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

論壇議巴士服務新合同冀開誠佈公 2019年9月16日 | 澳門時報

論壇議巴士服務新合同冀開誠佈公 
【本報訊】去年7月政府與澳巴、新福利兩巴士公司臨時續約15個月,合約將於下個月屆滿,但政府至今仍未公佈新合同的內容,僅稱會以“公共合同批給”方式進行。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日討論有關議題,有嘉賓憂慮公眾將被迫“硬食”不合理條款,促政府應更公開透明向社會交代巴士合同細節,並建議未來巴士服務在價格調整、路線單價上亦要公開透明,接受公眾監督。
出席節目的立法會議員李靜儀表示,現時政府對兩巴的財政援助均未有設置上限,當乘客愈來愈多,巴士公司則賺得愈多,強調當局應設立財政援助的上限,或設回報予政府的機制。她指,雖然合同規定巴士不能用於其他業務,但卻能出租,而巴士公司出租巴士的收入並不計算在財政收入的規定,亦備受社會批評,認為應當作出調整,促政府應公開透明地交代巴士合同的細節。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當局透露以“公共合同”的方式處理新巴士合同問題,其實是法律的規定,並早在2011年經廉署作出糾正。問題是現時以財政援助方式處理服務價值,政府不用諮詢公眾,“既然毋須你監督,亦不用向你交代”。他指,由於巴士財政援助屬於交通事務局部門預算的一部分,會受到部門的開支緊縮影響,強調未來應當要有獨立的財政預算來處理巴士公司的財政援助,在價格調整、路線單價上亦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並要釐清巴士公司“飛單頭”、“插鐘”班次的計算方式。他更質疑政府至今未公佈巴士新合同的詳情,是“等到米已成炊才向公眾交代”。
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同樣質疑,“合同有冇需要咁高度機密?”巴士屬公用事業,政府須公開透明,加大公眾參與度,來屆政府應對此多下工夫。他又指,巴士環保化急不容緩,在無條件限制下全面採用電動車當然最理想,但本澳正正在環境上限制較多,因此建議可以電動車及天然氣車輛同時採用。
群力智庫副理事長陳家良認為,政府按巴士服務價值差額計算補貼巴士公司,包括巴士公司營運的公里數等,他認為應同時把“人頭補貼和巴士評鑑制度等作為計算補貼的考量。他同時呼籲增加包括接駁至其他口岸的“點對點”巴士線路,透過減少站點舒緩道路擠塞情況,而接駁至其他口岸未來則有助舒緩關閘口岸的壓力。

倡完善道路警示設施 2019年9月15日 | 濠江日報

倡完善道路警示設施  
【特訊】現代人離不開手機,經常有低頭族過馬路時,仍然邊走邊看手機,險象環生,馬路低頭族漸成交通治理新問題。為破解治理低頭族過馬路難題,溫州出台相關政策,今年元旦起對斑馬線上的低頭族開出罰單。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馬路低頭族問題值得探討,強調立法罰款應是最後的手段,更重要鼓勵及提醒行人的道路安全意識,認為可在宣傳教育工作及道路警示設施方面多做工作。
隨著智能手機成為日常必不可少的生活用具,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卻由於部分人的使用不夠科學、過度依賴,患上手機依賴症成為低頭族;近年經常有低頭族過馬路時,仍然邊走邊看手機,險象環生,漸成交通治理新問題。手機低頭族已成為交通意外的高危人士,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的增加。根據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數據,2009年至2016年間,行人死亡人數增加了46%,2017年有近6000名行人死於車禍。美國高速公路安全協會指出,導致行人死亡的因素之一是全國智能手機使用率的增長。
林宇滔表示,現時全世界都存在這個問題,需要面對及思考;世界大部分國家都不容許駕駛者在開車時使用手機,至於是否需要禁止行人過馬路看手機值得研究;無論駕駛者、行人及所有道路使用者,不僅要對自己的安全負責任,亦要避免因自己的大意疏忽導致交通意外發生;行人過馬路不注意,亦會引發交通意外及導致其他道路駕駛者受傷,若有科學數據反映宣傳教育無效的情況下,他不反對立法處罰行人過馬路看手機,但他強調立法罰款應是最後的手段,更重要的要鼓勵及提醒行人的道路安全意識,認為可在宣傳教育工作及道路警示設施方面多做工作。他稱,近期澳門政府擬禁止重型汽車駕駛員在駕駛時使用藍牙耳機接聽電話,認為有矯枉過正之嫌,希望當局要拿出具體數據及依據,否則擔憂措施會造成反效果。
林宇滔指出,本澳居民的道路安全意識較鄰近地區好,行人亂過馬路情況並不比鄰近地區多,但仍需要再加強宣傳教育,並建議參考外地守護低頭族安全的做法,研究在人多路面或路口設置警示標誌,提醒低頭族過馬路時注意車輛,如韓國在路口設置閃燈裝置和激光束,提醒低頭族抬頭看路,歐洲在道路上印有停止使用手機的符號標示等。
他表示,事實上,本澳的交通配套較落後,以斑馬線為例,近年雖然有改善,但仍不夠,如斑馬線塗料褪色、路口燈光不夠、落雨時斑馬線反光等問題仍存在,過往不少的交通意外個案,斑馬線及其他過路設施材質問題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他批評有關當局在斑馬線材料上至今未有統一清晰的指引標準,亦未對斑馬線附近路燈制定統一的燈光要求。
他稱,雖然本澳道路都有街燈,但部分街道因廣告牌或綠化樹遮擋,導致燈光較暗,尤其在夜間落雨視野不良的情況下,行車容易發生嚴重意外,認為有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照明標準及要求,尤其是過路設施,包括在斑馬線上設置反光標識及主動式燈光等,確保所有過路設施有足夠的照明,對警示司機有好的效果,保障行人及道路駕駛者的安全。

天眼加人臉識別解說混亂矛盾 個資辦僅批警方事後辨識輔助 2019年9月16日 | 訊報

天眼加人臉識別解說混亂矛盾
個資辦僅批警方事後辨識輔助
內地城市監控鏡頭已超過一億支,且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廣泛,也令內地人臉識別技術一直領先全球,人工智能的人臉識別準確率早在二零一四年已超越人類的97.5%。不僅在預防和打擊犯罪方面成效顯著,亦有效改善交通管理、應急指揮、防災預警和市政設施搶修等工作效率,故得到一定的社會需求和支持。
內地人臉識別準繩勝人眼
然而,最近開始有城市將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在公共秩序管理,如監控拍到有人違規過馬路,人臉識別技術會自動找出其身份開出罰單,甚至在現場展示其個人資料,以及在其社會信用系統扣分,儘管其效用不容置疑,但以澳門個資法的標準,有關做法明顯屬於過度收集和濫用個人資料。
必須指出,內地和澳門的治安環境不同,加上本澳一直執行以歐盟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為基礎框架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故社會對保安當局擬在天眼系統加入人臉及車牌識別技術,自然會有不少憂慮和質疑,筆者也因此收到不少意見,認為此舉侵犯個人私隱!
當局稱個別鏡頭加裝試驗
按照保安當局的說法:“天眼”系統增加人面識別和車牌識別是為了提高打擊犯罪的執法效率;因現時警員是使用人手逐段和逐格翻看監控錄像找出可疑人士和車輛,需時較長,故會先在本澳首三階段已投入使用的 “天眼”中(主要道路及交通樞紐;旅遊景點、重要設施、以及各區的治安黑點等),選取各 50支符合要求的鏡頭加入人臉和車牌識別,並會在明年首季測試檢視效果;若成效理想,會於第四階段 (僻靜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天眼”中各再選取 50支加裝。
當局強調:明白會有市民擔憂增人臉識別涉及個人資料問題,“天眼”鏡頭面向的角度和範圍均需向個資辦報備,會在符合現行法律並取得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同意後,才選取部分鏡頭作人面識別及車牌識別。
但筆者必須指出,當局的陳述不單未能清楚解釋系統的實際運作原理,甚至存在邏輯矛盾。因當局若想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取代目前人手逐段和逐格翻看監控錄像找出可疑人士和車輛,提升偵查案件的效率,理論上該技術應安裝在有權調用及儲存天眼錄像資料的伺服器。
實際可辨識全部天眼影像
若當局只在個別天眼鏡頭加裝人臉及車牌識別,一方面未必能夠有效找出可疑人士或車輛,故合理的推測,當局是指安裝了人臉及車牌識別的天眼鏡頭會直接對其攝得的影像進行識別,並生成涉及個人資料的記錄及作儲存,此做法與之前提及內地人臉識別違規過馬路市民相類似,明顯有過度收集個人資料之嫌。
為此,個資辦日前發出新聞稿解釋,保安當局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主要是作三個輔助警方工作的功能:一、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特定嫌疑人的位置及相應時間;二、在已攝錄影像中,在特定懷疑人物中,對嫌疑人身份進行識別或認證;三、在已攝錄影像中,分析可能有犯罪行為或預備犯罪行為特徵之嫌疑人,在事發後尋找出現頻率高之人物,提示警方分析其是否有俗稱“踩點”之預備犯罪行為等。
個資辦曾不同意方案已棄用
個資辦強調,上述輔助功能即使沒有人臉識別技術也可以人工方式進行,故實質僅屬提高工作效率、減省人力資源,並向操作人員發出提示,非代保安當局作出專業的判斷;加上需由操作人員輸入嫌疑人或其特徵進行比對,過程中需要無差別地分析已攝錄影像中出現的所有人的面容特徵,但僅會就符合配對要求的情況做出提示,對不符合配對要求的個人之面容特徵等資料,會即時刪除或在完成工作後刪除。
個資辦更透露,曾否決了一些方案或方案內的部份內容,並對一些方案內容表達了保留意見或修改意見。在這個過程中,保安當局一直保持尊重、合作與務實之態度,基本上按個資辦之意見和建議推進工作。對於個資辦曾反對之方案,甚至是有保留之方案,均已經放棄採用。
筆者認為,個資辦的回應意味天眼系統中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並非如內地天眼系統將攝得的影像作主動識別,表面不屬過度收集個人資料;但也意味著,全澳天眼鏡頭攝得的影像都可能因罪案偵查需要,事後被用作人臉及車牌識別,故也非保安當局所指,人臉及車牌識別僅加裝在個別天眼鏡頭。
保安當局解釋與事實不符
個資辦的回應更變相證實保安當局“在個別天眼鏡頭加裝人臉及車牌識別技術”的陳述與事實不符,這到底是無心之失?還是有意誤導公眾?交由公眾自行判斷,但重要技術的解說不清,肯定令公眾對有關技術應用的信心大打折扣!
此外,筆者亦已去信個資辦要求向公眾解釋清楚以下幾點疑問:《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未見有任何條文,明確容許保安當局能夠在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個資辦須清晰向眾交待基於甚麼法律條文及見解,容許保安當局在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法律對此技術應用有否明確和具體的限制?
此外,個資辦按慣例會在網站公佈不同部門、機構就個人資料使用問題之意見書、許可等,但至今仍未見公佈天眼系統加裝人臉識別技術的意見書,實有打破慣例之嫌!筆者認為,個資辦應公開就天眼系統中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詳細意見書及指引,讓公眾知悉具體內容及作監督。
提升查案效率也降濫用門檻
不容否認,在天眼系統中加人臉識別技術後,雖可提升保安當局偵查和預防罪案的效率,但同樣大大降低濫用天眼資料侵犯個人私隱的違法門檻,保安當局有否制訂更嚴謹的監督機制?
根據個資辦第 0005/P/2012/GPDP 號意見書,雖有要求天眼系統的任何操作,均要留有不可篡改的系統使用紀錄,以便具權限監察機構能夠事後翻查相關使用記錄,確保天眼系統使用合法、合規和不被濫用。
但必須指出,法律上雖有違法罰則,但卻沒有明確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天眼系統的使用紀錄進行恆常檢查及突擊抽查,確保天眼系統不被濫用,不單難以讓公眾對天眼系統使用的監督建立信心;反過來,保安當局也難以證明自己在使用天眼系統上沒有違規。
社會信用系統明顯違反個資法
故此,筆者一直倡議,為使公共安全和個人私隱保護中取得更合適的平衡,本澳應設立類似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第三方專員監督機制,確保本澳在截取通訊、監察事務(跟?)、天眼資料及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均受到獨立第三方機制的恆常有效監督,每年通過年報公佈有關統計數字,違規情況之處理及就相關守則的持續完善提出建議等,並對相關的使用規範和守則作持續的完善,以便在公共安全和個人私隱保護之間取得平衡點 ,以加強公眾對有關制度的信心。
天眼系統加上人臉識別技術是內地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建設”,近期特區政府一再強調不會在本澳執行內地的“社會信用系統”,但社會似乎仍有不少憂慮,筆者必須指出,只要本澳以歐盟GDPR為基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仍然生效,社會信用系統是否可能在澳門實施,這方面大家不用過份擔心!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林宇滔倡第三方監督機制 2019年9月16日 | 澳門日報

林宇滔倡第三方監督機制
【本報消息】警方擬在街設的錄像監視系統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以維持治安。傳新澳門協理事長林宇滔認為,警方尚說不清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方式,亦可能帶來被濫用的風險,需要監管應對,主張設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制。
人臉識別技術的實用性毋庸置疑,但從資料被蒐集到應用過程存在隱患,尤其牽涉個人私隱、自由等,在全球引發不少爭議。澳門保安當局曾指,會在符合現行法律及取得個資辦同意後,“選取部分鏡頭加入人臉識別及車牌識別”。
現行法律容許刑事或輕微違反案使用車牌識別技術(《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條),但人臉識別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
個資辦日前的新聞稿提到,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主要起輔助警方工作的功能,包括在已有某人資料的情況下,可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此人的位置。這些應用亦需由操作人員輸入比較確定的嫌疑人或嫌疑人特徵,選定為分析目標的已攝錄影像。
林宇滔指出,如是在個別鏡頭加裝人臉及車牌識別,極可能意味鏡頭會對其錄影影像直接進行人臉識別,並生成個人資料及用作儲存,有過度收集個資之嫌。按照個資辦的說法,則為事後收集個資,理論上為將技術安裝在有權調用及儲存天眼錄像資料的伺服器,而非加裝在部分天眼鏡頭,即所有天眼鏡頭的資料都可能會被用作人臉識別。
越是神通越要監督
他批評保安當局的說法語焉不詳,未能清楚解釋系統的實際運作原理,令公眾誤解,“唔係五十支、一百支鏡頭問題,而係全部”。個資辦亦未有清楚說明法律上是否容許使用人臉別技術,“係根據邊一條呢?”
使用識別人樣技術,確可提高打擊犯罪的執法效率,警方不用人手逐段和逐格翻看監控錄像找出可疑人士和車輛,然而伴隨的是被濫用的風險,“將來有咗呢種技術幫助下,操作更加方便、用更少人手,更加凸顯監督機制、防止被濫用的機制的需要”。
個資辦於一二年發出關於“天眼”系統應遵守基本原則的意見書。即將使用新技術,卻未見相關意見書,缺乏公開的清晰標準。之後的監督,他主張設立類似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第三方監督機制,確保包括本澳在截取通訊、監察事務及天眼資料的使用,均受到第三方的恆常有效監督,並對相關的使用規範和守則作持續的完善工作,令公共安全和個人資料保護有最佳平衡。
監控鏡頭越來越多,他還擔憂一旦引入智能系統,便容易掌握個人行蹤,“你要做呢件事(引入人臉識別),就要令公眾有信心。應該要做好監督機制,去監督自己,唔係自己同自己講監督”。

2019年9月9日星期一

中央招聘官僚思維根深蒂固 林宇滔促特首認真追究責任落實問責制 2019年9月8日 | 市民日報

中央招聘官僚思維根深蒂固 
林宇滔促特首認真追究責任落實問責制   
【本報訊】審計報告揭發「統一管理開考」出現眾多問題,然而相關官員卻「死撐」,強調中央招聘在其他國家行之有效。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中央招聘制度問題是一面鏡,官員聽之任之,官僚思維和體系的根深蒂固的態度更解釋了為何一直以來特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進度不理想、高官問責一直未能形成,他促請特首必須認真追究責任,落實問責制。中央招聘制度非一文不值,一些複雜性較低的工種通過中央開考的一次性考試方式聘用並無不妥,但一些專業要求較高的職程,則應定期開考綜合試,連同各部門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試,也應使用公職局統籌的固定場地及監考人員等,以節省資源時間和提升效率。
林宇滔表示,自政府推行中央招聘後,他收到不少投考人及政府新門人員投訴和存在諸多疑問,為此,他曾於去年5月就此去信要求審計署按職能,對「2011年招聘制度」和現行的「2016年招聘制度」 作適時和全面的衡工量值式審計,讓社會了解「公務員統一招聘制度」招聘公務人員的成本效益,供社會客觀詳細的數據和資訊,以便對有關招聘制度的改善作出客觀全面的討論,確保公帑的合理運用,同時令公務人員的招聘制度更公平和更具效率。
他續表示,正如審計報告批評,公職局在2011年推出中央開考,但報告批評,公職局為提出「2011招聘制度」前,已明確指出「1989招聘制度」兩個開考形式各自存在的問題,但公職局對過去教訓竟視而不見,甚至將原有問題「發揚光大」,令人員錯配問題較過去更嚴重,加上沒有針對性措施簡化程序、提升效率,「2016年招聘制度」則繼續重蹈原制度招聘時間冗長的覆轍,甚至令原制度問題更嚴重。
林宇滔說,報告提到,公職局在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容許報考人「一鍵全選」,令大部分考生都全選所有部門考試,其實問題關鍵是當局只是將投考人學歷資料「圖片化」,並未有電子化分類報考人學歷資料,更妄論透過電腦篩選投考人學歷資料,「假電子化」令用人部門需要花大量人手和時間打印、逐一篩選考生學歷是否符合要求,故而最後更發現有逾半考生根本不合資格的情況,大大浪費部門資源。
他批評,由2007年當局向各政府部門諮詢公務人員招聘制度的意見、再到「2011年招聘制度」推出,社會各界、乃至政府部門都早已對制度運作低效提出眾多意見,惟當局聽之任之,他質疑:「點解成個特區政府體系容忍到呢個錯誤咁多年,而且愈改愈錯?」中央招聘制度問題是一面鏡,從中折射本澳官僚思維和體系的根深蒂固,更解釋了為何一直以來特區政府推行電子政務進度不理想、高官問責一直未能形成。皆因公職局是負責推動本澳電子政務發展的政府部門,而其監管上級,行政法務司司長則是負責研究和制訂高官問責制度的官員,他們的不聽意見、對問題視而不見的態度已說明一切。
中央招聘適合簡單工種
林宇滔認為今次事件,不單公職局,其監管上級,乃至特首都要全面反思整個制度改革,如何才能有效落實。同時促請政府必須認真追究責任,落實問責制。
至於針對審計報告,公職局日前表示正積極研究研究限制面試人數,以及壓縮報考期及補交文件的期限、推行合作考試和改進開考資訊系統等,加快招聘時間。林宇滔認為,限制面試人數並非關鍵,加上筆試分數差距不大,限制面試人數甚至有影響報考人權力之嫌。
他認為,中央招聘制度非一文不值,針對一些複雜性較低的工種,如雜項人員、助理技術員及行政文員等,通過中央開考的一次性考試方式聘用並無不妥,只要當局認真善用整合資源、減省不必要程序,以及和用人部門認真坦誠溝通和提供協助,落實恆常的考試機制,理應可提升招聘效率。
然而,對於一些專業要求較高的職程,如高級技術員及技術輔導員等,他建議相關的綜合考試應該定期開考,連同各部門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試,也應使用公職局統籌的固定場地及監考人員等,相信可大大節省資源時間和提升效率。而針對社會批評不少部門任人唯親的質疑,他建議政府大可化繁為簡,只要引入適當的第三方監察機制和上訴機制,以確保所有開考的典試委員會客觀公平考核投考人和評分,就可有效回應社會對任人唯親的質疑,而不需在原有機制上不斷架床疊屋,去實現所謂公平公正公開的目標。
他又提到,人員規劃很重要,事實上,現時每個部門都有其編制,但「無人重視,部門亂咁嚟,實位未滿,就不停咁請好多編制外合同(人員),就好似某啲部門編制只有200幾人,但用編制外合同人員數目就增加到1200人咁多!」這樣除了令部門架構膨脹,亦形成了不同的人員聘用制度,產生人員不公,影響士氣。未來政府應認真檢討各部門組織編制,並對各部門人力資源和人力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以做日後更好地對政府人員需求作規劃,為實現人員平調提供參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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