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公屋「年年甩磚」監管失職難逃責任 2019年1月25日| 訊報

公屋「年年甩磚」監管失職難逃責任

路環石排灣業興大廈及氹仔湖畔大廈近日再現牆身「甩磚」潮,大面積「逢冬甩磚」問題周而復始,更曾有人遭剝落的瓷磚擊傷,居民出入提心吊膽。小業主日前先後到政府總部及廉政公署遞交業主聯署請願信,促請當局解決大廈每年冬季甩磚問題,同時要求有關單位做好監管問責工作。
據業主表示,自從6年前上樓後大廈每年都會出現甩磚,10座樓宇中共有90多處出現不同程度的牆磚爆裂現象,嚴重困擾居民生活,加上保養期已過,今年又出現同樣的爆磚、甩磚情況,雖然經過各方面協調,承建商表示願意「義務承擔」今次維修,但小業主擔憂明年及以後再出現類似情況,無人承擔維修費。
「貴重」地磚當牆磚貼
公屋爆磚絕非新鮮事,除業興湖畔,望善樓公屋等每年爆磚似乎已成慣例,官方雖曾公開回應,望善樓「甩磚」是因為安裝時沒有預留足夠伸縮縫導致;業界則指,「甩磚」是因公屋將相對更貴的地磚當作牆磚使用,但兩種磚吸水率不相同,且需粘合材料及安裝工藝亦不同,施工監管不足令瓷磚容易脫落,但理論上,若僅施工監管不足,或無預留伸縮縫,維修時重新嚴格按照施工程序安裝,重新安裝的新磚應不會再出現「甩磚」,故筆者更認為,「甩磚」問題與施工監管和設計都有關聯。
客觀而言,近年個別私人建築在天氣溫差大時都有牆面「甩磚」情況,但比率和嚴重程度均遠較公屋為低;而事實上,承建公屋的工程公司大多都有承建私人項目,大家就會疑惑,為何公屋甩磚會特別嚴重?筆者分析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公共工程的設計費與工程費用掛鈎,故設計公司有動力使用更豪華的材質,故才有業界所指的經屋用更貴、更重的地磚當牆磚用,變相令設計費更可觀。
新公屋改鋪細磚免再甩
二是工程監管問題,正如業界所指,因地磚和一般牆磚質料不同且較重,安裝時需專門工藝及材料,且因應磚面較大,要預留更大的伸縮縫。當然,若施工和工程監管到位,用大塊地磚作牆磚也無不可,但事實證明公共工程施工監管不力,故不再用大塊地磚作牆磚或是最簡單的解決辦法;筆者過去處理「甩磚」個案時,建設辦承諾在新的公屋工程中,會改用細瓷磚或不將瓷磚鋪至牆身頂端等,以避免再出現大規模爆磚及可能導致傷人的問題,故及後的青洲、氹仔東北多個公屋項目已改用細瓷磚鋪牆,暫時未出現大範圍的「甩磚」情況。
筆者同意此舉可「解決」甩磚問題,但也帶出為何私人工程監管可確保牆身貼大瓷磚也不會甩磚,而公共工程卻不行?這明顯是公共工程的監理制度存在系統性的問題!公共工程監理問題一日不解決,今日就算解決了「甩磚」問題,明日也會有更多其他問題。
三是保修期的計算和處理,包括業興及湖畔在內的多個出現「甩磚」的經屋項目,已經過了公共工程兩年的保固期,儘管在公眾壓力下,業興的承建商表示願意「義務維修」,但有住戶反映,不少去年才更換的瓷磚,今年又再次剝落,這更反映現時承建商的維修也同樣有工藝問題;筆者認為,如果在兩年保修期內脫落,經重修之後,該部分兩年期應重新計算。
牆磚應全面檢測徹底維修
針對業興、湖畔等公屋不斷「甩磚」問題,政府應聘請第三方對所有樓層的瓷磚作全面檢查,例如用硬物(如硬幣)敲擊磚的九個位置,如果有三個點或以上出現空腹聲音,證明黏貼用的水泥砂漿不足,就不合格要更換;且在重新貼上瓷磚或更換可能有問題瓷磚時,必須有第三方監督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確保黏貼前牆身要灑足夠水分及所有瓷磚浸水足夠時間,也要確保水泥沙漿中的水泥份量為一份水泥三份沙漿,並確保黏貼時填滿。
必須指出,現有的公共工程所謂兩年保固期,實質是按照工程合同規定「確定驗收」期,即在該期間確保項目所有部分均按合同要求及質量完成,若仍有項目未完成或符合質量,驗收期不會完,由於問題多多,湖畔和業興的驗收期均遠超兩年。包括牆身「甩磚」等質量問題一再維修也未能根治,當局若仍確定驗修,變相等同放生相關設計、承建及監理公司,且要由小業主承擔日後維修責任,法理情都說不過去。
筆者認為,要長遠解決公屋「甩磚」問題,未來新項目的設計當然要更實用簡潔,工程施工監督的系統性決定也要針對性處理。此外,澳門有一個怪現象,超過250萬元的大型公共工程,只對承建商的經驗評分,即使承建商曾有施工不良,亦不會影響其後競投工程,加上沒有用家意見評分機制,承建商建設完就離場、過了兩年保固期就「乾手淨腳無曬責任」,承建商及監管公司毋須為施工質素負責,又不影響下次投標,自然缺乏阻嚇力,這是造成公共工程質量差的主因。但值得留意,工務局現時不超過250萬元的諮詢標工程,承建商過往的施工質素有列入評審標準內,證明有關要求實質可行,只是大工程一直不落實。
修法拖十年私樓只保五年主結構另外,筆者必須指出,現在公屋所謂的保固期,僅僅為項目確定驗收的時間點。面對公屋項目出現的眾多問題,政府也可在合同規定承建商對其施工質量問題負有5年甚至更長的保養責任,確保承建商自行做好工程監管工作。
但筆者更關心的是,實施已30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第12條第2款,僅要求建築商及技術員等對大廈地基和主結構保修期負上5年「安全及堅固條件的責任」。政府於2009年及2010年先後兩次就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進行公開諮詢,並在第二次諮詢文本中,明確建議將樓宇地基和主結構保修期由5年增至10年,亦增加承建商對樓宇防水、供電、供排水、燃氣系統和其他非消耗設備提供5年保修的條文,儘管新建議保養期遠未達公眾期望,惟相關法案一拖9年,至今仍未有交立法會具體時間表。相信很多讀者也難以想像,大家或要窮畢生積蓄購買的新樓,原來僅得五年安全堅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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