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

5G牌僅兩營運商競投足證電信政策反複無規劃令業界卻步|2022-11-11 訊報 宇論滔滔

    特區政府於今年6月30日透過公開招標形式,宣佈發出最多四張5G牌照,但政府只收到澳門電訊和中國電信(澳門)提交的兩份標書。最終,特區公報於本周一(11月7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澳門電訊和中國電信(澳門)一如所料分別獲批5G經營牌照,有效期為8年。牌照規定,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日起計一年內開始提供商業服務,自建一個可良好覆蓋澳門全境50%的系統,並在之後18個月內以自建、共建共享或共用方式良好地覆蓋全境。最令筆者失望的是,儘管拖延多時的5G發牌終塵埃落定,但是窒礙電信業長遠健康發展的兩座大山:公平使用特許資產及盡快發出匯流牌照,政府至今卻未給出任何解決方案及時間表。

窒礙電信業發展兩座大山:「特許資產」與「匯流牌」

    在電信特許資產上,政府於2009年與澳門電訊簽署《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附錄合同》,合同規定澳門電訊須於2011年12月31日前提交包括「特許資產」的財產清冊予政府審批,亦明確規定其他營運商應可付款公平使用特許資產。但政府不單未有把握2011年固網開放的契機落實特許資產公平使用,且到2016年的中期檢討、2021年合同到期都未認真處理,反而再簽「1+1」合同延期兩年,令特許資產至今12年仍獨家使用,完全違反當初開放固網市場定下的初心。

    筆者必須指出,5G有傳輸速度高、延時少及可連接更多的終端設備的優勢,但不論5G抑或4G網絡,在用戶體驗上並無根本性分別,但礙於電訊特許資產一拖再拖至今仍是獨家使用,令專線租金費用水平較鄰近地區高幾倍,政府更一直沒有介入和落實特許資產公平使用,故5G投入運作後,對於需租用專線的營運商成本會大增,形成更加不公平的競爭。再加上今次5G牌照沿用過去獨立發牌的方式,即獲發牌營運商需要自行建立一個獨立運作的5G網絡,考慮投資成本不菲,有兩家正營運的流動電信營運商均無參與競投。

專線費高昂 獨立建5G網令業界放棄5G

    政府早於2013年提出,未來電信牌照會朝「匯流」或「三網合一」方向考慮;2019年政府就電信網絡及服務匯流牌照正式諮詢業界,建議將匯流牌照分為基礎網絡及服務兩牌照,前者負責建網及基站,後者提供各類電訊服務,只要有服務牌照,營運商就可經營所有電信服務,以符合電信服務發展越趨多元化的需要。但政府於2020年曾表示要「先理順政府電信特許資產歸屬」才發5G牌照,而匯流牌立法及發牌卻一拖再拖,最終政府於2021年初突然轉軚,5G將與之前的流動電信牌照一樣採獨立發牌機制。

    筆者必須指出,雖然政府過去一直強調要發展新興產業及「數字澳門」,但5G作為世界上最新興的電訊服務,本澳卻只有兩間公司投標及獲發牌,反映出業界已用實際行動證明對澳門的電信政策失去信心。再者,5G服務的速度、可連接設備均較4G大增,但專線頻寬亦比4G多出逾百甚至逾千倍,若當局再不解決電信特許資產一家獨佔的死胡同,其他電信營運商要營運5G就只能花鉅資獨立建網,只會令未來電信服務的不公平競爭進一步加劇!

研究不能無了期 電信政策應有規劃及時間表

    電信特許合同將於2023年12月31日完結,政府去年委託南京郵電大學所作的「澳門電信發展和改革規劃」亦將於明年上半年有結果。筆者認為,特區政府應把握契機,解決現時電信特許資產由單一公司壟斷、業界無法公平使用的問題,令到電信市場真正開放。當局應儘快向社會公佈未來處理電信特許資產的方案,確保電信特許資產能真正能開放公平使用,當局亦應儘早交代「電信匯流牌照」的立法與發牌時間表,使電信業之間可以達到公平競爭,令本澳電信業重回健康的發展軌跡,亦令居民可以享受到優質、價廉的電信服務。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

林宇滔:疫情報告無查找不足感失望 2022-11-09|市民日報

 

林宇滔:疫情報告無查找不足感失望


  【本報訊】政府日前公布《特區政府應對「6.18疫情」之總結報告》,及《應對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第二版)》。立法議員林宇滔表示,總結報告有完整的資料和數據整理,數字和陳述上反映事實,但他認為部分內容避重就輕,沒有真正面對疫情期間不同部門出現的問題,以及特區政府決策的拖延和失誤,他對此感到比較失望。

  林宇滔認為,總結報告沒有真正向公眾陳述政府在「6.18疫情」中決策的拖延失誤,特別是當局沒有及早判斷疫情已經在社會廣泛傳播,於疫情20多日後才實施「相對靜止」,亦沒有講清楚政府在「6.18疫情」中面對的問題。他坦言不是追求問責,但政府不面對問題,擔心問題會重覆出現。他形容,政府4月公布的《應對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第一版)》是憑空想像出來,故「6.18疫情」時無法有效執行,經過「6.18」慘痛教訓,其後出台《應對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第二版)》,比第一版有很大改變和成熟,不論框架和應對的操作方式都比較實在,亦確實與內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相應配套。

  遺憾否決建火化場

  但林宇滔指比較失望的是,針對新冠死者遺體火化問題只有略略帶過,更否決在澳門興建火化設施,完全依靠路環骨殖火化場升級,他對此表示擔心,因任何地方與國際接軌後,均會面對大量死亡個案的陣痛期,基於內地規定,本澳新冠遺體不能移離本澳及運到內地火化,倘未來本澳不幸出現大量疫情死亡個案,只憑升級骨殖火化場去處理根本是天方夜譚!他指北安焚化爐旁有土地興建火化場,重申政府沒有面對真正問題,是最大的失望。

  林宇滔說,近日疫情有數宗確診個案,政府能迅速控制,先封紅碼區後快速地開展重點區域核檢,最終社會很快恢復正常運作,是「6.18」慘痛經歷後的結果。有關方式已文字化成為《應對大規模新冠肺炎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第二版)》,隨著內地不斷調整防疫政策,特區政府的疫情應急處置預案亦需不斷完善。

  就報告中提到「6.18」防疫開支達10.8億元,林宇滔直言當然是個大數字,但仍比不上「6.18」期間的經濟損失,花費10億元公帑,疫情不應拖得如此長。他說防疫肯定要花錢,花費公帑換來最短時間控制疫情,減少對社會的影響和經濟損失才最重要。

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

增建電梯扶梯及風雨連廊 方便無障礙實現共融社會|2022-11-04 訊報 宇論滔滔

   特區政府近年一直提倡「綠色出行」,事實上澳門半島東西長約3公里、南北長約4公里,只要解決高低差或跨山的障礙問題,以及創設全天候的步行環境,澳門絕對是適合步行的城市。更重要是,提升居民的步行比率,不單是解決出行的最高效辦法,對環保和居民健康都有重大裨益,故政府在多年前的《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提出要創造舒適的慢行環境,行動措施包括提升弱勢用路人士出行安全、優化舊區人本交通環境、構建新區完善的步行系統等。

  近年政府亦透過新建慢行系統如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基馬拉斯大馬路空中走廊等,完善社區和跨區步行環境。剛完成諮詢的《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2021-2030)》亦提出,以優化步行環境、提升行人過路安全及便捷性為重點,對已有步行系統進行品質提升,創造一個更安全、舒適和便捷的步行出行系統。

愕街自動扶梯便民 惟只上不落不便長者

  2016年8月1日啟用的愕街自動扶梯系統,為每日大量需要前往山頂醫院的居民提供便利,但由於系統只設有上行往東望洋新街的電梯,當長者和行動不便人士需要從東望洋新街往雀仔園街市方向時,就只能由愕街自動扶梯旁的斜路或羅憲新街的石級前往雀仔園及水坑尾,對於不少行動不便的長者極為不便,下雨天更經常有行人滑倒。

  據「2021年人口普查詳細結果」顯示,在各個統計分區中,荷蘭園區為65歲或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佔17.1%,達4,613人,排名第二高。翻查資料,早於2012年當局已計劃分別在愕街和羅憲新街興建自動步行系統,當時的構思是羅憲新街設單向上行扶手電梯,而愕街則設單向下行電梯。最終當局僅建成愕街單向上行的扶手電梯,下行電梯的建設計劃則一直擱置至今。

  為此,筆者在今年9月的書面質詢中問到,「當局會否在該區興建下行方向的自動扶梯或無障礙通行設施,方便長者和行動不便人士安全通行?本澳已踏入老齡化社會,無障礙出行環境的需求正在急升,當局會否主動為本澳存在高低差較大的街道,例如花王堂街與關前後街之間的快艇頭里、美珊枝街和馬忌士街之間的瘋堂斜巷、下環街與亞婆井前地之間的太和石級和龍頭左巷、沙欄仔街等,增建升降機或扶手梯等無障礙通行設施,讓長者、行動不便或推嬰兒車人士實現無障礙出行?」

無障礙指引僅規範公共設施 無約束性難建共融社會

  社會工作局回覆筆者書面質詢時提到,特區政府已制定《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下稱「指引」),「指引」已列入公共工程之設計要求內,現時工務部門在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建築及公共道路工程,已全面落實要求採用無障礙設計,但就筆者前述地點的無障礙環境的落實時間,當局至今仍未有明確的時間表。

筆者一直認為,雖然特區政府於2017年底公布「指引」,惟「指引」不具法律性質,僅規範政府部門新建及資助工程,對私人企業對公眾開放場所不具任何約束力,而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生效至今已接近40年,當中條文,尤其針對視障、聽障人士,不少早已過時,政府雖曾公開表示會在2021年至2025年期間總結「指引」執行經驗,研究透過修法、立法或其他方式,要求全澳工程遵照「指引」規範的可行性,但態度並不積極,此舉絕不利本澳構建真正的「共融社會」。

  市政署亦回覆正持續研究增設無障礙設施的可行性,早前已完成為澳門半島具條件的行人道增設無障礙設施,未來逐步覆蓋至離島區。升降機方面,現正有序推進火船頭街及漁翁街行人天橋優化及加裝升降機工程,而快艇頭里設置升降機及建造無障礙通道工程正處於編製工程計劃階段。但當局並未回覆會否在雀仔園一帶興建下行自動扶梯或無障礙通行設施的問題。

高偉樂街上得勝馬路將有電梯實現無障礙

  除愕街以外,因地勢的關係,本澳不少道路存在高低差問題,以位處舊愛都酒店旁的高偉樂街為例,現時僅靠數條梯級連接得勝馬路和士多鳥拜斯大馬路,缺乏無障礙通行設施,令長者、行動不便或推嬰兒車人士難以上落。

  在早前的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筆者曾問及新中央圖書館項目會否包括興建高偉樂街與得勝馬路的升降機,當時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回覆筆者提問時表示,項目會有相關安排,冀能保護舊愛都酒店旁的石牆樹之餘,亦有空間做無障礙通道,現正設計當中。

  而筆者其後再透過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會否盡快為升降機進行施工及提前投入運作,方便長者、行動不便或推嬰兒車人士無障礙通過?但社會工作局回應質詢時重申相關項目正處於設計階段,將與圖書館項目一併落成,即最快都要等到2024年才啟用。

基馬拉斯空中走廊遮雨篷連廊為何差最後一米?

  另外,全長700米的基馬拉斯大馬路空中走廊於2021年6月26日啟用,同日亦取消基馬拉斯大馬路的斑馬線,既為該區途人提供安全舒適的步行環境,亦提升基馬拉斯大馬路的交通效率。但筆者收到有居民反映,指空中走廊沿線4個上落點雖設有雨篷,但鄰近濠泊、濠庭都會、濠景花園和至尊花城的上落點雨篷與大廈騎樓並沒有連接,下雨時居民往往需冒雨而行,十分狼狽。

  筆者在書面質詢中要求當局交代為何空中走廊在設計及興建時,沒將上落點上蓋與相鄰大廈連接?公共建設局回應時指,在設計及興建時已考慮現有建築物的沿街立面、樓宇結構、消防撲救面,以及減少佔用現有行人道等條件。日後所建造的行人天橋,在設計時將根據天橋所在位置及實際情況,儘量能夠無縫連接緊鄰大廈的柱廊。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

林宇滔:賦權滲漏水中心增效率 2022-11-03|市民日報

 

林宇滔:賦權滲漏水中心增效率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期望透過必要仲裁制度以快速方式解決市民提出的滲漏水爭議。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同有關方向,可大大縮減滲漏水個案處理速度,促請政府現在同步做好相關技術操作和專業資格認證工作,及應重新檢視整個樓宇滲漏水中心的運作,針對中心工作效率低的問題,賦權和提供適當資源,提升中心的工作效率。

  林宇滔表示,現時處理樓宇滲漏水問題必須透過住戶間的協調溝通才能解決,當溝通渠道都窮盡仍未能解決問題,政府必須介入,現行制度並非完全未能做到強制入屋,但前提是受影響住戶必須聘請律師,由律師向法院舉證,對普羅居民而言門檻極高,費用亦非常高昂,未能有效推動解決問題。

  他坦言入屋難、索償難、檢測難,都是居民最痛,最慘是原地踏步,滲漏水繼續影響居民日常生活,其議員辦手頭有很多相關個案。在現時沒有仲裁制度下,他形容居民只能「輪街症」,只能依靠樓宇滲漏水中心,惟樓宇滲漏水中心成立至今逾10年,已累積2萬多宗個案,雖然中心已解決相當一部分個案,但每個解決的個案背後,政府都動用很大資源,而整個機制的效率仍非常低,單靠政府難以解決所有問題。

  理順操作細則 有效執行法律

  林宇滔肯定是次政府的《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選擇了必要仲裁的制度,通過輕微民事法庭引入權限,讓法官頒布入屋檢測令,是一種解決辦法,為長期難以入屋檢測的滲漏水個案提出解決途徑。故他希望有關法律盡快立法,有必要仲裁的途徑後,相信會有更多被懷疑漏水源頭單位的業主會作出配合,令現在老大難的滲漏水個案看到解決曙光。

  他又指,必要仲裁理論上可解決問題,關鍵是法律條文細則將來是否有效執行,政府必須理順操作層面細則,除了仲裁外,居民亦要找專業人員製作報告,以提出合理的理由指出哪個單位不配合入屋檢測,同時要有符合仲裁制度執行的專業檢測人員資格認證、有關人員如何培訓、檢測報告格式和撰寫標準規則流程等。他強調上述工作政府現在就應該要做,不要等待法律出台後,才培訓檢測人員和出台指引。

  專業檢測認證 提升中心效率

  另外,林宇滔指出:《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出台後,亦可處理樓宇滲漏水中心無法處理的工作,因現時有關中心沒有任何法定權力,且由房屋局負責統籌的部門甚至處級都不如,只是處級下的1個小組,難以協調包括工務局在內的眾多相關部門,以有關人手資源,小組只能疲於奔命,工作事倍工半。他希望有了仲裁制度後,政府亦應重新檢視整個滲漏水中心的運作,針對中心工作效率低的問題,賦權和提供適當資源,提升效率,重新處理統籌上的問題,都需要面對和處理。

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

「滲漏水法」終交立法會審議 若具執行性可解套不少死症|2022-10-28 訊報 宇論滔滔

    行政會上周完成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政府表示今次法案將透過設立新的法律機制,處理目前未能解決滲漏問題的三大難點:「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政府表示,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過往結案二萬四千宗,現正處理近七百宗。根據統計數字,屬極端不合作個案並不多,超過八成八個案經中心協調後可以解決。但個別極端情況造成目前的瓶頸,希望透過新法解決難以處理的瓶頸問題。強調新制度只是最後的介入手段,政府倡導透過鄰里溝通,協商解決。

法案倡必要仲裁解決入屋、檢測及追討難

    在「檢測難」方面,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檢測,有關檢測報告可作必要仲裁之用,以紓緩現時政府滲漏水檢測機構等候時間過長的問題。在「入屋難」方面,法案建議檢測報告若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進行檢測,否則受影響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

檢測若指必要進入單位查源頭 業主應配合

    為解決「追討難」的問題,法案建議有關必要仲裁亦可就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以及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審理。此外,法案亦建議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的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筆者長年處理滲漏水求助個案,「入屋難」一直是滲漏水難以得到處理的死症,除個別業主不合作,也有不少是長期找不到業主,又或業主過身沒有人承繼業權等。現時由於沒有處理樓宇滲漏水的專門法律,當面對不合作住戶時,受影響市民要入屋檢測,則只能花數以萬計律師費和冗長的時間,透過民事訴訟入稟法院處理,加上舉證要求極高,對普通百姓幾乎是不可能任務,今次政府提出立法設立必要仲裁制度,日後市民通過必要仲裁,就不需聘請律師打官司,此法亦明晰業主在甚麼情況下應容許專業人士入屋檢測的標準,可大大降低舉證的難度及不確定性,理應有助找出滲漏源頭。

應訂標準原則 尊重平衡私有財產權

    但筆者也必須指出,必要仲裁確實比一般司法程序有效率,但關鍵仍需視乎執行細節,例如對檢測報告的要求、仲裁程序是否清晰簡單和便捷。此外,制度亦充分保障私有產權和私人地方不得隨意侵入的基本原則,故法律應明晰強制檢測前,應該窮盡其他檢測辦法也無法查找源頭等要求。

    如能解決執行細節問題,筆者相信此法可「行前咗一步」,為市民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提供了多一個選擇,相信有一批長期積壓的滲漏水死症有望在此法生效後得到解決。

    為處理長期困擾居民的滲漏水問題,政府在2009年成立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由房屋局統籌土地工務運輸局、市政署、衛生局及法務局等跨部門合作,期望協助居民找出滲漏水源頭及解決長期擾民的滲漏水問題。根據政府統計,截至2020年底,滲漏水中心合共跟進了20,199宗個案,當中成功處理的有17,400宗,佔八成六,經協調後仍無法解決的有2,799宗,佔一成四,當中大部分的情況是單位業主不配合,不讓檢測人員入屋檢測,從而無法確定滲漏源頭,或者根本無法聯絡業主進行處理。

政府2015年已承諾立滲漏水法

    早在2015年,時任法務局局長張永春曾在立法會表示,會考慮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處理,透過輕微民事法庭的方向,加入新職能去處理樓宇滲漏水問題,並會就有關問題進行相關立法;筆者當時已公開支持政府的想法,並促請應盡快修法,因為筆者相信,在有足夠專業評估和證據下,賦權限於現有的輕微民事訴訟法庭可發出強制檢測及維修令,是最有效、務實解決處理樓宇滲漏水「入屋難」的問題。可惜及後張永春升任廉政專員後,有關修法一直被束之高閣,到2018年議員再追問樓宇滲漏水糾紛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處理的立法進展,法務局則指有關方案不可行,卻又沒有講出原因,只是重覆會「繼續研究」。今屆政府張永春升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雖然改為提出以兩願仲裁,而非輕微民事的立法方向,但筆者認為,只要法案條文具針對性和執行性,效果應該相若,最重要是及早做好專業檢測人員、程序及標準的配套。

    現時滲漏水中心的個案,均全部交由土木工程實驗室負責,等候時間起碼數月,倘若要再複檢一次、兩次,動輒逾年並不稀奇。故法案提出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檢測,檢測報告可用作必要仲裁,政府表明可由註冊合資格土木工程師檢測及制作報告,目前本澳約有超過二千名合資格土木工程師,但當中有多少願意參與相關工作,針對滲漏水檢測是否有專門針對性的培訓,以及政府會否為檢測報告制訂定範本或要求等,確保報告的專業性,這些問題都需要政府牽頭解決。

無專門法律司法途徑 門檻極高

    因為過去曾有受影響住戶向法院提出訴訟,但由於檢測報告水平參差,有法官質疑私人檢測報告是否專業合適,有否做足所有排查等?筆者認為,政府既然決心為解決滲漏水問題專門立法,並設立必要仲裁制度,並強調承認私人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政府應明晰私人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資格認證要求,並對相關人員的檢測及報告訂立標準和要求,更應前置性開展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否則又要待法案通過後,才展開專業人員培訓,必然費時失事。

    滲漏問題是每日早上烽煙節目的「常客」,社會長年批評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的效率極低。筆者認為,其實政府投放不少資源進行處理滲漏水工作,但未有真正檢討機制存在的問題,如每次聯合行動,多個部門派出政府人員一同進行檢測,每個個案涉及人力資源成本就以萬計,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本澳缺乏針對處理滲漏水問題的專門法律,令到政府難以有有效工具協調找出滲漏源頭,再者目前由房屋局一個不到十人的工作小組,負責聯絡所有業主及統籌跨部門的行動,真正負責驗水的是工務局,而工務局又將檢測工作外判至土木工程實驗室,打開渠蓋檢查,公共渠網則由市政署負責,衛生評估及是否有入屋需要等,則由衛生局的不同衛生監督負責,中心從統籌人員的職級、資源、協調能力等,都確實存在先天問題,最終令實際運作成效大打折扣。

提供私人選擇與公共檢測互補必將提升整體效率

    筆者相信,只要法案具執行性,新法將為居民提供較靈活、快捷和專業的檢測選擇,相信可大幅改善檢測滲漏水效率。但政府協助居民處理滲漏問題的機制仍有需要存在,以便兩者互補。最後,現時亦有不少滲漏水個案涉及到大廈公共部分、或供排水或渠網等,需要全體業主共同進行維修及分擔款項,但對一些單棟式唐樓或「三無大廈」等無業主會或管理公司的大廈,往往連工程招標委託或收取費用都存在困難,《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也應該針對此問題作出考慮及處理,包括是否容許先緊急維修,再向業主收取有關費用?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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