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舊樓助設備殘損容易引發火警 政府卸責市民生命財產危在旦夕 2020-07-17 訊報


2020-07-17  訊報  A02  |   宇論滔滔  |   By 林宇滔  |  舊樓助設備殘損容易引發火警 政府卸責市民生命財產危在旦夕

本澳近月接連發生大廈電力設施殘舊或超負荷引發火警和停電事件,樓宇電力設施保養和負荷問題再次引起社會關注。根據官方統計,2019年本澳總用電量達58億度(千瓦時)、人均用電量也達8,640度,兩者分別較三十年前大增7.6倍及2.8倍;目前本澳約三分之二的樓宇樓齡已達三十年以上,總數更逾五千幢,可以預計,五千多幢舊式樓宇的供電設施就算得到合適的保養維修,也極可能出現超負荷的情況。
澳三分二樓宇樓齡逾卅年
澳電則指,不少舊大廈的公共電力裝置涉及設備殘舊、負荷達設計上限及不符合現行技術要求等問題,過去三年就發出近三百份通知,呼籲業主、管理公司正視大廈的公共電力裝置涉及設備維修保養,並於電費單上以特別訊息提醒涉及的約兩萬個業主,提醒其樓宇的公用電力設備有安全問題應作維修,但成效明顯不大。
幸運閣上月中低壓總掣櫃因短路而發生火警,引致總掣櫃及整個低壓掣房其他掣櫃都受波及,導致幸運閣A、B座及商場停電,其中住宅單位更停電超過兩天才恢復臨時供電。據澳電表示,分別於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七年先後向幸運閣的業主發出通告,提醒該大廈的公共電力設備存在安全隱患,而大廈亦曾於二零一八年發生總掣跳電事故。去年四月,黑沙環金海山十四座低壓總掣箱懷疑因缺乏維修保養,出現電線老化及漏水情況,引致短路故障,發生火警和電力設備嚴重損壞而導致停電,澳電同樣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已在大廈張貼通告通知各業主,大廈的總掣箱及上升電線等公共電力裝置已嚴重老化及鏽蝕,對大廈供電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構成威脅,要求業主聘請電業承辦商進行更新工程,並停止所有電錶加大申請。
大廈電力缺維護超負荷非新鮮事
其他的低層大廈電力設施老化故障的情況更多不勝數,但共通點是,電力設施老化和超負荷問題並非一朝一夕,但礙於本澳沒有強制檢驗的要求,加上本澳不少大廈根本沒有業主會,令大廈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長期不善。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廈電力設施問題並非突然出現,基本都是設施長期沒有保養維修及超負荷運行才導致嚴重問題,只要業主或當局足夠重視,上述的停電及火警都是可避免的。
在香港,為保障電力設施的安全,法律規定一般住宅或商業處所內的固定電力裝置,若其允許負載量超逾100安培,電力裝置擁有人須為其電力裝置安排每5年最少接受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並須遞交至機電工程署加簽。定期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且所有電力工程(包括檢查、保養、維修等)必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違法者會被檢控。
港電力設施每五年專人保養交證書
當然,正如筆者一直批評,本澳至今一直缺乏專責規管包括機電設施、燃氣設施、電梯及大廈電力設備的機電部門,連電梯強制年檢機制都未有,更遑論制訂詳細的電力設備維修保養標準。不過,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現有建築物應以五年為一期進行保養、維修及改良工程,目的係使建築物經常維持在良好的使用情況。"故理論上是涵蓋樓宇的電力設備保養維修,但礙於土地工務運輸局數十年來堅持"佛系"應對,一直沒有訂制詳細的驗樓要求和程序,加上條文沒有罰則等,令強制驗樓條款在澳成為空文。
筆者也必須指出,《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七條二款已明確賦權土地工務運輸局"透過事先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得?令進行上款所指工程,但倘業主拒絕或疏忽,在不妨?有關處分的執行下,土地工務運輸局亦得進行必須的工作,並且在倘有必要時,對已支出的費用進行強制性徵收。"簡單而言,如果經檢驗證明樓宇必須作出維修保養工程(包括電力設施)而業主不執行,工務局可以先作必要強制維修或工程,及後再向業權人追收費用,但此條文當局只應用在有倒塌危險的樓宇或拆僭建物,其他情況幾乎不見當局應用。
澳無機電署但工務局可強制介入
以幸運閣為例,澳電七年前、三年前已先後出信要求處理大廈公共電力問題,兩年前也出現總掣跳電事故;必須指出,電力設備的故障或超負荷,不單影響大廈的供電和正常生活,其產生的火警危險更涉及居民的性命財產安全,其安全影響絕不亞於樓宇問題,工務局明顯可依法作出強制介入,如限時要求大廈業主作出維修,否則就會先作強制維修,再向業主追討費用等,此舉力度明顯遠較澳電的通告為高,對於一些想做好自身大廈管理的業主,也可因應工務局的要求推動大廈做好維修更換電力設施的決議。
問題是,監管電力公司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有否將問題作出轉介及跟進?此外,針對工務局樓宇安全問題的公告,除要在現場張貼或刊登報章等傳統做法,亦應整理資料將訊息在網上公開有安全隱患的大廈名單及相關詳情,除方便大廈業主知悉,並可以提醒有意購買相關大廈單位的人士,此舉亦有助給予大廈業主適當壓力,做好大廈公共設施維修保養。當然,筆者也不排除對於如幸運閣等高層大廈,由於當年預計的電力負荷沒有考慮今日用電量大增,導致大廈沒有足夠增加電力設施的空間等,但若如是者,政府更有責任作出協調介入與業主共同商討解決辦法。
工務局應訂五年驗樓程序標準
大廈公共地方的設施包括供排水、外牆及電力設施均屬業主共同的責任,筆者同意業權人自身有責任做好定期保養維修,以保障自身安全;但在實際操作上,土地工務運輸局也應積極制訂一些基本要求,包括每五年驗樓的詳細內容、標準、程序及人員資格等。而房屋局也應主動協助有心參與自己大廈管理的業主們能更好的依法履行職責,做好樓宇管理和維修保養等。但很可惜,在筆者眼中,兩局都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工務局三十多年來在驗樓標準、程序及強制介入等長年"佛系"不作為!
私樓管理新法生效房屋局反卸責
根據組織法,房屋局有責任"對有利於分層建築物管理的輔助措施作出研究及建議"、"對分層建築物的管理作出技術協調及輔助"、"鼓勵及協助履行適用於分層建築物管理的法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以及"對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等。但房屋局不單未把握《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二零一八年八月生效、理順和簡化大廈管理問題的契機,主動出擊鼓勵和協助居民做好大廈管理;相反,在現任局長上任後以"逃避"方式處理樓宇管理的問題,甚至今年撤銷樓宇管理仲裁中心,過去房屋局會主動派員協助私人樓宇成立業主會,到今日從不派員,也不調解管理糾紛,若有管理爭議最多只作實況筆錄,建議業主交由司法途徑處理,幾乎將"樓宇管理廳"對私人樓宇的十八項職能推卸得一乾二淨!可以預見,隨著本澳樓宇老化進入高峰期,樓宇管理和樓宇設備的保養維修將成為最困擾市民的民生問題之一。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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