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星期四

傳新協抨運建辦評標犯錯 料政府賠款了事不影響輕軌車廠工期及通車 2018年7月26日|澳門日報

傳新協抨運建辦評標犯錯 

料政府賠款了事不影響輕軌車廠工期及通車   

輕軌車廠工程被終院裁決要重新計算投標書分數,會否影響一九年通車以至政府如何“拆彈”,引起社會關注。傳新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批評,運建辦評標過程犯“低級錯誤”,負責把關的上層亦難辭其咎。認車廠工程接近尾聲,政府或選擇賠錢了事,相信不會影響工期及通車時間。
施工經驗用錯數據

林宇滔表示,根據運建辦官網進度表,車廠工程已近乎完工,只差驗收程序,相信不會因為裁決而拖延工期或通車時間。至於車廠重新評標後的“中標者”,或可憑終院裁決向政府民事索償,追究損失,相信“這是用錢能解決的問題”。

是次車廠官非,源於政府計錯兩條數。
一、施工經驗。公司可遞交最多五項工程,凡超過一億元的澳門工程得兩分,最高十分。“詢價方案”並規定,倘是合營公司,則按合營比例乘以相關得分。

案中主角之一的“中國路橋”提交兩項工程分別為一億三千多萬元及近五億元,其在合營體中所佔比例為七成。終院認為,按規定兩項工程應該各為兩分,並乘以七成合營比例,即各得一點四分。可是,政府卻直接按總造價乘以七成,分別得出約九千萬元及三億元,故評分各為零分(低於一億元)和兩分。

二、施工人員經驗。政府認為“中國路橋”的施工人員非在澳門任職,故沒有相應分數。但終院指出,評分標準僅要求“在公司工作超過十五年”,並沒有限制其工作地區,“中國路橋”人員已在內地工作逾十五年,理應獲相應分數。

明確澳工作免爭拗
林宇滔批評,運建辦評標委員會犯“低級錯誤”,明明詢價方案已列明,按得分乘以合營比例,但政府卻錯用工程總造價。倘用政府計法,根本無法顯示該公司在合營體中的重要性。人員經驗的計分爭議,源於政府標書無寫清楚,倘在標書明確為澳門工作經驗,則可平息爭拗。

制訂統一評標指引
凡涉及巨額工程的款項,一般均由特首直接批給。換言之,車廠的評標分數由評標委員會至特首之間,應經過層層把關。林宇滔質疑為何多個部門齊齊“睇漏眼”?評標的監督及上訴機制形同虛設,“在工程正式判標前,工程公司可提出聲明異議,為何人哋上訴都不理會和及時糾正,直至最終要鬧上法院?”險些釀出更大危機。


他促請政府反思當中存在的問題,汲取教訓,制訂統一的評標指引,方便部門遵循。此前已有多次合同或評標出問題,期望政府製作個案小冊子,讓評標者能引以為鑑。並需有人為是次評標錯誤擔責。



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

政府基金無王管須大改革 建公開透明監督制度 始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2018年7月24日|市民日報

政府基金無王管須大改革 建公開透明監督制度 

始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本報訊】經過8年時間,法院日前公布非凡航空破產案已歸檔,政府逾2億元貸款追討無望,而作為事件中借款擔保人的公司註冊資本只有1萬元,卻可以成功擔保非凡借款2億元,令社會嘩然。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直言事件疑點重重,包括政府為何批出2億巨額借貸、作為擔保人的鷹揚有否變賣過資產,以及政府為何「放生」鷹揚等,政府均需向公眾交代清楚。

他又認為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現時由政府成立的多個基金猶如小金庫,但運作無王管,操作非常不合邏輯,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監督,他促請政府將這些基金大改革,建立公開透明監督制度在眉睫。

2008年特區政府透過工商發展基金共向非凡航空貸款逾2億元,以澳門為基地的航空公司運作,而當時的非凡航空主席是顏延齡。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曾指出,政府貸款非凡航空具有抵押,保證公帑安全,未來會視乎非凡的發展,考慮是否需要再支援。當時他又說,本澳作為旅遊城市,航空網路的穩定性非常重要,保證客源不受影響。但非凡卻在2010年3月26日起爆出停運消息,多天後更宣布破產。

註冊資本1萬卻擔保2億貸款
當年政府工商發展基金向非凡航空貸款逾2億元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對於工商發展基金批出貸款的操作,社會早有疑問,翻查工商發展基金由2015年開始公布批出資助資料,大部分批出的款項只有由10幾萬到100多萬元。當年政府聲稱因為金融海嘯,銀行貸款困難,所以特區政府才向非凡貸款,而當貸款擔保人的是鷹揚航空控股,日前法院披露發現該香港公司的註冊資本只有1萬元,卻可以為非凡擔保借貸2億元,林宇滔說,政府必須向公眾講清楚,如何審批非凡的借貸,以及為何會批出2億元貸款的結果;鷹揚航空控股最開始的公司資產是多少,中途有否變賣資產以規避特區政府追數?以及交代當中誰人要負上責任?

他指,另一個大問題是非凡「出事」後,特區政府有否有效追討欠款?日前初級法院新聞稿暗批政府一開始有時間去追討鷹揚責任,但當局並沒有查封和追究借貸擔保人鷹揚航空控股資產和責任,法院指「特區工商基金其實早於2010年在本澳提起有關執行案之同時即應抓緊時間到香港特區透過司法途徑向被執行人追究有關之承兌保證責任,而現時是否已過了有關追訴期則不得而知。」林宇滔說現在變相政府有「放生」鷹揚之嫌。

查清事件改善制度勿不了了之
翻查資料,2010年4月政府公布危機辦動用旅遊基金約300萬澳門元,危機辦共協助460名受影響乘客安排回航機位,以及協助363名滯留外地的澳門人返澳,當中包括機票、食宿、海陸交通等費用。而在2011年3月15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間,社會保障基金先後4次向破產人的部分員工墊支,金額合共153萬元,林宇滔說,非凡欠政府一定超過2億元。他認為,由於事件疑點重重,立法會的跟進事務委員會一定要就事件要求政府公開交代,甚至立法會應運用權力,透過辯論和聽證釋除社會疑問,同時追究事件中有沒有人需要被問責,儘管相關官員已不在位,但事件仍要查清楚,才可以改善制度,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不能不了了之。

小金庫自訂規章審批隨意性
大林宇滔又指出:工商發展基金批予非凡2億事件相信只是冰山一角,現時特區政府在不同範疇、不同部門都設有不同的發展基金,有澳門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科技發展基金、工商發展基金、郵電基金、環保節能基金,近年亦成立不少政府全資公司。這些基金和全資公司財政充裕,每年得到政府大量批款,猶如小金庫。惟每個基金規章制度都自訂,資助申請審批隨意性太大,缺乏監管,無王管。例如:單是工商發展基金2018年第一季對私人和私人機機構給予財政資助名單中,竟然發現工商發展基金向政府全資的澳中致遠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批出1263萬元資助,以籌辦青年創業孵化中心2018年營運經費。他質疑,為何政府全資公司還要向政府工商發展基金申請資助去支付營運經費?反映這些基金和政府全資公司的操作非常不合邏輯,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監督。


他認為,政府是時候將這些基金大改革,建立公開透明監督制度逼在眉睫,只有提升基金審批資助透明度和讓公眾監督,才能讓公帑用得其所。同時應就每個基金訂定批出資助金額上限,而批出資助達到一定數額時,更應主動提交立法會作交代,以及定期公布過去審批個案的擇要資料,讓立法會和社會監督。

2018年7月21日星期六

鏡湖要求考政府工員工先辭職非新鮮事 2018年7月20日|訊報

鏡湖要求考政府工員工先辭職非新鮮事   

上周,筆者收到幾位鏡湖護士的投訴,表示原本報考了山頂醫院月底舉行的政府護士開考,但近日收到上司通知,如果要考山頂,就要先辭職。已報考的同事們在這種要脅及恐嚇之下,人心惶惶,不敢考試,他們並附上鏡湖員工群組的信息。

出稿澄清證實有勸辭職 
按照過去處理投訴的慣例,筆者翌日早上先發訊息給鏡湖醫院負責人,傳達了護士反映的情況和我們的意見,希望他們能夠了解事件和作出澄清,上述情況實為誤會,非院方原意,令員工安心,也避免影響院方聲譽;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回覆!

  一直到翌日晚上,院方發出新聞稿,「澄清」指:從沒正式發文要求院方護理人員必須先辭職,才能報名參與政府機構考試,但基於擔心員工因考試令工作專注度下降影響病人安全,以及為做好醫務人員後續招聘,故勸喻報考同事盡早辭職。新聞稿變相承認了有向護士施壓!要知道,報考不等同獲聘,勸喻報考山頂同事盡早辭職,對員工來說根本就是赤裸裸施壓不能去考試!

  礙於本澳一直缺乏醫護人員的培訓規劃,我們理解本澳醫護人手短缺,院方面對政府招聘,勸說挽留人手實無可厚非,但若「勸喻」參與考試的護士盡早辭職,做法實有違《勞工法》精神,更影響了護士的擇業自由。

員工指其他工種早有先例  
事件曝光後,筆者收到更多來自鏡湖醫院其他範疇醫護人員的反映,被院方勸諭「欲考政府工,必須先辭職」的做法早已有之,涉及的工種亦包含藥劑、化驗、物理治療及醫生等,都有「被辭職」的實際個案,過去或因受影響人數不多或員工沒有向外求助而不了了之。

 筆者在此必須強調和提醒所有打工仔,《勞工法》保障任何僱員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不需要、亦不應接受「被辭職」,企業若要解僱沒有犯錯的員工,只能按照《勞工法》不以合理理由解僱的規定,依法律按年資及薪酬作出解僱補償。因為《勞工法》明確規定,僱主若要以合理理由解僱僱員(即不須支付任何補償性賠償),只能引用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十個合理理由,且必須在得悉事實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僱員。若僱主不遵守,包括如今次若院方強制參與考試的護士辭職又不作解僱補償,僱員有權收取雙倍解僱賠償。

無理解僱經財司須撤外僱額  
有意見亦擔心,若護士堅持不「被辭職」,院方亦有權按法例作補償無理解僱到山頂考試的護士,最多賠錢了事。但筆者必須強調,政府一直強調本地人優先就業的原則;根據官方資料,鏡湖慈善會去年底聘用外僱人員七百七十四名,佔員工總數四成,當中亦有聘用外僱護士,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若院方日後以無理解僱方式解僱任何一位本地護士,意味著院方有足夠的人力資源,政府必須取消院方所有的護士外僱名額,過去政府亦對博企和有違規的企業有同樣操作。

  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日前就今次事件回應傳媒表示,政府公開招考醫護人員或其他公務員,有一套受法律規範的招考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和透明,任何投考公職的市民,其權益也依法受到保護和保障。

社文司須限受助機構勸辭職
  然而,即使員工不「被辭職」,僱主亦可以在工作上作出刁難,變相迫使員工自行辭職,法律上根本難以保障。筆者必須承認,員工在這種情況下永遠處在劣勢,然而,院方的管理機構作為本澳最大的慈善團體之一,這種做法在情、在理都說不過去,亦有違社會的期望!
  此外,鏡湖醫院作為一家每年接受政府大額資助的醫療機構,政府確有權針對其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明確的指引規範,特別明確院方不能施壓要求報考政府職位的員工需要先辭職等違反法律精神的做法!筆者亦已就此去信譚俊榮司長,要求關注今次事件,並應制訂明確指引,禁止所有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違法要求員工先辭職才能報考政府工的情況再出現,亦期望司長應就政府公營和資助醫療機構人員的薪酬差距,以及醫護人員的人才培訓規劃作出有效跟進和應對,保障醫護人員隊伍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有醫護人員亦投訴,政府由二0一二年開始,資助鏡湖醫院二千萬作為薪酬津貼,但及後有關津貼多少、如何分配等缺乏透明度,同樣影響員工士氣。

員工質疑院方外僱移民審批  
另外,筆者亦收到醫護人員投訴,近年院方引入不少外僱醫護人員,部分甚至以技術移民的方式引入,但院方近年對新入職員工的非薪酬福利待遇卻不斷削減,質疑政府在審批時如何保障本地人員?為此,筆者亦已去信經濟財政司梁維特司長,要求當局密切關注事件,萬一院方之後真的因有護士參與山頂公開招考而被不合理刁難、甚至無理解僱的情況,當局必須堅持本地人優先就業的原則和按照慣常操作,取消院方所有護士的外僱額,亦要求當局交待近年審批醫院外僱和技術移民的數據和理據。

  公務員薪酬待遇及穩定性無疑較一般私人企業和社福團體為高,但有護士亦坦言,山頂護士工時雖然較短,但需要經常加班及負責的病房庶務較鏡湖更多,故若鏡湖真的能改善非薪酬待遇福利、更人性化的管理和更好的職涯前景等,員工即使考到政府職位也不一定會離開。

放下成見改善管理留住人心 
 有大企業負責人看到新聞後即時私下聯絡筆者,認為院方的做法實在太差勁不智:「有邊間企業人資不被政府工拉扯?企業要留人,即使薪酬比不上政府,也應該從福利待遇和尊重員工等方法留住員工,今次做法就算留得到人,也留不住員工的心!」  必須強調,員工反映的問題,僅屬一面之辭,或者未必是事實的全部,為了能夠坦誠溝通和商討後續解決方案,筆者日前再正式去信約見院方,但執筆之時院方來電正式婉拒見面。冰封三尺絕非一日之寒,今次事件僅僅是一個觸發點和將事件曝光,作為本澳最大的私營醫療機構,筆者更期望各方能夠?開成見,面對問題、思考和落實解決問題的措施。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18年7月18日星期三

馮官未必有理據推翻判決 林宇滔:批給期不能超25年 2018年7月18日|力報

馮官未必有理據推翻判決 林宇滔:批給期不能超25年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法官馮文莊視25年的土地批給期的失效為懲罰性失效,是可歸責的,即認為若政府有過錯,土地批給期應延遲,而該案合議庭的其他法官則視土地批給期的失效為過期失效,無可歸責。

林宇滔認為,兩者的差異在於各自的司法見解,但不見馮官有足夠的理據推翻土地批給期失效的判決;他解釋,《土地法》中確實有兩種時效,包括為時二至六年的土地利用期,這可歸責,即若政府在土地利用期期間有責任,可以延長利用期,而土地批給期則相反。他認同馮官將發展商在25年土地批給期中的最後五年、由遞交地段建築計劃開始為可歸責的土地利用期,但土地批給期從來不能超越25年的大限。


對於馮官在判決聲明中指出行政當局在過程中有錯,林宇滔認為,每件土地案也不能說行政當局100%沒過錯,但在土地批給期期間承批人有權以法律迫使政府履行職責,只是承批人沒有,無疑存在僥倖心態;若承批人早於十多年前已要求政府行使程序,不會發展到後來情況。他強調,承批人一早有心發展土地,25年絕對是一個充足的時間進行各種的司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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