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1日星期日

傳新倡公開標書加強監督︳2021-01-31 澳門日報

【本報消息】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公共採購招標金額大幅提升,卻無同步加強監督及公開透明的機制,必然會衍生更大問題。要求政府將所有公開招標標書放上網,讓公衆監督。

招標金額勁升

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修改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法案。現行法律規定,工程估計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元必須招標,法案建議調升為一千五百萬元;取得財貨及服務的估計金額超過七十五萬元必須招標,建議調升為四百五十萬元,勁升六倍。

林宇滔反對提升採購金額而無增加透明度的修法方向,亦不接受當局解釋因涉及複雜情況而分步修法。"採購法"一八年諮詢,修改是上屆政府任內承諾,社會亦一直有修法聲音。

採購金額應隨着社會發展提升,但要同步加強監督及公開透明的機制,清晰程序指引,確保提升金額不會引伸更多採購問題。政府過去不論採購、公共工程招標,都存在很多被社會質疑的操作。突然將招標金額提升六倍,必然衍生更大問題,"呢個方向係危險",亦難以獲得社會認同。

政府可以主動將所有招標資訊以及招標結果,系統性網上公開,"這些只要政府同意,毋須修法"。可惜,去年底其去信要求行政法務部門增加招標透明度,至今仍舊"零作為"。

政府應先行一步,至少第一步將所有公開招標的標書都放上網。公開招標標書,本身是法律的原意,現行"採購法"允許任何人得查閱標書,過去因無互聯網,索取標書要支付印刷費,政府卻將此做法"習非成是"。再者,旅遊基金、社工局等部門均已將電子版詳細標書上載至其網站,說明政府是選擇性去做,好應統一公開。

增透明防濫用

他強調,只要有一套電子化流程,放上網不涉及額外工序,現時財政局均要求部門提交財政帳目。只要系統化,願意公開,已大大增加對公共採購的事前事後監督,亦可避免公衆質疑,"單靠政府監督,都唔夠資訊透明,同對資訊最敏感的業界監督。"

"資訊透明係公衆監督和行政效率之間最好的平衡。只要資訊公開晒,相信所有人都會小心處理,唔會濫用呢啲機制。亦可將濫用的門檻大大提高。"他強調,資訊透明公開的同時,提高必須招標的金額,才是應遵循方向。



2021年1月30日星期六

關注網絡系統事故民眾講壇探討智慧政務︳2021-01-30 澳門日報

 【本報消息】由民眾建澳聯盟主辦、匯賢社承辦的"民眾講壇"昨日舉行,以"網絡系統事故頻發,智慧服務亟待優化"為題探討。

"民眾講壇"昨日上午十一時在民眾建澳聯盟轄下民眾頤菁中心舉行,澳門城市大學數據科學研究院課程主任劉文堅,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鄭仲輝,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理事、博維業務顧問部總監吳鴻祺,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李良汪出席。

劉文堅指出,"一戶通"出現事故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及帶出積極的信號。建議有關部門一方面可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網絡頻寬和網絡穩定性,同時關注軟體供應商的能力建設,提高軟體產品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政府亦應加強部門及各行業間的數據互聯互通,通過物聯網和雲計算技術,讓數位城市變成智慧城市。

林宇滔認為,近期所出現的網絡故障,體現當局對基礎設施缺乏監管與維護,建議各部門可汲取經驗,提升基礎設施。另外,現時"一戶通"仍處於預約及查詢等基本功能,若涉及需要證件、簽名或指紋等識別認證服務則無法辦理,居民若想辦事仍需來回現場處理。建議政府透過技術手段將認證服務融合至網絡服務,達到真正便民效果。

保障個資防黑客

鄭仲輝關注網絡安全問題,隨着智慧化、電子化的發展趨勢,未來有更多居民使用網絡辦事,若遇到黑客攻擊,當局是否有萬全的措施保障居民的個人資料及數據安全,確保不會被更改、丟失或洩漏?建議當局加強關鍵信息及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提升突發網絡事故的應對能力,確保政府及居民數據的安全性。

吳鴻祺表示,《電子政務法》在去年實施,多項公共服務相繼推出電子化及網上服務。但"一戶通"接連發生事故,致使服務停頓。

他指出,智慧城市建設需所有部門共同協作及規劃,期望當局制訂規劃與時間表,加快建設速度,及時更新資訊與技術,推動智慧城市相關建設。

李良汪表示,除了近期發生事故的部門,亦值得其他部門檢討及評估自身情況,提升應急能力及縮短修復時間。他亦指出,現時各部門手機應用程式眾多,有部門更推出多達數個應用程式,建議未來逐步統一歸納,減少管理成本及行政資源,便利公眾使用。




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

私地古樹納入法定保護 剛起步健康欠佳難放心︳2021-01-29 訊報 宇論滔滔

 根據2014年3月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市政署需要評估、擬訂和更新《古樹名木保護名錄》(下簡稱《名錄》),按民政總署早在2004年就發行《澳門古樹》一書,古樹名木標準為樹齡逾100年、樹種珍貴、樹形奇特、稀有,或具特殊的歷史或文化意義的樹木。

但政府在落實《名錄》工作進展極為緩慢,直至2016年9月,當時的民政總署才將555棵在澳門公共地方的古樹列入《名錄》保護,至於位於非公共地方的170棵古樹,則未有交待納入《名錄》的時間表,未能納入法定保護,做法明顯違反了《文遺法》的立法原意。

文遺法生效逾六年「樹王」才受法定保護更重要是,本澳最老的古樹正正是位處私人土地──美副將大馬路的觀音古廟(又稱觀音仔廟),該廟兩棵海南蒲桃樹齡分別達500年及480年,同廟另一棵古樹雞蛋花樹齡也達280年,均因非位於公共地方,《文遺法》生效逾六年多仍未依法列入《名錄》受法定保護。而青洲山也有36棵百年以上的古樹,有樹齡更達200年以上,也有澳門唯一一棵的血桐古樹,同樣因位處私人土地而全部未被依法列入《古樹名木保護名錄》受法定保護。

幸好,在社會各界關注,以及筆者在市諮會的推動下,現屆政府上任後確實加快了《名錄》的更新,單在去年就兩次更新《名錄》,6月的更新是首次將四株位於私人地段的古樹(均在前文提及的觀音仔廟內)以及位於公共地方的12株古樹及1株名木納入《名錄》。11月的更新則將位於宗教場所、文化遺產保護區等地點為主的53株私人古樹,以及位於公共地方的12株古樹及1株名木納入《名錄》。截至去年11月底,受《文遺法》保護的法定古樹及名木共584棵。

應訂私地古樹納《名錄》限期市署亦明確承諾,今年會將位於青洲山和益隆炮竹廠內共約32棵位於私人地段的古樹納入《名錄》,再下一階段會考慮將位於學校和鮑思高青年村等地合共 50至 60棵古樹一併納入名錄。

政府近年更新《名錄》的進度和積極性的確值得肯定,但按上述數字簡單推算,市政署已納入及計劃納入《名錄》的私人地方古樹約140棵,數字仍較2016年約170棵少約30棵。筆者認為,若非有關古樹已枯死,否則當局應明確訂出將所有位於私人地方的古樹納入《名錄》作法定保護。

按現有機制,市政署定期會聯同樹木及生態保育專家對納入《名錄》的樹木進行整體性健康評估,且每年至少一次恆常巡查,監測古樹的整體生長勢、病菌蟲害、立地條件等,並根據古樹的健康情況進行評級,制定具針對性的養護復壯方案,透過修枝整形、加設支撐架、施藥防治病害、修補樹洞及損傷、改良土壤等不同措施,對不同級別的古樹進行護理。但私人地方的古樹能否獲定期保育確實是疑問。雖然根據《文遺法》,私人地方的古樹屬持有人管護,市政署亦已制定《澳門古樹名木養護指引》,供私人地方古樹持有人或業權人代表參考。但不諱言,古樹保育專業性要求高。筆者認為,只要業權人同意,由市政署負責古樹的保育工作在實際操作上似乎更可行。當然,面對既不負起自己保育責任,又不容許政府協助私人地段古樹保育的業權人,當局理應依法強制對古樹進行保育,並對業權人作出處罰。

六棵一、二級古樹竟五棵健康「瀕危」值得留意,若按國家古樹分級標準,500年、300年或100年或以上的樹木會依分別被評為一級、二級及三級古樹。本澳目前584棵古樹名木的健康狀況並不理想:有一棵一級古樹(觀音仔廟的海南蒲桃樹)健康狀況屬「瀕危」、5棵二級古樹中則有4棵健康狀況屬「瀕危」,另一棵則為一般;三級古樹的情況則稍好,575棵中,有7棵健康狀況「瀕危」、373棵為「一般」、194棵為」「健康」。4棵名木中,狀況屬「健康」和「一般」則各有兩棵。意味著本澳古樹名木僅約三分一狀況屬「健康」,情況確令人憂心!如市民發現古樹有異常情況,也應主動聯絡市政署跟進。

澳門世遺歷史城區雖受關注,但不說不知,澳門的古樹資源同樣極為豐富,例如以面積是澳門35倍的香港,其《古樹名木名冊》僅約有500棵,數目甚至較澳門更少,這突顯本澳其實擁有數量可觀、密度極高的珍貴古樹名木資源,這些古樹更是木澳四百多年中西文化交流的活載體,絕對值得好好保育。

推古樹網值肯定惟內容應度身訂造每棵不同過去本澳對古樹認知的推廣極為有限,市民大眾或教育界要了解本澳古樹狀況,除個別的政府刊物外,一直無其他網上及公開途徑可作參考研究。幸好市政署接受筆者在市諮會的建議,正陸續進行「古樹牌」的更新工作:於牌上加設古樹專屬的二維碼,同時亦於去年底正式推出「澳門古樹名木」專題網頁,列舉現有584棵古樹名木在澳門各區的分佈情況、位置、種類、健康狀況等,冀藉此讓更多市民能多方面認識本澳的古樹名木,這對推動全社會一同參與古樹保育、推廣古樹資訊普及,確實有里程碑的意義。

當然,筆者認為有關古樹的資料可以更加詳細及個性化,例如,古樹網對同種古樹的形態特徵的描述均一樣。但據筆者了解,市政署對每棵古樹的生長狀況、特性都有詳細記錄竊以為若能標標註每棵古樹的土壤情況和枝葉生長情況等,相信更有助古樹教育、科普和公眾監督。

徵古樹故事推導賞增歸屬感助保育此外,每棵古樹至少記載著過百年的歷史進程,是城市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的綜合載體,為加深對每棵古樹歷史了解,市政署也可公開向民間徵集每棵古樹的有趣故事及歷史記錄,整理發佈,甚至可通過古樹導賞,從另一個視角探索澳門的歷史發展痕跡,也讓公眾更全面理解保護古樹的重要性,對古樹保育更有歸屬感。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21年1月24日星期日

林宇滔:與業界協調危險品法操作︳2021-01-24 市民日報

 【本報訊】特區政府昨日起就制訂《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展開為期45天公開諮詢。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有關法律填補了過往危險品缺乏法律監管的空白,如何與業界協調,確保實際操作和理順執行細節,才是最大的挑戰。他又指法律要清晰危險品可豁免的量,例如現時石油氣最多能儲存3罐,期望當局與業界商討,定出既能保障安全,又能確保業界正常使用和運作的豁免量。

林宇滔表示,是次《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文本整個制度相對完整,綜觀文本內容參考了不少其他地區的規例,對危險品作了清晰定義、分類和管理,相信法律可以產生效果。但他指問題是澳門過去一直沒有法律對危險品、易燃品進行規管,現在從沒有到有,過程中如何與業界有效協調,理順操作上的問題,才是最大挑戰。且正如當局所指,危險品、易燃品儲存的位置零碎分散本澳各社區,能否有效把所有危險品集中在永久儲存倉存放和管理,將來危險品、易燃品的物流如何安排等等一系列實際操作和執行細節,以至所有業界人士能否配合,才是將來最大的挑戰。

他又提到,將來法律操作的其中一個最大問題,是法律要清晰危險品可豁免的量,例如現時石油氣最多能儲存3罐,當局應與業界就豁免量的問題作出商討,定出既能保障安全,又能確保業界正常使用和運作的豁免量,但將來詳細如何豁免,在文本中並未看到。

定出既安全又正常使用豁免量

另外,對於政府把危險品永久儲存倉選址原九澳青年挑戰福音戒毒中心,林宇滔指有關選址在山谷中,周邊基本沒有甚麼民居,區內居民不會有太大反彈,但除了選址問題外,其他地區相關設施發生事故,均是沒有按既定要求處理危險品而產生。故本澳危險品永久儲存倉更重要,是將來如何確保做足安全措施,業界能否嚴格執行安全規定,在有規範下儲存好危險品和易燃品,如何確定運輸以至存放等所有程序和步驟都符合安全規定,但文本看不到詳細介紹危險品永久儲存倉如何管理。

他續說,有關選址另一問題是,現時只有1條很斜和狹窄的道路,故必然要為危險品永久儲存倉闢建新道路,配合九澳隧道,讓運載危險品的車輛可以直接前往蓮花路再到偉龍馬路等主幹道,因此有關選址的各項交通配套都需要處理,期望當局稍後向公眾交代更多資訊。




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

湖畔業興年年甩磚源於當局曲解法律卸責︳2021-01-22 訊報 宇論滔滔

 早前氣溫急降,?仔湖畔及石排灣業興經屋又再出現「逢冬甩磚」的情況,兩個經屋項目的業主都批評,經屋年年甩瓷磚至今仍未能根治,但負責招標興建的建設發展辦公室及負責出售經屋的房屋局均以湖畔及業興已於2017年及2015年完成確定接收作「例牌回應」, 強調現時須交由大廈小業主自行處理,務求洗脫甩磚責任。

年年甩磚房局將社屋改油漆經屋卻棄權?

有業興業主表示,大廈年年甩磚對住戶造成十分大困擾,最初出現甩磚時,當局雖有維修,但維修完成後第二年相同位置又再繼續剝落「貼完又再甩」,質疑經屋設計存在安全及驗收質量問題。業主又表示,曾有業主向房屋局反映甩磚問題,希望把較高位置的牆磚改為油漆,但當局回覆表示,樓宇設計圖則不能修改,「因為則師畫?出?,係咁就咁」。由於當局以過保修期為由,不再負責維修,年年甩磚都要小業主夾錢維修,根本難以負擔。

湖畔的管委會亦擬舉行業主會表決將瓷磚牆改成油漆牆身,但在湖畔仍擁有一定數量單位的房屋局竟事先表示,因要 「尊重」多數業主決定,會對包括瓷磚牆改成油漆牆身決議投下棄權票,難怪有業主批評當局「玩?」。

如果大家記性好,甩磚問題並非經屋「專利」,房屋局擁有的社屋望善樓才是甩磚「鼻祖」,維修費如無底深洞且無法根治問題,擁有整個業權的房屋局早前已將望善樓公共地方的瓷磚全部改為油漆牆,事實證明該方法可行有效,為何房屋局在經屋改油漆牆投票要選擇棄權?外人實難以理解!

房屋局的官方解釋則指,經屋是按《經屋管理制度》作出管理,其規定決議由出席的分層所有人或其代表透過簡單多數票作出。但有官委議員也在報章批評房屋局投棄權票的做法,認為當局應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投下贊成票,帶頭推動做好業主維修大廈的責任!

經屋投票簡單多數房屋局亦應投贊成筆者在這裏也必須提醒經屋業主,經屋是受第41/95/M 號法令《經屋管理制度》規管,其業主會投票方式是以「簡單多數制」,而非規管私人大廈的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中,要「出席過半數通過」計票。簡單而言,經屋投票只需要支持票多過反對票,私樓投票則需要支持票多過反對加棄權票。但無論如何,小業主積極出席投票是最直接管理好大廈的辦法。

另外,對於瓷磚牆改成油漆牆是否屬於更新工程,需要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才能施工,還是一般維修只要15%業主同意就可施工,業界的看法不同。有意見認為此工程不屬根據第14/2017號法律第十四條「更新工程」的定義,故不屬更新工程;也有意見認為,按原設計更換才能視為維修,故瓷磚牆改成油漆牆應屬更新工程非一般維修;故有關問題確實存在爭議,房屋局應帶頭公開明晰政府法律觀點,以便讓經屋管委會能明晰方向。

改油漆牆是否更新工程應明晰政府觀點除投票表態問題外,有湖畔大廈住戶批評房屋局以疫情為由不借場地,其他願提供場地的機構則限制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收費場地價格高昂,深感無奈。

房屋局組織法專門設立「樓宇管理廳」負責統籌鼓勵一切有利大廈管理的政策推動,現任局長上任前儘管《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仍未修訂,但房屋局已主動派人積極參與、協調場地及協助私廈及經屋召開業主大會,甚至專門成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排解管理糾紛。

至第14/2017號《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2018年生效後,本理順過去不少法律障礙,但房屋局不單未有把握契機加快協助私樓成立管委會,近年甚至倒行逆施,不單靜悄悄取消仲裁中心,也基本不協助私樓管理及借出場地,且幾乎不協調樓宇管理爭議,就連法定要參與的經屋管理也不積極配合,筆者敢斷言,房屋局作風若不變,本澳樓宇管理問題很快會積怨和爆發,將成為其中一個民生問題的大炸彈。

公共工程大工程投標只看經驗不理往績?

公共工程質量差的問題積存已久,其中的原因乃現行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沿用逾20年,由於法規的滯後加上當局長年不作為只是「行貨」地執行驗收工作,亦未有針對延誤、工程質量差的工程承建商,以及失責的監理公司採用扣分制或黑名單制,並給予相應處罰,令公共工程質量長年十分參差。

筆者過去一直倡議當局應該通過採購法的修訂一併更新此法令,系統地完善目前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及承建商和監理的評分及黑名單制,筆者也倡議工程項目的評分應引入用家評分制,以便對設計、承建商及監理公司作出客觀全面的評分,並作為日後再投標的重要經驗參考。

由於就經屋甩瓷磚問題,建設辦及房屋局一再以項目已完成確定驗收為由與日後「甩磚」責任割蓆,筆者今日想深入採討現有的工程監管驗收機制及存在問題。

與坊間一般認為的偷工減料不盡相同,公屋甩磚問題或與用料太靚有關,如望善樓、湖畔及業興均使用地磚級別的大塊瓷磚用作牆磚,由於地磚材料較厚較重,對粘貼工藝要求更高,當年望善樓甩磚,建設辦就曾解釋是安裝時沒有預留伸縮縫有關;也有工程界懷疑,牆磚未吸夠水粘貼,以及使用粘合劑不夠等,都有甩磚風險;筆者也收到反映,維修甩下瓷磚時,當局雖有監督承建商按足程序粘貼,甩磚情況已大減,但仍有小部分翌年再次甩磚。

牆貼大地磚設計不合理工藝差更致命值得留意,望善樓同期的、由工務局興建的望賢樓,公共走廊是上油漆、下貼細瓷磚的設計,多年來未有出現問題,房屋局亦已將望善樓改成全油漆,及後的青洲、?仔東北多個公屋項目已改用細瓷磚鋪牆,大範圍「甩磚」已不復見。

事實證明,湖畔及業興的大牆身瓷磚設計確實存在「缺陷」,加上承建商工藝參差令問題更突顯。要避免此類問題重覆出現,政府應訂立制度,將湖畔及業興經屋的設計單位及承建商若不負責永久解決甩磚問題,將影響其日後政府工程的競投。

更令人不解的是,工務局早在2009年就對其250萬以下工程引入「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並對承建商作出評分制度,以及對承建商聘請黑工、過界外僱及貪瀆作出扣分除名等,但制度卻不適用於金額逾250萬的工程,規管只監督細工程、放生大工程的行政邏輯確非常人能理解!

法規原意應另訂保養期習非成是兩年成慣例至於兩年保修期的問題,第74/99/M號法令第200條第一、二款規定:「應在承攬規則中定出保養期,訂定保養期時須考慮工作之性質,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養期均不得少於兩年。」「如承攬規則未有規定,則保養期為兩年。」這意味著,公共工程應因應其特性,在標書中規定不少於兩年的保養期,工務部門講的「法律規定的保養期只有兩年」根本就是習非成是的結果。

據業界人士透露,政府多年前曾要求在公共工程加入更長的保養期,並因應供水、排水、機電設施(升降機)、消防設施等明確其保養期,以作為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延長保養期的試驗,但隨著官員更替,計劃不了了之,幾乎所有公共工程標書也不再訂明保養期,變相只得最低兩年保養。業界亦認為,今次經屋瓷磚跌落屬結構安全問題,保養期應要十年以上。

確定接收僅涉良好部分經維修保養期應重計再者,第202條第一款規定:「保養期屆滿後,如透過檢驗證實存在應由承攬人負責之缺陷、損壞、坍塌或缺乏堅固之跡象時,僅須接收處於良好狀況並可被部分接收之工作;對其他工作,定作人須按為臨時接收之類推情況而定之規定處理。」法律規定保養期到僅需接收良好狀況的部分,其他的應按臨時驗收處理,以甩磚為例,經過維修後,保養期應該重新計算,而非當局所指的由小業主處理。

根據湖畔管委張貼的公告顯示,大廈入伙後同樣年年跌磚,且以2016年最為嚴重,承建商亦作了大規模維修,但問題一直未解決。2017年1月17日,房屋局約見湖畔六座管委成員商討成立管委會問題時,管委要求房屋局說明大廈保修期,及約見承建商及建設辦等,以便四方釐清責任,但房屋局直至4月底才發信通知湖畔大廈保養期在1月23日到期,日後維修問題要由房屋局負責。若所言屬實,房屋局、建設辦對保養期的理解和操作明顯是違反法律規定。

將入信廉署要求釐清相關責任避免問題重現就湖畔及業興的甩磚問題,建設辦和房屋局均以項目已確定驗收後拒絕負上責任。若以經屋買賣關係分析,經屋是房屋局(發展商)委託建設辦(承建商)興建,建設辦則再將設計及建設工程判給設計及建築商,經屋小業主向發展商購買單位,單位有任何問題,第一責任人應追究發展商(房屋局),房屋局不能以項目完成確定驗收為由,拒絕承擔大廈的明顯質量缺陷問題。簡單而言,若小業主向私人發展商買樓,發展商都不可能以承建商保養期已過作為卸責理由!

就上述問題,筆者會整理及發信有關部門及廉署,要求釐清相關責任,一方面讓業主能有辦法處理問題,同時亦要追究相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更重要是要通過第三方介入調查,避免問題再次出現。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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