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學校曾與家長溝通 求助環局莫奈何 林宇滔:全面公佈石棉採樣 2018年1月31日|澳門日報

學校曾與家長溝通 求助環局莫奈何 林宇滔:全面公佈石棉採樣   

【本報消息】被列為一級致癌物的石棉飛絮事件困擾家長,儘管環保局稱前(廿九)日在學校採集的空氣樣本“冇問題”,但拆卸工程數日前已完成,檢測結果未能反映全部事實。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呼籲公開所有環境樣本數據,包括接續對學校、院舍等石棉纖維有機會曾停留過的地方採樣檢測。並促當局追究責任作出處罰,採取措施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有三名子女就讀聖公會中學的梁姓家長致電本報表示,當有關地段本月十九日展開非法拆卸工程時,校方已即時前往瞭解;隨後在廿二日向家長發出電郵通報拆卸工程情況,並與學生家長會溝通。該家長指出,據悉當時校方已即時向環保局求助,但獲對方告知無法進行是否含有石棉的空氣監測。

促依法追究責任校方有感事態嚴重,便透過不同途徑,包括與家長會溝通,接觸到一家公司可做有關檢測,但須至三月方有結果。校方認為時間較長,最終成功聘請一香港公司於前日來澳作檢測。但事件前日曝光後,當局即“迅速”跟進,校方唯有暫時擱置聘請私人公司檢測。同時,該家長冀當局徹查事件,依法追究有關地段拆卸工程負責人責任。

林宇滔指出,環保局前日採集的空氣樣本達標,反映即時風險不存在,但並不代表之前的環境未受汙染,不能釋除家長疑惑。當局於廿六日下午,在拆卸完成前曾到現場取物料樣本,樣本中“是否含石棉”成後續所有環境評估和監測工作的關鍵,“如果冇石棉,咁所有擔憂都係多餘。”惟當局未公佈測試結果,但初步估計答案是肯定,否則不會採取停課、採空氣樣本等措施。

客觀環境可分析“家長所關心,係石棉纖維有冇吹到學校。”他坦言,現時已很難將拆卸期間的風向、風速等還原;但現有客觀環境仍可佐證有否被石棉纖維影響。例如在學校對開地盤一側採集粉塵樣本,以及同樣毗鄰的明愛院舍,其空調系統的隔塵網、空調淨化機的濾網等,專業人員可根據現場證供,在石棉纖維可能停留或沉積的地方採樣,分析環境被汙染的可能性。當局更應將所有資料開誠布公,以還居民安心。他提醒,石棉雖是一級致癌物,但通常要經過長時間、高濃度接觸才會沉積在人體內。

至於處罰問題,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若工程在無施工准照下開工,可科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就環保方面的罰則,林宇滔直言,儘管《環境綱要法》沒有細則及罰則,必須完善。但現行的《公共地方總規章》對違法排放有害物質處罰二千至一萬。《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汙染罪”亦有處罰規定,即使作出的行為未造成危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過往執罰好少,今次係咪應該依法判罰?將資料交畀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抄港法例欠專業政府新聞稿稱,將責成地段負責人按環保局《拆卸工程汙染控制指引》(包括“處理、運送及處置石棉廢物的工作守則”)等跟進。惟上網查閱,該守則原來是香港環境保護署發出。林宇滔表示,澳門抄“香港版”指引屬正常,問題是“港版”對石棉收集者、處置設施都提出專業要求,“澳門得個指引有乜用?唔係專業人士操作,怎確保指引嚴格、有效執行?就算有心想做好,有乜能力符合到指引的具體要求?”這牽涉到專業認證制度、專業人士階梯培訓等澳門“死結”問題。

對於家長反映學校向環保局求助失敗,引起社會對化解學校周邊環境安全風險的關注,林宇滔認為,多次事件反映政府與學校、政府與家長之間溝通不足。要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重新檢討協調聯繫機制,避免問題惡化。


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

護視廊活建築締城區生命力 城區保護計劃欠具體操作 政府須保留城區特色氛圍 2018年1月30日|市民日報

護視廊活建築締城區生命力 城區保護計劃欠具體操作 政府須保留城區特色氛圍   

【本報訊】文化局在《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中,提出須保護11條重要景觀視廊,以及多條特色街道需要保護。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支持文本的基本方向,但當局未有交代不少具體操作如何落實,政府除要盡快向公眾解釋清楚如何保護好該11條景觀視廊外,亦要考慮有何辦法協助業權人活化歷史城區內的特色建築物,因歷史城區不是只保留門面,而是要令整個城區有生命力,保留原有的特色氛圍。

林宇滔表示,《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本應於2014年《文遺法》生效後推出,他認同現在文本提出的基本方向,並應該盡快落實。文本提出須保護11條重要景觀視廊,他坦言,澳門經歷過去幾年的高速發展,該11條景觀視廊已經是僅餘下的視廊,但文本陳述上未有提及如何具體保護,包括景觀視廊究竟有多高、多闊、視廊範圍內有何具體限制,故在具體操作上有疑問,希望政府盡快向公眾解釋清楚如何保護好該11條景觀視廊,「政府要講點樣操作,唔係就咁畫條箭嘴!」要有補償機制 勿只保留門面文本同時提出歷史城區內8個廣場和23條特色街道需要保護,林宇滔說同意有關方向,但他直言保護好8個廣場和23條特色街道,不等於保護好整個歷史城區的特色,政府要有整體計劃,確保整個歷史城區的氛圍,不比2005年申報世遺時差,文本對此亦未有詳細描述。

他進一步指出:文本對世遺緩衝區、風貌街區提出不少保護的要求,但若果建築物不屬文物,業主又沒有資源維修,將難以保護,不論是次《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以至正在執行的《文遺法》,都欠缺有效的補償機制。他舉例已列入須作特別保護及管理風貌街道的幻覺圍,當中不少建築物日久失修;而望德堂區不少舊樓,亦只有門面能保持較好的外觀,文化局只協助修葺外牆,卻沒有理會建築物內部已經非常破爛。林宇滔強調,歷史城區不是只保留門面,而是要令整個城區有生命力,保留原有的特色氛圍,政府要考慮有何辦法協助業權人活化建築物。

盡快評定文物 文化工務攜手林宇滔更提醒,文化局第二批,以至其餘的文物評定程序必須盡快推行,並要訂定清晰的時間表,否則文化局過去已進行文物普查的建築物,都會處在空窗期狀態,若歷史建築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對整個歷史城區的氛圍將有很大影響。


另外,他又指,《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能否有效落實,文化局與工務局之間的協調和具體程序是非常關鍵的,特別要確保所有涉及歷史城區內的興建、維修、批則等程序,都能符合《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要求,但文本同樣未見有詳細交代。



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

本澳空氣質量指數標準低、時段長、監測站「離地」2018年1月29日|訊報專欄

本澳空氣質量指數標準低、時段長、監測站「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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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二十二日,本澳天空籠罩一片灰濛濛,空氣質量明顯轉差,但氣象局事前未能及時預報空氣質量轉差,且當日的空氣質量指數竟仍屬「普通」程度,直至下午才向傳媒發新聞稿,指空氣質量屬於「不良」,並發出「不應該」戶外活動建議,空氣質量預報及監測的能力被廣泛批評。

澳門空氣污染主要分為本地和外來污染,本地主要來自車輛尾氣及電廠發電;外來污染則主要受常季風影響,秋冬季的外來污染一般較為嚴重,原因是本澳春、夏季主要吹偏南風,會將南海海上無污染的空氣吹到本澳,故本澳春、夏季的空氣質量一般較佳,能見度亦較高。然而,本澳秋、冬季主要吹偏北風,容易將內地帶有工業污染物的霧霾空氣吹到本澳,故本澳冬季空氣質素一般較差,能見度亦較低。

認真檢討預報失誤根據網上業餘氣象組織的分析,二十二日當日因為本澳南邊有高壓脊形成,等同一道無形的屏障,令原本從北方吹來的污染物不斷在本澳累積,令空氣質量迅速轉差。然而,當日本澳南部的高壓脊形成是否極為罕見?為何氣象局未能在事前預見有高壓脊出現可能令本澳空氣迅速轉差及早作出預報及提醒公眾?筆者認為當局必須認真檢討和向公眾交待改善措施。

筆者認為當局除要檢討當日預報失誤和作出改善外,更重要是全面檢討本澳整套已過時的空氣質量監測、預警和指標系統,包括要縮減指數代表的時段、收緊空氣質量標準,並參考香港做法,引入以巿民健康為本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系統,讓社會及時知悉空氣對健康的影響狀況,讓巿民能及時知悉空氣質素的變化情況,以及更人性化和量化空氣質量對巿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

澳門空氣質量標準是以PM10、PM2.5、二氧化硫(均為二十四小時平均),臭氧、一氧化碳(為八小時平均),二氧化氮(一小時平均)等六種污染物濃度,制訂各污染物的「副指數」,污染最高的「副指數」則為當日的空氣質量指數。

儘管上述標準在二0一二年七月曾作更新,加入PM2.5及收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標準,但仍遠低於世衛標準,例如澳門PM2.5的二十四小時平均濃度低於三十五微克╱立方米空氣質量已屬良好及「對健康沒有影響」,但根據世衛建議的二十四小時平均濃度AQG標準,PM2.5應低於二十五微克╱立方米才對健康無害,若以年平均濃度計,世衛認為PM2.5應低於十克╱立方米才不會影響健康!世衛研究指,PM2.5年平均濃度若達三十五微克╱立方米,即長期曝露在澳門仍被定義為「良好」的空氣質素之下,會增加大約百分之十五的死亡風險(見表一)!此外,香港的污染物統一用三小時移動平均濃度作標準,亦較澳門部分指標以二十四或八小時平均,可更緊密反映空氣質素的變化。

指數橫跨兩日易誤導筆者另一個認為要處理的,就是計算時段問題,按照澳門標準,本澳「當日」空氣質素,是計算昨日中午十二時至當日中午十二時期間的空氣污染物濃度。故此,二十二日被定義為「普通」的空氣質量,原因是根本未有計算當日中午十二時之後空氣污染嚴重的情況,即使包含了當日早上八時到十二時污染急速增加的時段,但也僅佔二十二日二十四小時空氣指數監測時段的六分之一(詳見圖一),故當日空氣質素被列為「普通」,其實是「合理」地反映時段橫跨兩日的不合理!另外,氣象局網站亦有空氣質量實時指數,但缺乏宣傳且位置隱蔽,即使實時指數轉差,但大部分澳門人均不知悉!

筆者建議,當局應參考香港,將本澳空氣質量指數分為早晚兩個時段,並提供未來十二及二十四小時的空氣質量預測,令指數更人性化和更代表性,讓巿民及早作出準備。同時,亦應加強實時指數的宣傳和發放渠道,例如將訊息當作恆常天氣訊息發佈內容,並加入氣象局網站及程式的首頁。

監測點「離地」無代表性此外,本澳現時六個空氣質量監測站的位置也確實值得商榷,例如所謂的「澳門路邊監測站」其實是縮進位於水坑尾附近的水井斜巷,與真正的「路邊」仍有一段距離;而且,中央公園、澳北電站(鴨涌河側)的空氣已經相比起其他住宅區要好,但氣象局卻將兩個地點列為「高密度住宅區」;「氹仔一般性監測站」則在大潭山,筆者認為都難以反映出本澳真正路邊、高密度住宅區或「一般」地區的空氣質量。筆者認為,監測站選址明顯「離地」,根本難以真實反映居民感受到的空氣質量,必須重新檢視其位置及適當增加!

另一方面,與香港等不少地區空氣質量標準均由環保部門制訂和監察不同,目前本澳的空氣質量指數屬氣象局負責,更偏重於數據記錄,並非以巿民健康為本去設計。鄰埠香港,早於二0一三年底推出以香港市民健康為本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取代沿用十八年的空氣污染指數,並參照世衞空氣質素指引及當地的入院風險,制定一至十及十+級、分為低、中、高、甚高和嚴重五個健康風險級別的標準體系,讓市民在計劃戶外活動時,可掌握充分資料以考慮是否需要採取預防措施,無論分級的細緻程度、還是與巿民健康的關係,都更勝本澳。

目前本澳氣象局及環保局「難得」地均由譚偉文擔任局長,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應不存困難,無論將來空氣質量指數的制訂和執行最終由哪個部門負責,筆者都期望當局能盡快為本澳制訂一個以巿民健康為本、具代表性,且可量化及適時作出預警的空氣質量標準體系!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18年1月28日星期日

船廠片區不動產評定昨首場公開諮詢 荔枝碗旁山體研納緩衝區 2018年1月28日|澳門日報

船廠片區不動產評定昨首場公開諮詢 荔枝碗旁山體研納緩衝區   

文化局昨日就《荔枝碗船廠片區不動產評定》完成第一場公開諮詢。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表示,未來會再研究和分析,考慮是否將荔枝碗馬路另一側的山體納入緩衝區內。

爛成咁又有何用?
首場諮詢昨日上午十時於文化中心舉行,梁惠敏、文化遺產廳代廳長黃一翔、研究及計劃處代處長蘇建明主持,逾六十人出席,發言踴躍。現場有包括荔枝碗村民聯誼會代表在內的不少公衆意見反映諮詢文本不夠具體,沒有提及評定為不動產後的修復保護措施以及初步活化方向,形容一般市民會產生“既然船廠爛成咁,留來有何用”的疑慮,希望規劃部門能同步提出不同活化方案選擇。

旅遊發展委員會委員簡萬寧相信,要保護、利用好荔枝碗,跨部門合作是關鍵,擔心部門之間“你有你用,我有我用”,又再出現去年文化局、工務局、海事局互相摩擦,醞釀“拆與不拆”的風波,所有諮詢意見“打水漂”。到場的議員蘇嘉豪亦憂慮工務部門做的規劃與荔枝碗文物評定工作一旦不諧調,將出現很大問題。

活化考慮三點價值梁惠敏等人稱,文物評定程序著重探討荔枝碗的歷史背景、價值是否完整、足夠,與工務部門統籌的規劃研究相互獨立,但文化、旅遊兩局也在規劃小組內。文化局之前就已收回的“一廠兩屋”考慮活化為造船展示、文創利用,現亦提出將片區的三點價值包括親水親山環境、造船工藝展示、村民生活脈絡和村落形態加入規劃內,要有空間體現造船工藝是主要的活化考慮之一,希望令整個片區從功能、動線上更有完整的考慮。她稱,是否可在文物評定的諮詢中同步提供規劃方案,要看相關部門情況是否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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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見促請政府要考慮保育與船廠多年共生發展的村落文化,包括林宇滔在內的多名居民冀望將船廠後的山體納入緩衝區範圍,否則改變山體可不諮詢文化局意見,對整體保育或帶來嚴重影響。

梁惠敏認同,荔枝碗的價值不單在船廠本身,由於造船業帶起來的荔枝碗村的生活脈絡亦應考慮,故此除將船廠和鄰近水體劃定為評定範圍,也將若干房屋和房屋前的道路放在緩衝區的界定中,未來會再研究和分析,考慮是否將山體納入緩衝區內。

環團冀保育紅樹林現場亦有環保團體代表冀望,將待評定的一萬九千平方米水體中的三千五百平方米紅樹林,以及還有一片不在範圍內的紅樹林一併考慮保育。梁惠敏稱,雖然紅樹林未必是船廠價值的關鍵元素,但不等於文化局不注重,認同應該加入為規劃範圍內,因其於水體是重要資源,不會因評定文物而摧毀紅樹林。


曾在荔枝碗經營船廠的談先生提醒,X-2旁邊還有一間X-1船廠,但在文物評定範圍圖例中沒有顯示。


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

傳新澳門就《網安法》諮詢提三點意見 2018年1月26日|市民日報

傳新澳門就《網安法》諮詢提三點意見   

特區政府正就《網絡安全法》公開諮詢,當局強調修法目標是確保關鍵基礎網絡設施應對攻擊和突發事故的能力,並會尊重個人隱私和適度立法。綜觀諮詢文本,《網安法》確會建立機制讓網安部門掌握所有基礎網絡的日常運作數據,也會有相應的網安規範要求,提升整體網絡安全水平,而社會最關心的網絡資訊監控和截取,文本也沒有提出要放寬。文本建議的電話實名制在不少地區已經推行,目的是減少偵查罪案時的難度,但這與內地網站帳戶需實名登記的網絡實名不同,也不是要在本澳推動網絡實名制。本會認同,整體而言確實符合適度立法的原則。


不過,因為「往績」的關係,社會確有不少意見質疑《網安法》會否讓保安部門擁有更多監控權力監控私人通訊?甚至以實名制收緊網上言論?客觀而言,由於當局從沒公布足夠資訊,社會對於當局包括監聽電話等具體操作有否嚴格依法進行早有很多疑問!甚至在政界及傳媒之中,「深信」自己被監聽的人士絕非少數!《網安法》提出對網絡安全作全面監控,實難免惹起個人通訊會否被不法截取的憂慮!


監聽監控應有獨立監督機制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1至113條及172條的規定。目前保安當局必須首先取得法官的批准,才可進行電話監聽,且只有可處以逾3年徒刑的犯罪;涉及販賣麻醉品;禁用武器、爆炸裝置或材料;走私;又或透過電話實施侮辱、恐嚇、脅迫或侵入私人生活等犯罪才可進行監聽取證,否則監聽行為屬違法,證據也無效。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2007年回覆議員質詢時亦明確承認,司法警察局依法設有電話監聽設備,強調只會在司法當局嚴格監督和電訊營運商的配合下進行電話監聽工作,也有依法將有關資料傳達予命令及許可行動的法官,並有嚴格指引規範專責人員。


然而,礙於當局從未公開目前監聽機制的實際操作,社會對其有否嚴格依法進行的質疑甚多!例如電信公司的配合是開放「後門」,還是逐一個案按照法官批准的時段作配合?保安當局使用系統監聽的所有活動日誌是否得到有效保存?有何機制確保相關日誌不被篡改?有何獨立第三方會審查相關日誌確保無任何人在未有法官批准下被監聽?另外,依法監聽的相關統計數據,包括每年向法院申請多少次的電話監聽?多少被同意和拒絕?


這些統計數據既不影響個別案件審理,亦有助公眾增加對當局監聽情況了解,當局沒有理由不公開!就算不公開,任何議員也可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d)項之規定,要求政府提供有關數據及資料,但至今有關資訊公眾仍一無所知,猜度自然沒完沒了。


監聽電話統計數據應公開另一個公眾關心是《網安法》立法後,當局在監控網絡安全的同時,會否截取通訊侵犯巿民私隱。目前法律僅容許法官在特定情況下批准電話監聽,法律上是不容許截取或監控網絡通訊,法官也無權批准任何網絡通訊的監控和截取。但諮詢文本卻指出,監察實體依法有必要時才蒐集資訊系統及網絡上的數據,該數據只是0與1的電腦代碼,除非得到司法機關批准,否則監察實體不會亦不可能介入任何網絡內容、解碼網絡內容或言論。首先,文本指得到司法機關批准可介入網絡內容或解碼,似乎與現有法律相牴觸。另外,當局在蒐集資訊系統及網絡數據包時,應是有一定特徵(包括DNS資訊)的數據包,不能簡單說只讀到0與1,但從網絡安全而言,監察數據包及其特徵確有需要。


到底《網安法》未來執行時,有何機制確保執法當局不會、也不能非法介入網絡內容或解碼?單憑當局自律當然不夠說服力!為此,政府若要恢復公眾的信心,必須針對現有電話監聽,以及在未來《網安法》的恆常監控,應該參考歐盟的機制,要求當局建立監控活動記錄日誌及確保相關日誌不能被篡改的機制,同時要有具公信力的獨立第三方審查和監督機制的運作情況,也要定期向公眾發布足夠的統計數據和監督情況,以實際和開誠布公的行動,爭取公眾的信任和減少猜疑,否則只靠政府強調自律和依法,根本難以取得公眾信任,也只會令《網安法》的討論失焦!


網安法執行不應影響新聞自由至於文本建議「視聽廣播經營者」有義務配合和《網安法》相關執行人員指派代表進入其設施及辦公地點,並提供職務範圍內所要求的資訊。有意見擔心,這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及傳媒工作的保密性。當然,目前沒有具體法律條文,但本澳法律所指的視聽廣播機構,僅應包括澳廣視電台電視台,及數間衛星電視牌照,且從《網安法》的角度,即使派員進入設施及要求提供的資訊,只屬確保視聽廣播運作正常,不應涉及任何新聞自由或來源之保密,且如報紙雜誌或其他網媒,更不能和絕不應屬此範圍。當局有責任澄清相門關條文避免誤解,傳媒更要明晰相關定義,確保新聞自由。


另外,就今次《網安法》公眾諮詢,本會不認同當局不接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意見的做法,且僅容許公眾以郵寄、直接遞交和電子表格提交意見的做法,亦違反了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附件5.5.5除透過書面、電話、傳真及電郵等方式外,還應採用其他不同形式的諮詢方法,包括第5.3所列的方式,廣泛收集公眾意見。」之規定。期望當局今後能糾正有關錯誤,保障公眾多渠道發表意見的權利!


就諮詢文本,本會有以下具體意見:一、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關鍵基礎設施和網絡安全的相關定義及網絡安全防護體系的適用對象:礙於目前相關基礎網絡安全只是依靠公共部門或機構自行維護及負責網絡保安,保障程度參差,對網絡安全及公眾資料保存的安全性十分參差,本會認同制訂《網安法》建立統一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及相應的規範,並設立相應的監管部門,有助提升本澳基礎網絡的整體安全性。
文本中對確保基礎網絡安全分成3個層次,最上層的網絡安全委員會更由特首出任主席,成員包括5位司長,其他層級還包括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以及各監察實體,3層架構最底層是多個獨立部門,當局有何舉措和機制有效協調廣受社會詬病的跨部門協作,將是《網安法》執行成敗的關鍵。


此外,《網安法》亦應針對所有關鍵基礎設施訂立個人資料保護的明晰指引,避免個人資料被私自存取或網絡入侵被盜取。不過,本會對關鍵設施的私人營運者定義有不同意見,例如,若以行政准照經營的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的食品批發、運輸業者等,其營運及系統安全對公眾影響相對較少,且經營者規模可能不大,其系統的安全標準難與涉及大量個人或敏感資料的大系統相比,更遑論要自行檢測評估網安,最終必令法律上執行困難,本會建議關鍵設施的私人營運者的對象應該收窄,集中資源確保重要基礎網絡設施的安全。


二、政府的監察實體──「網絡安全常設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各領域的監察實體的意見:文本將本澳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分成3個層次,最上層的網絡安全委員會更由特首出任主席,成員包括5位司長;第二層為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第三層則為各領域的監察實體。本會認為,防護體系架構上已基本覆蓋所有重要的基礎網絡設施。但重點是第三層的各個監察實體眾多,加上跨部門協作的成效長期為社會詬病,當局有何辦法令《網安法》得到有效執行,將是《網安法》成敗的關鍵。然而,文本並沒提出具體可行辦法,相反,更要求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自行制訂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且要自行評估及檢查網安工作是否到位等,相信屆時要落實執行並不容易,當局必須在《網安法》立法時充分考慮執行及監管機制,並必須考慮在有限資源下作出取捨,將監管資源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


三、對不遵守義務的行政處罰和紀律責任、生效日期的特別考慮及細則性規定的意見:本會對文本相關建議基本認同,但針對生效日期有保留,因為除「實名制」及「日誌保存」需要一定的過渡期外,其餘關鍵基礎網絡設施經營者,特別是系統規模較大的,同樣都需要合理時間落實和配合法律的要求,本會建議,《網安法》通過後應設立3個月到半年的過渡期。同時「實名制」亦應可選擇通過網上申請方式實施,減少對一般巿民及旅客的不便。


傳新澳門協會 理事長 林宇滔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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