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星期二

團體批工務局監管升降機失職 廉署調查:有改善空間 ︳2020-12-15 力報

 俾利喇街龍園躍龍閣前(2018)年3月發生升降機意外,一名12歲男童步出升降機時,升降機門突然關上且向上升,男童下半身被夾住懸吊半空,導致右腳骨折,由消防到場救出送院治療。事發後,傳新澳門協會去函廉政公署,要求調查監管部門在執行《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是否存在行政失當及是否存在不作為及失職。

時隔兩年半,傳新澳門協會最近收到廉署回覆調查結果,於昨(14)日舉行記者會作介紹。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根據廉署報告顯示,截止2018年12月,本澳共有升降機7,156部,當中僅約40%有按指引規定,定期向當局作年檢申報,反映指引執行情況多年成效不彰。廉署則建議建立新升降機類設備網上年檢申報平台,規定完成年檢須在平台申報。

關於抽查制度的執行,政府當年表示每年會抽取5%已申報年檢的電梯進行覆檢,但實際上工務局只檢測行政機關轄下行政准照場所範圍內及公共房屋中的升降機類設備,廉署認為要擴大抽檢至私、商、工廈,並適當公開抽查結果,讓公眾可監察。

廉署認為工務局在執行《指引》過程中未存在行政失當,但有改善空間,在立法上亦未見存在不作為或失職情況。傳新澳門協會對於廉署結論表示不認同,認為調查充分反映工務局在執行《指引》上形同虛設,在相關立法完全失職、失責,期望今屆政府能改善長年累積陋習,於明年盡快完成有關《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的立法。

早前已有議員指出,本澳目前對機電設施的恆常監管法律幾乎空白,僅有40多年前實施的《電力升降機的安全規章》,但只規管升降機設計及製造,連扶手電梯亦不屬其規管範圍,升降機維修保養僅靠設備擁有人和業界自律,居民只能自求多福。



廉署:工務局執行升降機指引無行政失當︳2020-12-15 市民日報

【本報訊】本澳至今未有職責部門監管升降機類設備,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昨表示,協會於2018年去信廉政公署,要求就政府部門在執行《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中是否存在失職情況調查,廉署早前作出回覆並提出多項建議。林宇滔引述調查內容指,廉署認為工務局在執行有關指引中未存在行政失當,但有改善空間,且工務局在相關立法上未見存在不作為或失職。

傳新澳門協會昨舉行記者會,向傳媒介紹廉署對該會的回覆。林宇滔介紹廉署回覆提到,發現有關升降機設備公司登記有效期屆滿,且未有繼續在工務局辦理續期登記,卻未有在該局網站得到及時更新有關資訊的情況,過往確實時有發生。廉署認為,儘管上述《指引》規定的升降機設備公司登記制度僅屬自願性質,現時尚沒有跟進無續期登記個案的法定機制,尤其無設定任何處罰機制,但工務局至少應定期更新升降機公司登記的清單,以免外間獲得有關公司在工務局網站上所公布的登記狀態的資訊有欠準確。

他們又引述廉署回覆稱,工務局抽檢的對象暫時僅涉及行政機關轄下的、行政准照場所範圍內及公共房屋中的升降機類設備。廉署經統合並計算查得的數據後,發現自2013年上述《指引》推行並運作之後,消防局接獲因懷疑機件故障而被困升降機內的求助個案中,平均每年有超過58%的求助個案是來自私人住宅樓宇、商業大廈和工業大廈的公用升降機類設備。

傳新澳門不認同廉署調查結論

廉署回覆稱,經調查亦發現,當部分行政機關的升降機類設備的檢測質量未達標準時,工務局亦未盡通知及跟進責任,使有關部門未能及時知悉有關安全隱患,亦無法及時作出適當跟進或採取暫停有關設備使用的臨時措,以保障公眾安全,加上未將貼近民生的建築物,諸如私人住宅大廈、商業大廈和工業大廈的升降機設備納入抽查範圍,無法有效預防有關事故隱患發生。

廉署同時建議工務局在構建網上年檢申報平台時,可以規定升降機設備公司在完成設備年度檢測後,須在該平台進行網上申報,並規定僅在完成網上申報後,系統才會自動生成安全運行證明書編號及有關證明書文本,供有關升降機設備公司列印及存檔。廉署認為工務局在執行《升降機類設備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中未存在行政失當,但有改善空間,在立法上亦未見存在不作為或失職情況,有關調查最後歸檔處理。

林宇滔總結指,該會不認同廉署指工務局「未存在行政失當」、在立法上亦「未見存在不作為或失職」的結論,質疑工務局對指引的執行形同虛設,甚至有誤導公眾之嫌,且工務局在相關立法完全失職、失責!又認為廉署應公開專案調查結果。



2020年12月14日星期一

管理公共企業須講績效勿官僚︳2020-12-14 市民日報

 【本報訊】審計報告揭澳投公司決策兒戲管理混亂,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澳投公司問題是本澳公共資本企業問題的縮影,過去政府成立公共企業時,從來不講求經濟效益,更沒有任何公開的回報承諾或企業目標,只是借公共企業模式規避公眾監督;他認為政府應對公共企業的設立和管理進行改革,要求企業制訂短、中、長期回報指標,並將績效和公司管理層去留掛鈎,達不到目標便需被問責,勿再以政府官員思維管理公共資本企業。

林宇滔表示,澳投公司問題可能在所有公共資本企業都有發生,只是嚴重程度不同而已。參考很多國家地區政府的做法,成立公共資本企業,主要目的在於公共資本企業運作較公共部門靈活,但要產生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例如最出名的新加坡淡馬錫公司,是由新加坡財政部負責監管,以私人名義註冊的一家控股公司,經營新加坡開發銀行等30餘家國聯企業的股權,對全球眾多知名企業進行戰略投資。倘若能如新加坡淡馬錫公司一樣取得豐厚回報,相信澳門廣大市民都不會反對。

應交代未來發展怎樣監督

他指出:公共企業變成私人公司,是為減輕行政規管,增加運作靈活度,從而達到更大的經濟效益。政府在設立公共資本企業用作投資時,便要衡量利弊。然而,過去特區政府成立公共企業時,從來沒有將經濟效益和運作效益放在首位,更沒有公開的承諾或企業目標,只是借公共企業模式規避公眾監督,如澳投公司一樣可以任意妄為,147億中醫藥產業園能否回本成疑,假如沒有審計署報告,相信公眾完全不會知道原來澳投公司存在這麼多問題,甚至毋需向社會作任何交代。

澳投公司持有21家附屬公司,11間尚未投入營運,8間有營運,2間沒有自身業務。有意見認為對於尚未投入營運和沒有自身業務的公司,應予註銷,及時止血。對此,林宇滔表示,政府應反思成立相關公共資本企業目的是甚麼,是為產生更高效的運作效益、更高回報?「又無經濟效益,又搞一大堆無謂的子公司、孫公司」,比政府部門更官僚,卻又比政府部門更不受監管,政府更需為此不斷投資。「如果是私人企業,佢可以咁做咩?」

他指出,特區政府的財政紀律已蕩然無存,相關官員應為事件問責,現在特區政府要做的便是及時止損,對公共企業設立、管理、監督等進行改革,政府更要向立法會和公眾交代,究竟澳投公司未來如何走下去,如何有效監督,免變成「無底洞」。

倡找企業醫生研挽救澳投

審計報告揭露澳投公司董事會主席1人控制17間公司,澳投公司以「走一步看一步」的取態管理公共資本企業,除導致公司發展困難重重,陷入各種不合理的障礙,其公司管理層每走錯一步都有可能令特區府損失巨額公帑。林宇滔指,澳投享盡國家政策,同一項目在私人公司手上,一早已變成賺錢項目,但問題在於政府派官員管理私人公司,官員完全不懂私人公司管理,更不會做生意,用公共行政思維和角度不斷成立子公司,同時更毋需如私人公司一樣,為自己每個決策負責,蝕幾多錢都與相關官員無關,因為是公帑,從澳投公司成立的目標、原則,到管理層用人,全都反映特區政府對公共資本企業的思維有問題,全憑長官意志,不理結果和回報。

他建議特區政府盡快尋找「企業醫生」處理澳投公司存在的亂象,或找清盤託管人幫手,「認認真真睇晒成盤數」,全面檢視澳投公司的管理問題,研究挽救方案,以便特區政府作出最合理的打算。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

「澳車北上」值支持 綑綁「駕照互認」徒添亂! ︳2020-12-11 訊報 宇論滔滔

 行政長官賀一誠十一月中在立法會發表下年度施政報告時透露,正與內地洽談澳門單牌車能進入廣東省範圍行駛(下稱「澳車北上」),對方持開放態度。廣東省政府在十一月就《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進行為期十日公示,公開徵求意見。

粵同意澳單牌車北上無配額《管理辦法》公布了相關申辦條件及流程、管理新規等細節,澳門單牌車北上將由目前珠海橫琴擴至全廣東省。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電子化」,有效期達1年,入境後可連續停留30天。

所有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車長在6米以下且座位數不超過9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均可申請入粵。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及駕駛人備案手續,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電子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下稱「車牌證」),就可進入廣東省內行駛,澳車須懸掛澳門車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這也意味?將不受廣州、深圳等城市單雙號或外地牌限行政策的影響。

賀稱「澳車北上」無關「駕照互認」「車牌證」有效期與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最長有效期為1年,期間澳門車輛多次入出廣東,每次入境可連續停留達30天,每年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澳門機動車須經港珠澳大橋口岸入出內地,車輛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在拱北、橫琴等其他珠澳公路口岸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澳門機動車通行口岸範圍可以逐步放寬到其他口岸。口岸、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也將建立「信息管理綜合服務平台」,實現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核發、車輛和駕駛人備案、車輛入境出境記錄、違法違規等信息共享,在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的同時,共同加強對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及在內地行駛的監管。

早前在保安範疇施政辯論時回應此問題時,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澳單牌車經港珠澳大橋進入內地並非配額制,而是設定每日數量。值得一提,賀一誠在上月中回應記者有關「澳車北上」會否涉及及駕照互認問題,賀強調指立法會已就駕照互認有很大爭議,指出駕照互認必須是雙向,強調是否互認駕照仍需要聽取議員意見。這也意味「澳車北上」與駕照互認是獨立議題,政府不會綑綁!

「駕照互認」社會反對聲大臨門被擱置但在日前工務範疇施政辯論時,羅立文司長及林衍新局長在回應議員有關「澳車北上」的細節問題時,卻多次「自動波」重提「駕照互認」。羅司指:回應澳車北上進展,他稱現正商討未成熟,未有具體資料公布,更語帶質問口氣指:「2018年他曾 2度到立法會討論駕照互認,大家都記得當時拗撬問題,若日後澳車北上,車可以上,司機要有(內地) 駕駛執照,香港則一早已與內地駕照互認,不存在相關問題。」而林則指:「現時澳門、香港和內地三方,只有澳門與內地未互認駕照。若內地居民要在本澳駕駛,會先在香港互認駕照,現時逾 1,000內地居民透過這個方法在本澳合法駕駛。本澳有 27萬市民有私家車牌,但只有 5.7萬人考了內地駕照,一旦澳車北上,預計超過 20萬名本澳市民必須在內地考車牌。」政府應助澳人便捷考取內地駕照但正如有議員當日指出,"澳車北上"計劃可讓澳門單牌車在廣東省逗留 30天,實現優勢互補,盲目對等的駕照互認已無意義,其實,內地早已開放本澳居民考取內地駕照,且僅須通過電腦題庫隨機抽樣的理論考試(考試僅需一小時),就可合法取得內地駕照,這對保障澳門駕駛者和內地其他駕駛者在內地駕駛的安全,均是合理、合適的安排。

若政府旨在便利本澳居民,只須與內地協商,理順澳門居民考取內地駕照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應與內地商討容許澳人以澳門地址證明及澳門健康檢查結果申請在內地考試(現時必須提供內地住址證明及內地健康檢查證明等),免去大多數居民要找代辦申請內地駕駛考試,就已能大開方便之門。

其實,政府早在二零一三年底就曾提出《粵澳小型汽車駕駛證互認》的構想,由於引起社會巨大反響,當時政府重申會以廣大居民的利益為依歸作整體考慮,後更委託學術機構進行駕照互認的調研報告,但一直無下文。二零一七年,政府又擬再推「駕照互認」,由於駕照互認問題引發民間反對聲浪,在公眾壓力下,上述報告最終於在二零一七年底公開。

政府研究結論指不應無條件「互認」報告建議政府應詳盡介紹計劃內容及作公眾諮詢,避免不必要的憂慮及誤解,同時應在計劃加入互認條件,包括要完成兩地駕駛規則的課程及限額換證等。不過,當局並未按報告建議進行任何公開諮詢,甚至以:「2014年進行有關駕照互認的研究報告,其數據分析和意見內容已不足反映澳門現況」對報告建議視而不見,做法實難令社會信服。及後,當時特首更在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以行政命令授權運輸工務司司長,代表澳門與國家公安部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互認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協議》,做法在社會引起極大反響及遊行,由於社會反對「駕照互認」的民意極為清晰,最終「駕照互認」一直被擱置,至今不了了之!

筆者認為,今次「澳車北上」政策,確實大大方便了澳門居民未來北上工作、生活、休閒,是推動澳門融入大灣區的惠民政策,澳門社會也普遍支持!「駕照互認」的擱置,相信也是中央部門理解澳門社會擔心「駕照互認」一旦實施,將澳門交通壓力造成重大衝擊及衍生兩地更多不必要的矛盾。

羅司林局主動綑綁互認狐假虎威?

但筆者實在無法明白,既然特首在施政辯論已「一鎚定音」強調「澳車北上」及「駕照互認」毋須綑綁,且廣東省提出的「管理辦法」亦只提及「澳車北上」車主需要有「內地駕照」,而沒提及「駕照互認」,羅司和林局何以對此喋喋不休?羅司可能中文不好理解錯議員問題?但林局長為何堅持重提爭議極大的「駕照互認」?到底是想狐假虎威?還是賊佬試沙煲?

就社會反對「駕照互認」,政府一直以牽強理由回應,例如林局一直辯稱,本澳可供旅客租賃之車輛僅有約110架,不會增加本地交通壓力。再者目前《道路交通公約》的110個成員國家和地區的駕照持有人均可在澳門自由駕駛。

加重外地駕照違駕罰則方為正道但事實上,非內地人士來澳駕駛的總量和日數,相對於長期留澳逾11萬的內地外僱、萬多名內地學生,以及每年兩千多萬的內地遊客來說,肯定是小巫見大巫,若實施「駕照互認」,內地駕照在澳首14日不用登記就可在澳駕駛(違規僅罰三百元),且最長可在澳合法駕駛一年(逾期僅罰一千五百元),罰則明顯過時和太過寬鬆!這也意味?政府連提醒其駕駛規則有差異的機會也沒有,如何保障市民及駕駛者本身之安全?筆者可以斷言,「駕照互認」後外僱在澳駕駛的情況必會大增,且過界司機問題肯定較目前更加普遍!政府在互認條文內容模糊、零配套和零應對下,毫無限額全面容許內地駕駛者可即時在澳擁有駕駛資格,根本不可能得到社會支持!

相反,澳門路窄車多,駕駛環境複雜性位居世界前列,筆者認為政府應在修訂《道路交通法》時,加重外地駕照人士在澳違規駕駛的罰則,更應將首十四日不用登記已可合法駕駛的規定改為應強制登記,以便政府可向有關人士提供安全駕駛的資訊,保障本澳道路交通安全。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20年12月10日星期四

組織法明令支援大廈管理 房屋局竟可視而不見逃避責任?|2021-12-10 訊報 宇論滔滔

    根據澳門都更公司的「祐漢七棟樓群調研報告」,澳門舊區樓宇殘舊老化問題嚴重,本澳樓齡超過三十年的樓宇總數達四千八百座,佔澳門樓宇總數達三分之二,當中更有近二千幢屬無「管理機關、管理公司及住戶管理」的「三無大廈」,由於長期缺乏妥善管理及保養維修,不少樓宇狀況極不理想。

澳樓三分二逾卅年 二千更屬「三無」

    再者,即使不屬「三無大廈」,不少樓宇也由於出現管理糾紛或爭議,導致大廈無法得到有效管理及定期維修,不單影響住戶的生活質素,大廈外牆及窗戶的日久失修,造成外牆剝落甚至飛窗落街等,嚴重威脅市民人身安全。

    為解決「三無大廈」的問題,在2018年8月22日正式生效的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第二十三條已明確要求,分層建築物的半數獨立單位已移轉;或百分之三十的獨立單位已被佔用;又或大廈在獲使用准照一年半後(且已出售最少一個單位),實際管理分層建築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召開第一次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但法律未有要求必須選出管理機關。

    然而,該法生效至今近三年,根據房屋局統計截至今年十一月十二日,「已寄存會議錄的有效管理機關 (包括子部分)數目」僅為七百四十六個(包括經屋),相當於本澳僅十分一樓宇成立了有效的管理機關管理樓宇,成效明顯不彰,但作為執行法律的權限部門,未見房局至今有更主動積極的措施,推動大廈成立管理機關做好大廈管理和保養維修的工作。

新法僅要求開會無要求必須成立管理機關

    必須指出,《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確實大大簡化業主會成立門檻,亦有措施避免出現一廈兩管等問題,只要政府著力推動業主組成管委會管好自己大廈,應可大大提升住戶管理大廈的積極性。

    事實上,房屋局組織法明確屬下的樓宇管理廳有責任「跟進落實有利於分層建築物管理的相關輔助措施及計劃」;「統籌或參與有關分層建築物管理的活動」、「促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及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之間的溝通」、「協助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的成立及運作,以及協助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舉行,並提供適當的輔助」、「協助解決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及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之間的爭議」。只要房屋局依法落實上述多項法定職能,連同《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相信可大大改善本澳分層樓宇的管理狀況!

新法降業主會成立門檻政府卻消極龜縮?

    但在實務執行上,房屋局不單未有履行職責把握去年新法生效的契機,推動和鼓勵業主成立管理機關。相反,在其《組織法》無變情況下,該局對大廈管理的介入和支援程度似乎出現一百八十度轉變,由過去積極派員到場協助大廈成立業主會,到今日基本不派員到場協助(只派員出席經屋業主大會),只通過「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資助部分召開業主大會的費用,及提供網上宣傳資訊等。

房局無視組織法監管實體竟無行動?

    更重要是,每當大廈業主、管理機關或管理公司出現糾紛爭議,房屋局並未按其組織法規定:「協助解決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及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之間的爭議」,只著業主倘無法自行解決,只能通過向檢察院作出檢舉,訴諸司法程序。

    更令筆者不滿的是,在施政方針辯論時,筆者質疑為何房屋局未按組織法主動派員協助私人分層樓宇成立管理機關做好樓宇管理保養,以及從不出面協助調解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及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之間的爭議的工作時,不單司長未有責成房屋局做好組織法明文規定的工作;房屋局亦僅老調重彈,強調法律只規定當局必須參與經屋的業主大會等。

    房屋局明顯不按組織法行事,上級司長對問題亦視而不見,正好反映出目前特區政府施政的重大通病──主事官員主觀決定政策執行與否,而不是依法施政! 筆者在此再次敦促其監督實體對上述問題做好監督,倘若部門仍未立即改善,包括廉政公署等其他監督部門,有必要介入作出調查及勸喻。

□ 立法會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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