,本澳的交通配套較落後,以斑馬線為例,近年雖然有改善,但仍不夠,如斑馬線塗料褪色、路口燈光不夠、落雨時斑馬線反光等問題仍存在,過往不少的交通意外個案,斑馬線及其他過路設施材質問題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他批評有關當局在斑馬線材料上至今未有統一清晰的指引標準,亦未對斑馬線附近路燈制定統一的燈光要求。
他稱,雖然本澳道路都有街燈,但部分街道因廣告牌或綠化樹遮擋,導致燈光較暗,尤其在夜間落雨視野不良的情況下,行車容易發生嚴重意外,認為有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照明標準及要求,尤其是過路設施,包括在斑馬線上設置反光標識及主動式燈光等,確保所有過路設施有足夠的照明,對警示司機有好的效果,保障行人及道路駕駛者的安全。

天眼加人臉識別解說混亂矛盾 個資辦僅批警方事後辨識輔助 2019年9月16日 | 訊報

天眼加人臉識別解說混亂矛盾
個資辦僅批警方事後辨識輔助
內地城市監控鏡頭已超過一億支,且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廣泛,也令內地人臉識別技術一直領先全球,人工智能的人臉識別準確率早在二零一四年已超越人類的97.5%。不僅在預防和打擊犯罪方面成效顯著,亦有效改善交通管理、應急指揮、防災預警和市政設施搶修等工作效率,故得到一定的社會需求和支持。
內地人臉識別準繩勝人眼
然而,最近開始有城市將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在公共秩序管理,如監控拍到有人違規過馬路,人臉識別技術會自動找出其身份開出罰單,甚至在現場展示其個人資料,以及在其社會信用系統扣分,儘管其效用不容置疑,但以澳門個資法的標準,有關做法明顯屬於過度收集和濫用個人資料。
必須指出,內地和澳門的治安環境不同,加上本澳一直執行以歐盟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為基礎框架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故社會對保安當局擬在天眼系統加入人臉及車牌識別技術,自然會有不少憂慮和質疑,筆者也因此收到不少意見,認為此舉侵犯個人私隱!
當局稱個別鏡頭加裝試驗
按照保安當局的說法:“天眼”系統增加人面識別和車牌識別是為了提高打擊犯罪的執法效率;因現時警員是使用人手逐段和逐格翻看監控錄像找出可疑人士和車輛,需時較長,故會先在本澳首三階段已投入使用的 “天眼”中(主要道路及交通樞紐;旅遊景點、重要設施、以及各區的治安黑點等),選取各 50支符合要求的鏡頭加入人臉和車牌識別,並會在明年首季測試檢視效果;若成效理想,會於第四階段 (僻靜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天眼”中各再選取 50支加裝。
當局強調:明白會有市民擔憂增人臉識別涉及個人資料問題,“天眼”鏡頭面向的角度和範圍均需向個資辦報備,會在符合現行法律並取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同意後,才選取部分鏡頭作人面識別及車牌識別。
但筆者必須指出,當局的陳述不單未能清楚解釋系統的實際運作原理,甚至存在邏輯矛盾。因當局若想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取代目前人手逐段和逐格翻看監控錄像找出可疑人士和車輛,提升偵查案件的效率,理論上該技術應安裝在有權調用及儲存天眼錄像資料的伺服器。
實際可辨識全部天眼影像
若當局只在個別天眼鏡頭加裝人臉及車牌識別,一方面未必能夠有效找出可疑人士或車輛,故合理的推測,當局是指安裝了人臉及車牌識別的天眼鏡頭會直接對其攝得的影像進行識別,並生成涉及個人資料的記錄及作儲存,此做法與之前提及內地人臉識別違規過馬路市民相類似,明顯有過度收集個人資料之嫌。
為此,個資辦日前發出新聞稿解釋,保安當局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主要是作三個輔助警方工作的功能:一、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特定嫌疑人的位置及相應時間;二、在已攝錄影像中,在特定懷疑人物中,對嫌疑人身份進行識別或認證;三、在已攝錄影像中,分析可能有犯罪行為或預備犯罪行為特徵之嫌疑人,在事發後尋找出現頻率高之人物,提示警方分析其是否有俗稱“踩點”之預備犯罪行為等。
個資辦曾不同意方案已棄用
個資辦強調,上述輔助功能即使沒有人臉識別技術也可以人工方式進行,故實質僅屬提高工作效率、減省人力資源,並向操作人員發出提示,非代保安當局作出專業的判斷;加上需由操作人員輸入嫌疑人或其特徵進行比對,過程中需要無差別地分析已攝錄影像中出現的所有人的面容特徵,但僅會就符合配對要求的情況做出提示,對不符合配對要求的個人之面容特徵等資料,會即時刪除或在完成工作後刪除。
個資辦更透露,曾否決了一些方案或方案內的部份內容,並對一些方案內容表達了保留意見或修改意見。在這個過程中,保安當局一直保持尊重、合作與務實之態度,基本上按個資辦之意見和建議推進工作。對於個資辦曾反對之方案,甚至是有保留之方案,均已經放棄採用。
筆者認為,個資辦的回應意味天眼系統中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並非如內地天眼系統將攝得的影像作主動識別,表面不屬過度收集個人資料;但也意味著,全澳天眼鏡頭攝得的影像都可能因罪案偵查需要,事後被用作人臉及車牌識別,故也非保安當局所指,人臉及車牌識別僅加裝在個別天眼鏡頭。
保安當局解釋與事實不符
個資辦的回應更變相證實保安當局“在個別天眼鏡頭加裝人臉及車牌識別技術”的陳述與事實不符,這到底是無心之失?還是有意誤導公眾?交由公眾自行判斷,但重要技術的解說不清,肯定令公眾對有關技術應用的信心大打折扣!
此外,筆者亦已去信個資辦要求向公眾解釋清楚以下幾點疑問:《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未見有任何條文,明確容許保安當局能夠在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個資辦須清晰向眾交待基於甚麼法律條文及見解,容許保安當局在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法律對此技術應用有否明確和具體的限制?
此外,個資辦按慣例會在網站公佈不同部門、機構就個人資料使用問題之意見書、許可等,但至今仍未見公佈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的意見書,實有打破慣例之嫌!筆者認為,個資辦應公開就天眼系統中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詳細意見書及指引,讓公眾知悉具體內容及作監督。
提升查案效率也降濫用門檻
不容否認,在天眼系統中加人臉識別技術後,雖可提升保安當局偵查和預防罪案的效率,但同樣大大降低濫用天眼資料侵犯個人私隱的違法門檻,保安當局有否制訂更嚴謹的監督機制?
根據個資辦第 0005/P/2012/GPDP 號意見書,雖有要求天眼系統的任何操作,均要留有不可篡改的系統使用紀錄,以便具權限監察機構能夠事後翻查相關使用記錄,確保天眼系統使用合法、合規和不被濫用。
但必須指出,法律上雖有違法罰則,但卻沒有明確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天眼系統的使用紀錄進行恆常檢查及突擊抽查,確保天眼系統不被濫用,不單難以讓公眾對天眼系統使用的監督建立信心;反過來,保安當局也難以證明自己在使用天眼系統上沒有違規。
社會信用系統明顯違反個資法
故此,筆者一直倡議,為使公共安全和個人私隱保護中取得更合適的平衡,本澳應設立類似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第三方專員監督機制,確保本澳在截取通訊、監察事務(跟?)、天眼資料及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均受到獨立第三方機制的恆常有效監督,每年通過年報公佈有關統計數字,違規情況之處理及就相關守則的持續完善提出建議等,並對相關的使用規範和守則作持續的完善,以便在公共安全和個人私隱保護之間取得平衡點 ,以加強公眾對有關制度的信心。
天眼系統加上人臉識別技術是內地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建設”,近期特區政府一再強調不會在本澳執行內地的“社會信用系統”,但社會似乎仍有不少憂慮,筆者必須指出,只要本澳以歐盟GDPR為基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仍然生效,社會信用系統是否可能在澳門實施,這方面大家不用過份擔心!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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