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泊位車輛差距大 想方設法不違規 電單車橫泊嚴重 2019年2月10日|澳門日報

泊位車輛差距大 想方設法不違規 
電單車橫泊嚴重   
【本報消息】本澳電單車數量與泊車位差距甚大,雖然政府近年在新建的公屋等增設電單車位,但違泊、濫泊亂象未有減少。電單車“一位難求”,不少駕駛者藉橫泊、雙排泊,想方設法把車輛泊在泊車區。
直泊超白線慘被罰
《道路交通法》明確雙排泊車屬違例,橫泊違例與否卻一直存在灰色地帶。近月有市民反映,因部分電單車橫泊在合法位內,直泊的電單車因超出白線,以違規出界的原因被開罰單,橫泊電單車卻因沒有超越白線而沒有被罰。
市諮委、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本澳電單車泊車方式一向是直泊,若政府部門認為橫泊不屬違法,應把車位劃成橫泊。認為橫泊沒有違法的說法站不住腳,因橫泊是要經行人路泊車或取車,行為已明顯違法,警方應該執法。現時橫泊現象越來越嚴重,警方不積極執法,反而原本合法直泊的電單車因超出少許白線而被檢控違法似乎說不通。
裝欄位須平衡需求
交通事務局與治安警兩個部門應清晰協調,建議在泊車符號上寫明電單車需要直泊,有助消除矛盾,清晰執法。建議藉修訂《道路交通法》條文清晰準則,令警方日後可以針對打擊橫泊行為,理順秩序。橫泊不僅阻礙正常使用者合法使用電單車位,更令直泊電單車超出白線,阻礙私家車通行。
近年不少電單車泊位加設欄區,但沒有同步安裝咪錶。林宇滔批評,設欄區後不管理,最終只是“劣幣驅逐良幣”,濫泊車輛無法流動,促請政府清晰方向。認為在車位相對充足的地方加設欄區可以理順秩序,但要視乎地區,因設欄便會減少車位,需要平衡。
質疑車位為減而減
車輛遠多於車位,泊車管理十分重要,只要有效打擊濫泊的“殭屍車”,電單車泊位才會相對鬆動。林宇滔質疑交通局的做法只為削減車位而減車位,不是為了暢順交通。批評政府無魄力改善車位的真正需求。政府有很長的時間沒有在非公屋、人工島以外的基建興建停車場,只是被動式興建停車場,不是因為該區有需求而增設。
設月票引上停車場
政府經常指個別公共停車場的電單車位泊車率甚低,林宇滔亦質疑政府有否認真想辦法提供相對優惠予駕駛者。反對已滿的停車場有終身制的月票位,但建議未滿的停車場可以有月票位吸引電單車駕駛者以一張月票任泊澳門所有公共停車場,已滿的停車場可以不生效。相信只要制度公平、透明,不會有人質疑,反而可增加停車場的使用率及流動性。

倡食肆新春期間適度經營 2019年2月10日| 濠江日報

倡食肆新春期間適度經營   

【特訊】農曆新年期間,不少中小食肆選擇休息暫停營業,對外出就餐的市民及來澳旅遊的遊客帶來不便,有意見憂慮此舉將會影響本澳旅遊城市形象。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委員林宇滔認為,在自由市場體制下,食肆可考量生意額與人工成本,理性選擇開業適度經營。
林宇滔表示,新春期間不少中小食肆選擇休業,主要由於一年到頭,希望可以在新春期間適當地讓員工休息一下,同時基於經營成本,食肆新春期間多會加收服務費,此舉會造成市民遊客反感,認為食肆“趁機發新年財”而失去口碑,故此休息謝客。他認為,大年初一至初三為法定假期,不少食肆僱主擔憂開業需支付員工“三工”,導致經營成本增加,而加價恐會“嚇走”熟客之餘,又未能吸引新客,生意額也未必能應付開支,得不償失。但他指出,食肆僱主要對“三工”條例清晰,即使休業放假,員工一樣是帶薪休假,即仍要“出糧”。在自由市場體制之下,食肆可考量生意額與人工成本,理性選擇開業適度經營。據他了解,近年選擇在新年期間營業的店舖比例有所上升,證明市道趨於好轉,而破紀錄的入境遊客量,可為各區帶來穩定的人流量。此外,隨著社會發展,本澳的“無飯家庭”亦有所增加,市民更趨於一家大小外出用膳而不願意在家裡折騰煮食,他鼓勵食肆參考有關形勢和市場因素,在新春期間適度營業。
而為避免引起誤會,他建議食肆在節假日經營時須注意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若需調整價格或加收服務費,須清晰列明調整日期,並提前向市政署提出申報。調整價格或加收服務費後,須在價目表上顯示並於門口及場所當眼處貼出標示,以便顧客知悉有關資訊,調整價格期間,亦需提醒顧客加價情況,並備充足零錢,以免結帳時引起不必要紛爭。

業主舉報方可取締非法旅館 林宇滔:增廉價酒店無助解決問題 需針對性打擊 2019年2月17日|市民日報

業主舉報方可取締非法旅館 

林宇滔:增廉價酒店無助解決問題 需針對性打擊   

【本報訊】政府建議修改現行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新制度,增設經濟型住宿場所,可設置共用房並以床位形式將之出租,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對減低非法旅館需求幫助不大,皆因入住非法旅館的大部分是活躍賭場周邊人士,很難從增加廉價酒店入手打擊非法旅館(右下圖),但政府需要研究更多方法和手段針對性打擊,包括修法打擊非法旅館時引入污點證人制度,鼓勵單位業主作出舉報。
豪華酒店扭曲經營原則
有意見指本澳過度發展旅遊業,令社會配套跟不上,致使衍生一系列旅遊業問題,包括的士亂象和非法旅館等。林宇滔對此表示不認同,的士問題與旅客無關,的士亂象頻生是因為現行法規罰則過輕,沒有法律工具可以有效規管的士行業,加上政府執法不力所致,大量旅客訪澳,只是更多「水魚」被劏,他希望能盡快處理的士修章。
至於非法旅館,他同意澳門確實較少價格較廉價、衛生、安全的簡約型酒店供旅客選擇,根據統計局資料,至去年12月底全澳有營業的酒店及公寓共116間,較2017年同月增加5間;五星級酒店客房有2.5萬間(佔總供應量63.1%)。由於市場力量,令本澳豪華酒店愈來愈多,這正是因為澳門經濟是旅遊業主導,「一間賭場可以所有嘢都蝕錢,但只要賭場起得夠大,就可以吸引旅客入去賭錢,從而賺到更多的錢。」林宇滔透露,不單酒店業,不少飲食業人士投訴,酒店內的賭場令他們「無啖好食」,因為酒店食肆是「蝕住做」,格價較酒店外的平。他坦言這種格局難以改變,政府可以在法律上、程序上對一些經濟型,或商務型,即簡約型的酒店作出傾斜,吸引投資者經營,內港近年亦增加了較多簡約型酒店,惟相關酒店房價格亦未必特別便宜,只是較豪華酒店便宜而已。
多元化住宿無礙非法旅館
日前政府建議修訂現行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新制度,制訂了《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建議修訂酒店場所的分類及要求,酒店房間最低數量由現行的40間減至10間;將公寓式酒店級別分為三星及四星,並增設經濟型住宿場所。經濟型住宿場所可設置共用房並以床位形式將之出租,林宇滔認為,此舉有助開拓多元化旅遊住宿,但卻無助解決非法旅館問題,社會對非法旅館有誤解,「大家成日以為啲旅客會嚟住非法旅館」,而據他向前線執法人員、出租單位業主了解過,租住非法旅館的多為活躍賭場周邊人士,這些人雖是以旅客身分來澳,但從事賭場周邊業務,品流複雜,所以才衍生一系列問題,故即使有些價格便宜的旅館,這些人也不會入住。
林宇滔指出,現時的非法旅館模式有幾種,一是整個單位出租給旅客,這種確有旅客會租住,不過真正困擾公眾的卻是分租床位那種,相信真正的旅客也不會入住,從源頭也很難打擊,不可能透過酒店需求去杜絕,要從多種手段去打擊,而刑事化和非刑事化並非關鍵,同時又認為倘若經營非法旅館列為刑事後,取消現有的行政手段,包括封屋斷水斷電,則恐怕回到過去,沒有阻嚇作用。大部分經營非法旅館的人都是熟悉法律,走法律罅的人,例如「有晒租屋人士微信,當朋友住又唔受法律限制」,所以是否刑事化都不能定罪,政府需要有更多辦法,更多法律工具去杜絕非法旅館的問題。
應引入污點證人制度
他又提到,過去也有業主向他求助,發現自己單位被出租為非法旅館,業主也願意配合作出舉證,但單位同樣要被封鎖半年,現行法律難鼓勵業主作出舉報,政府在修法時應考慮如何鼓勵業主積極作出舉報,「廉署查案和有組織法都可以鼓勵人做污點證人,點解呢啲制度又唔引入去打擊非法旅館法律度呢?」

石排灣商業氛圍不足 冀市場化運營增活力 2019年2月17日|濠江日報

石排灣商業氛圍不足 冀市場化運營增活力

【特訊】石排灣購物中心(現百佳超級市場)於今日結束營業,據瞭解,自石排灣公屋入伙以來,先後有8間商舖結束營業,另有一商戶經營至2月底退場。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區內商舖管理制度不夠靈活,使整體的營商環境缺乏商業氛圍,建議政府改變管理模式,考慮以承包制的方式或整體以商場形式來招標,同時要確保租金在可調控的範圍內,相信可令商戶能以合適的租金和經驗模式完善社區需求,形成一種商業市場環境,保障區內居民生活質素。
林宇滔表示,由於現時石排灣公屋的商舖管理制度較為死板,使整體的營商環境缺乏商業氛圍,加上商舖和區內設施未能有效回應居民需求,區內居民寧願到市區購物都不在樓下消費,以致區內人流少,客源不足。此外石排灣公屋一帶商舖每次續約,都是參考當時的消費物價指數調升租金,令部分商戶經營壓力增加,最終選擇結業。若有商舖退場,就需要重新招標,可能要等幾個月空窗期才有新的商舖進駐,加上現時商舖的使用由房屋局管理,從權責方面而言未必適合,若交由熟悉市場的部門管理相信會更貼地。
林宇滔指出,除了石排灣外,青洲一帶亦有不少公共房屋,未來還會有更多公共房屋落成,無論從法律上還是管理上而言,政府都應積極思考如何令公屋商舖可以真正回應社區需求,需要有新的思維作出改變。他認為,本澳公屋的公共空間將來都應以靈活的辦法在經營管理上市場化,令商戶能以合適的租金和經驗模式完善社區需求,形成一種商業市場環境,例如可考慮以承包制的方式由第三方公司靈活處理,又或者整體以商場形式來招標,甚至由政府公開透明地成立公司管理亦可。不過無論以哪種形式,都需在租金上有所調控,確保承包商不抬升租金壟斷市場。林宇滔續稱,若一直以政府主導的方式經營,缺乏靈活性,商戶很難形成良好的營商環境,而真正的市場需求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改變,公屋商舖由商業管理形式的營運可能會更靈活,此一形式在澳門雖是一個新嘗試,但相信靈活的手段才能使商業區形成有效的氛圍,才能保障區內市民生活質素。
對於有意見指出進駐石排灣的社團比商舖要多,林宇滔認為,社團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有些功能性的中心如托兒所、長者院舍、日間老人中心等雖由社團承擔,只要賬目得到有效監管、公開透明,事實上此類外判服務可以減輕政府開支,但重點在於民間社團在該處設點是否能真正發揮到服務社區的功能性,回應居民需求,否則只會造成資源浪費,政府在分配上亦要檢討。



國際駕駛執照漏洞須填補 保額過低墊支安排要檢討 2019年2月15日|訊報

國際駕駛執照漏洞須填補 

保額過低墊支安排要檢討

氹仔盧廉若馬路上月底發生一宗嚴重交通意外,有私家車逆駛與電單車猛烈碰撞,導致電單車司機嚴重受傷。警方公佈,涉事私家車駕駛者持內地通行證和韓國駕駛執照。事件揭示出國際駕照在本澳使用存在明顯漏洞,當局除要明晰國際駕照持有人,必須持有相同國家地區發出之有效證件,駕照才有效的規定,更應藉《道路交通法》修法契機,要求國際駕照持有人必須在澳作登記才可駕駛。同時,事件亦衍生關注交通意外賠償拖延的問題,須全面檢視汽車第三保額及墊支等內容,以及外地人若在澳門涉及嚴重交通意外應禁止離境等司法安排。
內地人韓國考牌數日搞掂?
眾所周知,澳門屬《道路交通公約》(下簡稱《公約》)的締約地區,但內地目前並無加入《公約》,其駕照並不可在本澳駕駛,內地人若在澳門駕駛,必須先按正常程序考取澳門車牌方向。為此,有不少人通過不同的方式,包括香港與內地互換駕照的安排,或到其他《公約》締約地區考取車牌,直接在澳門駕駛。
以今次氹仔交通事故為例,持內地通行證的男子持有韓國駕照在澳駕駛,除非證明其有在韓國工作、讀書等合理理由,否則很大機會是通過不正規途徑,在當地“考取”駕照,以獲得在《公約》地區駕駛的資格。
值得留意,根據香港有線電視去年七月“內地有韓國考車團僅數天成功考牌”的報道:“中國駐日本大使館近日發通知,指有多名中國公民因為持有網上購買的國際車牌在日本駕車,而涉嫌無牌駕駛被捕。”記者追查發現:“原來內地網購平台可買到偽造的國際牌,或者走法律罅安排考車團去韓國濟州島,用五日完成學車、考車和申請國際車牌的一條龍服務,代理更指必要時會放水,不用怕考不到車牌。而根據統計,單在2011年至2014年三年間,近七萬名中國公民取得韓國駕照。
很明顯,內地人持有韓國駕照屬於高危人群,當局理應採取措施加強規管內地人士持第三地區發出駕照在澳門駕駛的不規則行為,多年來一直沒有正視,甚至有明顯放水之嫌!
早在2002年,廉署破獲一宗涉嫌貪污及偽造文件案,發現大批本澳居民通過不法方式以菲律賓駕照換取澳門駕照,其犯案手法是由一批中間人向一些貪圖方便或不合考牌資格人士兜售菲律賓駕駛執照,每個駕照索價由1千元至2萬元不等,中間人會透過任職民政總署的公務員安排一切換領澳門駕照的手續,另方面透過在菲律賓活動的一些幕後人取得菲律賓的駕駛執照,故此當民政總署去信菲律賓當局查詢有關人士駕照資料,回覆均是依法取得。
澳人持韓牌換牌要居住證明
廉政公署在菲律賓調查機關協助下獲得的資料指出,非菲律賓國民如要領取當地駕駛執照,必須符合數項條件,一為懂英語或菲律賓語,二須在菲律賓居留滿一個月,三是擁有菲律賓居留簽證5個月,四須通過菲律賓的駕駛考試。接受廉署調查的其中600多人不具備上述條件,大部分人未有前往菲律賓和不懂英文,部分人更屬文盲,部分人有多次在澳門考車失敗的紀錄。417名嫌犯中包括有講師、執法人員、職業司機和從事駕駛工作的公務員。
為了針對有本地居民以不法渠道濫用此機制,政府多年前已明確要求:“若持菲律賓、台灣及南韓簽發之駕駛執照人士想換取本澳駕駛執照,必須遞交一份證明其在執照簽發地居住不少於六個月之文件”,確保其駕照是當地合法獲取,但令人奇怪的是,針對持有相關地區駕照的外地人士在澳駕駛,當局卻視而不見,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確保本澳交通安全。
為此,針對目前國際駕照在澳駕駛存在的漏洞,當局應藉《道路交通法》公開諮詢,把“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向駕駛者提供本地安全駕駛資訊,確保本澳道路環境安全。同時,亦應明確提醒和要求,所有國際駕照持有人須持相同地區的有效證件,其駕駛資格才獲承認。
公約不承認與常居地不同地區之駕照
有意見認為,上述限制或抵觸《公約》互惠互利的平待原則,但筆者必須強調,根據《公約》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 “發證時駕駛人的常住地不在發證國境內,或發證後已將其常住地遷至另一領土。”締約地區可以不承認此駕照的效力,明顯公約亦已考慮有人或濫用相關機制,並且容許締約地區因實際情況作出限制;此外,《公約》沒有明確限制締約地區承認國際駕照的具體行政安排。
以澳門目前超負荷的交通狀況,再加上複雜的道路環境,筆者認為,將現時國際駕照“逗留超過十四天後於澳駕駛才要登記”的規定,改為必須先登記才可駕駛,讓當局有機會核實其駕照的真偽及是否持有相同地區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絕對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且當局亦要藉此機會,向外地駕駛者提供本地駕駛資訊及安全提示,確保駕駛者和本澳道路環境安全。
港第三車保傷亡額最低一億
此外,澳門交通事故賠償額過低也極需關注,本澳2011年才把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調整,把輕型電單車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50萬元調至75萬元,把輕型私家車及重型電單車的每宗事故的最低保險金從100萬元調升至150萬元,保額已包括所有人命傷亡及財產賠償。但香港法例規定,私家車第三保的傷亡額最低為1億元,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最少亦包括200萬的財產意外損失。值得留意的是,以普通千五CC以下的私家車計算,本澳保費每年約600、700元,但香港同樣車型的每年保費約為1700港元,兩地保額差天共地!且實際上,本澳保險選擇有限,即使車主願意自行增加投保額,也不一定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故當局有責任加強監管,確保公眾可按意願增加保額。
必須強調,作為強制性的汽車第三保保額過低,不單會令交通意外後,傷者有可能得不到足夠的賠償,而肇事者亦可能因而傾家蕩產,近年亦有多宗交通意外的賠償額遠超150萬,故提升保額亦是一個急須社會關注的議題。
汽車保障基金應設緊急墊支機制
另一個要關注的是,本澳汽車第三保法例(第57/94/M號法令),已明確規定成立一個“汽車保障基金”,並要求保險公司將車輛強制保險保費的百分之二點五存入該基金,以保障即使找不到肇事者或無保險,以及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交通事故傷亡者可得到賠償。但目前交通意外更常見是,雙方口供不一,無法達成意外責任共識時,往往要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才作出賠償,令意外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有違法律原意。故筆者認為,汽車保障基金應發揮墊支作用,在責任仍待法院判決時,應先墊支受害人的醫療及生活開支,待判決後由相應的保險賠償及責任人追討。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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