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 星期五

再現濫查出入境資料私用 獨立第三方監督方為上策︳2020-11-13 訊報 宇論滔滔

 十月底,廉政公佈早前接獲居民的親身舉報,指司法警察局有偵查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私下查閱其本人及其女性友人的出入境資料。經廉署調查後發現,該嫌疑人於2019年期間為實現其個人利益而未經上級許可,私下多次查閱該居民及其女性友人的出入境紀錄。該名偵查員涉嫌觸犯濫用職權罪及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不當查閱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曾有同類事件未見公佈且漏洞竟未堵塞?

就此,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回應事件時指出,法律允許司警因應偵查需要可查閱市民的出入境紀錄,是普遍的偵查措施,由主管每隔一段時間再檢視相關查閱紀錄。至於今次事件要由市民親身舉報才被揭發,司長承認在內部監察方面「有少少漏洞」,認為保安部門尤其是主管人員有需要進一步加強事後的內部監察措施,亦需要投入科技提高監察力度。司警局將增設新機制,司警人員因刑事偵查需要查閱他人出入境紀錄,需逐次向上級申請並獲得批准。司長亦透露,過去亦曾發生同類事件,揭發一名警務主管為私人目的查閱資料,已被提起紀律程序。

為此,筆者曾嘗試翻查這宗過去發生的同類事件,可能筆者能力不濟,並未能找到任何公開資訊,若不是司長主動透露,此事外界根本不知悉,更遑論公眾監督。公眾也難免會質問,私人目的查閱資料為何只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個案有否公開及依法移交檢察機關處理?有否通知個資辦及被查閱的當事人知悉?有關監管漏洞為何一直未被堵塞?再者,司警局將增設新的逐次審核機制具體運作如何?能否有效堵塞漏洞、以及是否適用所有保安部門?查閱他人的出入境紀錄過去為何不逐次向上級申請獲批等?都是公眾合理的疑問。

香港截取通訊有公開守則有專員監察筆者不想因個別案件,就盲目推斷警方濫用職權查閱市民出入境記錄的情況是否普遍,但今次事件突顯了警方的事後檢討及機制改善並未能杜絕同類情況再出現,且單靠保安保隊內部監督機制,並未能及早發現和避免違規重覆出現。

故筆者一直倡議應有公開透明的規範程序和守則,以及外部獨立監察機制,恆常檢視警方有關涉及查閱市民個人私隱的調查是否嚴格合規合法,同時也能防止人員濫用、甚至私用有關資料的情況。

二零一八年底,政府曾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筆者當時就建議,當局應趁修法契機,參考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機制及相關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手則」,亦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和抽查執法部門具體個案的執行和守法情況,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以及倘有的違規情況、改善建議落實情況等,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從而逐步建立信心!而有關制度,應涉及包括查閱天眼資料、甚至出入境紀錄的查閱等,確保警方合法調查和保護居民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澳門監聽程序嚴格缺有力第三方監督長年以來,因警方就電話監聽制度運作並沒有公開清晰的執行機制和指引,也沒有公佈任何統計數字等讓公眾了解執行情況,這個神秘制度一直令公眾有所猜疑。筆者同意,單從執行程序和授權角度,理有法律規定須逐一由法官批准是嚴格的,但在缺乏獨立第三方的恆常監督、主動抽查和正式申訴機制下,法官決定時也僅按照警方提交的資料作個案判斷,法官無條件、也無機制就整個監聽制度作全面監察,甚或發現系統性的漏洞和倘有的違規行為。

警方也指出,監聽申請和被拒絕的統計數字公佈權在法院,但終審法院院長年前回應時卻表示未掌握有關數字。意味不單基本統計公眾未能掌握,當中獲批的截聽個案是否全部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執行?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的內容是否會否被監聽及銷?等?若居民懷疑被非法監聽,應如何申訴保障自己權益?其實也沒有恆常監察和監督。

無數據證明警方嚴格依法監聽難怪不少政界或傳媒人也「深信」自己通話曾遭監聽,當中或有過慮,但也有不少是合理懷疑,但在程序不透明、沒有第三方主動和恆常監督,又沒有正式的申訴機制下,市民的質疑自然揮之不散,政府也因缺乏第三方監督和說公道話,就算自已清白,在面對公眾的質疑實也百詞莫辯,只能叫大家「相信政府」。

同樣是監聽法律,香港保安局一方面制訂了超過五十頁的公開《實務守則》讓公眾了解當局執法和申請法官批准的詳細程序和前提條件,《條例》亦明確設立獨立「專員」就《條例》和《實務守則》進行持續檢討,亦必須按法例公佈過百頁的「周年報告」,向公眾詳細介紹《條例》的執行情況及統計數據,以及對《實務守則》的檢討建議等。公開透明和持續自我檢討完善的機制,不單沒有影響司法保密或案件偵查,也避免不必要的臆測和憂慮!

港專員周年報告詳細公佈數據證警方清白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39條)亦明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下簡稱「專員」)」的職能是監督部門及其人員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就條例執行及保安當局的實務守則進行檢討和審查,亦要接受公眾人士的投訴等,倘出現違規影響市民的個人私隱,專員也有責任通知當事人,並每年公佈年報讓公眾詳細知悉監管和跟進有關問題狀況的詳情。

根據2018年報,期間香港共發出1,378項截取及監察授權,當中共有27宗違規情況╱異常事件╱事故的個案,全不涉及按照條例第54條提交的報告。其中26宗個案的檢討工作已經完成,有關跟進詳情也被載於年報。且近年「專員」提出的所有改善建議均被全面接納。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專員」接獲九宗市民正式審查申請,兩宗指稱涉及截取,一宗指稱涉及秘密監察,六宗聲稱同時涉及截取和秘密監察。專員進行了一切所需的查詢後,判定全部九宗個案的申請人不得直,並已按此以書面形式通知各申請人,但不得說明「專員」斷定的理由,目的是避免影響警方的合法偵查。香港實踐經驗證明,「專員」的第三方監督確實有效在警方合法偵查和保障市民個人私隱中取得平衡,也避免公眾因為資訊不透明和不對稱,令公眾對警方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的合法性,產生不必要的質疑和誤解!

修截取通信法應引獨立第三方監督機制多贏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無論從完善監管制度、還是爭取公眾信任的角度,當局都應趁修法契機,參考香港經驗和結合本澳實況,在新法中包含要求當局制訂和公開執行截聽申請的「實務手則」,亦引入法定獨立第三方,主動監督和抽查執法部門具體個案的執行和守法情況,接受公眾投訴,並持續檢討機制運作和提出改善建議,定期公佈有關獲批或拒絕申請的統計數字,令公眾監察制度執行情況,從而逐步建立信心!而相關機制,也應同樣適用在截取通訊、查閱市民個人資料及天眼資料的查閱等,確保警方對涉及市民個人私隱的調查時,均符合相應的規範和守則,並有機制對此作持續完善,以便在合法偵查犯眾和保護個人私隱中取得最佳平衡。

專員制較委員會更有效保證合法調查不受影響或者有人會問,澳門本身已有「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紀監會)」,為何不由上述第三方權限由其執行?但正如香港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兩者的主要職能都是接收有關警察部門的投訴,並審核警方就有關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並對警方運作提出制度性的意見,兩者均沒有調查權,並不適合用於監管和投訴涉及到個案的具體調查等敏感資料的情況,故香港也明確規定由法官或退休法官擔任「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




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修訂60年歷史街市條例 團體認同改制引入新活力︳2020-11-12 力報

 本澳現時所適用的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沿用於1960 年1 月制定的《市立市場章程》,已無法適應現今社會的發展及需要,尤其在街市管理和監管、進場機制及行業發展等方面急需進行調整。為加強規範,合理配置公共資源,特區政府制定《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律草案,建議街市檔位引入競投制度取代現時抽籤制。

每人多於一檔不合理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日前接受本報訪問表示,認同以競爭機制取代抽籤制度,但關鍵在於如何設立一個合適、合理的競投機制,引入有能力的經營者。而街市攤檔以個人或家庭式經營為主,如每人超過一檔便不合理,因此贊同每名經營者只可以租賃一個街市攤位的規定。

他表示,現時街市攤販年紀嚴重偏大,長期免租加上管理不善,浮現消極經營現象,加上街市正面對社會變化和超市的衝擊,生存空間逐漸收窄,新人又不願入行,令街市競爭力愈來愈差,萬一街市消失,居民選擇減少,超市貨品價格便可能因此大加,換言之,街市本身除了充滿人情味外,其實也有實際穩定價格作用。

引入新活力新創意提升層次

因此,他認為從抽籤機制轉為競投制可為街市引入新活力,通過新經營者的創意營商手法,以及政府更新管理制度及硬件設施,令澳門街市提升層次,做到既能滿足現代人對街市的新需求,亦可保留其人情味的特色街市應保留更多空間予自僱人士經營。

熟食中心青創平台

林宇滔指出, 按照現時政策, 街邊小販如選擇不經營便不能轉手,即「執一檔少一檔」。他建議參照新加坡做法,對小販設立繼承計劃,讓年輕人與小販配對。他希望社會認真討論《小販管理制度法》,思考如何保留及承傳等問題。他又建議為所有街市引入熟食中心,政府也應對街市熟食中心管理「多下功夫」,熟食中心可成為年輕創業平台,亦可為市民帶來更多美食選擇。



2020年11月6日 星期五

總規僅符交差要求 政府不填D區想重做?︳2020-11-06 訊報 宇論滔滔

《澳門特别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2040)草案》(下簡稱「總規」)及《輕軌東線方案》(下簡稱「總規」及「東線」)公開諮詢周一剛結束,前幾期專欄已詳述東線意見,今日將主要討論總規問題。

總體而言,總規文本雖然有按照《城規法》的基本要求,但僅屬"交差"水平,因為文本缺乏對本澳現況、包括對社區人均設施的詳細分析及統計數據等,今次總規提出眾多口號或願景,但並沒有具體落實途徑。

提口號願景無落實途徑例如,文本提到的分區規劃中沒有按預期的人口數據制定每一區的住屋數量、人均公共空間、人均綠地面積、人均社會設施比例等等;又如,各分區沒有提出明確的限高要求,而唯一提出明確限高的南灣湖CD區,只提出限高62.7米(主教山高度),但卻沒有明確每個地段的限高要求或標準,未來詳細規劃如何確保南灣湖CD區「山·海·城」城市空間格局,以及其餘十多個主要景觀視點不會受到破壞或遮擋?總規如何能夠在下一步詳細規劃得到落實?其提出的口號目標如何能落實?筆者實有太多疑問。

《城規法》早在2014年3月正式生效,政府曾承諾總體規劃會在三至五年完成,並會落實後續的分區詳細規劃,屆時 「規劃條件圖」的過渡性安排將成歷史,但六年多過去,至今仍僅完成首次公開諮詢,故今次總規文本質素不敢恭維,但筆者也內心掙扎,若再推倒重來,澳門總規和詳規要拖至何年才能實施。

不填D區或東北區均屬重大修改但令人驚訝的是,總規諮詢開始後不足三日,羅司突然在向立法會議員介紹總規時提出,政府有意剎停新城D區的填海,並已向中央申請改填新城A區與澳門半島間的水道區域,面積約41公頃作綠化區,特首翌日隨即提醒社會要理性思考是否堅持填D區。

必須指出,總規文本雖已規劃將新城A區與澳門半島東北區間的水道區域填平用作綠地及公共開放空間區,但無論在過去的新城總體規劃諮詢文本或是現在的城市總體規劃諮詢文本,過去亦未曾聽聞政府提出過不填D區的建議和相關理據。相反,上屆政府早於2019年中就對新城D區的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進行招標並已判給,工程總造價達到15億元。

按照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如對城市規劃草案作出重大修改,土地工務運輸局須開展新一輪的倘有的推廣及展示草案和收集擁有私有土地的物權之人及國有土地承批人的意見及建議的期間,以及推廣、展示和公開諮詢的期間,並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必須指出,本澳填海須獲中央批准,今次政府在諮詢期間提出「棄D區改填A區水道」的建議,至今仍未獲中央正式批覆,且按照《城規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重大修改」,如果中央不批准「新城A區與澳門半島間的水道區域」的填海,又或同意不填新城D區,政府都需要按《城規法》就總規重新再作公開諮詢。

新城填海屬整體規劃且考慮水文筆者同意,社會確有不少聲音認為目前正填海的新城C區不應填海,但當年新城五區填海屬整體規劃,各區分工定位也有不同,今次總規諮詢文本的所有土地數據均已包括D區填海得來的58公頃土地面積,當局除非有充足的數據分析和替代方案支持,且得到公眾的認同,否則貿然取消部分填海區對整體長遠發展福禍難料!此外,當時規劃也研究水文影響,確保填海後不會加劇澳?間的航道淤塞,若在沒有任何水文分析的情況下不填D區,C區與E區間的水域不排除會造成淤塞或其他問題,當局必須科學論證。

另外,建設辦2019 年8月已判給"D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且會首次採用環境保護局提供且經篩選的惰性物料進行回填,以減少建築廢料堆填區逼爆,若取消D區填海原計劃使用的惰性廢料如何處理?甚至未來是否需要再填人工島作建築廢料填埋也應考慮!

不填D區有論證及替代方案?

筆者認為,任何填或不填已規劃區的決定,絕不應單以官員喜好增減,而應服從科學分析及有替代方案減少整體影響,且均須嚴格按照《城規法》規定盡快進行後續工作,包括倘有需要的修改總體規劃草案及進行重新諮詢,避免令總體規劃及隨後的詳細規劃的編製工作無限拖延。

本澳地少人多,土地資源十分珍貴,如何利用好本澳的土地分類,並因此做好土地儲備規劃,對本澳未來發展尤其重要,但文本未有詳細論述。總規諮詢文本的第六章「土地使用、海域利用」按照「土地用途規劃圖」劃分土地主要用途,並兼容其他次類?的用途。文本第14頁所示的「土地用途規劃示意圖」僅為「現況圖」,並無任何規劃可言,而當中的土地分類混亂,加上政府至今未有制訂土地使用次類?的行政法規,導致公眾對於總規諮詢文本中的土地用途存在不少爭議。

其實根據《城規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政府應在法律生效後,盡快制定規範土地分類及次分類的行政法規,即制訂不同土地用途的次分類及可兼容用途,如居住區類別下可細分為居住區的綠化或休憩用地,但工業區不應兼用居住用途等。但因政府對此一直拖字訣,令到今次總體規劃諮詢出現不少就土地次分類,如居住區的綠化空間、高爾夫球場被分作旅遊娛樂區等爭議。

85公里水域總規無具體規劃?

此外,中央在2015年底正式將八十五平方公里的習慣水域管理權交由澳門進行管理,但在總體規劃中,僅簡單提及海域利用,且沒有任何具體規劃內容,是否意味政府未來二十年對習慣水域如何配合澳門發展仍未有任何規劃?

另外,今次總規諮詢文本提出的十八個分區名字,如東區1、北區2,對公眾來說頗為陌生,亦難以讓人聯想分區的具體位置,當局應將十八分區的規劃分區名稱,改回如諮詢文本第71頁統計分區的名稱,使公眾可更直觀易懂。

總規第十四頁的"土地用途規劃示意圖"中,政府將面積超過5.6萬平方米的路環疊石塘山地段劃為「居住區」,做法引起社會嘩然。該處涉及五點六萬平方米土地因涉嫌造假佔有已被收歸國有,但政府卻想將其開發為中低密度居住區。要知道該地段主要仍為山體樹林,任何開發都要大面積開挖山體,嚴重破壞生態,當局必須將疊石塘山田畔街地段與相鄰的路環山體一併明確劃成「生態保護區」,以確保路環山體的完整性,對自然資源予以最大程度的保護。

全澳海岸湖岸線應規劃作公共空間澳門作為濱海城市,筆者一直提出要串連、開放並優化澳門海岸線,將其變成濱海綠廊還岸於民,市署今年會完成開科學館到觀音像海岸線工程,下階段再到媽閣的南岸線優化計劃,但是縱觀整份總規卻未有就全澳海岸線作出規劃。筆者認為,總規應明確要求今後所有海岸線及湖岸線均應留作公共空間,並應制訂短、中、長期的海岸整治計劃,逐步對全澳海岸及湖邊地區進行海岸線及綠道規劃,使之成為居民宜行、旅客宜遊的綠化空間及濱海走廊,並將之納入總規草案中的「慢行交通」規劃,令居民及遊人自由地在海岸漫步、踩單車,更可透過與地區中心地帶接連的專道,形成「休閒為主、交通為輔」的雙環雙軸的濱海跑步單車徑及綠道,實現輔助交通功能,並做到政府多年來所宣揚的「綠色出行」理念。

環保基建鄰避設施應明確規劃用地總規雖提及要「發展智慧綠色韌性城市」,但不論是「環境保護」還是「公用設施」都未有就此問題?墨太多,針對各項環保基建設施及或鄰避設施的用地,均僅以「公共基礎設施區」來標示,意味日後可用作其他公共設施。

筆者認為,在總規草案中要明確「公共基礎設施區」次分類土地如環保基建或鄰避設施的用地位置,確保本澳有足夠面積和合適位置的土地興建污水廠、廚餘設施及回收設施,以及如燃料中途倉、危險品倉庫及火葬場等鄰避設施。此外,政府在每一個社區中劃設一小塊地段用作「環保角」(即環保生活空間),如提供乾淨回收,電器回收、物品交換、更換電動電單車電池及「裸賣」物品等,讓市民在生活的社區中就能踐行環保生活,讓環保在各社區中落地生根。

□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0年11月5日 星期四

噴漆工場位處社區損健康安全 行政條件制度遲未修法難規管|2021-11-05 訊報 宇論滔滔

    近日,爛鬼樓巷一低層大廈地舖開設了一間汽車噴漆工場,每當進行噴漆工序時經常發出濃烈的天拿水味,嚴重影響到周邊幾幢大廈住戶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更造成多次居民感到不適而需送院治理的事故。而該工場於上月更曾發生火警,幸未造成傷亡。但該處街道狹窄,難以讓消防車進入,且大廈唯一出入口就在工場旁邊,居民十分擔心受火災威脅。

跨部門到場所巡查證問題責令關閉

    該區居民飽受天拿水氣味和火災隱患影響,曾多次向政府各部門投訴反映,經過本人與多個部門溝通之下,包括市政署、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及財政局等跨部門在本周初採取聯合巡查行動,證實該場所欠缺有效的鮮風系統、過濾和排氣裝置,工場進行噴漆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及氣味會積聚於室內,並向室外溢散,對街區的公共安全構成潛在隱患。當局已抽取場內氣體樣本進行檢測,責令關閉場所,並要求負責人採取措施改善。

筆者必須指出,上述事例並非特例,根據政府資料,截止去年中全澳有五百○九間修車行,當中八十三間涉及噴漆、焊接和鍛造等對居民會造成影響及滋擾的工序,細分為四十八間焊接和鍛造、廿三間噴漆、以及十二間包含噴漆、焊接和鍛造,當中不少均處在非工業場所,且極為接近一般民區,其所帶來的氣味、噪音等問題,長期影響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而工場所儲存的油漆和溶劑,倘若處理不當亦容易引發火災,影響社區的安全。

現法僅限修車場晚八至朝八禁運作

    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現行規範修車場的第47/98/M號法令,該法令僅對修車場的營業時間作出規範,即「晚上八點至早上八點禁止營業」,並未對修車場運作之中,對居民造成最大滋擾的鍛造、焊接、噴漆工序作出規範,亦無要求滋擾性大的修車工序必須在工業場所進行。

翻查資料,坊間及本人早已要求當局,將涉及鍛造及噴漆等對居民滋擾最大的修車工序,強制在工業場所進行,以減少對社區的影響,但是政府就立法規管修車場一直採取「拖字訣」態度。

四年前諮詢收緊修車場規管無下文

    事實上,特區政府於2017年10月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進行公開諮詢,當中就涉及收緊修車場的牌照要求,如修車場涉及噴漆工序的場所「須設置噴漆房及有效去除噴漆塗料及氣味的設備」。但不諱言,若修車場毗鄰民居,增加淨化除味設施充其量只能將影響減少,肯定仍會對周邊居民造成長期滋擾。故此,本人認為,必須強制要求涉及鍛造、焊接、噴漆等修車工序必須在工業場所中進行,才能根治問題。

    但可惜的是,《檢討行政條件制度》的公開諮詢進行至今已有四年時間,相關諮詢總結報告亦在2018年12月公佈,惟相關的立法工作仍未見有任何進展,當局亦從未對外公佈拖延修法的原因。為此,本人已就特區政府遲遲未修法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何時將《檢討行政條件制度》送交立法程序,並要求政府將涉及修車場規範的部分先行修法。

港對發出滋擾空氣污染有罰則澳應跟隨

    此外,根據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若有處所排放塵埃、顆粒、難聞氣味;會沾污、腐蝕或損壞附近建築物、裝置、設備或其他物料;又或會引起眼、鼻、皮膚受刺激或引起其他感官不適的空氣污染物,對附近環境造成滋擾或損害健康,環保署將向該處所擁有人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若不遵守將被檢控;若被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00元及監禁6個月。然而,本澳目前未有對個別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作任何規範,當局也必須盡快立法堵塞此漏洞。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0年11月3日 星期二

盡快升級污水渠網保海洋生態 林宇滔促建人工島污水廠 分擔澳門半島污水廠壓力︳2020-11-03 市民日報

 【本報訊】外港碼頭通往漁人碼頭之間沿岸長期有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海中,現場發出陣陣惡臭,嚴重影響區內環境衛生。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批評,上述問題是由於皇朝及新口岸區一帶污水渠網滿載超負荷所致,加上工務局長期未能鋪設新管網,令政府非法排放污水入大海,除嚴重影響海洋生態,更困擾區內居民。他促請工務局盡快落實新建污水管的工作,並全面檢視本澳污水渠網的負荷,及早做好本澳污水渠網規劃和升級,更要及早建成港珠澳大橋人工島最南端的新污水廠,分擔澳門半島污水廠壓力。

污水渠網超負荷竟分流入雨水渠

林宇滔表示,按照本澳用水習慣,污水高峰期一般在早上7至9時,以及傍晚放工6至10時的時段,若污水負荷不太高,理論上只會在上述繁忙時段有污水溢流入海。然而,外港海立方對開的污水渠在非污水高峰期不斷有大量污水排到海面,嚴重影響該處水質,臭味亦嚴重困擾途經居民。他曾就上述問題向市政署及環保局了解,得到的回覆是因為現有污水渠網超負荷,無法將皇朝及新口岸區一帶的污水全部運送到澳門半島污水廠處理;過去甚至曾因污水管壓力過高,導至友誼馬路附近路面的污水渠口溢出污水、渠蓋彈起,嚴重威脅道路使用者安全。

他續說,市政署數年前只能在EP7污水泵房附近位置,設置溢流口將超負荷的生活污水溢流到附近雨水渠口,但此舉令未經處理的污水長期大量直接流入外港碼頭沿岸,嚴重影響該處水質,臭味亦嚴重困擾途經居民。

林宇滔表示,根據土地工務局資料,當局曾計劃在2016年於上述地點必須新建一條直徑兩米連接新口岸到黑沙環污水廠的的地下污水管道,根治污水長期超負荷問題。同年進行「完善新口岸區污水截流管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招標,以盾構方式興建該地下污水管,工期預計為1380個工作天,但有關工程一直未有動工。至去年1月行政長官批示更撤銷該公開競投判給。雖然去年8月工務局再以詢價招標方式批出「完善新口岸區污水截流管-修改研究及初步設計」,並在今年6到期,但至今當局未再有任何進一步的工程訊息。

全面排查重新規劃落實清污分流

林宇滔認為,今次外港區污水直排入海事件,正好反映本澳污水渠網由於長年缺乏整體規劃作更新擴容,導致不少渠網超出負荷一樣,且持續多年;情況與目前澳門半島污水廠6年前超出設計負荷,該污水廠原設計為14.4萬立方米/日,已連續多年有逾半污水僅經過簡單格柵沉澱的一級處理就被直接排入海中,同出一轍!儘管當局已將排放口延長3.8公里至港珠澳大橋人工島以南的外港航道北端,減少對沿岸水質造成直接污染,但作為發達城市,過半污水未經二級處理排入海中,從環保角度絕不能接受。近年,就本澳沿岸污染問題,政府已對筷子基北灣、黑沙環沿岸因為渠網錯接、長期有污水經雨水渠口排入沿岸進行了截污工程,避免問題持續惡化,林宇滔再促請工務局、環保局、市政署及海事及水務局,應通過跨部門協調,全面檢視本澳地下的雨水、污水及清污分流渠網,以及實地檢查澳門半島沿岸約100個雨水排放口,以便全面排查和重新規劃,共同訂立明確工作時間表,落實全面升級擴容和地下渠網的清污分流,徹底處理積存下來長期的渠網錯接,導致沿岸持續受生活污水污染的問題,更要及早建成港珠澳大橋人工島最南端的新污水廠,確保本澳所有生活污水均經過二級處理才排放入周邊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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