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

古城牆報告僅陳述公私地盤監管失責 政府應交代改善問責|2022-09-16 訊報 宇論滔滔

    加思欄馬路一個與在建傳染病大樓及古城牆相鄰的地盤在六月九日(週四)傍晚約七時發生山泥傾瀉,波及旁邊大廈嘉安閣低層住戶,其中大廈停車場及兩個低層單位的牆壁更被強勁大石沙泥衝破,萬幸沒有造成傷亡,但有逾四百年歷史的加思欄古城牆逾三分一被摧毀,而當局亦曾表示會聘請第三方調查。

    事發後逾三個月,公共建設局終公佈由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所作的事故最終調查報告摘要(下稱調查摘要),並分析於古城牆上、下兩地盤對於古城牆倒塌之影響,認為事故由多項因素共同誘發。

事故報告歸納四大原因

    報告指出,經現場調查、採集土壤樣本分析、以及收集雙方地盤及權限單位提供的施工記錄及事件報告後,指出根據專科大樓觀光走廊的施工記錄,事故前已完成主要開挖、建造結構體、回填土等,這些工序在原有地形上進行,未對古城牆體產生重大影響。事故發生當日其他結構體正施工,並無開挖土體。根據私人地盤的施工記錄,事故前已完成主要位置的鋼管圍護樁、圍令、擋土支撐結構以及開挖。事故當日在離古城牆倒塌位置約二十米的地盤門口正進行圍護樁鑽樁。綜合雙方地盤及權限單位提供的施工記錄及事件報告和倒塌的過程分析,歸納出可能導致嘉安閣側古城牆下方砌石護土牆最先失穩而誘發古城牆倒塌的原因。

    報告亦指出,事故當日,全澳累積降雨量僅為一點二毫米,排除因降雨產生的地表逕流沖刷古城牆基腳以及護土坡底部而導致古城牆倒塌,但有四個主要原因導致古城牆倒塌及出現水泥傾瀉。

    首先,根據專科大樓承建商明信公司提供的事故前古城牆周邊的照片記錄、以及私人地盤承建商建鵬公司提供的事件報告,均顯示事故前靠近嘉安閣側古城牆下方的砌石護土牆及三角矮牆本身結構不完整、砌石塊鬆散並存在較大的孔隙等缺陷。而且上述砌石護土牆沒有完善的排水系統,對該處的古城牆牆體的穩定構成隱患。

    其二,事故發生時,私人地盤正在鑽圍護樁施工,鑽樁機在岩層中鑽孔衝擊時產生的振動會向四周擴散。當振動傳遞至處於失穩臨界點的古城牆下方砌石護土牆,或古城牆後方已經飽和的土體,使土體更加鬆動。

    其三,古城牆所在地點靠山頂醫院一側地勢較高,嘉安閣一側地勢較低。因降雨入滲到古城牆下方土體內積水由高向低集中流向嘉安閣一側,或經嘉安閣側古城牆下方砌石護土牆的孔隙由內向外排出。積水排出時會沖刷砌石塊間隙的顆粒使間隙變大,對護土牆的穩定構成不良影響。

    其四,摘要指出專科大樓地盤觀光走廊施工範圍內存在降雨入滲土體的局部開放面。六月七及八日連續兩日強降雨的雨水從開放面入滲古城牆下方及砌石護士牆後方的土體內。由於土體的透水性低,砌石護土牆沒有完善的排水路徑,入滲到土體內的積水無法及時排出,導致土體內的含水量變高、孔隙水壓力變大、土體的強度降低,同時增加土體對嘉安閣側古城牆下方的砌石護土牆的側壓力。

兩地盤皆有問題責任導致事故

    因此摘要指出,因嘉安閣旁的古城牆下方砌石護土牆的自身結構不完整和砌石塊之間鬆散存在穩定缺陷,而專科大樓觀光走廊及私人地盤同期施工,對砌石護土牆構成安全隱患。加上六月八日的極端暴雨進一步弱化該砌石護土牆的穩定性,共同誘發古城牆倒塌事故及山泥傾瀉。

    客觀而言,摘要基本陳述兩地盤施工期間出現的問題,但筆者必須批評,摘要並未提出任何避免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施工及監管改善建議,亦未有提及歸責問題。

    此外,針對社會關注的文化保護問題,事故發生後,文化局曾回應指有要求施工單位對古城牆進行監督,但並未發現監測數據異常。調查摘要指出,在私人地盤「設置的監測系統中,監測頻率為每三日一次的人手讀數,監測頻率較低;監測點的安裝位置集中在古城牆牆體頂部、嘉安閣及金麗閣的結構上以及基坑頂部,僅能反映該地盤的基坑開挖情況,未能有效監測古城牆牆體、特別是嘉安閣側砌石護土牆的穩定性」。而專科大樓工程展開前,「並未對古城牆的尺寸、結構、以及其下方的山體和護土牆的穩定性及完整性作深入的調查及評估,並進行安全監測,也沒有適當的古城牆保護措施以及妥善的雨水收集及排放措施」。

    今次事故突顯,由於公共工程由公建局監督,私人工程則由工務局監督,相信文化局只是就獨立項目向兩監管部門提出意見,但兩部門未有因兩個分別在古城牆上、下方施工的地盤而進行跨部門的溝通,文化局亦無帶頭做好跨部門協調,摘要內容足證相關監測點只是形式性應付而非有效,反映目前對可能受周邊施工地盤影響文物的監察保護,根本在系統上存在漏洞,未能有效監測文物受到周邊地盤施工的影響。

文物監察流於表面斜坡監察要檢討

    此外,今次山泥傾瀉所在位置並不屬於斜坡安全工作小組列入恆常監察的斜坡,當局除應立即將古城牆所在的涉事斜坡列入恆常監察名單,更應檢討現行斜坡監測的機制,確保本澳所有斜坡得到持續恆常的保養和維護。

    縱觀整份調查摘要只陳述出事故的成因,但對相關地盤有何改善措施、責任追究、部門的疏失等,都需要向公眾清楚交代。調查摘要已證實不論是受山泥傾瀉波及的嘉安閣以及金麗閣之滲漏水問題,都是因為兩地盤進行工程前沒有做好對城牆及斜坡的對應措施,才會導致事故發生,所幸嘉安閣未有人因此傷亡。若事故再次發生,極有可能導致人命傷亡,當局必須亡羊補牢,避免再有同類意外出現。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

林宇滔促減排工作交回環保局 2022-09-14|市民日報

 

林宇滔促減排工作交回環保局


  【本報訊】為保障環境質素,按序推行減塑措施,澳門明年元旦起禁止進口不可降解即棄塑膠刀、叉、匙。立法議員林宇滔表示,該項政策在預料之內,政府並非沒有環保規劃,但環保政策還不是澳門的頂層政策,導致不少目標落實受阻。他促請將減排工作交回環保局並統籌落實計劃。

  林宇滔指出:去年禁止一次性發泡膠餐具,今年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餐飲吸管及飲料攪拌棒,再到明年禁止進口不可降解即棄塑膠刀、叉、匙,可見政府一路以來在環保工作上都有進展,先易後難一步步推進亦十分合理。他指,減少一次性塑膠用品是世界大趨勢,不少國家和地區已訂立明確時間表,全面淘汰一次性塑膠用品,但遲遲未見澳門提出清晰時間表供大眾配合,導致每次政策提出都讓人覺得「十分突然」。

  此外,根據《澳門固體廢物資源管理計劃(2017-2026)》,2022年計劃完成多項基礎設施,但現時已9月,仍有多項計劃中的基建未見蹤影。林宇滔提出:政府應該重新檢視減排工作的進程,用政策措施確保計劃的落實。儘管疫情令經濟受到衝擊,但不應耽誤環保工作的推進和基建工程的如期規劃和興建,各項內容都應同步推進。雖然政府已經訂立時間表,但在落實過程中卻有不少工作被拖延,甚至「跳票」。他認為,澳門環保政策重點之一是配合國家政策達到雙碳目標,但澳門由於GDP高低和賭收有關,賭收處低位則人均碳排放較高,導致澳門碳排放數值高低並非來自環保政策的努力,而是取決於賭收增減,實現雙碳目標恐難度較大。

  特首司長領軍應對氣候變化

  他指出:澳門作為先進的地區,應該承擔更多責任,然而,特區一系列減排工作只是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領導的應對氣候變化跨部門工作小組承擔,「連廳、處都沒有,也沒有其他環保政策的決定權」,他反問如何確保澳門減排工作可以達到國家標準,甚至不拖國家後腿?因此,林宇滔認為,環保政策和社會、經濟有密切聯繫,相關工作應由更高層次、更專責的部門處理,特區政府應該將減排工作的責任交回環保局,並由環保局統籌落實計劃;而應對氣候變化跨部門工作小組則至少應由司長級甚至特首直接領導。

  林宇滔表示,環保政策執行應該由上層建築設定具體計劃並具體實行,同時持續檢討修訂,但澳門的環保政策從來沒有達到司級範疇,導致環保工作有規劃,但在落實中卻往往因為跨部門協調不暢頻頻受阻。他以電動車普及工作為例,單一個私人充電車位「就搞死全局」,環保局的確有為車主提供一系列援助,但僅僅局限於環保局的工作內,工務部、法務局等法律、政策配套都有掣肘,導致安裝私人充電樁工作難以推進。他指,環保局和工務部同屬運輸工務司,跨部門合作都無法暢順實現,又如何期望跨司協調?

  林宇滔指,年輕一代接受足夠教育,環保意識強,只要生活配套上讓市民踐行綠色生活理念,大家都會很好地配合;中年一代也意識到「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的道理,而老一輩則有著節儉的生活習慣,可見不同年齡層都有踐行環保的出發點。因此,他強調,要實現環保目標,「除政府政策,還是政府政策」。

2022年9月10日星期六

林宇滔促公布C區填海延誤處罰 2022-09-10|市民日報

 

林宇滔促公布C區填海延誤處罰


  【本報訊】特區政府於2006年施政報告提出設立新城區的計劃,經中央政府審批後,特區政府於2009年確立面積達350公頃的新城5區,經歷3輪新城區總體規劃公眾諮詢後,至今新城A、B、E1和E2區的填海工程經已完成,新城C區的填海工程亦踏入尾聲,但新城D區至今仍未動工填海。其中,C區填海工程有延誤,為此,立法議員林宇滔促當局公布上述工程延誤的處罰,並確保承建商拆除臨時堤的做法不對附近水環境構成負面影響。

  林宇滔指出:按新城區總體規劃方案第三階段公開諮詢文本,新城C區面積達32公頃,並規劃成為綠色低碳社區,將設綠色交通走廊貫穿C、D、E1區並分設與現有城區聯繫通道,並設有濱海綠廊。而據公共建設局資料顯示,新城C區填海工程自2018年11月進行工程委託並隨即動工,期間受天氣、缺砂、地質沉降和新冠疫情影響,已延誤達52個工作天,完工日期由2021年10月延至2022年。

  當局於2021年11月表示,雖然填海工程承建商申請延期時提出理據,主要是受前段時間的供砂短缺、新冠疫情影響下供砂數量較預期少、颱風下配合部門指示撤離施工船舶,以及第一階段的堆載預壓時間較預期長所致。但部分延期申請存在不合理且缺乏依據的情況,如承建商在工程前段時間一直以周邊地區供應短缺為由,沒有按時按量供應,影響後續的排水板打設及堤岸建造等工序延誤。當局僅批准工程延期至今年1月,並按合同規定作出延誤罰金的科處及相應期間的監察費用等。而當局於今年6月表示,罰款程序正在進行中。

  此外,有居民向林宇滔反映,指新城C區現時正拆除臨時堤,但看到挖泥機拆除圍堰後將廢土直接拋入海中,質疑此舉將會污染附近的水環境,更質疑會否違反新城C區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為此,他提出以下質詢:

  一、新城C區填海工程自2018年底動工至今歷時近4年,期間受不同因素影響令工程延誤。填海工程預計何時才能竣工?當局於2021年11月表示,正按合同規定對新城C區填海工程的延誤作延誤罰金的科處及相應期間的監察費用,但至今未公布過任何進展。當局能否交代對承建商作延誤處罰的進度?

  二、居民反映看到有挖泥機進行拆除新城C區臨時堤工程時,直接將廢土拋入海中,質疑此舉將污染附近的水環境。上述情況是否符合新城C區填海工程的環評報告要求?如何確保承建商拆除臨時堤的做法不對附近水環境構成負面影響?

  三、新城區總體規劃方案第三階段諮詢提及,新城C區將設綠色交通走廊連接D、E1區和現有城區,亦設有濱海綠廊,儘管一般填海地需要一定時間自然沉降,但當局會否及早規劃及進行簡單建設,讓C區的濱海綠廊與現有氹仔海濱休憩區盡快連接,為居民提供更多親水休憩空間?為避免土地的長期閒置,C區土地在自然沉降期間,會否適當地進行簡單綠化,讓該區土地可先用作市民郊遊、野餐、露營地休閒地點?

2022年9月9日星期五

升降機強制年檢拖沓廿年終落實 硬推「保檢分家」憂成法案敗筆|2022-09-09 訊報 宇論滔滔

    上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並將於2024年4月1日正式生效,意味著政府早在2002年提出的升降機設備強制年檢,經歷二十年正式落實!

    筆者一直推動本澳實施升降機設備強制年檢,是提升本澳電梯安全的重要一步,但對於今次法案,政府堅持使用新創設的「保檢分家」機制,而非沿用現有保養、檢測配合政府抽檢的機制,筆者明確反對,因為,本澳過去多年來一直沿用現有由同一機構對升降機設備進行保養維修及年度檢測,政府2013年提出的自願電梯年檢計劃,亦沿用同一機制,並明確要求升降機年檢證明書需由認可專業工程師簽名,並由政府作抽查的方式保障電梯安全,機制過去一直運作暢順,只是一直屬自願非強制性質。但今日政府「突然」在本澳強推「保檢分家」,本地業界是否作好準備?居民為此增加的開支多少?都屬未知之數!

升降機法關鍵在「強制年檢」非「保檢分家」

    為此,筆者對大部份條文投下了贊成票。但對於法案的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內容,排除了對單一業權大廈升降機的規管;以及第十六條有關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服務、第廿一條檢驗實體的獨立性等法案明確保檢分家的條文,筆者投下反對票。至於第七條第二款二項,政府未能清晰解釋和回應,倘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自管大廈,若因業主大會未同意的情況下,升降機的責任人及相關行政處罰應由全體小業主而非由大廈管理機關承擔?故筆者對條文投下棄權票。

    翻查資料,截至今年五月本澳有向當局登記的升降機類設備共 9,200多部,其中升降機 7,500多部,自動扶梯 1,600多部和自動行人道 50多部,當中准照場所(須政府發牌運作機構或商號)、政府部門擁有的升降機類設備 5,200多部;其餘 4,000部是向局方登記的私人住宅樓宇電梯,當中僅有2,400多部有提交安全運行證明書,意味本澳最少有四成的私人住宅樓宇電梯,並未有做強制年檢,其安全保障成疑!

政府2002年已提升降機強檢廿年才成事

    其實,工務局早在2002年已完成《升降機監管的法律》草案並向業界作諮詢;2006年,政府表示會藉工務局改組成立機電工程處規管包括電梯的機電安全,但拖沓多年立法仍未見蹤影!為應付社會壓力,當局2013年推出《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下稱《指引》),並通過推出行業標準、設立維修公司登記及申報制度、設立資料庫系統、要求公示張貼年度「安全運行證明書」(下稱「安全證書」)、抽查維修公司的檢測質量等五個方向規範其安全。但指引屬非強制性且無罰則,當局只可對不遵守指引的登記保養維修公司作出公開警告或除名處分。計劃之初,當局表示九成電梯有參與指引進行年檢,並將按《指引》執行經驗推動立法!

    然而,2013年推《指引》政府換屆後形同虛設,而隨著政府換屆,工務局對《指引》執行採取放任態度,令其執行形同虛設!筆者所屬團體2018年隨機抽查本澳七個有張貼「安全證書」的私人屋苑電梯,發現當中僅有一份「安全證書」在工務局網站核實成功,其餘六份均是「查詢的編號不存在」。此外,根據當局「升降機類公司登記」的網頁顯示,52家公司中僅有7家登記仍然有效,僅佔13%,反映當時大部分張貼的「安全證書」並未按指引作出申報!

非交廉署跟進強制年檢或仍立法無期

    為此,筆者所屬的團體將相關資料轉交廉署,要求當局徹查政府在執行和監管《指引》上是否存在行政失當,並在強制電梯年檢立法上是否存在不作為及失職?

    廉署在去年底回覆筆者的內容,明確列舉工務局執行《指引》存在眾多問題:包括工務局網站沒有及時更新升降機類設備公司的登記名單;2018年僅約 4成升降機按指引作年檢申報;每年平均逾5成8的被困升降機求助個案來自私人樓宇,但工務局卻從不抽查私人樓宇電梯,而只抽查保養狀況一般較佳的准照場所及政府部門的升降機設備,實有選擇性抽查之嫌!廉署更揭發,當知道部分行政機關升降機類設備抽查發現未達標的問題時,工務局竟然未盡通知及跟進責任,通知相關部門維修或暫停使用,變相置公眾於危險而不顧!故筆者無法認同廉署指當局不存在行政失當的結論,又不公開調查結果的處理方法。

    但廉署調查足證筆者對工務局的投訴屬實,故在廉署報告出台前,政府在2021年的施政報告中,已表明會將《升降設備安全責任及處罰制度》明確納入法律提案項目中。

機電工程廳成立應管好大型遊樂設施及燃氣爐具

    當日的細則性討論中,有關升降機的第一責任人的問題,現時本澳仍有為數不少,由大廈自管沒有管理公司的大廈,無論是法案內容以及政府當日的解說,均未有明晰如何確保已做好自身責任,包括召開業主大會但議程不獲通過的情況下,管委會不應作為行政處罰的第一責任人要成員自掏腰包的問題,筆者期望政府亡羊補牢,在日後推行法案實施時,必須制訂清晰的指引,以及做好宣傳教育,避免不合理的情況出現。

    筆者必須指出,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強制年檢,只是本澳機電工程規管的第一步,希望機電工程廳今年在工務局改組時正式成立之後,政府會陸續對本地的大型遊樂設施、燃氣爐具等機電設備進行逐一規管和立法,加強澳門機電安全的保障。筆者希望政府後續能夠做好宣傳和介紹,確保所有負責的管委會和業主能夠依法保障電梯安全,同時避免因為法律的不清晰而受到不必要的責任承擔。

    本人希望政府適時檢討法律,若發現「保檢分家」出現人手不足,又或令升降機保檢成本大增、甚至出現其他地區的不規則造假情況,當局應盡快亡羊補牢,進行修法調整。

□ 立法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




2022年9月7日星期三

林宇滔籲小業主慎簽授權書 2022-09-07|市民日報

 

林宇滔籲小業主慎簽授權書


  【本報訊】林宇滔議員辦事處近日收到新樓宇項目的小業主求助,指發展商要求小業主在簽署「大契」時,自費逾千元簽署一份不設限期的授權書,授權發展商全權代理小業主的單位簽署。立法議員林宇滔提醒小業主,須完全明白及清晰相關授權書的法律效力,以及完全同意其用途及可能導致的實際影響;並希望當局從源頭立法規管樓花及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行為,以保障巿民權益。

  上述授權的授權書內容如下(以下為內容簡述):

  一、代理簽署人行使就樓宇向政府部門行使建築圖則、技術資料表、獨立單位說明書及/或分層建築物管理規章之內容,以及單位分攤共同部分之分攤面積所作之更改的權力。二、代理簽署人行使向政府部門及公共事業機構就涉及上述更改事宜的權力。三、代理簽署人向政府部門申請及辦理大廈裙樓外牆及共同部分的廣告及相關燈箱位手續,直至大廈依法成立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俗稱「業主會」)為止等。

  林宇滔認為,從善意角度,不排除發展商確實有一些合理的建築或公共地方改動需要進行,故需要業主簽署授權書,但這筆簽署授權書的費用應由發展商承擔。再者,根據過往處理類似個案的經驗,我們有責任提醒任何小業主必須完全清晰和同意授權的內容及所作的用途,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才可以審慎簽署授權書;以今次收到小業主求助的個案為例,不單授權書的費用需由小業主承擔,小業主亦反映根本未獲告知授權的原因及目的,及要作何種申請,且授權書也沒有明確合理的限期,小業主知情權及合法權益根本難以保障。

  再者,授權書條文雖然明確小業主自身單位內的實用面積不會被取消或減少,但條文明確授權可用作更改項目共同部分面積的攤分,意味小業主未來共同部分分攤的面積或會改變,這可能直接影響小業主日後管理費及共同部分維修費用分攤比例。

  林宇滔過去曾接收過類似的求助,如有發展商以優化健身室及公眾休憩空間為由,要求小業主授權向政府部門進行相關工程手續申請,但在獲得全體小業主授權後,卻在未知會小業主的情況下,向政府部門申請在大廈公共地方及停車場等進行改建工程,但卻沒有履行原有優化健身室及公眾休憩空間的承諾,最後經部分小業主多番要求和爭取,才成功撤回相關授權。

  故此,林宇滔呼籲所有小業主,除非完全明白及清晰相關授權書的法律效力,以及完全同意其用途及可能導致的實際影響,否則不應簽署相關授權書。任何人士、實體或代表不應以簽大契必須綑綁簽署授權書等不合理理由,在業主非自願的情況下要求其簽署相關授權書,否則相關做法可能違法。

  林宇滔亦公開要求具權限的部門應該關注此問題,法務局亦應就小業主簽署授權書的注意事項、責任及法律後果加強宣傳,保障小業主的權益。林宇滔亦藉此機會再向特區政府呼籲,應盡快參考內地、香港和周邊地區的經驗,從源頭立法規管樓花及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行為,而在立法前亦應加強小業主法律常識的宣傳推廣,並先通過制訂行業指引、消委會誠信店等方式,規範樓花及一手樓的銷售,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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